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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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重申操作规范、加强风险控制

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分行、直属支行:

近年来,我行个人信贷业务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全行个人贷款从ⅩⅩ年末的39.99亿元增长到ⅩⅩ年末的304.94亿元,几乎以每年翻番的速度发展,ⅩⅩ年4月末全行个人贷款余额达到366.66亿元,资产不良率0.28%。

个人贷款业务近几年来的高速发展为我行拓展资产业务领域,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期国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伴随宏观经济的调整,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往往会在存续期资产和未来资产两个方面得到反映。

根据本次宏观经济调整的特点及以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各行个人信贷业务特别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规范操作及风险防范,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个人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地发展。

一、严格执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范

(一)贷前调查

1、借款资料真实性的调查

从受理环节及前期调查开始加强管理,通过各类身份证件的比对、电话或上门核实保证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必要时依靠外部机构查证,对抵押房产需双人会同上门核查,保证资料真实性。

在调查工作中需坚持岗位间的互相监督及制衡。

2、借款人还款能力调查

在消费性质的个人信贷业务中,借款人还款能力作为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是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回收的基础,各行均应按照总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的要求,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做出贷款决策。

在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中,要重视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行业性质、稳定还款来源及资产负债比率的调查及测算,按我行《个人信贷操作规范》的基本要求进行还款能力的考量,保证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及可预见条件下的稳定性。

在收入调查中,应特别强调客观性的原则,即应依据事实确认借款人的收入。

借款人为事业单位、或我行了解收入水平的大中型企业、跨国公司的,收入证明可以作为借款人收入水平的有效证据。

而对于上述借款人收入证明不足以覆盖还款需求,或借款人为其他类企业的员工,不能仅依据收入证明核定其收入水平,还应经过调查取证,按照《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中《自然人收入调查及收入水平认定的指导意见》,以税单、其他资产证明、其他收入来源凭证等来综合考量借款人的收入水平。

3、担保情况的调查

在担保方式上鼓励抵、质押方式,严格控制保证担保及信用贷款。

对于抵押担保,各行应严格执行总行各类贷款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流程及质量标准,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准确性和抵押率的合规性。

对于以出租车营运证等非总行规定的其他抵、质押物担保的贷款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审查,在对风险认识及风险点防控提出有效解决方案的基础上谨慎操作,现阶段要求该类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个人贷款总余额的10%。

对保证担保应严格控制,经综合衡量确需开展的保证担保业务,必须注意以下要点:

一是自然人保证担保中,对自然人可担保额应按照我行个人信用评定标准确认,不能因关系贷款而放松标准;二是除住房按揭贷款中的发展商担保、汽车消费贷款中的经销商担保外,应严格控制法人保证担保,若确需由法人保证担保的,必须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由公司有权机构,例如董事会或所有股东出具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总行原则上不提倡保证担保方式。

三是对担保公司担保问题,对担保公司基本资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及管理水平、催帐收账能力、历史信用记录等综合评估,对其担保额度进行授信管理,均须按照总行相关管理办法规范操作。

4、贷款用途调查

在贷款用途上,应按各类贷款管理办法中对贷款具体规定执行,不允许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特别是将消费用途的贷款挪作生产经营用。

为核实贷款用途,需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例如与借款用途及金额相符的合同(必须在放款前提供)、发票等,此外,凡开办生产经营性贷款的分行,应对贷款的使用进行跟踪,防止借款人将资金挪作他用。

对于用途不符的,应拒绝放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对于将经营性贷款混入消费贷款科目核算的,必须进行清分并划入相应账户单独核算。

(二)贷款手续

1、贷款合同签订

贷款合同是每笔贷款的法律文件,必须认真规范填写,合同要素不能遗漏。

2、贷款抵押手续

抵押登记手续必须做到完整规范。

抵押合同需有所有共有人的签字同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按《婚姻法》规定,抵押物属于产权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无论权利证明上有无其名字。

