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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和纸制品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

编制说明

 

承担单位:

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

提交日期:

2017年8月

一、研究背景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的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改革部署,紧密结合江门实际情况,在借鉴周边地区改革经验做法基础上,江门提出围绕“投资政策引导、建立承诺标准、企业自主承诺、健全信用保障、依法加强监管、完善配套改革”的试点思路,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投资项目“先承诺后审,边建边批”管理新模式,大幅缩短项目前期准备时间,加快项目落地,为实施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积累经验,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一批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为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顺利推进,迈好第一步,解决“承诺什么”的问题,我院受江门市发展和改革据委托,制定造纸和纸制品行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该标准按照江门市发展改革局的要求,致力于在“过于原则”和“过于细致”之间找到平衡点,全面梳理现行建筑类项目节能审查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制定基准承诺标准,企业按此标准承诺并组织项目建设,即符合国家关于节能的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符合节能审查主管部门的审查标准。

二、造纸和纸制品行业分类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的分类方法,造纸和纸制品业属于制造业门类(代码C)、造纸和纸制品业大类(代码22),造纸和纸制品行业分类如下:

造纸和纸制品行业按中类分类包括:

纸浆制造、造纸及纸制品制造。

其中纸浆制造按小类分类包括:

木竹浆制造、非木竹浆制造;造纸按小类分类包括: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手工纸制造、加工纸制造;纸制品制造按小类分类包括:

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其他纸制品制造。

本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适用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分类属于上述造纸和纸制品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节能审查法律法规体系

3.1、法律法规体系

表3-1节能审查法律法规体系文件汇总

序号

名称

性质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法律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

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法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法律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法律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法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法律

7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地方法规

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第44号令)

行政法规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2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9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行政公文

在第二章提到:

(一)加强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相关要求,各地区需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氧化铝、铁合金、电石、焦炭、合成氨、氯碱等产能过剩或“两高”行业扩大产能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把好能耗准入关,从源头控制能源浪费和盲目发展。

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扩大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

(二)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及数量、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对能源效率的影响分析、项目主要能耗指标先进性分析、项目合理用能与节能措施、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节能管理、主要结论等内容。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工业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布局、能源资源条件和节能目标要求,提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要求,使节能评估报告能够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工艺技术和能源利用水平,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严格节能评估报告审查。

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应全面、客观、依据充分,确保有效遏制高能耗和产能过剩项目盲目建设,指导和优化建设项目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重点应包括:

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能源消费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项目采用的工艺、设备是否先进,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规范,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行,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及管理制度能否满足节能管理要求等。

(四)提高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质量。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主要工艺路线、主体设备等建设内容及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应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送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意见。

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六)加强项目能评后评价工作。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落实到项目节能设计和施工中,完善合理用能方案及节能措施。

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节能单项验收或能评后评价,确保节能措施和节能标准得到落实。

(七)完善节能标准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工业节能标准体系,发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评价导则》,完善重点行业产品能耗限额及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等。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严于国家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规范,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10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9号)

行政法规

第六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

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四)项目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五)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六)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七)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采取的节能措施;

第十条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节能评估,但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

第十二条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审批、核准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咨询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11

国家节能中心节能评审评价指标通告(第1、2号)

行政公文

1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2014年本)

指南

13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35号令)

行政法规

14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3号令)

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15

《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节能监察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经信法规函[2011]3427号)

行政法规

第十三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察包括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等。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由节能监察机构提请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6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0第132号令)

行政法规

17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16号令)

行政法规

18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规划

在第五章第五节提到“建立和完善节能监督机制。

组织对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高耗能行业用能情况、节能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健全依法淘汰的制度,采取强制性措施,依法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

充分发挥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及各地节能监测(监察)机构的作用,从各环节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19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第21号令)

行政公文

20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行政公文

21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四批)》

行政公文

22

《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6年本,节能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第30号公告)

行政公文

23

《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发改环资[2007]199号)

行政公文

8.4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

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实施用能过程控制、监督和能效科学管理。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列为评价考核内容。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使节能评估成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内容。

24

《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一批)~(第八批)

行政公文

3.2、建议纳入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第44号令)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2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坚持节能评估及审查的独立性和前置性。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应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独立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送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批复意见。

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四、工业及造纸和纸制品行业产业发展要求

4.1、国家工业及造纸和纸制品行业产业发展规划

表4-1国家工业及造纸和纸制品行业产业发展规划文件汇总

文件

类型

序号

文件名称及编号

发布

部门

主要内容摘录

产业发展类文件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第9号令)(2013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一类鼓励类

