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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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和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本管理办法中“预制构件”包括在工厂生产完成的混凝土构件和钢结构构件。

第三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与管理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全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如果无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相关依据,并且对结构安全和性能有影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出具论证结果,以论证结果作为设计、审图、施工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和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

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承担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等各方之间的综合管理协调责任,促进各方之间的紧密协作.

第八条 装配式建筑应当优先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三章质量安全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二)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图机构审查,当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预制率、装配率变化相关的重要变更时,必须送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五)建设单位应建立预制构件验收制度.

1.对首批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生产.

2。

建设单位应协调监理、总承包单位建立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

(六)建设单位应建立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制度。

1。

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部结构的预留、预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标准层结构施工.

2。

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浇筑混凝土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重点检查预制构件安装和连接节点、装配式模板安装等。

3。

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拆模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等参建各方进行结构验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阶段性总结和改进,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4。

装配式结构、装配式内墙板、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先行制度。

5。

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首层结构验收、样板先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

6.装配式建筑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应遵循“结构安全、设计合理、生产施工可行”的原则,完善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率和装配率、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构造节点做法等,并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加强建筑、结构、电气、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专业之间的沟通协作,装配式建筑设计应考虑预制构件生产、运输以及装配式施工的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就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向监理、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的讨论。

(四)设计单位应核实预制构件深化图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未经核实通过严禁进行预制构件生产加工。

(五)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预制构件、装配式结构、施工样板质量验收,对构件生产和装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装配式建筑的预制率、装配率进行重点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如后期设计修改涉及预制率和装配率的内容必须重新进行审核。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装配式建筑涉及结构安全和建筑性能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审查,主要包括预制构件布置、节点连接设计、保温隔热做法、防水做法、防雷做法等.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经审批后实施.

(二)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三)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预制构件的生产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理:

1。

实施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全过程的驻厂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前,对预制构件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见证送检,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对需要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见证送检。

2.当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工艺时,监理单位应根据灌浆套筒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审查所使用的灌浆料与套筒的匹配性,并在预制构件制作前和现场灌浆操作前,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接头强度工艺性检验。

(四)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理:

1。

组织施工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验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3.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及巡视。

4.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

(五)监理单位必须逐层核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各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合理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施工单位应充分配合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及时提供塔吊和施工机械布置方案、脚手架布置方案、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预制构件安装方案、机电施工方案、装配式内墙板施工方案、装修深化图等,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协调一致。

(三)对于采用工具式模板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工具式模板深化设计,提前完成模拟安装,并编制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四)施工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编制的预制构件生产、运输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驻厂监理。

(五)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预制构件的场内运输、存放、安装,以及外围护接缝处密封防水、机电管线安装、装配式内墙板安装、集成式卫生间安装、装修施工、穿插流水施工工序等关键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监理审批,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

1.会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含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

2。

对预制构件钢筋连接灌浆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保证灌浆质量,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档记录资料及影像记录资料。

3.对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自检、评定,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和检验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七)装配式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规范、标准、规定,司机、指挥、司索均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预制构件安装工人须经施工单位培训上岗,每次吊装前应对吊装钢丝绳、吊具、吊装预埋件进行安全检查.

(八)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前,应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及与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技术论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与施工单位一起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保证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质量。

(二)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明确技术质量保障措施,经监理审批后实施。

(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保证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根据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四)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对检查合格的预制构件进行标识,标识不全的不得出厂,出厂的预制构件应提供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五)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编制预制构件的成品保护、运输方案,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预制构件吊装施工。

(六)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配合驻厂监理和施工监理的各项工作。

(七)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交材料检验报告、过程验收资料、预制构件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八)预制构件生产吊运设备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定期复检,且做好防滑移和防倾覆措施。

(九)预制构件存放和吊运应采取防倾覆措施。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可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分段分层进行,分段分层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可进行机电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

第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等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当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与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不同地区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材料送检和预制构件性能试验。

第十九条装配式内墙板工程验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执行。

第二十条集成式卫生间按工程产品进行验收,由生产厂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对产品质量和防水负责。

集成式卫生间必须采用整体防水底盘和配套的给排水系统,卫生间地面、墙面可不进行附加防水层设计和施工。

集成式卫生间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

第二十一条 当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和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部位所使用的注浆料、套筒、外墙密封胶、连接件等原材料,构件连接、构造防水、防水施工等关键环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钢结构节点、焊缝、防腐、防火等。

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起重吊装、安全防护以及其他涉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的重点是:

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对于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检测/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要求监理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分析原因,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一步扩大检测/检查范围;对于经确认检测/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守信表彰、失信惩戒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会员权益。

行业协会发现行业内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工程质量安全随机监督抽检/检查中发现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201年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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