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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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作业指导书
附件1
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作业指导书
一、检查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省质监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人员管理的通知》(闽质监〔2018〕89号)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检查项目
(一)检查项目
围绕机动车安检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发现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检验行为,本作业指导书将检查项目分为法律地位、技术能力、行为规和管理系统4大类,共15个检查项目。
15个检查项目名称为:
法人资格、资格认定、变更、仪器设备、检验人员、试验车道和驻车坡道、机构设施、检验厂房、检验业务信息系统、检验项目和方法、记录报告及检验结论、技术资料保存、管理体系文件、部审核、管理评审。
附录则明确了每个项目检查处理依据及条款。
(二)检查项目要求、检查方法及项目判定
1.法人资格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业务。
其企业的经营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围应涵盖机动车检验项目。
查看法人书,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为不符合。
查看机构的经营围或业务围是否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尾气排放检验,对存在多检测场所的机构,营业执照登记的场所应包含该机构的全部场所地址或者提供其他检测场所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机构和人员没有完全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脱钩的,经营围或业务围没有相关检验的,或者有其他业务影响客观、公正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2.资质认定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
应在批准的资质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查看检验围是否在资质认定的围。
检查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围出具检验报告的现象。
发现机构存在超出资质认定检验围(安检机构超出车型围)出具检验报告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3.变更
机动车安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2)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3)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4)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申请变更检验场所(迁址)、增加检验车型或检验项目参数(扩项)的,应当提出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申请。
对照上述要求,检查资质认定证书和附表上的相关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不一致为不符合。
检查资质认定附表确认的检验车型或检验项目参数,与实际检验车型或检验项目参数不符的,为不符合。
4.仪器设备
(1)机动车安全技术固定式检验仪器设备至少包括:
①车速表检验台;②制动检验台;③侧滑检验台;④前照灯检测仪;⑤地磅或长度为4米(含)以上的轴(轮)重仪(若整备质量能力不含并装二轴、并装三轴的,可以不配置地磅或长度为4米(含)以上的轴(轮)重仪,但要有长度4米以下的轴(轮)重仪);⑥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批准车型围无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可以不配置);⑦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批准车型围无多轴货车、挂车的,可以不配置);⑧底盘间隙仪(批准车型围无大中型客车、专项作业车、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可以不配置);⑨路试检验设备;⑩摩托车轮重仪、摩托车制动试验台和摩托车灯光测试装置(批准车型围无摩托车的,可以不配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其他仪器设备至少包括:
①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②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③轮胎花纹深度计;④轮胎气压表;⑤钢卷尺;⑥钢直尺;⑦手制动力计、踏板力计;⑧逆反射系数测试仪;⑨透光率计;⑩标尺;⑪水平尺(有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的可不配标尺和水平尺);⑫铅垂。
对于多检测场所(含摩托车移动线),应检查配备的钢卷尺、钢直尺、轮胎花纹深度计、轮胎气压表的数量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
按照资质认定附表,安检机构根据检验车型围,以及检验项目参数,检查上述每一种仪器设备,缺少任何一种检验仪器设备或任何一种仪器设备不能正常开展检验工作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2)计算机联网检验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验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验结果数据。
检验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检查所有固定式检验仪器,实现了计算机联网,能实现自动检验、打印报告。
联网打印的结果和仪器设备上数字式二次仪表显示的值相同,有效位数和检验结果无变化,判定为符合。
否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3)具有检验设备的检定周期表,容包括:
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没有或容不全的判定为不合格。
(4)应当建立检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容包括设备、仪器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随机检查5套主要设备档案,如发现2台套或以上设备的档案没有或不全的,则该项判定为不符合。
(5)机动车安检机构在用检验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或校准,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并且在有效期。
检查所有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所有设备检定结论为合格并在有效期的为符合,校准报告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为合格。
否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6)检测仪器设备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要重新进行检定或溯源。
①检测设备修理后;②新购设备使用前;③固定式检验设备移装后;④日常设备检查或者设备期间核查发现有异常时。
随机检查5套设备,当有上述情况发生而没有重新检定或溯源时,判定为不合格。
(7)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有明显、统一格式的标识。
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并分别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
标识的容包括:
仪器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及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位。