所以,借款人以房产、汽车等财产抵押时,产权人的配偶必须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同意。

坚持由我行或我行签约指定的律师或中介服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严禁交由借款客户办理。

(三)贷后管理

1、贷款档案保管

档案管理是做好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行必须高度重视和做好个人信贷业务的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必须依据《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要求,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文件清单,并建立档案移交、借阅及归还登记制度。

2、五级分类管理

各行应按总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不得随意调整,按时准确完成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3、建立集中催收制度

有条件的分行,特别是已经建立个人信贷中心的分行,要采取集中催收的措施,落实责任,及时催收、跟踪催收,催收人员应做好书面催收记录。

压缩逾期贷款,及时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几经催收无果的,要组织人员与借款人见面,制定限期还款计划,纳入专项监控。

对于以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为代表的批量操作业务中的不良贷款,专职催收人员可按要求直接向客户催收;对于以经营性贷款、短期高额消费贷款为代表的业务中的不良贷款,专职催收人员可要求客户经理配合催收,催收结果应作为客户经理的考核调整要素。

各行须做好逾期催收记录的登记工作,将每次催收记录、客户的答复记录在案,相关凭证入档妥善保管。

4、不良贷款催收工作要求

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经过近五年的快速发展,在发展速度和资产质量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风险。

各行要着重从防范、规避、化解的角度,克服“因小而不为”的思想。

为化解不良贷款的风险,应加强贷款逾期催收工作。

建议对于一部分属于借款人暂时遗忘还款的“假性”逾期贷款,一般以电话催收即可达到效果;对于逾期时间较长,但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以信件的方式催收;对于逾期3个月以上的应上门催收、调查,并撰写书面情况报告及处理方案,除电话、信件方式外,应视需要采取发律师函等法律手段。

以上催收工作需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时进行。

5、不良贷款的处置

对于不良贷款,除了要做好催收工作,对于借款人确实无能力还款的,还应及时采取司法措施,争取及早处理贷款抵押物,避免抵押物的折旧和毁损可能,减少贷款损失;对已经确定为可疑类及损失类的贷款,各行应及时纳入资产保全程序处理。

目前部分分行的个别个人贷款品种已经反映出较多的不良资产,有关分行要集中一定的人力、集中一段时间、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一次集中的处理,力争把这些局部风险降下来。

二、产品投向要求

(一)对于购房按揭贷款(包括住房按揭、商业用房按揭),继续鼓励购买自用住房的按揭贷款业务发放,严格控制投资类购房、豪华商品房及别墅、抵押物价值缺乏稳定性的二手房按揭贷款发放。

房地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重要支柱产业,我国有众多的居住人口,城镇化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阶段,住房贷款具有广阔的市场,住房贷款仍是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的主推产品。

但近期,由于过度的土地开发、市场炒作和盲目投资,房地产业凸现的泡沫现象已引起国家高度关注,并成为本轮宏观调控的重点调控行业之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也成为国家信贷政策窗口指导的内容之一,以住房贷款为主体的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方面,大量的非中高收入的居民进入购买住房的行列,加之较高的贷款成数,使得个人住房贷款的客户总体抗风险能力有所降低。

如果国家进一步采取信贷紧缩措施或提高利率,银行住房贷款的风险有可能增大;另一方面,在沿海大中城市,个人房地产投资的比率较高,以银行贷款为融资手段的房产投资行为,在成为房地产过热现象原因的同时,也成为国家严控的重点之一;再一方面,国家紧缩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同时,使得“假按揭”的风险进一步增大。

因此在个人贷款业务领域,我行应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同时,有重点地拓展个人贷款业务。

在业务拓展中,要把经管理部门合法批准,单位面积价格在当地处于中等和中高水平,以自住为购房目的的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发展的重点,并保持现有的按揭成数、期限和利率水平。

