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政务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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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政务服务指南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
(2019版)
江苏海事局编制
2019年12月
通航管理部分
一、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15006)
实施机关:
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
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
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已经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航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要求,并已制定安全措施。
提交材料:
(一)禁航区划定
1.《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禁航区划定技术评估材料(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航路划定
1.《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
2.海洋、军事(如涉及)等有关部门关于航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3.设置航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4.航路划定技术评估材料(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港外锚地划定
1.《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
2.海洋、军事(如涉及)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
4.锚地划定技术评估材料(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安全作业区划定
1.《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其复印件(影响通航安全的);
5.安全作业区划定技术评估材料(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
办结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二、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15007)
实施机关:
南通海事局
受理部门:
南通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参与打捞或者拆除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或者拆除协议;
3.从事打捞或者拆除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5.已建立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打捞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打捞合同(协议)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施工作业单位为同一单位或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时除外);
4.已制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的除外);
5.参与施工作业船舶清单;
6.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7.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打捞文物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四十、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三至六、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五、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第八、九条
办结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三、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15024)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实施机关:
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
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
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2.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3.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办结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实施机关:
各分支机构、宜兴海事处
受理部门:
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海域使用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简图);
4.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5.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
7.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
8.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安全许可文书(内河水域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二十五、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办结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四、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15028)
实施机关:
各分支机构、宜兴海事处
受理部门:
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
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2.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3.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提交材料: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说明;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已制定的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5.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拟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九条
办结期限:
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五、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15041)
实施机关:
各分支机构、宜兴海事处
受理部门:
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
船舶和被拖物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
4.满足水上交通安全要求,并已制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提交材料:
(一)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许可
1.《海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
2.船舶检验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复印件;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4.拖带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5.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许可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
2.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3.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
4.拖带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办结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六、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
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
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代理人
具备条件:
1.300总吨及以上本船籍港船舶;
2.已向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投保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有其他财务保证;
3.已办理国籍证书且国籍证书在有效期内。
提交材料:
1.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书;
2.船东互保协会或保险公司等出具的已投保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免于提交);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第十二条
2.《交通运输部关于授权签发检查<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通知》(交海发〔2017〕8号)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七、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实施机关:
宜兴海事处;各分支机构所属海事处(内河水域);影响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试航作业由各分支机构或授权的海事处负责实施
受理部门:
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各分支机构所属海事处政务窗口(内河水域);影响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试航作业备案由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或授权的海事处政务窗口受理
报备人:
建设、业主、施工单位或其代理人
备案作业事项:
1.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2.航道日常维护;
3.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4.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提交材料:
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及其复印件;
4.施工作业方案;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清单;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八、航行警(通)告发布
实施机关:
各分支机构、宜兴海事处
受理部门:
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
报备人: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遇有突发的、紧急的或者临时性的,威胁或者可能威胁水上人命、环境、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应当申请或者报告发布航行警告。
2.遇有可预期的,永久性或者较长时间改变通航环境、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形,应当申请或者报告发布发布航行通告
提交材料:
1.主管机关对水上水下活动的批复(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备案书等);
2.水上水下活动方案,施工作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3.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办结期限:
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发布航行警(通)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九、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
实施机关:
各分支机构
受理部门:
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
报备人:
建设、业主单位或其代理人
提交材料:
1.《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书》;
2.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海域使用等批准文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工程交工或竣工的证明文件;
4.扫测报告和扫测图(仅对水深有要求的工程);
5.已通过效能验收的导助航设施证明材料(如有航标工程);
6.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工程通航净空尺度测量报告(仅对通航净空尺度有要求的工程);
8.建设、业主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十、维护性疏浚、清障等航道养护活动通报
实施机关:
各分支机构、宜兴海事处
受理部门:
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
通报人:
负责航道养护的单位或其代理人
适用事项:
1.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
2.确需限制通航的航道养护作业。
提交材料:
1.《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通报书》;
2.航道养护活动或者作业方案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更正后重新通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意事项: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船舶管理部分
十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15003)
实施机关:
各分支机构、宜兴海事处;各分支机构所属海事处(依授权)
受理部门:
各分支机构政务中心、宜兴海事处政务窗口;各分支机构所属海事处政务窗口(依授权)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
4.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提交材料:
本项许可中,除需要现场核对的证书文书资料外,需要船方或代理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如可通过网络填写表格申报或上传附件的,可免于提交纸质复印件。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载运油品进港卸货的船舶);
(3)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的船舶)(免于提交)。
2.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远洋渔船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
(8)船员证书(适用于外国籍船舶);
(9)上一港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适用于两岸直航船舶)。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提交以下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证明材料;
(9)《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免于提交);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交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可)批文。
办理依据: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五条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10.《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条
11.《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
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3.《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五条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10.《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条
11.《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
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