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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第一章思考题

第一章思考题

1.人身保险的定义及三个要点是什么?

2.简述人身保险的性质。

3.简述人身保险的原理。

4.简述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5.如何理解人身保险的特点?

6.简述人身保险的分类。

7.我国对人身保险是如何分类的?

8.试比较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异同。

9.试比较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异同。

10.试析人身保险与储蓄及其它投资方式等行为的联系。

11.简述人身保险的一般功能。

12.人身保险具有哪些特殊效用?

答案:

1、答: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

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其基本内容是: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

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

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

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其定义的三个要点: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2)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

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

(3)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

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

2、答:

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

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

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仅是就理论而言,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

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

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

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所以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质,而是给付性质的。

3、答:

损失的分担、风险的同质性以及大数定理是保险理论的三大基础。

人身保险作为保险的

一种,其理论自然亦奠基于此。

(1).损失的分担

“损失的分担”是保险学理论的一个基本思想。

人身保险通过将众多面临人身危险的人

集中起来,收缴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人身方面发生保险事故引起的经济责任实现分担。

单就人寿保险而言,所谓损失的分担也就是死亡成本的分担。

(2).人身危险的同质性

客观存在的各种危险在同样的境况、条件之下具有相同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可能性。

险对每一个人而言是平等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并不会偏爱或鄙视于谁,因此人们在分

担损失之时也是平等的。

正是因为这个特性,人身危险可以成为保险危险,得到保险的保障。

(3).大数定律

根据大数定律的原理,人身保险人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结合大量的特定的危险单位,

依据以往长期的统计资料,运用概率论基本方法,即可排除偶然因素的干扰来预测未来损失

可能发生的规律,从而合理地计算保险费率,建立保险基金,为保险经营建立科学基础。

4、答:

长期的人身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几个基本原则,为各国保险法所共同认可并

遵守。

(1).保险利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可见,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要求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论因何种利害关系而必须具有确定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使得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有关危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害因其不发生而继续拥有并受益。

(2).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是指诚实、守信,是一般经济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的先决条件。

人身保

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当事人一方的保险人对另一方投保人情况

知之甚少,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和如何承保。

投保人陈述完整、准确,对

保险人承担的义务意义重大,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必须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大诚

信;同时,保险合同尤其是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面拟订的,比较复杂,又有较多的技术性

要求,比如人寿保险中保险费率的确定,非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充分了解和掌握的,

所以要求保险人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正确计算保费,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所谓最大诚信,比较典型的是体现在保险实务中的告知和保证。

(3).近因原则

一般来说,人身保险中不适用近因原则,但惟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例外。

近因原则是判

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保

险经营实务中是处理赔案所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危险所引起的保险标

的损害承担责任,这就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着确定的因

果关系,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业以“近因原则”作为实务操作的基础。

5、答:

从人身保险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人身保险就是将这些作为衡量危险事故

发生的侵害程度的标准,进而确定给付的保险金额,以达到“保险”的目的。

(2)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

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

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

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

(3)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

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

(4)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

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

(5)从危险范围看,人身保险所承保的责任涵盖了人生历程中几乎所能遭遇的各种危

险,大到人的生死存亡,小到人的疾病伤害。

这些看似纷繁复杂、杂乱无章的危险集合事实

上存在着其内在规律,人的生死概率、疾病率、伤残率、生育率等等都是可以测度的,在大

量观察的基础上会呈现一定的数量规律性,这就是人身保险经营中至关重要的大数法则。

6、答:

目前国际上对保险的分类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原则和严格的标准,各国根据不同需要,采

用不同的方法。

其中中国大陆和台湾等地区采用的方法是较为典型的一种。

《保险法》依据

保险标的的属性不同,将全部业务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

西方如西欧、北美、日本这些保险业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往往从另外一个角度对保险

业务进行了分类,从而也影响到了我们这里所说的人身保险的分类问题。

这些国家依照保险

构造技术的不同,将全部保险业务划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大类。

其他分类方式:

按经营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业务可以分为人身保险机构经营业务和人身保险代理人经

营业务两种

按保险事故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作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合险(两全保险)三

按投保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两类。

按照投保动因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类

按照被保险人的人身危险程度进行分类,人身保险分为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

7、答:

就人身保险而言,我国《保险法》第91条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满期为保

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也称生命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

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

支出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8、答:

保险业务可以分作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都是对不幸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经济上的

损失给予偿付。

然而由于人身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使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

(3).人身保险具有变动的危险率

(4).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

(5).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

(6).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特殊性

(7).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特殊性

9、答:

从产生伊始,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就相伴相随、共同发展,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

别。

从表面看来,社会保险包括的保险事故除失业之外,与人身保险所包括的保险事故基本

相同,即都对人的生、老、病、残、死等危险事故提供保障;从经营技术上都以大数法则作

为数理基础,都要求参与择的数量多;从举办目的上看,都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

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发展。

但二者实质上却有着很大的差别。

(1).保险的经营目的和权利义务不同:

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经济生活的安定,使其遭受不幸事故之后,可以及

时获得货币补偿,不因危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经济利益上的损失。

无论人身保险还是社会保险,

在这一点上都是一致的。

除此之外,社会保险作为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其目的还在于使低

收入者的生活获得有力保障,从而保证大多数国民的集体安全,是福利政治的一项重大的措

施。

从权利对等关系看:

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

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能获得为自身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人身保险

的权利义务建立在合同关系上,人身保险人严格遵循商业性和盈利性原则。

(2).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确定不同

(3).保险立法及保费给付不同:

从保险立法范畴和实施管理来看,社会保险涉及的是国家的各种社会政策、经济政策、

文化教育政策和劳动工资政策;人身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当事

人双方自由选择的情况下订立的,是非强制性的。

人身保险业务的开展,需要以政府公布的

保险法规为依据。

但在法规的范围之内,可以由保险人自行订立条款,分别与要保人签订保

险合同,因此也可以说是一种任意性的双务协定。

10、答: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它与储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社会观点看,人身保险与储蓄都

是以现在资金的剩余用作将来的准备,即聚集一定的资金作为必要的后备。

因此二者在后备

基金的形成上是一致的。

但二者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又有很大的不同:

(1)、危险处理技术不同:

储蓄是纯粹的个人行为,是增强个人或家庭未来对付自然灾

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的一种办法,是将生活费的结余存到银行,逐步形成一定数量的储金,

作为个人或家庭的后备。

人身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是由众人共同参加、缴付保险费,建立

保险基金,帮助少数人克服自己或他人发生人身危险而引起的生活困难或是改变了生活倚仗

和生活水准。

(2)、所得性质不同:

储蓄资金是个人单独形成的财产准备,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暂时

分离的后备资金。

人身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中,其中自然保险费在使用权转移的同时,所有权

其实也同时转移到保险人的名下,不再是投保人的资产;而储蓄保险费部分则积存成保险费

准备金。

(3)、保障性不同:

储蓄投资的回报是指存款利息,而储户最终收回的只能是以本息之和为限,但只要银行

经营正常,这笔资金的收回是确定无疑的。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未发生保险事故,那么投保

人回收的只能是“保险储金”的本息之和,其他的诸如保险费、手续费等概不退回。

当确定

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人身保险人依照合同履行保险金给付的义务,受益人得到事先约定好

的保险金额,数量上一般都大大超出所缴保费的本息之和。

(4)、经营技术不同

储蓄的计息方法有单利、复利两种,一般采用后种,因为更能反映利息的实质。

人身保

险的价格体现在保险费率,以概率论、大数定律等特殊计算技术,以生命表为基础测定危险,

求取对危险费用的合理分担。

与生产领域的直接投资相比,对投保人而言人身保险投资是一种金融投资,因为当期投

入的、预期回收的都是货币资金而非实物。

与股票、期货、债券等其他投资方式相比较,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人寿保险不具投机性,

没有风险,有着稳定而且可靠的未来收益,同时又具有经济保障的作用,因此往往被人们看

好。

11、答:

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由此而派生出保险的防灾、防损、融

资等职能。

人身保险同样也具有这样的功能,发挥着保障社会经济生活和调整国民经济运转

的作用。

(1).风险分散功能

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对个人来说要完全防止危险的出现或回避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几乎是不可能的,一方面个人经济力量不足,另一方面防范风险的技术手段也极为有限。

