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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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和“业务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做好保密工作关系到国家和公司的根本利益,每个工作人员都要熟知本职工作中涉及秘密的具体事项和密级划分的标准、范围,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制度,并根据工作实际对职工进行经常性地保密教育和保密工作检查,认真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总部设保密委员会,在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中央保密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制定公司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监督保密制度的实施;审定公司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和变更、解密;审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加强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各单位完善保密工作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六条公司总部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办公厅,负责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保密工作文件材料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起草;研究提出公司工作中产生的涉及国家秘密、公司秘密的事项及上述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意见;对总部和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开展保密工作宣传教育和对保密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协同有关单位做好计算机系统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失、泄密事件等。

第七条各单位应参照总部保密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设立各单位的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部门日常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各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落实本单位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组织本部门保密工作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与考核工作;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监督管理;发现保密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并及时整改;负责本部门信息安全工作;确定本部门保密重点部位和人员;负责本部门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工作;提出本部门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和其它秘密事项的密级及范围;负责制定和落实本部门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的保密方案和措施;及时报告本部门失泄密事件,并配合本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办进行查处。

第九条各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

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党委、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纳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政绩考核内容。

第十条各单位(部门)应确定政治可靠、综合素质好、保密观念强、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保密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保密工作。

第三章密级的确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文件、简报、纪要、电报、报表、会议记录、录音带、录像带等均应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保护商业秘密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并按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同一个载体上含有两个以上密级的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其最高密级确定。

第十二条涉密文件应当由承办人员先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报本部门领导审核批准。

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部门发现有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单位,并立即纠正。

第十三条属于国家秘密、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内部使用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标明“内部使用”、“内部资料”等字样。

第十四条密级文件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需要变更保密期限的,由原密级确定单位负责办理。

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范围或决定解密的,应有文字记载,并通知知密范围内的人员。

第四章国家秘密、公司秘密的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知悉范围。

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其批准权限是:

接触绝密级事项的由本单位领导确定;接触机密级事项的由部门主任确定;接触秘密级事项的由处长(含主持工作的副处长)确定。

中央文件和外单位发给本单位的文件、资料,标有接触范围的应遵照执行。

需扩大知悉范围的,必须征得发文单位的同意。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总部和各单位办公、发展策划、财务、外事、人事、人资、调度、通讯、信息、招投标等管理部门为重点保密部门;工作中经常产生、处理大量机密级及以上国家和公司秘密的部位,集中制作、存放机密级及以上国家秘密载体的专用、固定场所,应当确定为重点保密部位。

各单位要加强对上述重点保密部门、部位的管理。

第十七条凡是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秘密载体,均要存放在保险柜内,与普通载体分开管理。

第十八条对涉密的会议文件、资料应进行编号登记,发放时履行签收手续;会议结束后,及时清理收回。

第十九条加强对工作用计算机上互联网的保密管理,严禁通过互联网传输涉密信息。

不得在没有相应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和传输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具体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严禁在普通电话、无绳电话和手机中谈论涉密事项,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时应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不得在普通传真机上发送涉及国家秘密、企业秘密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加密机及其密钥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密码电报的管理,严格履行登记与签收手续,由专人负责送阅,阅后及时退回机要部门。

第二十四条公司总部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办公厅文档处负责传送,各单位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本单位机要部门负责传送。

第二十五条通过机要交换或机要通信传递机密级、秘密级载体时,封装秘密载体的信封上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第二十六条严禁委托公司外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印刷、复印单位印制、复制涉密文件。

复制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销毁复制件,应按正式秘密载体的方式处理。

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需经密级确定单位批准。

第二十七条定期对所存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登记,按照规定需清退的涉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留存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对无保存价值的机密级(含机密级)以下涉密载体,经清点登记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本单位负责文件销毁的部门派专人负责集中并到国家保密局(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保密局)指定的地点监督销毁。

第二十九条处理废旧报纸、杂志及可对外公开的废旧资料时,要认真清理,防止夹带秘密载体。

第五章宣传报道、对外交流中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公开宣传报道、发布信息、展览展示以及组织或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企业秘密。

凡属秘密事项,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对外网站、自办媒体应认真履行保密检查制度,严格按照公司保密规定审定各类稿件或信息,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二条各信息化工作和信息、网络服务部门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

非涉密网必须与涉密网实行物理隔离;建立完善信息安全保障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员工在执行公务、接待来访人员时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在公共场所议论党和国家及公司秘密事项;不得提供和透露涉密文件、资料、内部刊物等。

第三十四条出国团组出境前,组团部门要对出国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三十五条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国家秘密文件及记有国家秘密内容的载体出国的,公司秘密,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需经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核,报本单位领导审批;绝密级国家秘密由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核,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报国家保密局(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保密局)审批。

第六章保密教育

第三十六条以保密法律和法规为重点,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方面的知识,特别是保密、窃密和保密检查的技术和知识,保密与窃密形势,相关领域的基本知识等对全体员工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领导干部、专(兼)职保密人员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将领导干部的保密教育纳入到干部培训计划。

每年至少对专、兼职保密人员进行一次岗位教育,通过专题教育、会议教育、专题讲座、进出涉密岗位培训等使专、兼职保密人员真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保密工作。

通过重要节假日前教育、出国出境前教育、重大活动前保密教育、保密知识问答等形式,使各项保密措施切实落在实处。

第七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出现失泄密事件,应及时向本单位(部门)领导汇报,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对发生失、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保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有关人员,情节轻微的,由保密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消除泄密隐患。

对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按照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在保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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