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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主动应对水旱灾害,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水泊街道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制度》、《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街道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

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污染事故、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洪水资源的调控利用能力,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依靠科学,依法防御。

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使应急抢险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源,使测报、防抢、救援各个环节有机结合,形成应急抢险能力;依靠专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实行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当防洪工程出现较大险情时,由街道防指提出申请,报上级防指批准、调用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

军队、武警主要承担防汛抗旱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街道办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 防汛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信息

  

(1)气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并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尽可能延长预报预见期,并将结果及时报送街道办事处和街道防指。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当河道发生洪水时,当地防指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街道防指,重要站点、堤段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街道防指,为防汛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a.当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防指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在每日8时前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等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街道防指。

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指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街道防指,并在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街道防指。

  b.当各类河道的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当地防指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街道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及提供抢险物资、抢险队伍支持。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及时向街道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

街道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街道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乡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道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河道、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

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物料准备。

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按照防洪工程分级管理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负责。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的标准足额储备,确保抗洪抢险需要。

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回馈系统完好和畅通。

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能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

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 河道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所在乡镇防指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街道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街道防指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街道防指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2.3 渍涝灾害预警

  我县所处平原低洼区为渍涝易发地区。

街道、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发布。

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根据蓄滞洪区运用方案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审批。

黄河蓄滞洪区梁山县黄河滩区群众转移方案由黄河河务部门会同梁山街道防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准备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汛情和运用方案,迅速启动预警系统,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梁济运河防洪预案由河道管理单位制定,经市防指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他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按管理权限,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3.4 防汛预警发布

防汛预警发布分Ⅰ—Ⅳ级,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在发生洪涝灾害时,街道防指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和信息,确定相应的预警发布级别,经县政府批准后,在全县范围内通过公共媒体进行发布。

4 防汛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梁济运河由市防指负责防洪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街道防指负责。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黄河(含东平湖)水利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在国家防总、黄河防总的统一领导下,在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指的指挥下进行;梁济运河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负责指挥实施;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主要河湖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2)某乡镇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几个乡镇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街道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县长主持会商,有关县政府领导、街道防指成员、县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市防指。

县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街道防指密切监视汛情、雨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街道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情,报导汛情及防汛抢险措施。

县财政局及时为防汛抢险提供应急资金。

县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物资、交通部门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

县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县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街道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由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乡镇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

相关乡镇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街道防指。

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在当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相关乡镇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抢险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东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2)某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几个乡镇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街道防指指挥主持会商,街道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市防指。

县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工作。

情况严重时,提请县长办公会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

街道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

根据需要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县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县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县卫生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指导医疗救护;街道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抢护险情。

乡镇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

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街道防指。

县防汛指挥机构在当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抢险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数条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河湖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2)某乡镇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乡镇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街道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街道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街道防指指挥、分管副县长,并报市防指。

县防办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根据需要在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

县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

街道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街道防指。

县防汛指挥机构在当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某条主要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

  

(2)某乡镇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街道防指领导主持会商,街道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街道防指副指挥,并通报街道防指成员单位。

  

(2)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防汛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街道防指。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湖洪水

  

(1)当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湖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

当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湖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黄河、主要河湖堤防及其重要支流、中型河道决口、水闸垮塌等事件应立即报告济宁市防指,其中水闸垮塌立即报告省防办。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

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 凡经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街道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市防办,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

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辖区内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9.4 处置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

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1.1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需要由县级发布的汛情、防汛动态等,由街道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县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 地方信息发布:

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及防汛抢险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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