通过建立保险机制,可以将少数受害者的损失分摊在处于同样危险中的多数人身上,对个体

而言就实现了对风险的防范,这就是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体现着保险的互济性。

(2).保险金给付功能

相当于财产保险中的经济赔偿功能。

给付与赔偿并不同义。

需要赔偿的损失可以通过价

值形式明确计量,保险金给付项目则很难用一个固定金额去计量。

给付是人身保险支付保险

费的特定说法,有时是一次性的,有时也分期进行。

现代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要求劳动力不断扩大再生产。

工资收入具有保障劳动力扩大再

生产的功能,保险金给付也起到了同样的作用。

试想没有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一旦患病、

伤残、生育、老年或是丧失了劳动能力,使被保险人本人或家属失去了经济来源,就无法维

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

而这些情况发生时,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受益

人的经济利益,对维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3).调节收入分配功能

保险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之一。

它通过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使分散的短期资金集中起

来,建立人身保险长期的保险基金,而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积极运用

保险资金从事投资,增加投保人的储金价值。

这相当于对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即把各个投

保人的保险费收入的一部分转移到那些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投保人名下。

保险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意义表现在:

遭受了危险事故的投保人能够通过人身保险机构

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不致丧失收入来源或其他经济利益。

这不仅保证了社会安定,而且促进

了社会公平,一定程度地调节了社会成员财产和收入的高低差异。

(4).金融融资功能

指保险机构利用保险基金的长期性、集中规模的特点,积极运用保险资金,按照一定渠

道投放,进行投资活动,并预期收回增殖资金的活动。

一般方式是,存款生息,购买债券、

股票或不动产,进行期货交易,还可以直接投资经济领域,扩大社会再生产规模,促进经济

增长。

12、答:

人身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

一方面要根据合理的计算来测定危险,

而做好充分的准备;另一方面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要力使原有经济生活所遭受的不安定可以

迅速得到恢复。

因而人身保险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有其特殊的效用,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

考察:

1.对个人和家庭的效用

(1)经济保障,化解意外伤害造成的损失。

人身保险可以把个人、家庭的人身危险转

嫁给保险公司,缴纳确定金额的保险费以后,发生死亡、伤残、疾病、衰老等人身危险时,

从保险公司领取一笔保险金以保证家庭生活的稳定,避免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成员发生保险事

故造成的家庭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甚至使生活陷入困境等情况的发生。

(2)投资手段。

由于长期人寿保险中保险公司要对投保缴纳的保险费计算利息,满期

给付的保险金大大高于缴纳的保险费,所以投保长期人寿保险往往被作为一种投资手段。

(3)保险单所有人和受益人还可享受税收减免。

一般税法规定,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给

付的人寿保险金可以免交所得税。

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还可以全部或部分免交遗产税。

给保

险单所有人的所有支付,如退保金、红利、两全保险期满生存的给付,可以免交所得税的收

入金额相当于所交付的保险费金额。

对年金收入也只征收适量的所得税,即只对其中的利息

收入部分征税。

2.对企业的作用

企业作为投保人,缴纳保费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当员工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

时或年老退休后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一笔保险金,从而稳定企业支出,提高员工福利,增强

企业凝聚力。

当然,通过投保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可以使企业经营不受重要职员的突然死亡

的影响,可以使合伙事业不因任一合伙人的死亡而解散,可以使职工安居乐业;同时提高企

业信用,使企业的证券发行工作顺利进行。

3.对社会的效用

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人寿保险在其经营过程中聚集大量资金(相当部分是长期资金),

可由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运用,以便保值增殖。

人身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实际是把部分个人

消费在一定时期内投入生产领域或其他经济领域,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此外,人身保

险对社会的效用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稳定社会生活。

(2)有助于扩大社会就业。

人身保险实质是一项以人为本的行销策略,增员管理是人

身保险行业的一个重要经营理念,表现为整个行业的人员流动量很大,不断有许多素质欠缺

或缺乏适应性的员工被淘汰出局,但同时又会有更多吃苦耐劳、素质较高的新员工加盟近来,

使得人身保险行业可以容纳数量极大的社会富余劳动力,从而可以为社会解决一定的就业问

题。

(3)有助于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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