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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制作与安装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钢结构工程制作与安装

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

沈阳市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抚顺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钢结构工程制作与安装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

沈阳市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抚顺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兹就乙方承揽制作与安装甲方生态园雨棚钢结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生态园雨棚钢结构工程

二、制作地点:

抚顺市

三、安装地点:

沈阳生态园

四、工程内容:

钢结构原辅助材料采购、制作、运输、安装等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

五、工程期限:

2018年6月12日开工,2018年6月30日竣工。

全部工程日历天数19天

第二条工程设计技术条件

具体以施工图纸内容以及业主要求为准。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

包工、包料、包设计,包括钢结构原辅助材料采购、制作、运输、安装等及按现行国家法规应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详见附后报价表)

二、本工程图纸范围内面积:

按照设计施工图纸为准。

三、本工程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费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内。

四、其他:

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工程造价

一、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总价

二、本工程合同价款为¥:

288000.00元(大写为:

贰拾捌万捌仟元整),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本合同价款一次性包死,不做任何更改。

三、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第三条确定的承包范围为准,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及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双方另行协商。

四、其他约定:

/

第五条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一、发包方工地代表

1、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工程师。

工程师为发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

2、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3、承包方对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发包方书面提出。

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

发包方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答复。

4、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承包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

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者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5、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1名。

姓名为:

宋江

6、发包方更换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方。

7、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派驻工地现场代表称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组织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

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可以依据合同签发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验收报告等函件,函件书面送达发包方或其工程师后经书面确认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须经承包方书面确认生效。

3、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发往发包方各种书面函件,经发包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承包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李逵

5、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方。

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知识。

6、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第六条施工准备

一、承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承包方完成设计图纸后,应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2、按照业主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

3、构件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准备进场安装。

二、发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以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

2、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及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3、协调处理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费用。

第七条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本合同施工工期为:

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方进场,竣工日期按照合同约定及业主的要求执行。

二、工期顺延

1、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工期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相应顺延;

2、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相应顺延;

三、暂停施工

工程师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

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视为同意复工。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

一、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

1、本工程由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钢结构报价表;

2、附件钢结构报价表内容应当包括:

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等内容。

二、材料检测检验

1、发包方有权对材料、设备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

经检测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不符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2、因检测检验或复检影响施工的,责任属发包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承包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二、为保证安装现场作业的安全,下列情况禁止进行安装作业:

1、安装现场风速达五级以上的,禁止吊装作业;

2、安装现场下雨的,禁止爬高和电焊作业。

三、承包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四、在承包方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承包方人员除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违反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五、承包方认为必要的处所其应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

六、承包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七、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

同时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工程质量

一、承包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三、承包方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方应该按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四、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五、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六、承包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可通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

七、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八、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保修期为二年。

第十一条钢构工程验收

一、钢结构主构件安装完毕,承包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发包方组织中间验收。

发包方在接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承包方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二、全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应自收到承包方钢结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完工报告日。

2、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

承包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发包方再次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

三、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项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

1、合同生效后15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30%作为预付款。

2、钢结构主构件及其他材料全部进场后30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合同价款90%的工程款。

3、钢结构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双方项目代表签字确认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合同价款95%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为质保金。

4、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的,保修期满之日起15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二、结算

1、承包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视为合格后14日内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2、工程最终造价按本合同第四条关于造价的约定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方法结算。

遇本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承包方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2、因承包方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同允许顺延的期限内竣工的,其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为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计算赔偿发包方的经济损失。

但赔偿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

3、因承包方设计错误造成返工时,发生的各种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承包人转委托他人的设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设计责任。

4、承包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包方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停工、返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2、发包方未及时向承包方发出指令、批准、或发出指令错误,赔偿受损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赔偿受损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

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三、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一、纠纷处理

双方愿意以如下方式解决纠纷2(以下两项只能选取其中一项)

1、向抚顺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的组成及优先秩序为:

1、合同文件组成

1.1本合同;

1.2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1.3合同施工图纸;

1.4报价单;

1.5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单、通知单、确认单、等有关的书面函件;

2、本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6份,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甲方或乙方若签署的时间不一致,以最后一方签署的时间为本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文本发包方执4份,承包方执2份。

二、在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合同,双方也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修改。

三、本合同自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发包方(全称):

(盖章)承包方(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抚顺市区煤都路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帐号:

帐号:

88886666999900001111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抚顺市日月明顺总公司

附钢结构报价表明细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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