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共行政楼的建筑标准和规范译文.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8822219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39 大小:87.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共行政楼的建筑标准和规范译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共行政楼的建筑标准和规范译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共行政楼的建筑标准和规范译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共行政楼的建筑标准和规范译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共行政楼的建筑标准和规范译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共行政楼的建筑标准和规范译文.docx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共行政楼的建筑标准和规范译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共行政楼的建筑标准和规范译文.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共行政楼的建筑标准和规范译文.docx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共行政楼的建筑标准和规范译文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共行政楼的建筑标准和规范译文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建筑建设部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建设规范和准则

 

MKSCHT31-07-2008

公共行政楼

 

正式版本

 

杜尚别2010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建设规范和准则MKSCHT31-07-2008《公共行政楼》。

塔吉克斯坦政府建筑建设部。

杜尚别。

希拉德有限公司,2010-24c。

本文件的编制,是对MKSCHT31-02-2007《公共建筑设施》的行政管理建筑、科研机构建筑、设计组织和公共组织建筑部分进行补充,并参照MSN3.02-03-2002《组织机构的建筑和房屋》基本条款和建议,以及对SNiP2.09.04-87*《行政办公楼和居住房屋》的《行政办公建筑和房屋》部分进行替换。

设计人员: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附属建筑建设部建筑建设科学研究院技术规范文件和经济问题部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建筑建设部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建设规范和准则

MKSCHT31-07-2008公共行政楼

本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建设规范和准则的编制参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建筑、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法》第3章第13、16和第20条以及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范文件法》第22条和第34条。

第1章引言

1)本规范包含规范和准则,适用于公共行政建筑和房屋(以下简称“行政建筑和房屋”)。

该行政建筑和房屋具有一般功能性特征和空间规划特征,优先用于脑力劳动和非生产活动领域,区别于进行实物资产生产活动的建筑或者为居民提供服务的建筑。

2)本文所指建筑具有如下特征:

-具有房屋基本功能组成分;

-具有空间规划构架;

-根据MKSCHT21-01-2007确定的建筑和房屋在功能性防火安全上的分类等级,应隶属于其中一个等级,并考虑到建筑使用方法(仅限于白天时间)、火灾发生时人员安全威胁措施和基本定员特征。

3)本规范确定行政建筑在使用特性上的一整套强制规范要求,其中包括对安全性、流行病卫生、内部环境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第2章应用范围

4)本规范和准则确定设计、建设和使用中对位于其他用途的建筑之内的新建行政建筑和房屋或者重建行政建筑和房屋的基本要求。

清单详见第5章第8条。

同时也包括在项目鉴定时的要求。

5)不论法律组织形式、所有权形式如何(其中包括单体楼、内建楼和附建楼),各类行政建筑在设计时都需采用本规范所示要求。

6)行政建筑和房屋设计和建设时,如果其他一般性规范文件条款与本文件要求不相冲突,则除了采用本规范和准则之外,需同时参照该类规范文件条款。

7) 本规范不适用于如下建筑的设计:

总统行政楼、塔吉克斯坦议会楼,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楼、海关楼;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位于其他国家领土范围内的大使馆和其他工程;国家档案馆、实验生产楼和实验楼建筑、科研院校专用构筑物以及位于移动式建筑内的办公房屋。

第3章 规范性文件援引

本规范援引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

第4章 术语及定义

本文件采用的术语,其定义见附件2。

采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术语,其定义见附件1。

第5章 总则

8)本规范和准则使用与如下组织机构建筑房屋的设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管理机关各机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各主体和各自房子值机关;

-包含工业企业在内的各企业行政机构;

-办公楼(办公室)

-科学研究组织、设计组织和构架组织;

-金融信贷机构和银行;

-法律司法机构和检察机关;

-印刷出版组织(印刷厂除外)。

备注:

其他非生产性活动领域的机构,其主要房屋仅用于某时间段,且房屋内部基本上有能够适应当地条件的固定额定员工的,则其建筑和房屋的设计同样应参照本文件条例。

9)行政建筑设计、建设和重建应依照本建设规范和准则的要求以及其他规定设计和建设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

