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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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休假秩序,保障员工的休假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参照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除董事会聘用人员以外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休假类别
第三条公司员工的休假类别: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路程假、学习假、工伤假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假期。
第四条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元旦节、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法定节假日的具体休假安排以公司发出的通知为准。
第五条公休假。
公休假是指员工在一周内按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工作后的假日,公休假为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
如无特殊规定、调整和工作安排,公休假实行自然休假。
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在公休假加班的,经公司批准后,根据工作安排予以换休。
第六条年休假。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
属于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员工累计工作年限须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按公司工龄计算。
(四)公司鼓励员工休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按照应休天数一次性集中安排或分次安排。
在休假年度内员工未书面提出年休申请的,视为放弃年休假。
(五)员工申请年休假最低期限为半天。
第七条病假。
员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离开工作岗位1天及以上的,原则上要求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书(或病情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病假。
病假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病假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本人累计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计算:
(一)本人累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3个月,满五年的为6个月。
(二)本人累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6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9个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12个月,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为18个月,满二十年的为24个月。
(三)试用期间员工请病假累计超过3天的,将按病假天数延长试用期。
第八条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等个人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1天及以上的可请事假。
员工请事假,应优先使用本人年休假、换休或其他可使用的结余假期,结余假期不足时,方可申请办理事假。
(二)员工请事假天数全年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超过20天的,不享受当年或次年年休假。
在试用期间的员工事假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的,将按事假天数延长试用期。
(三)事假为无薪假期。
第九条婚假。
(一)员工结婚(初婚)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迟于法定婚龄三年及以上)的增加婚假20天。
再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婚假须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
(二)员工休婚假的,需提供有效的结婚证明。
婚假时效期为结婚登记后一年以内,过期未休假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死亡可办理丧假5天。
第十一条产假和护理假。
(一)女员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流产假只能用1次,如员工2次及以上流产的,按病假办理。
(三)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妊娠且属于晚育的,男员工在其配偶分娩期间可办理15天护理假,过期未休假视同自动放弃。
(四)女员工休产假原则上在预产前15天开始休假,特殊情况下可做适当调整。
(五)产假和护理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员工申请与产假相关的假期,须提供医院的有效证明。
第十二条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期间,可以办理工伤假(工伤医疗期)。
(一)员工工伤的鉴定、确认以及需要停工医疗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工伤假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确定。
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三)超过规定的工伤停工留薪期仍继续休假的,按病假处理。
在休工伤假期间,如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非工伤,之前享受的工伤假,按病假处理,同时调整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学习假。
员工经公司批准同意以在职学习的方式继续学历学位教育的,在参加考(面)试、阶段性课程学习或毕业答辩时,如本人尚有其他假期结余,须优先使用结余假期,结余假期不足时,可申请学习假。
在规定的学习年度内,每年学习假的使用次数不超过2次,累计请假时间不超过10天。
第十四条女工保护。
(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员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二)员工生育之日起一年内为哺乳期。
员工在哺乳期内可申请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探亲路程假。
长期异地工作(工作地与固定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州,且正常往返时间超过半日,或在同一市州但正常往返时间超过半日)的员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探亲路程假。
(一)固定居住地原则上是指户籍所在地,或未婚员工与父母常住地或已婚员工与配偶常住地。
(二)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至少满一年方可申请探亲路程假(特殊情况,可酌情办理)。
(三)员工能利用公休日返回固定居住地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不享受探亲路程假。
(四)探亲路程假不能单独申请,可与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换休假、婚/丧假等结余假期一并申请。
(五)探亲路程假根据往返距离和时间确定:
正常往返时间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含)的,为1天;正常往返时间超过8小时不足12小时(含)的,为2天;正常往返时间超过12小时的,为3天。
(六)探亲路程假以季度为周期,符合条件的员工可按季度申请一次,但不累计,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七)各分公司(项目部),要在保证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合理计划、安排和审批探亲路程假。
(八)员工可凭符合公司规定的交通票据及报销标准(附件1)报销探亲路程费用(乘坐公司交通车的除外),按照公司的财务报销管理流程报销。
(九)因工作出差之便探亲的,按照出差管理报销相关费用的,不符合探亲路程假范畴,不得单独报销路程费。
第三章假期待遇
第十六条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学习假、工伤假、产假、护理假为带薪假,休假期间工资(含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标准津补贴等)照发。
