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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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__独立审计准则__大全

(10月更新)

文号

准则名称

文号

准则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前言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实务公示

独立审计详细准则

1号

验资

1号

会计报表审计

2号

管理建议书

2号

审计业务商定书

3号

小规模公司审计特殊考虑

3号

审计筹划

4号

赚钱预测审核

4号

审计抽样

5号

会计会计报表审计特殊考虑

5号

审计证据

6号

特殊目业务审计报告

6号

审计工作底稿

7号

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

7号

审计报告

8号

银行间函证程序

8号

错误与舞弊

9号

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

职业道德准则

10号

审计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1号

分析性复核

12号

运用专家工作

13号

运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

14号

期初余额

15号

期后事项

16号

关联方关系及期交易披露

17号

持续经营

18号

违背法规行为

19号

与已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信息

20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审计

21号

理解被审计单位状况

22号

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23号

管理当局声明

24号

与管理当局沟通

25号

会计预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前言>>>返回目录

本前言旨在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如下简称“独立审计准则”)目的、体系、制定与发布程序,并对其规范内容、约束力及合用范畴进行解释。

本前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一、独立审计准则制定根据与目的

1.独立审计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

2.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目的:

2.1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权威性原则,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鉴证和服务作用。

2.2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执业准则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2.3明确汪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4建立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二、独立审计准则体系

1.独立审计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重要构成某些。

2.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如下三个层次构成:

2.1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基本规定和执业行为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详细准则、实务公示和执业规范指南基本根据。

2.2独立审计详细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示

独立审计详细准则是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普通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详细规范。

独立审计实务公示是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行业、特殊目、特殊性质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详细规范。

2.3执业规范指南。

执业规范指南是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详细准则与实务公示制定,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详细准则、实务公示提供可操作指引意见。

三、独立审计准则约束力

1.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详细准则与实务公示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法定规定,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汪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应当遵循执行。

2.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详细指引,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

四、独立审计准则合用范畴

1.独立审计准则合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全过程。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独立审计时,无论该单位与否以营利为目,也无论其规模大小和法定组织形式如何,只要是以刊登审计意见为目,都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

3.在特定状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应用独立审计准则执行其她关于业务。

五、独立审计准则制定与征询组织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注册会师执业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汪册会计师协会成立独立审计准则组,负责独立审计准则起草工作。

独立审计准则构成员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专家构成。

3.财政部成立独立审计准则中方专家征询组,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制定与发布提供询服务。

中方专家征询构成员由政府关于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专家构成。

4.财政部成立独立审计准则外方专家征询组,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制定与发布提供询服务。

外方专家征询构成员由境外会计职业组织、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专家构成。

六、独立审计准则制定、发布与修订程序

1.选定项目。

独立审计准则组提出独立审计准则备选项目,经专家征询组论证,征求关于方面意见后,由财政部审批立项。

2.拟订草稿。

独立审计准则组依照拟定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征询组和关于方面意见并交独立审计准则组修订后,向财政部提交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

财政部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关于部门及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意见。

4.修改定稿。

独立审计准则组依照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征询组及关于方面意见后定稿。

5.发布。

财政部批准发布独立审计准则。

6.修订。

独立审计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汪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修订,财政部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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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返回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及其有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刊登审计意见。

第三条 本准则合用于汪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有关资料进行以刊登审计意见为目独立审计。

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其她关于业务。

第二章 普通准则

第四条 独立审计目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解决办法一贯性刊登审计意见。

第五条 担任独立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通过恰当专业训练,并具备足够分析、判断能力。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并以应有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刊登审计意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运用其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不能代替、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拟定已审计会计报表可靠限度,但不应被以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承诺。

第三章 外勤准则

第十条 汪册会计师应当在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状况基本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订立审计业务商定书。

第十一条 汪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筹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拟定实质性测试性质、时间和范畴。

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报告,如有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普通应采用抽样审计办法。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测、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办法,以获取充分、恰当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筹划及其实行过程、成果和其她需要加以判断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依照需要配备相应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必要时,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八条在电子数据解决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执行审计程序时,不应变化审计目的与范畴。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行必要审计程序后,以通过核算审计证据为根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阐明审计范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根据和已实行重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阐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编制与否符合国家关于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状况,以及所采用会计解决办法与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存意见、保存意见、否定意见和回绝表达意见四种意见类型审计报告。