随机检查5套设备的检定周期表和标志,如没有或容不全的,则该项判定为不符合。
5.检验人员
(1)机动车安检机构应与检验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检验人员的岗位职责,并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对检验人员进行能力确认,做到持证上岗。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具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且具有以下资质:
①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
②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
(3)每家安检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至少各一名,每个检测场所至少一名报告授权签字人。
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查看检验人员是否与省机动车安检机构信息管理平台人员信息一致,核对检验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培训合格证书等,发现检验人员与管理平台信息不相符,无证或所持证书的服务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相符,判定该项不符合。
查看检验记录和报告,发现检验员签字替签、非授权签字人签署检验报告的,或引车员驾驶证与检验车型不对应的,判定该项不符合。
查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与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不一致的,判定该项不符合。
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引车员、登录员的人数要满足现场实际检测需要,开展机动车尾气等环保检验项目的安检机构,其相关人员的要求要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以上岗位人员空缺或现场检验人员数量不足影响车辆检验正常进行的,判定该项不符合。
6.试验车道和驻车坡道
(1)试验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宽度应有2.5米和3米标线。
车道铺设有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有规的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
机动车安全检验试验车道长度应当满足能力围最长检验车型需要,小车试验车道长度不小于80米(参考数),大车试验车道长度不小于100米(参考数)。
满足上述要求时可认为是合格,如无试验车道或车道长度、宽度等不满足实际检车要求,判定该项不符合。
(2)应当具备坡度分别为15%和20%的驻车坡道各一个,坡道的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能力围承检车型检验需要。
无驻车坡道的机构可以使用驻车制动检测设备。
如无驻车坡道/驻车制动检测设备,或坡道坡度、尺寸不满足承检车型的要求,判定该项不符合。
7.机构设施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要求,工作场所性质包括:
自由产权、上级配置、出资方调配或租赁。
检查相关场所证明文件,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具有下列设施:
(1)停车场地面积应与检验能力相适应,不得占用机构的外道路停车。
停车场地应当为水泥、沥青或其他硬地面。
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并在场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应设置足够的消防、安全、照明设备,各设施布局能够保证检验流程畅通,不产生车辆交叉干扰。
(2)站道路应当为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引导牌。
站道路转弯半径、长度应满足承检车辆出入的要求。
(3)业务大厅:
①各业务窗口应当分工明确,设置标牌。
②大厅应当设公示栏,公示服务承诺、检验资质、各种手续规定、检验项目和判断标准。
③应当设置各岗位职责、车辆检验流程图、检验工位布置图、监督橱窗等服务性设施,各设施布局应当合理。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8.检验厂房
(1)检验车间各工位要满足相关面积要求,厂房宽敞,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等安全防护满足要求。
(2)检验车间部尺寸和车间出入门尺寸应满足相应检验车型的需要。
(3)检验车间应充分考虑车间的空气流通,必要时应安装车辆废气排除装置,降低车间的空气污染。
(4)车辆底盘部件检查地坑与承检车型相适应,有照明、通风、信号装置。
(5)人行通道应当设置隔离栏与检测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
(6)检测车间应当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当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1%,滚筒制动性能检验台工位前、后地面附着系数不小于0.7。
(7)检测车间出入口应当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
检查上述全部有关容,发现不满足要求的,判定为不符合。
9.检验业务信息系统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有检验业务信息系统,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
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
检验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GB/T26765-2011)》,对检验业务信息系统中检验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进行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对该项进行符合性判定。
随机抽查10辆机动车的检验过程视频录像,与检验报告和机动车检测系统数据进行比对,查看检验人员是否规操作,检验过程是否存在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问题。
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判定为不符合。
10.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1)人工检验应符合GB21861-2014第4.1、5.1.2.3、5.2、6.1~6.7项的要求。
人工检验项目包括:
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抽查50份检验记录和报告(抽查的记录和报告类型应覆盖所有批准的车型),按照资质认定的车型,判断人工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按GB21861-2014第5、6章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检验。
项目不全(漏检)或检验方法和要求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超资质认定的车型围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不符合的记录、报告复印留存。
(2)仪器设备检验应符合GB21861-2014第6.8项的要求。
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包括:
制动;前照灯;车速表指示误差;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在抽查上述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时(抽查的记录和报告类型应覆盖所有批准的车型),按照资质认定的车型,判断仪器设备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按GB21861-2014/6.8及相应附录的方法进行检验,项目不全(漏检)或检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必要时可针对50份报告中没有包含的车型,增加查找其他报告判定检验项目的符合性。
在检查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中,对有路试检验(含复检)项目的,检查路试检验项目的容是否齐全,是否按GB21861-2014/附录C.2的方法进行检验,项目容不全或检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该项不符合。