10)在划拨为建设用地的地块布置行政建筑和构筑物,应依照现行法律、MSKCHT30-01-2007及其他设计建设规范性文件、建筑规划任务书和建设许可证的要求进行。

11)根据设计任务书中所示的建筑内机构或组织的人数来核定行政建筑(或房屋)的人员数量。

但是,维护性人员(公共餐饮企业、医疗点、衣帽间、司机室人员)和运营性人员(钳工、细木工、机械工、电气装配工、升降梯司机、清洁工、辅助工、看守员、值班守卫员等)不计算在内。

12)行政建筑应地处城市市政中心、规划居民区和工业区中心、乡村居民点中心。

13)设计位于居民建筑主体内的组织机构时,除了本规范外,还应参照MKSCHT31-01-2005的要求。

该规范用于规定位于居民建筑内的市政房屋。

14)建筑设计、建设和运行时,应根据MKSCHT31-02-2007及其他建筑规范和准则的要求,保障在这些建筑内工作或到访的小移动居民群体可以到达这些建筑。

设计任务书根据需要,进而确定残疾人数及残疾种类。

15)行政建筑中可设置工作区和仓库。

该工作区和仓库应是该机构的活动工艺要求的,将构成其组成部分的,且需要在设计任务书中标明。

16)若房屋建设订购方要求,则需要额外提供建筑物使用说明书。

该说明书应包含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过程中保障安全的要求和条款,其中包括基本构架和工程系统信息,构架隐藏的结构单元、隐藏电路和工程网络的位置图,以及建筑物结构单元及其电网负载的边界值。

这类数据可以以执行文件副本的形式提供。

此外,整套文件中还需额外提供热能证书。

该证书用于确定建筑物热保护及其耗能的热能参数。

17)建筑物设计和建设时,应根据本规范和准则以及卫生准则和规范的要求,制定用于保障人体健康、保护自然环境的流行病卫生措施。

18)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应使得在实现既定的对房屋微气候的要求和其他规定时,可以保障不可再生能源在使用中的有效消耗。

19)在工作场所使用微型计算机(电脑)时,应参照现行规范性文件及卫生准则和规范的要求。

20)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产品和商品类型清单,建设所用的需要进行卫生评估的材料和制品,应具有由国家流行病卫生部机构颁发的卫生鉴定书。

21)建筑物设计、建设和重建中,须根据现行规范性文件和劳动法,在工作场所建立劳动安全条件。

第6章空间规划方案要求

22)应参照建设地的自然气候条件、人口条件、日常民族条件和其他条件设计公共行政楼。

建筑物的复合建筑决议,应符合居民点建筑系统的城市规划。

23)行政建筑物房屋一般具有如下基本功能组:

a)领导办公室;

b)各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的工作室;

c)会谈室或者会议厅;

d)信息技术室,包括:

技术图书馆、设计室、档案室、信息计算设备室以及根据设计任务书设立的其他科室;

e)房屋入口组,包括:

前室、前厅、衣帽间、通行处、保安室等;

f)日常社会服务室,包括:

公共餐饮企业室、医疗服务室、卫生间、维护人员和运行人员日常休息室、运动康体室等;

g)建筑物技术服务室,包括:

维修工作间、各类库房等;

h)工程设备室,包括:

通风机室、配电室等。

24)工业企业行政房屋可以布置在衬筑(内筑)、生产建筑物的添筑或者单体建筑内。

25)根据订购方指定的设计任务书和(或)按照附件12的结算标准,确定行政建筑物内房屋的构成、面积和各功能的相关性。

机构房屋功能组a–d和h的构成,由设计任务书规定,而其面积则由主管机关或者工艺标准确定。

应注意的是,功能组b中房屋的单个人员应该不少于6平方米,该值未含编制工艺设备摆放的面积。

房屋功能组e和f的构成、设备(包括卫生仪器数量)和面积,参照MKSCHT31-02-2007和其他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规范。