在表达保存意见、否定意见或回绝表达意见时,应明确阐明理由,并在也许状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影响限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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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详细准则第1号>>>返回目录

——会计报表审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规定,保证执业质量,依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实行必要审计,获取充分、恰当审计证据,并对会计报表刊登审计意见。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是指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会计报表,涉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钞票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有关附表。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和实行公司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其她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规定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审计目与范畴

第六条会计报表审计目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如下方面刊登审计意见:

(一)会计报表编制与否符合《公司会计准则》及国家其她关于财务会计法规规定;

(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状况;

(三)会计解决办法选用与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拟定已审计会计报表可靠限度,但不应被以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承诺。

第八条会计报表审计范畴应当依照独立审计准则和关于法规规定及审计业务商定书规定拟定。

第九条审计范畴普通应限于商定会计报表报告期内关于事项,但凡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关于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所有方面,均属于会计报表审计范畴。

第十条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限制,也许存在会计报表某些反映失实而未被发现状况。

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也许导致会计报表反映严重失实迹象,应当追加必要审计程序予以证明或排除。

第三章审计筹划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状况,同委托人就审计商定事项关于内容进行商谈,并考虑其自身能力及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价审计风险,拟定与否接受委托。

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订立审计业务商定书。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充分理解审计商定事项和被审计单位业务状况后,制定审计筹划,并依照审计过程中状况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筹划。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有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基本上,拟定审计程序和办法。

第四章审计实行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筹划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实行审计时,普通应采用抽样审计办法.在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详细审计办法。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实行审计过程中,应当采用恰当办法,涉及检查、监盘、观测、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恰当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初次接受委托涉及会计报表期初余额,或在需要刊登审计意见当期会计报表中使用了前期会计报表数据,注册会计师应进行恰当审计。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会计报表期初余额、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被审计单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在实行审计时,可依照需要配备相应业务助理人员。

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工作进行指引、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检查和复核。

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行必要审计程序后,以通过核算审计证据为根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阐明审计范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根据和已实行重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阐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编制与否符合《公司会计准则》及国家其她关于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状况,以及所采用会计解决办法与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范畴与否受到限制,与否存在未调节事项及末充分披露事项等,并依照其对会计报表反映影响限度,分别出具无保存意见、保存意见、否定意见和回绝表达意见审计报告。

在表达保存意见、否定意见或回绝表达意见时,应明确阐明理由,并在也许状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影响限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汪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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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商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业务商定书订立,明确审计业务商定书内容,依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商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订立,据以确认审计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审计范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书面合约。

审计业务商定书具备法定约束力。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订立审计业务商定书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征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普通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按照本准则规定,与委托人订立审计业务商定书。

第六条在订立审计业务商定书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注册会计师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状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并与委托人就商定事项进行商量,达到一致意见。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理解被审计单位如下基本状况:

(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构造;

(二)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

(三)此前年度接受审计状况;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五〕其她与订立审计业务商定书有关事项。

第八条审计业务商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办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订立,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商定书,应当以恰当方式获得对方确认。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业务商定书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章审计业务商定书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业务商定书应当涉及如下基本内容:

(一)签约双方名称;

(二)委托目;

(三)审计范畴;

(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五)签约双方义务;

(六)出具审计报告时间规定;

(七)审计报告使用责任;

(八)审计收费;

(九)审计业务商定书有效期间;

(十)违约责任;

(十一)签约时间;

(十)签约双方以为应当商定其她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业务商定书应当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

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是

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不能代替、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业务商定书应当明确签约双方义务。

(一)委托人应当履行重要义务涉及:

1.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规定所有资料;

2.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必要条件及合伙;

3.按照商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重要义务涉及:

1.按照商定期间完毕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2.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四条审计业务商定书应当明确审计收费计费根据、计费原则及付费方式与时间。

第十五条审计业务商定书应当明确对的使用审计报告是委托人责任,由于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导致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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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详细准则筹3号>>>返回目录

