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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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本规范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02月28日批准,并自2007年04月0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

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参加起草单位: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由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黄耀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昌彦(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赵天川(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参加起草人:

  王英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

  何西环(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魏寿芳(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目录

  引言……………………………………………………………………….

(1)

  1范围…………..……………………………………………………..

(2)

  2引用文献…………………………………………………………

(2)

  3术语和定义…………………………………………………………(3)

  4组织和管理……………………………………………………………(4)

  4.1法律地位…………………………………………………………..(4)

  4.2法律责任…………………………………………………………..(4)

  4.3基本条件……………………………………………………(4)

  5管理体系………………………………………………………(5)

  5.1总要求………………………………………………………(5)

  5.2管理职责…………………………………………………………..(6)

  5.3体系文件…………………………………………………………..(6)

  5.4文件控制…………………………………………………………..(7)

  5.5记录控制…………………………………………………………..(7)

  5.6管理评审…………………………………………………………..(7)

  6资源配置和管理…………………………………………………….(8)

  6.1总则………………………………………………………………..(8)

  6.2人员…………………………………….………………………….(8)

  6.3设施和环境条件…………………………………………………..(9)

  6.4测量设备…………………………………………………………..(9)

  7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10)

  7.1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的策划………………………………….(10)

  7.2与顾客有关的过程…………………….……….……………….(10)

  7.3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11)

  7.4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13)

  7.5校准和检测工作的分包……………….……..…………………(14)

  7.6量值溯源……………………………….………..………………(14)

  7.7抽样……………………………………………….…………….(15)

  7.8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的处置………………….…………….(15)

  7.9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保证…….………………………(16)

  7.10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16)

  7.11结果报告………………………………………………………(16)

  8管理体系改进………………………………………………………(18)

  8.1总则………………………………………………………………(18)

  8.2不合格工作的控制…………………………………….………(18)

  8.3顾客满意和投诉……………………………………….………(18)

  8.4内部审核……………………………………………….………(19)

  8.5纠正措施……………………………………………….……….(19)

  8.6预防措施………………….…………………………….………(19)

  9考核程序………………….……………………………………(20)

  9.1考核申请………………….…………………………….………(20)

  9.2考核准备………………………………………………….………(20)

  9.3考核实施…………………….…………………………………..(21)

  9.4考核报告…………………….……………………………......(23)

  9.5纠正措施的跟踪…………….…………………………………..(24)

  9.6考核结果的评定…………………………………………………(24)

  10证后监督………………………………………………………….(24)

  10.1总则……………………………………………………………..(24)

  10.2监督检查………………………………………………………..(24)

  10.3到期复查………………………………………………………..(24).

  11扩项考核程序………………………………………………..(24)

  11.1扩项…………………………………………………………….(24)

  11.2扩项程序……………………………………………………...(25)

  11.3扩项确认……………………………………………………….(25)

  12能力验证和其他比对………………………………………….(25)

  12.1能力验证和其他比对织…………………………………………(25)

  12.2能力验证和其他比对的参与……………………………………(25)

  

  附录A考核申请书(格式)…………………………………………(26)

  附录B考核项目表(格式)….………………………………………(29)

  附录C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格式)……….(33)

  附录D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表….………………………………(38)

  附件E软件/硬件组考核证明材料登记表…………………………….(40)

  附录F考核报告(格式)…………………………………………….(41)

  附录G纠正措施验证报告(格式)…………………………………..(47)

  附录H经确认的检定项目表(格式)………………………………..(49)

  附录I经确认的校准项目表(格式)………………………………...(50)

  附录J经确认的商品量检测项目表(格式)……………………..(51)

  附录K经确认的型式评价项目表(格式)………………………….(52)

  附录LJJF1069-2007与JJF1069-2003的条款对照……………….(53)

  附录MJJF1069-2007与ISO/IEC17025:

2005的条款对照………..(54)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引言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

为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为国民经济和计量监督依法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包括了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两个部分。