26)信息计算设备室的构成和面积,以及对其的要求,由设计任务书附件–专门技术任务书确定。

27)金融信贷机构、银行、法律司法机构和其他机构专用房屋的构成和面积,由设计任务书在参照部门标准下确定。

28)在工业企业行政建筑物内可以设置管理、设计局、劳动保障、课堂教学等房屋和设备。

应根据企业的机构在设计任务书中确定一般工厂行政楼和车间行政楼的面积和构成。

29)从地板到顶棚的高度应不小于3米。

位于居民楼主体内的小型办公室、位于日常行政建筑内的工厂办公室,房屋的高度可以根据这些建筑所采用的高度确定。

30)走廊和大厅高度不得小于2.4米。

位于居民楼主体内的小型办公室、位于日常行政建筑内的工厂办公室则不得小于2.2米。

走廊的宽度,应符合防火规范(MKSCHT21-01-2007和MKSCHT31-02-2007)的要求,在长度为10米时宽不得小于1.2米,在长度大于10米时宽不得小于1.5米,当其用作门廊或者到访等候室时,宽度不得小于2.4米。

31)技术楼层的高度,应参考设备和工程网络及其运行条件,而且服务人员通行通道的直接高度不得小于1.8米。

32)建筑物内的通道,内宽不得小于3.5米,高不得小于4.25米。

该要求不适用于建筑物的通行开口(人行通道和其他非用于救火车辆通行的通道)。

通过建筑物楼梯井的通道,两个之间相距不得大于100米。

33)行政建筑房屋民防布置的需要性,根据与民防总部协商结果和根据现行建设规范和准则,在设计任务书中确定。

第7章构造方案要求

34)行政建筑设计阶段采用的构架方案,应保障在既定使用年限内的可靠性。

35)建筑物的承载构架部分的设计和建造,应能保障其在建设过程中和以后的使用中,不会出现如下情况:

-构架损坏或破坏,使得被迫停止建筑物的使用;

-由于建筑物整体上或者构架上发生变形或产生裂纹,导致其使用性能超范围恶化;

36)建筑物的构架和地基,应可以承受如下负载和作用力:

-建筑物自身承载构架和外围构架的自重所产生的固定负载;

-对露面临时性的均衡负载和集中负载;

-建设地区的雪负载;

-建设地区的风负载(根据需要参照MKSCHT22-07-2007抗震建设的要求);

-建设地区的危险地球物理作用力(地震、地陷等)。

这种情况下,设计任务书中需额外增加设备重元素对负载的要求。

所列各负载或其相应作用力不利结合时的负载额定值、建筑物构架弯曲和位移的边界值以及负载可靠性系数等都应符合现行建设规范和准则。

37)设计时采用的构架变形性和承载能力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构架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要求。

处于地震地区、地陷地区和其他复杂地理条件地区的建筑物,应额外参考相应规范和准则的要求。

38)建筑物的地基应参照现行建设规范和准则中规定的土壤机械物理特性、建设地块水文地质状况特性以及土壤和土壤水对地基和地下工程网的侵蚀性水平,应保证建筑物元素下的基地下沉速度最小且均匀。

第8章防火安全

第1节 基本条款

39)行政建筑设计时,应遵照MKSCHT21-01-2007和MKSCHT31-02-2007所规定的防火准则,以及本文中规定行政建筑特性的额外防火要求。

40)本规范和准则适用于楼高50米以内、防火功能安全等级F4.3(根据MKSCHT21-01-2007)的建筑设计,以及同等级的处于另外一个防火功能安全的建筑物内的房屋。

41)对于楼高大于50米建筑物带有多于一层地下楼层的建筑物,应制定规定其防火特性的技术条件,其中包括额外的整套技术工程措施和组织措施。

42)应根据现行规范性文件配置自动灭火装置、火灾探测装置、火灾警报系统。

第2节疏散通道

43)本节的要求为:

-应保障及时、无障碍疏散人员;

-应保障可能受到火灾危险因素影响的人员的救援;

-应保障人员在疏散通道中免受火灾危险因素影响。

44)根据MKSCHT21-01-2007第6.13和6.14项及MKSCHT31-02-2007的要求确定建筑物和建筑物各楼层的疏散出口数量。

45)从走廊到楼梯井的疏散出口宽度以及楼梯宽度,应根据通过该出口的疏散人数,以建筑物内防火安全等级1米宽出口计算:

C0………………….不多于165人

C1………….………..》》115》

C2,C3………………》》80》

疏散出口的最小宽度,同时应参照MSKCHT21-01-2007第6.16和6.29项的要求。

46)疏散通道从最远端房门(无人员经常性停留的修妆室、盥洗室、吸烟室和其他服务性房屋除外)到出口外或者到楼梯井的距离应不得大于附件3所示值。

容量不超过80人的房屋,可以有通向终端走廊或大厅的出口。

47)大厅类房屋(会议厅、食堂餐厅等)应根据附件4按楼层布置。

在确定大厅类房屋边界高度时,有地板倾斜的,应从位置的第一排起标记地板。

48)大厅类房屋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附件5所示值。

在基本疏散通道向共用疏散通道合并时,其宽度不应小于所合并各通道宽度数字之和。

49)多层建筑任何一层的第二疏散出口,如果疏散人数和楼层所处高度符合附件6要求,则可以使用第3类楼梯。

50)通过平顶或者外部开放式过道通向外部楼梯的过道,屋顶和通道的承载构架的边界耐火性不得小于K0等级防火安全REI30,屋顶下方底面应为K0等级,屋顶不低于RP-1。

第3节防止火灾蔓延

51)可以采用限制燃烧面积、强度和时间的措施,来达到防止火灾蔓延的目的。

包括:

-架构方案和立体规划方案,阻止火灾危险因素蔓延到房屋内、房屋间、不同防火功能安全房屋组别间、各楼层和单元间、各防火分区以及各建筑物之间。

-限制建筑物构架表层(包括屋顶、装潢、立面饰面、疏散房屋和疏散通道)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的的火灾危险;

-降低建筑房屋工艺防火和火灾危险;

-具备基础灭火措施,其中包括自动灭火和外来设备灭火;

-火灾警报系统。

52)应按附件7确定建筑物在防火分区内的耐火程度、构架火灾安全等级、允许高度(按MKSCHT21-01-2007)和楼层面积。

IV耐火程度、两层楼高、承载构架更多单元的建筑物,耐火性限度不应低于R45。

配置自动灭火装置的房屋,附件7所示的面积允许增加100%,但C0和C1火灾危险等级IV耐火程度的建筑以及V耐火等级的建筑除外。

临近楼层的楼板具备开放式开口时,这些楼层的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附件7所示的楼层面积。

附件7中,按既定的耐火程度和构架火灾危险性等级组合,确定建筑物等级和防火分区的规范要求。

本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组合,楼层面积和建筑物高度采用该建筑物等级指标中最低值,或者按MKSCHT21-01-2007第1.6项规定的方式,协商解决。

单层建筑物,所带的双层部分占建筑物面积小于15%的,防火墙间楼层面积按单层建筑算。

建筑物附属遮棚、凉台、走廊以及其他独立防火墙建筑和设施的耐火程度,可以比建筑物耐火程度低一个程度。

53)I,II,III耐火程度建筑物,为保障建筑物承载单元所需的耐火性限度,可仅采用构架防火(饰面、混凝土涂层、灰泥等)。

54)I,II,III耐火程度建筑物,阁楼层可以取用在使用2类防火面层将其与下层隔开时零值极限火灾蔓延的承载构架耐火限度R45。

这种情况下,阁楼层需用2类防火墙将之分开。

防火墙之间的面积为:

I和II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大于2000平方米,III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大于1400平方米。