对在二年内贷款购买二套或以上住房的,对于购买别墅等超豪华住房及商业用房的贷款要严格控制,各分行可根据当地市场及兄弟行的政策情况,采取不予贷款、减少贷款成数(最高不得超过七成)、缩短贷款期限、提高贷款利率等其中一项或数项并用的方法控制风险。

在保证借款人资信合规、贷款用途真实、抵押物价值稳定权属完整清晰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二手住房按揭贷款市场。

对房龄5年以内的中高价房,特别是那些地段较优,小区规划齐整,建筑质量上乘的优质二手房按揭贷款应重点营销;对房龄8年以上的中低价二手房应谨慎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原则上禁止对房龄12年以上的破旧老宅发放二手住房按揭贷款。

在批量操作中,对楼盘项目状况及定价合理度、对开发商、二手房中介商等合作方的资质、实力进行审查,严防虚假按揭、暗箱操作等给我行资产带来的潜在风险。

对于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发政策,具备完整合法的手续,符合银行监管部门信贷控制要求,价格水平合理,销售预期良好,能与个人住房贷款结合进行封闭运作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予以积极支持。

(二)关注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市场,严格规范操作。

汽车按揭贷款的重点是对借款人购买个人或家庭使用的汽车的贷款,办理该类个人贷款时,应严格控制贷款成数,不得突破。

各行应积极寻找并适当尝试风险控制有效的业务模式,如与具有较高声誉和市场占有率、较强资金实力、较丰富的行业经验、较可靠的二手车(抵押品)处置变现能力的专业汽车生产经销企业合作开展业务。

(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抓住市场的挑战和机会,抢占目标市场。

例如,借助理财房贷、家用轿车消费贷款、留学贷款为龙头的留学金融产品组合等产品及服务,树立我行资产业务品牌,吸引并维护好目标客户。

(四)应审慎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审查与个人消费性贷款的审查具有根本性的差别,各行应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及操作标准,经总行审批后,在充分估量风险、核查借款人及其项目的偿债能力的前提下运作。

个人经营性贷款必须严格审查借款人及其企业的经营许可、经营过程、财务状况、贷款资金用途、借款人及其企业的收入、还款能力等,保证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有效。

对于符合借款条件的,要按照足值、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则办理抵押或质押。

不办理无抵押或质押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从事经营性贷款的业务人员应有相应的专业能力。

严格禁止将不符合公司信贷要求的贷款转至个人信贷渠道发放。

同时,各行要注意总结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经验、规律及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地完善管理办法。

对借款人购买用于经营的汽车按揭贷款,尤其是个体经营、规模小且对未来经营存有不确定因素的汽车贷款一律限制办理。

停止办理工程车及其他工程机械的按揭贷款。

(五)对于质押类等低风险业务应积极推进,并配合其他业务,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

三、营销方式建议

目前我行个人贷款客户的开发主要是通过特定公金客户的通道进行,如购房贷款中的开发商、汽车贷款中的经销商、消费贷款中的商场等。

在现阶段市场条件下,这一模式是有效的,应继续推行。

与此同时,各行应拓展思路,以产品为中心实施主动营销,一方面利用优势、特色产品直接开发市场,另一方面在现存的个人客户中挖掘适合的贷款客户。

通过个人资产业务的开展,积累优良的个人客户资源,并对其进行积极的个金产品交叉销售。

四、加快个贷中心的建立,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各行应加强对个贷业务人员的培训,有条件的分行要加快个贷中心的建立、完善进程。

同一城市可视情况建立一个或数个统一管理的操作中心,将一般个人贷款中接受客户咨询、填交申请文件、贷款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公证、抵押物评估、保险和登记、发放贷款、保管资料、电话提醒和催收等程序性、事务性的工作集中到个人贷款中心这样一个平台来操作,一方面通过专业化分工,提升操作熟练度及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统一管理,保证操作的规范标准,有效控制风险。

同时,将客户经理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更好地从事营销工作。

各行应对个贷中心的人员安排、考核指标设定、营销环节与操作缓解衔接效率提高等问题高度重视并积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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