  本规范第4章至第8章规定了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是以我国计量法律、法规、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以及国际标准ISO/IEC17025:

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为依据,并参考了国家标准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和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关于质量管理原则、质量管理体系模式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内容。

  本规范的考核内容也符合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为实现国家计量基(标)准与国家计量院签发的校准/测量证书的互认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为实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互认,而对法制计量实验室提出的要求。

  本规范第9章至第12章规定了考核方法。

考核方法是以国家标准GB/T27011-2005《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为依据,并吸收了近年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成功经验。

  本规范2007年版与2003年版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根据国际标准ISO/IEC17025:

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增加了4.1.3、4.3.2k)、4.3.3、5.2f)、5.6.2j)、7.9.3和8.1等条款,修改了4.3.2a)、5.3.2c)、5.3.2e)和6.2.3等条款(见附录M《JJF1069-2007与ISO/IEC17025:

2005的条款对照》);

  二是根据国家标准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增加了第12章。

  三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过程方法”在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过程中的应用,增加了7.1条款;

  四是为了加强对证书报告签发人员的考核,增加了9.3.5条款和附录D《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表》;

  五是根据2005年5月20日颁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删除了“样机试验”术语和有关样机试验的内容。

  六是为了便于型式评价项目的考核,将附录B中《B2―校准/检测项目》更改为《B2-校准项目》,增加《B4―型式评价项目》,并增加附录J《经确认的型式评价项目表》。

  七是为了便于对规范的理解,在部分条款后面增加了注,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和指导。

它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构成本规范的主体部分。

  具体变化情况见附录L《JJF1069-2007与JJF1069-2003的条款对照》。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进行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商品量检测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等任务所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程序和考核结果评价的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并适用于对申请承担检定、商品量检测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等工作任务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检查。

(本规范所称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其他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统一简称“机构”。

  本规范适用于机构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但并不要求机构按本规范的结构更改其管理体系的结构或文件。

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的组成应适合于其特有的活动方式。

  当一个机构不从事计量校准、型式评价和商品量检测等工作时,可以对要求进行裁剪,但裁剪仅限于本规范第7章中那些不影响机构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服务能力或责任的条款。

  2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献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1015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

  JJF1016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

  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105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

  JJF1117测量仪器比对规范

  CIPB/MRA:

1999国际计量委员会“国家计量基(标)准互认与国家计量院签发的校准/测量证书互认”协议

  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要求

  GB/T15483-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试验

  GB/T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27011-2005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和GB/T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中的有关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下面引用了一些最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并列出一些适用于本规范的其他术语和定义。

  3.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由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3.2管理体系

  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

  注:

一个组织的管理体系可包括诸如质量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等。

本规范中管理体系是指控制机构运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体系。

  3.3[计量器具]检定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3.4检定证书

  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获得满意结果的文件。

  3.5检定结果通知书

  声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3.6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

  1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2校准也可以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

  3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3.7检测

  对给定的产品,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

  注:

  1:

检测结果和与检测有关的其他信息通常被记录在称之为检测报告的文件中.

  2:

本规范中所指的检测,主要是指测量仪器(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和商品量检测等。

  3.8[实验室]能力验证

  利用实验室之间的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定、校准或检测能力。

  注:

“实验室能力验证”一词的含意包括了以下内容:

  1定性计划――例如要求实验室识别被测物品的某个组分。

  2数据转换演练――例如提供给实验室多组数据要求进行处理,以获得进一步的信息。

  3单件物品检测(或检定、校准)――一件物品按顺序送若干个实验室,并按时返还组织者。

  4单项演练――就单一事件,向实验室发送一个被测物品。

  5连续计划――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连续地向实验室发送被测物品。

  6抽样――例如要求个人或组织抽取样品,以进行后续分析。

  3.9比对

  在规定的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指定不确定度范围的同种测量仪器复现的量值之间比较的过程。

  3.10校准测量能力

  通常提供给顾客的最高校准和测量水平,它用包含因子k为2或包含概率p为0.95的扩展不确定度表示。

  注:

有时称为最佳测量能力。

  3.11型式评价

  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可否予以批准,或是否应当签发拒绝批准文件,而对该计量器具的型式进行的一种检查.