不符合的记录、报告复印留存。
11.记录报告及检验结论
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信息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报告应符合GB21861-2014标准的附录G、附录H、附录I,《评审准则》的要求。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记录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在检查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中,查看检验纪录和报告的格式、信息、数据、结论、签发等容是否齐全并符合标准及文件的要求。
若不满足要求,判定该项不符合。
不符合的记录、报告复印留存。
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结论应当真实、准确,检验参数的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在检查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中,查看检验项目(含复检项目)的检验方法是否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和尾气排放检验标准的规定;查看检验项目(含复检项目)的判定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发现存在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不全、数据错误、未经检验出数据(报告)的,或未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的,判定该项目为不符合。
不符合的记录、报告复印留存。
12.报告保存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对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技术档案,应将每一份检验委托书(申请表)、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一并进行归档保存。
检查检验记录和报告的保存,记录和报告(可为电子版本)是否齐全,缺少即判定为不符合。
13.管理体系文件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检查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控制程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判定不符合。
14.部审核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4.5.12项要求,每年至少开展1次管理体系部审核,验证机构的运作是否符合其建立的管理体系和《评审准则》的要求。
查看机构年度的部审核活动资料,是否覆盖机构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所有部门、所有场所和所有活动;审核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取得审员资格;《审报告》中描述的不符合项与机构实际存在的不符合项是否相符;部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整改。
发现不满足要求的,判定为不符合。
15.管理评审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4.5.2和4.5.13项要求,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每12个月至少组织1次管理评审。
管理评审的输入和输出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4.5.13项要求的所有容。
检查管理评审记录和报告,审核管理评审的输入和输出应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4.5.13项要求的所有容。
发现不满足要求的,判定为不符合。
附录
省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监督检查项目表
项目
分类
项目编号
项目
名称
检查及处理依据及条款
法律
地位
1
法人
资格
(1)《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9条第1项,第22、23条,第42条第2项;
(2)《安检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3条;
(3)《评审准则》第4.1、4.1.3、4.1.4项。
2
资质
认定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7、41条,第43条第2项,第44条。
3
变更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2条,第42条第5项。
技术
能力
4
仪器
设备
(1)《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9条第4、6项,第24条,第43条第1项;
(2)《安检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13、14条;
(3)《评审准则》第4.4项;
5
检验
人员
(1)《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9条第2项,第22、23、26条,第42条第2项,第43条第5项;
(2)《安检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4条;
(3)《评审准则》第4.2项。
6
试验车道和驻车坡道
(1)《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9条第4、6项,第43条第1项;
(2)《评审准则》第4.4.2项;
(3)《安检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9条。
7
机构
设施
(1)《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9条第3、6项,第24条,第43条第1项;
(2)《评审准则》第4.3项。
(3)《安检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5、10、11、12条。
8
检验
厂房
(1)《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9条第3、6项,第24条,第43条第1项;
(2)《评审准则》第4.3项。
(3)《安检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6、7、8条。
9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
(1)GB/T26765-2011;
(2)《评审准则》第4.5.16项;
(3)《安检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14条。
行为
规
10
检验项目和方法
(1)《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5条,第42条第1项,第43条第2项;
(2)《评审准则》第4.5.14项;
(3)GB21861-2014、GB18285-2005、GB3847-2005。
11
记录
报告及检验结论
(1)《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3、25、28条、第42条第1项、第43条第3、4项,第45条;
(2)GB21861-2014、GB18285-2005、GB3847-2005等;
(3)《评审准则》第4.5.20项、4.5.21项。
12
报告
保存
(1)《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0条,第42条第3项;
(2)《评审准则》第4.5.11、4.5.27项;
(3)《安检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15条。
管理
体系
13
管理体系文件
(1)《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9条第5项,第43条第1项;
(2)《评审准则》第4.5项。
14
部
审核
(1)《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4条,第43条第1项;
(2)《评审准则》第4.5.12项。
15
管理
评审
(1)《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4条,第43条第1项;
(2)《评审准则》第4.5.2、4.5.1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