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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交成本操作方案

深圳市公交成本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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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服务质量挂钩的比例,挂钩比例为30%。

 服务质量考核的重点是企业服务水平与成本控制水平。

可选取乘客满意率、行车安全率、线路覆盖率、车型配置、人车比率等作为指标,具体考核指标与标准、评分方法、挂钩补贴方式等,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在2008年4月前制定。

 三、公交财政补贴的监管――成本规制 

对公交行业实施成本规制,控制公交成本不合理上涨,是财政补贴的基础,也是财政补贴监管的核心。

 

公交运营成本包括人员工资、柴油燃料费、营运车辆修理费、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它直接费用等项目。

对这些成本项目进行规制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成本与调动企业降低成本积极性的关系,处理好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的关系,处理好业内成本与业外成本的关系。

同时成本规制方法应当简单明晰,具体如下:

 

(一)合理确定成本项目标准值。

 

第一,人均工资标准值。

人均工资标准值取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

(1)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或本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30%。

(2)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上年度或本年度深圳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分工种工资指导价平均值的130%。

 

第二,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等国家和我市有计提规定的,按规定的计提比例确定标准值。

企业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配置车辆,不得超规模或超过现有经济发展水平购置车辆。

 

第三,柴油燃料用量原则上按照深圳公交企业三年平均千公里水平勾股定理标准。

职工人数,原则上按深圳公交企业三年平均人车比确定标准,管理费率原则上按深圳公交三年平均管理费率确定标准。

公交企业三年平均水平逐年调整,同时适当考虑政策变化对成本造成的突发性影响(下同)。

 

第四,营业车辆修理费、轮胎消耗费等与公交运营里程相关且受物价变动影响较大的直接费用,以深圳公交企业三年平均千公里水平为基数,同时考虑规制年CPI指数上升或下降影响。

 

第五.财务费用。

专营企业应当有足够资产投入公交营运,企业购置营运车辆的合理融资成本可进入规制成本,但融资规模应适当,融资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第六,公交行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应降低成本,使用劳动生产力增长率的一半来核定企业因行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应降低的成本。

 

劳动生产率提高应降低的成本=劳动生产力增长率×成本×0.5 

(二)适当设置主要成本项目浮动范围 

柴油燃料用量、营运车辆修理费、管理费等公交营运主要成本项目,允许在标准值上下5%浮动。

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浮动范围上限的,按浮动范围上限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额在浮动范围之内的,按实际发生数额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额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按浮动范围下限计入规制成本。

主要成本项目金额降到限额以下所带来的收益由企业享有,调动企业降低主要成本项目的积极性。

 

(三)为简化计算,目前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或其他成本项目,只确定标准值,不设置浮动范围。

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标准值的,按标准值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额小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发生数计入规制成本。

 

(四)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入公用事业运营成本的费用,由公交企业承揽,不列入规制成本,如:

与公交服务无关的费用,固定效益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滞纳金、罚款,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等。

 公交成本规制操作方案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 

提供公交服务属各区政府公共服务,本应由各区负担相关费用。

但为推进特区内外一体化进程,公交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50%,各区及光明新区按常住人口比例承担其余50%。

 

五、财政补贴与成本规制的操作 财政补贴与成本规制操作程序如下:

 

(一)年初,财政部门测算全年补贴金额,列入财政预算。

 

(二)年中,交通主管部门按月或按季核算单项补贴金额,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交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测和考核。

 

(三)年末,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公交补贴实际支出情况结清与公交补贴相关的应收和应缴款项。

 

(四)下年年初,财政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对企业上年实际经营成本进行规制,核定规制成本。

同时,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及挂钩补贴建议。

 

财政部门根据成本规制核定投资回报调节金额,根据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建议核定服务质量调节金额。

财政部门核定全年补贴总额后与公交企业清算上年补贴。

 六、财政补贴与成本规制的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的前提条件:

一是公交区域专营改革完成,公交特许经营企业管理规范,营收与成本清晰透明;二是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公交票价坚持按市场成本定价,通过深圳通刷卡来实现公交低票价政策。

因此,本方案从2008年起在巴士集团全面(特区内专营部分)实施。

同时对东西部两个专营公司,根据重组进展情况,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在纳入重组内的资产和统一营运的业务范围内实施,对其他非专营企业,不实施合理成本利润率保障,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单项补贴。

 七、财政补贴与成本规制的配套措施 

(一)财政部门应将公交企业成本审计制度化,并建立公交成本数据库。

逐年核定公交成本项目标准值。

 

财政部门要研究对企业、公交收及公交投入的监管办法,进一步完善公交财政补贴方案。

 

(二)交通主管部门应适时优化公交线网,特别是对新开线路设置、新线路车辆配置等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在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下有效配置公交资源,降低营运成本,减少财政补贴。

 

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产权场站使用办法。

政府拥有产权的场站,包括场站管理中心管理的场站、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产权的场站,应对公交企业免费开放,以降低营运成本。

 

(三)公交企业必须将公交业务独立建帐,单独核算,并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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