十九、轻工

1、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及以上、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及以上、化学竹浆10万吨/年及以上的林纸一体化生产线及相应配套的纸及纸板生产线(新闻纸、铜版纸除外)建设;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以非木纤维为原料、单条10万吨/年及以上的纸浆生产线建设。

2、先进制浆、造纸设备开发与制造。

3、无元素氯(ECF)和全无氯(TCF)化学纸浆漂白工艺开发及应用。

第二类限制类

十二、轻工

22、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

23、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

第三类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十二)轻工

10、5.1万吨/年以下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11、单条3.4万吨/年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

12、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

13、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

14、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2

中国造纸协会关于造纸工业“十三五”发展的意见

中国造纸协会

五、发展目标

1、规模总量到2020年末,全国纸及纸板消费总量预计达到11100万吨,年均增长1.4%,年人均消费量预计达到81千克,比2015年增加5千克;纸及纸板新建、扩建和改造产能预计1600万吨,其中含淘汰现有落后产能约800万吨;纸及纸板总产能预计为13600万吨左右,总产量预计达到11555万吨,年均增长1.5%。

2、纸浆结构

预计到2020年,木浆、废纸浆、非木浆结构由2015年的27.9%、65.1%、7.0%调整为28.6%、65.0%、6.4%;国产木浆比例由2015年的9.8%增至10.5%,同时继续推进全国“林纸一体化”专项规划的实施;废纸浆比例维持在65%,废纸浆消费量增加670万吨,废纸利用量增加750万吨;非木浆产量维持在600万吨左右。

3、产品结构

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重点调整提升和优化未涂布印刷用纸、生活用纸、包装用纸及纸板、特种纸及纸板的产品质量和品种结构,以适应多元化消费市场需求,形成高、精、特、差异化的纸及纸板产品结构。

4、企业结构

加快推进造纸企业兼并重组,改变数量多、规模小的局面。

大宗品种以规模化先进产能替代落后产能,中小企业特色化、专业化,以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大型企业突出、中小企业比例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

预计到2020年年产100万吨以上大型综合性制浆造纸企业集团达到20家。

5、技术装备

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着力开发自主技术与产品,提升设计集成能力和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总体水平,其中重点骨干造纸企业制浆造纸技术与装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6、资源消耗和污染物减排

依据《纲要》的要求,造纸行业积极配合完成我国“十三五”期间全社会万元GDP用水量下降23%,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5%,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排放总量减少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15%的社会发展目标。

3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国务院

(四)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

实施改造提升、名牌带动、以质取胜、转型升级战略,做优家用电器、纺织服装、轻工食品、建材、造纸、中药等优势传统产业,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品质量,增强整体竞争力。

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推动产业链条向高附加值的两端延伸。

以提高产业链配套能力、增加产品附加值为重点,加大研发投入,强化工艺设计,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大力发展环保、节能、高附加值产品,推动优势传统产业向品牌效益型转变。

加快优势传统产业组织结构调整,打造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龙头企业。

发挥龙头企业、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带动作用,打造佛山家电和建材、东莞服装、中山灯饰、江门造纸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品牌,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提高优势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自主品牌出口产品比重。

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促进资源型低端产业逐步退出,淘汰落后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

4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八)积极调整工业结构。

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

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准入管理。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

5

轻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24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重点任务

专栏2:

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工程

5.造纸:

造纸纤维原料高效利用技术,高速造纸机高端自动化控制集成技术。

专栏3:

新材料研发及应用工程

4.造纸:

高性能无石棉复合密封材料,特种纸基复合材料,车用高性能空气、燃油过滤材料,电气绝缘纸,改性纤维质等生物质新材料。

3.提升重点装备制造水平。

加强应用牵引,突破重点装备制造关键技术,提高重点行业先进装备保障水平。

重点发展高速大型化、成套化、智能化食品生产及包装生产线等食品装备。

推广节能高效造纸装备,环境治理装备,新一代制浆技术和装备等。

推广应用驱动传动系统数控化与效能提升技术、成型过程复杂参数传感与信息融合技术、成型过程智能控制与预测技术的新型塑料机械。

推广满足个性化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在线支持服务的服装柔性生产系统。

专栏5:

重点装备制造水平提升工程

4.造纸机械:

智能化高速卫生纸机,化机浆高浓盘磨产业化技术,靴式压榨技术。

专栏6:

智能化发展推进工程

2.造纸:

推进完善DCS控制,质量和运行监控系统、企业节能调度中心、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智能化、信息化和机器人技术等。

(四)着力调整产业结构

1.推进产业组织结构调整。

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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