——审计筹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厂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筹划,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依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筹划,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完毕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在详细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工作筹划。

第三条审计师执行其她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规定老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四条审计筹划涉及总体审计筹划和详细审计筹划。

总体审计筹划是对审计预期范畴和实行方式所做规划,是注册会计师从接受审计委托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综共筹划。

详细审计筹划是根据总体审汁筹划制定,对实行总体审计筹划所需要审计程序性质、时间扣沦围所做详细规划与阐明。

第二章普通原则

第五条审计筹划应当贯穿于审计全过程。

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审计筹划执行审计业务。

第六条在编制审计筹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理解被审计单位如下状况,据以拟定也许影响会计报表重要事项。

(一)年度会计报表;

(二)合同,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三)重要会议记录;

(四)有关内部控制制度;

(五)财分会计机佝及工作组织;

(六)厂房、设备及办公场合;

(七)宏观经济形势及其对所在行业影响;

(八)其她与编制审计筹划有关重要状况。

第六条在编制审计筹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上一年度审计档案,关注如下事项,并考虑其对本期审计工作影响。

(一)上一年度审计意见类型

(二)上一年度审计筹划及审计总结;

(三)上一年度重要审计调节事项;

(四)上一年度或有根失;

(五)上一年度管理建议要点;

(六)上一年度其她关于重要事项。

如初次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否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查询审计工作底稿。

第七条在编制审计筹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如下因素:

(一)委托目、审计范畴及审计责任;

(二)被审计铲位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限度;

(三)被审计单位此前年度审计状况;

(四)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年度内经营环境、内部管理变化及其对审计影

响;

(五)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

(六)经济形势及行业政策变化对被审计单位影响;

(七)关联者及其交易;

(八)国家新近颁发关于法规对审计工作产生影响;

(九)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十)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她审计人员工作运用;

(十一)审计小构成员业务能力、审计经历和对被审计单位状况理解限度。

第八条在编制审计筹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进行恰当评佑。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同被审计单位关于人员就总体审计筹划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并使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关于人员工作协调,但独立编制审计筹划仍是注册会计师责任。

第十条审计筹划应当在详细实行前下达至审计小组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审计状况变化及时对审计筹划进行修改、补充。

审计筹划修改、补充意见,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业务负责人批准,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审计筹划是审计工作底稿一某些。

第三章审计筹划内容与编制

第十三条总体审计筹划基本内容应当涉及: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状况;

(二)审计目、审计范畴及审计方略;

(三)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四)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费用预算;

(五)审计小组构成及人员分工;

(六)审计重要性拟定及审计风险评估;

(七)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她审计人员工作运用;

(八)其她关于内容。

第十四条详细审计筹划应当涉及各详细审计项目如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目的;

(二)审计程序;

(三)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四)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

(五)其她关于内容。

第十五条详细审计筹划制定,可以通过编制审计程序表完毕。

第十六条审计筹划繁简限度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经营规模和预定审计工作复杂限度。

第四章审计筹划审核

第十七条审计筹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第十八条对总体审计筹划,应审核如下重要事项:

(一)审计目、审计范畴及重点审计领域拟定与否恰当;

(二)时间预算与否合理;

(三)审计小构成员选派与分工与否恰当;

(四)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信赖限度与否恰当;

(五)对审计重要性拟定及审计风险评估与否恰当;

(六)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她审计人员工作运用与否恰当。

第十九条对详细审计筹划,应审核如下重要事项:

(一)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的;

(二)审计程序与否适合各审计项目详细状况;

(三)重点审计领域中各审计项目审计程序与否恰当;

(四)重点审计程序制定与否恰当。

第二十条对审计筹划审核和批准意见应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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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抽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汪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运用审计抽样办法,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依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行审计程序时,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用一定数量样本进行测试,并依照测试成果,推断总体特性。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与选取样本、评价抽样成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详细审计,或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取有特殊重要性所有项目进行审计时,不合用本准则。

第二章 样本设计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样本时,应考虑如下基本因素:

(一)审计目的;

(二)审计对象总体及抽样单位;

(三)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

(四)可信赖限度;

(五)可容忍误差;

(六)预期总体误差;

(七)分层;

(八)其她因素。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详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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