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院申办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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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院申办报告书

 

成都市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院)申办报告书

 

学校(院)名称(拟):

材料目录:

1.设立基本情况表(材料4)

2.举办者登记表(材料3)

3.校(院)长、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材料2)

4.理事会成员备案表(材料5)

5.民办单位(学校)章程(材料6)

6.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的书面意见(限中等学校)

7.核名通知书

8.验资报告

 

设立基本情况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学校(院)名称(拟)

举办者(出资人)

申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拟任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具体办学地址

办学类别

办学形式

办学层次

拟建最大

办学规模

教学班个

办学范围

在校生人

招生对象

专任教师(人)

初设专业

举办者出资情况

数额(万元)

其中

民间资金

国有资金

来源(自有、贷款、募捐)

启动现金(万元)

占地面积(亩)

建筑面积㎡

环形跑道(米)

功能室(间)

教学面积㎡

生均藏书(册)

自有场地占地面积(亩)

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租赁场地产权单位

租赁期限(年)

举办者(出资人)意见:

 

(章)

年月日

注:

附1.办学场地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产权证的,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消防安全监察记录,加盖房屋所有权人公章)

2.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查看原件)。

举办者登记表

举办者(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举办单位联系人

举办单位

联系人电话

法人资格批准机关

法人登记代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举办单位主营项目

举办单位资产状况

举办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盖章(无上级主管部门不填):

 

年月日

注:

多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分别填写该表,并附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

举办者登记表

举办者(个人)姓名

出生年月

职称

毕业学校

及专业

有无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个人简历

起止时间(最近)

工作单位及职务

注:

多人合作举办的,应分别填写该表,附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

 

校(院)长、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校(院)长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职称

联系电话

校长任职年限

毕业院校及专业

身份证号码

学历(最高)

户籍所在地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个人简历

起止时间(最近)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举办者意见:

 

(章)

年月日

行政审批意见:

 

(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姓名

出生年月

职务职称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及专业

有无独立民事

行为能力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个人简历

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举办者意见:

 

(章)年月日

注:

附身份证、学历文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中学)、高级职称证明(非学历高校)复印件,查看原件。

理事会成员备案表

(共人,第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担任理事会职务

学历或职称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现住地址

该成员是举办单位派出的代表

该成员是否为举办者本人(√、×)

举办单位名称

最近工作个人简历

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面)(反面)

签名手印:

 

注:

如该成员为举办者(单位)的代表,请加盖举办者(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在学校(院)理事会成员变动改选后,要及时报民政及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章程范本

(**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学校或学院,以下同)的名称是(按照民政部门核准名称填写)。

第二条本单位举办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单位的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单位设立的目的是: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部门×××民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教育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

成都市××区(市、县)××街道号,邮政编码:

××××××。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出资)资金:

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办学)范围:

(一)办学规模:

最大教学班个,最大在校生总数人。

(二)办学层次:

(中等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

(三)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为(小学、初中、高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为(学年、月)。

本单位为(全日制普通中等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中初等教育机构、…)。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及以上奇数)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或其代表、校长、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

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确认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内容时。

(五)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学校重大事项决定,理事成员签名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分别及时报送民政、教育部门各一份。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校、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校(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及以上奇数)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3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三)审议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门)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或成员变更的。

(八)涉及学校筹备或正式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

(九)拟对外广告宣传的。

(十)有其它重大事项的。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校长或院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出资)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盈余不得分红(或本单位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一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出纳实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举办者主要成员。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登记检查。

并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办学)的。

(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学校或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

(四)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的。

(五)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

……………………。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以及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核准,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及手印(人数较多可另附页,附页与正本未加盖单位骑缝章无效):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举办者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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