第十七条员工产假期间按照国家及地方法规执行产假待遇,以产假期间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与公司发放的工资,按就高原则保障员工的产假待遇。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事前报加班申请(附件2),经审批核实后,按员工日工资标准的300%计发加班费。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员工在公休日加班的,需事前报加班申请(公司统一有安排的除外),经审批核实后,优先予以换休,因工不能换休的,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另行安排补休,确无法安排换休和补休的,报经公司批准,可按日工资标准的200%计发加班费。
第二十条员工病假期间发放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员工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4个月或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发绩效奖或年度奖,不能参加当年或下年岗位晋升和薪酬提升。
第二十一条员工一月内休事假连续5天(含)以上或累计休事假10天(含)以上的,不发放当月度绩效工资和月度奖金;一年内连续休事假30天(含)以上或累计休事假60天(含)以上的,不发放年度绩效和年度奖金,不参加当年或下年岗位晋升和薪酬提升。
第二十二条探亲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但路程假期间的工地(交通)补贴等相关的补贴应按天数扣除。
第四章休假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项目部)需加强对员工的休假管理,合理计划员工的年休假、换休假,做好员工休假期间工作安排,避免因员工休假影响工作或员工休假不公导致积怨等情况发生。
第二十四条公司总部员工正常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原则上不需履行请假手续;集中休其他假期的,须履行请假手续,填报休假申请单(附件3)。
各分公司(项目部)员工换休公休假及其他假的,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如无特殊情况,员工休假须由本人申请,并在休假前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非特殊情况下,各级管理干部申请年休假、换休假等须提前3-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后,方可休假。
第二十六条公司员工因特殊情况不能由本人提交请假申请的,应电话或短信征得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及时委托其他员工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或办理补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确因工作急需,公司可要求尚在休假期间员工返回工作岗位,员工应以工作大局为重,尽快返回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假期批准权限及流程。
(一)公司总经理休假由董事长批准,其他班子成员休假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总部部门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休假的,由本人发起,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
(三)各分公司(项目部)班子成员离开工地现场休假的,由本人发起,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
(四)总部部门员工休假5天及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审核;休假超过5天的,须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休假超过10天的,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五)各分公司(项目部)员工休假的批准权限及流程由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第二十九条员工休假结束后应立即返回工作岗位,未返回工作岗位且未有任何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三十条员工提前结束休假的,须到所在单位或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员工因特殊情况延长假期的,应按请假流程办理审批。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须督促考勤人员如实作好考勤记录,上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考勤记录表(见公司考勤管理办法)必须同时具有负责人及考勤员的签字。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须建立员工休假管理台账(附件4),休假管理台账记录的休假情况与员工日常考勤须一致。
第三十三条员工请假手续或需要提供的休假证明材料经查实有虚假的,按旷工处理,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一并处理。
第三十四条员工无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半天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员工在休假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休假人自行负责。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假期中除年休假、丧假、事假、学习假、探亲路程假外,其他假期休假天数均包含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指的日工资标准为员工本人岗位工资标准除以法定计薪天数。
本办法中涉及到假期工资的具体计发,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原休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探亲路程费报销标准
2.加班申请单
3.休假申请单
4.假期管理台账
附件1:
员工探亲路程费报销标准
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公司员工探亲路程费用报销标准。
公司仅报销符合以下规定的探亲路程费:
1.乘坐长途汽车的,按照两地(指工作地与最终目的地)间长途汽车票价标准;
2.自驾车的,按照两地间长途汽车票价标准报销油费;
3.乘坐火车的:
乘坐时间低于8小时(含)的,按硬座票价标准;乘坐时间超过8小时的可按硬卧票价标准;
4.乘坐动车组的,按二等座票价标准。
5.乘坐轮船的,按三等舱票价标准;
6.乘坐飞机的,参照两地间火车票价,按第(3)点标准报销;
7.乘坐多种交通工具的,按照上述标准,以两地间最低价格标准报销;
8.公司仅报销跨地级市、县(区)的交通费用,市、县内的交通费用不再报销;
9.探亲路程费用当年内有效,不得累计或延迟至下年度;
10.员工每人每年可凭票报销探亲路程费用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报销次数不得超过4次;
11.票据不符合公司规定,或者票据遗失,均不得报销。
附件2:
加班申请单
填单日期:
申请人
部门
加班种类及事由
□周六、周日
□法定节假日
申请加班时间
月日时至月日时
月日时至月日时
未打卡类别
□未打上班卡□未打下班卡
部门负责人意见
人力资源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人力资源部考勤登记
附件3:
休假申请单(总部)
填单日期:
姓名
部门/岗位
休假期间联系电话
休假类别
□年休□换休□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工伤假其他:
休假事由
休假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加班天数累计结余
天
本次休假抵扣天数
天
本次抵扣剩余天数
天
所在部门考勤人员签字
部门/单位意见
人力资源部审核
分管领导意见
公司领导审批
销假记录
实际休假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休假人员签字确认
所在部门考勤人员签字
人力资源部复核
休假申请单(分公司)
填单日期:
姓名
部门/岗位
休假期间联系电话
休假类别
□年休□换休□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工伤假其他:
休假事由
休假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加班天数累计结余
天
本次休假抵扣天数
天
本次抵扣剩余天数
天
考勤员核实签字
部门主管意见
综合管理部审核
副经理
意见
经理审批
销假记录
实际休假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休假人员签字确认
综合管理部考勤员签字
附件4:
假期管理台账
单位:
年月
序号
姓名
参工时间
加入公司时间
公休日
加班
节假日加班
年休
换休
婚假
丧假
产假/护理假
病假
事假
探亲路程假
学习假
工伤假
其他假
备注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