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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履约担保合同

建筑工程履约担保合同

  篇一:

建筑工程履约担保合同

  工程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是担保公司承诺一旦在该项担保的受保人履行了其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之后,保证人将保证购销合同中有关货款支付、货物供应等结算条款或违约金支付条款得到执行,从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供需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履约担保的种类包括: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房屋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合约对冲押金/预付款/质量保证金担保、中介费/佣金担保、产品质量担保、出国留学经济担保、个人分期付款消费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

  其中开展最为广泛的的业务有: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

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

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从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最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

  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

若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5%。

  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

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保函。

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

投标保证担保可用于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材料采购招投标等各种招投标活动。

  建筑工程履约担保合同

  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债权人(即承包商,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债务人(即业主,以下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乙方与丙方就项目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接受丙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证的方式为丙方向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担保是指甲方为丙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保证丙方履行号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本合同所称工程款是指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

  第二条保证范围与方式

  甲方为丙方提供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总价的%,数额最高不超过(大写),币种。

  甲方在丙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甲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甲方代丙方向乙方支付主合同约定的应由丙方支付的工程款,但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担保范围约定的金额,即不超过元。

  第四条保证期间

  甲方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应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支付之日后日,即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必须全面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乙方发生下列违反主合同义务的情形,致使丙方不能全面履行主合同,则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1、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2、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工程建设;

  3、乙方未提供等额承包商履约担保。

  二、丙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乙丙双方应与时向甲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三、乙方将主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与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监督丙方履行主合同,并对丙方在履行主合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和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与时通知甲方。

  六、因政府的政策或命令,导致丙方不能履行主合同义务,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乙方与丙方的另行约定免除丙方部分或全部义务的,甲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八、甲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第六条承担担保责任的程序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丙方未全面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

如果乙方认为工程质量符合主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还需同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通知后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篇二:

工程履约担保合同

  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

(工字)第号

  委托保证人(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业主)就项目于年月

  日签订编号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

  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业主提供工程履约担保。

甲乙双方经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乙方向业主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

  定履行主合同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行

  为。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与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业主造成的实际

  损失。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数额最高不超

  过人民币元(大写:

)。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与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

  期后日内。

  3.3甲方与业主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

  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乙方根据业主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乙方提供资金与技术援助,甲方继续履行工程交付义务,但乙方支

  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业主的损失。

  第五条担保费与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第六条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

  偿的全部款项与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

  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

  内,向业主出具《承包商履约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

  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

  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甲方与业主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

  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与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方在

  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法院起诉;

  9.2向提起仲裁。

(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

  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工程履约担保操作流程

  工程履约担保操作流程

  XX-10-141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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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达投资作者:

银达投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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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

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

  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

若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5%。

  操作流程:

  1.客户申请工程履约担保,填写《工程履约担保申请书》,如为银行保函,客户同时要向银行出具“开立保函申请”,提交有关资料(按清单要求提供);

  2.工程部门受理业务,审核程序与投标保函相同;

  3.工程部受理通过后,由公司确定项目经理对项目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并按审批流程进行业务审理报批;

  4.经审批同意后,公司与客户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

  5.落实反担保措施;双方签定反担保协议书;

  6.出具《缴费通知单》收取担保费/保证金/押金;

  7.公司出具保函(如为银行保函需经银行审核后三方签定保函协议书,银行出具保函),取得保函;

  8.项目经理整理资料后移交风险管理部审查员存档备查;

  9.保后管理;代偿和追偿(如有);担保项目终结。

  申请人(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2.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4.验资报告(盖公章)根据需要才提供;

  5.近二年审计报告与近期财务报表(盖公章);

  6.企业资质证明(盖公章);

  7.贷款卡复印件(盖公章)、记录原件;

  8.上年税务完税证明(盖公章);

  9.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公司简介(盖公章);

  10.董事会成员名单与签名式样(盖公章);

  11.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简历;

  1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1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14.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15.拟派出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与业绩证明材料(支付保函除外)(盖公章);

  16.拟投入工程的技术装备清单(支付保函除外),(盖公章);

  17.反担保资料(如为资产抵押应提供保险单),(盖公章)。

  18、安全生产合格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等。

  篇四:

建设工程履约担保与其法律问题浅析

  建设工程履约担保与其法律问题浅析

  (XX-12-2715:

10:

25)

  转载▼

  标签:

  建设工程履约担保与其法律问题浅析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商业领域各个市场主体普遍缺乏诚信观念,动辄不按契约行事。

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模式尚不属于“契合”状态,仍属于自然经济下的“人合”状态。

在合作初始阶段处于人合状态中也许会合作顺利,若这种朴素的平衡状态一旦被打破,合作双方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互相违约置契约于不顾视之为空文,陷入互不信任互不守信的恶性循环。