  3.12商品量

  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或者数量)。

  

  4组织和管理

  4.1法律地位

  4.1.1依法设置的机构,必须是一个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具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

  4.1.2被授权建立的机构,具有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其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

如授权建立的机构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则应当有独立的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4.1.3如果被授权建立的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授权项目以外的活动,为了鉴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应界定该组织中涉及授权项目或对授权项目有影响的关键人员的职责。

  注:

  1如果被授权建立的机构是某个较大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应使其有利益冲突的部分,如生产、商贸营销或财务部门,不对机构满足本规范的要求产生不良影响。

  2被授权建立的机构应能证明其公正性,并且机构及其员工能够抵御任何可能影响其技术判断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

机构不应参与任何损害其判断独立性和检定、校准或检测诚信度的活动。

  4.2法律责任

  4.2.1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履行计量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以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方式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并能满足顾客的需要。

  4.2.2机构必须完成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为实施计量法提供技术保证的各项任务,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3基本条件

  4.3.1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机构在固定的设施内、离开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的设施中进行的全部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

  4.3.2机构应:

  a)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考虑他们的其他职责,他们应具有所需要的权力和资源来履行包括实施、保持和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识别对管理体系或检定、校准和/或检测程序的偏离,以及采取预防或减少这些偏离的措施;

  b)有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机构负责人和员工的工作质量不受任何内部和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c)有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以保护顾客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程序;

  d)有文件化的政策,以避免参与任何可能降低其能力、公正性、诚实性、独立判断力或影响其职业道德的活动;

  e)规定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f)规定对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验证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及相互关系;

  g)由熟悉检定、校准或检测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监督人员对从事检定、校准和检测的人员(包括在培员工)实施有效的监督;

  h)有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确保机构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

  i)指定一名人员作为质量负责人,不管现有的其他职责,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与质量相关的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

质量负责人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和资源的机构负责人;

  j)指定关键管理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

  k)确保机构人员理解他们活动的相互关系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4.3.3机构负责人应确保在机构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并就与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事宜进行沟通。

  5管理体系

  5.1总要求

  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机构应:

  a)识别管理体系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所需的过程及其在组织中的应用;

  b)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c)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d)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对这些过程的监督;

  e)监督和分析这些过程;

  f)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

  机构应按本规范的要求管理这些过程。

  针对机构所选择的任何影响校准和检测的分包过程,机构应确保对其实施控制。

对这类分包过程的控制应在管理体系中加以识别。

  注:

上述管理体系所需要的过程应当包括与管理活动、资源提供、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和体系改进有关的过程。

  5.2管理职责

  机构负责人应通过以下活动,对其建立、实施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证据:

  a)向机构传达满足法律、法规、规范和顾客要求的重要性;

  b)制定质量方针;

  c)确保质量目标的制定;

  d)进行管理评审;

  e)确保资源的获得;

  f)当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的变更时,应确保维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5.3体系文件

  5.3.1总则

  机构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制定成文件,并达到确保机构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质量所需要的程度。

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5.3.2质量方针

  机构管理体系中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声明,应在质量手册(不论如何称谓)中阐明。

应制定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加以评审。

质量方针声明由机构负责人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机构管理层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顾客提供检定、校准和检测服务质量的承诺;

  b)管理层关于机构服务标准的声明;

  c)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的目的;

  d)要求机构所有与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与之相关的质量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

  e)机构管理层对遵守本规范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注:

  1质量方针声明宜简明,可包括应始终按照规定的方法和顾客的需要来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要求。

  2总体目标应是可以分解和考核的,并且应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5.3.3质量手册

  5.3.3.1机构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

质量手册应包括或注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管理体系中所用文件的架构。

  5.3.3.2质量手册中应确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作用和责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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