而建筑行业因为其巨额利益,更成为追逐商业利益与遭遇巨大风险的集散地。

在现实中屡见不鲜的是建设单位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逾期竣工,工程质量不达标,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在建设工程中强制推行履约担保制度。

  一、建设工程担保的法律概念

  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通常由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担保,当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代为履行并承担代偿义务。

  工程担保品种目前由法律法规或规章形式规定,强制实施的主要包括四种:

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会款担保。

其他担保品种除另有规定,可以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自行选择实施,在实践中有突破:

预付款担保、分包履约担保、保修金担保等;《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也规定有代建单位应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二、建设工程担保的法理依据

  XX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仅对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1条规定了发包方与承包方应互相提供担保。

  XX年5月实施的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规定: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担保的,中标人应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支付担保。

  建设部XX年8月发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并于XX年5月出台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首次提出要在合同造价1000万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各工程合同的参与主体互负提供担保的义务,包括:

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

保证人可以是银行出具保函,也可以由专业担保公司保证。

担保费用可以计入工程造价并对担保金额作出规定。

并明确规定了业主支付担保合同书应与建设施工合同一并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XX年10月建设部确定天津、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七个城市为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试点城市。

  XX年12月建设部再次发布《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应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的为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其改正,并作

  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三、法律问题分析

  建设部于XX年12月发布的《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规定了该项工作目标:

在XX年6月前,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试点;XX年底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推广;到XX年,建立完善的工程担保的法律体系、信用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

现在已经不仅仅是在少数几个试点城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而是要全范围全面地以国家政策的形式强制推行此项制度。

这是建筑行业每个参与主体不可避免地必须接受的,也就相应地要求每个参与主体必须了解到各自在履约担保时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关于保证期间

  不论工程担保是何种形式,是银行保函亦或是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都是在《担保法》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法律框架内实施的民事行为,那么该民事行为就应受到担保法与其司法解释的规范与调整。

  《担保法》与其司法解释规定了担保期间制度,若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保证责任,则保证人脱保,保证人的实体义务消灭,更别谈保护债权人诉讼程序上的权利了。

而建设部在XX年8月份发布的《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对担保的有效期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1)关于业主支付担保有效期:

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2)关于投标担保有效期: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3)关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4)关于承包商付款担保有效期: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至180天。

”而担保法与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担保期间却是:

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的按6个月,约定不明的按债务履行期届满两年内。

建设部的部门规章与法律规定是相矛盾的,而且建设部规定的担保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债权的利益。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担保期间与建设部规定标准不一致,那么也许会导致担保合同在建委不能备案。

但此担保合同在司法机关却会被认定为有效。

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自身利益,建议自行约定长于建设部规定的标准的担保期间。

  

(二)保证责任成就的条件

  即是无条件的见索即付还是附条件的担保。

  建设部在XX年8月份发布的《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与于XX年12月发布的《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中却排除了见索即付方式。

业主索赔需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其监理单位对了同违约的书面确认书,若是因工程质量问题,还需同时提交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承包商索赔,发包方应在14天内向保证人出具已付款证据或不应支付款项的抗辩证据。

我国法律法规未对保证责任成就的条件就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由于发包方的卖方市场地位决定,发包方更倾向于同承包方签订见索即付条款,则司法机关不能认定见索即付条款为无效条款。

但是见索即付确实会给承包方带来巨大的风险与损失。

  (三)保函项下金额不足问题

  当保函项下金额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续保。

  (四)主合同变更的问题

  如果原来约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定时间后,后来在履行过程中变更了

  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也应作出相应调整,此种情况应写入合同条款中。

  由于保函金额一般为主合同造价的10-15%,如果主合同变更加重了承包商义务,如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调增的,致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会相应地增加,对加重部分,依担保法规定,需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加重部分可以免责。

  (五)关于诉讼主体问题

  建设工程担保与借款合同的担保性质一样,只是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同,同样受担保法规范与调整。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我们可以将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那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我们同样有权将业主或负有保证付款义务的银行列为共同被告,将承包商或负有保证承担违约责任的银行列为共同被告,无论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篇五:

工程履约担保函

  工程履约担保函

  镇平县XX年抗旱应急引调水工程监管局:

  应急引调水工程监理合同,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贵单位担保履约保证金支付保证:

  ,(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本保证担保向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四、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达我方备案。

  五、本保证担保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本保证担保以文本为准,不得涂改,涂改无效。

  保证人(担保人):

河南金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篇六:

工程履约担保函

  工程履约担保函

  保函编号:

  公司:

(受益人)

  鉴于公司(被保证人)已与贵公司签订工程编号为的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币种,元(小写),(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在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得计算方法,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达我方备案。

  七、本保证担保的担保期限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额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文本为准,不得涂改,涂改无效。

  保证人(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日期:

年月日

  传真:

  篇七:

建设工程履约保函

  编号:

  建设工程履约保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益人):

  根据贵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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