阁楼层有自动灭火装置时,该面积可以扩大1.2倍。

28米以内(含)建筑物的阁楼,可以使用木质构架,该木质构架所具备的防火层需保障上面确定的耐火限度和火灾蔓延限度。

55)建筑物内不得设置A类和B类(根据《防火安全规范》)生产房和仓库房。

档案室和库房面积超过36平方米而没有窗户的,需设置通风通道,截面面积不得小于房屋面积的0.2%,每层铺设自动远程传动通道。

排烟通道到房屋最远端的距离不应超过20米。

用于同时容纳50人以上的房屋,其下不得设置C1-C3类生产房和仓库房(库房、维修工作间、实验室、带罐油设备的变电站等)。

56)除非现行建设规范和准则另有规定,否则每个地下单元体或者底层单元体(深度大于0.5米)应不少于两个天窗或者一个宽0.9米、高1.2米的窗户。

这种单元体的面积应不大于700平方米。

57)建筑物之间过道的外部构造,应具有符合主建筑的耐火极限。

步行地道和交通地道应具有K0火灾危险性等级。

建筑物墙体与过道和地道连接处,墙体应具有K0火灾危险性等级,REI45耐火极限。

这些墙体开口处的门,朝向过道和地道的,应具备2类防火性。

58)层数大于4层的建筑物,用透明门体构成的气窗(门上、间壁或者墙上,包括楼梯井内墙)和间壁应采用淬火玻璃或者钢化玻璃。

层数为四层或更低的建筑物,透明玻璃的类型不受限制。

层数大于4层的建筑,楼梯井的开向公共走廊的门、电梯厅和闸门的门应严实无缝或者带钢化玻璃。

59)由G1-G4组材料构成的伸缩间壁,应使用NG组材料从双向进行保护。

NG组材料可以保障耐火极限EI30、火灾危险性等级不低于K1。

60)规划所的制模工作间的房屋,应具有由不燃材料构成的、耐火极限不小于EI60的外围架构。

61)走廊和大厅地板覆盖物,不得使用易燃、高发烟能力(D3或者更高)、剧毒(T3或者更高)的材料。

62)如果放映间在会议厅上,其窗户和开口应使用耐火极限不小于EI15的帘幕或者闸板进行保护。

63)会议厅墙体和天花板的装潢应由难燃材料或者不燃材料构成,但是V耐火程度建 筑物内的大厅除外。

64)内置干热浴室(桑拿)不得设于地下,不得临近多于100人的房屋。

内置桑拿房应遵守如下要求:

a)桑拿房综合体应在I,II,III耐火程度、C0,C1架构火灾危险性等级的建筑内用1类防火间壁和3类面层隔开;在IV耐火程度、C0-C3火灾危险性建筑内则用不小于REI60的间壁和面层。

b)蒸汽室综合体应具备单独的外向疏散口,不得将疏散口直接设在用于疏散人群的前厅、大厅、楼梯井。

c)蒸汽桑拿房容积不得小于8立方米,且不得大于24立方米。

蒸汽桑拿房的高度不得小于1.9米。

d)电石炉的功率应符合蒸汽室的容积(根据电石炉生产厂家的说明书),且不大于15千瓦。

电加热仪器在工作8小时后应自动断开。

e)电石炉管理操控台应设在蒸汽室前面的干燥房屋内。

引线保护应耐热、可承受蒸汽室最大允许温度。

f)电石炉到蒸汽室墙体覆板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

电石炉上方天花板下方应安装不燃隔热板。

隔热板和天花板覆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厘米。

g)蒸汽室应设置通风机。

门与地板之间,间隙应不小于30毫米。

蒸汽室内温度应自动调整,不高于110摄氏度。

h)蒸汽室房屋,沿周应配置消防灌水机(连接内部水管的带孔消防干管),可在蒸汽室入口进行控制。

i)蒸汽室外体不得使用多油脂木材。

j)蒸汽室更衣室应设置抗烟防火报警器。

第9章使用安全性

65)建筑的设计、建设和装配,应能够避免在建筑物内和建筑物边上工作或者到访的人,在建筑物内移动、进出建筑物、使用建筑物的移动单元和工程设备时,遭受创伤。

66)楼梯梯段和倾斜道的倾斜面和宽度,梯阶高度,踏板宽度,楼梯面积宽度,楼梯、地下室、技术楼层、运行顶楼的通道高度,地板水平落差以及内开口尺寸等应保障人员行动安全及方便家具设备的移动。

需要时应设置扶手。

不得使用不同高度、不同梯阶深度的楼梯。

各楼梯台之间一段楼梯的阶数应不多于16。

单段楼梯以及第一楼层的双段或者三段楼梯构成的单段楼梯,阶数应不多于18。

用于疏散人员的楼梯倾斜度应不大于1:

2。

非用于疏散人员的楼梯倾斜度可为1:

1.5。

人员移动斜坡道的倾斜度应不大于如下值:

建筑物内–1:

6;

建筑物外–1:

8;

建筑物内外轮椅残疾人移动道–1:

12。

67)楼梯、阳台、凉台、房顶及其他有危险高度差地方的栏杆高度,应可以足够于保障不会掉落,且不得小于0.9米。

由金属构架制成的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栏杆应连续,并配有扶手,负载能力不低于0.3kN/m。

68)为尽可能减小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建筑物内应设有减少犯罪风险和犯罪后果的措施。

该类措施应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

可以包括:

人员分流、通行监控点、采用抗爆防爆构架、安装人员移动监控跟踪仪器、保安报警系统安装、各类护栏、加强入口门构架、窗户保护装置、顶楼地下和其他房屋的技术性装备等。

69)为保护专用房屋内存储的贵重物品和信息免受蓄意侵害以及为实现设计任务书中确定的其他目的,应对这些房屋设置强化防护构架、专用门和专用开口等。

如果设计任务书中有确定,则信息计算设备室、通信室或者其他专用房屋应装备技术手段来进行准入监控。

70)为保护会谈机密性,办公室和其他房屋(其数量和用途依照设计任务书确定)墙体应采用吸音材料,门体应采用双层式。

71)建筑物单元的构架方案(包括空隙位置、经过构架和通风口设备的管道在通过处的密封方法、热绝缘设置等)应保障不会出现啮齿类动物。

72)建筑物工程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参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设备生产厂商说明书中有关安全性要求的内容。

73)为保障安全性,应遵守如下准则:

-加热仪器和热供应管道的人可以接近部分的表面温度应不超过70摄氏度,如果采用措施,防止人触碰,则温度可允许达到90摄氏度。

其他管道的表面温度应不高于40摄氏度。

-离空气加热仪器出口10厘米远的热空气温度应不超过70摄氏度。

-热水供应系统中的热水温度应不超过60摄氏度。

74)仪器设备的移动可能导致火灾或者爆炸的,如果位于地震地区的建筑物内,则需要进行可靠紧固。

75)9层或更高楼层的建筑,为保障安全维修和立面清洁,应可以紧固电装建设吊台。

76)从地平面到阁楼顶表面的建筑物高为10米或者更高时,应设置高为0.15米的拦雪设备。

77)三层高且带平顶的建筑物,应设置内置排水道,带通往外部雨水排水道的水管。

如果没有雨水排水道,则通向地面。

这种情况下,应采取措施,保障在冬季时间里,立管不会被冻结。

78)会议厅设计中,应设置带有可以防止座椅、凳子、链子翻倒和位移装置的设备。

第10章房屋自然照明和日照

79)机构建筑物房屋的自然照明和人工照明方式,应符合现行建设规范和准则的要求。

如下房屋,在设计时可以不用考虑自然照明:

地下楼层的房屋(附件11),会议厅和侧厅、康体运动室、按摩室、蒸汽室、干热桑拿室、停车场、餐具室等。

设计中没有自然照明的房屋和康体综合体的衣帽间可以仅采用第二光源照明。

7月月均气温21摄氏度或更高的地区,有人常住的房屋及根据工艺卫生要求不得有太阳光穿透或者过热的房屋,在130-315°范围内定向时,其透光开口应可以遮阳防晒。

可用采用建筑物空间规划方案、外部遮阳物、开口和窗户上的工艺辅助装置(设备)来进行遮阳和防晒。

I,II耐火程度、5层或更高的建筑物,外部遮阳物应由不燃材料制成。

单层或双层建筑物的遮阳,可以使用绿色植物来保障。

80)在小于10层的建筑物内,没有自然照明而用作疏散50或更多人的走廊,应设置除烟措施。

81)有自然照明的房屋,应通过气窗、楣窗和其他设施进行通风,但按照工艺要求不能有空气流通的房屋除外。

或者应设置空气调节措施。

第11章工程设备

第1节电梯

82)建筑物大厅地板和顶层相差12米或更高时,或者经常有居民到访的建筑物地板和顶层相差9米或更高时,或者第二层或更高楼层有残疾人士时,都应根据MKSCHT31-02-2007及其他现行建设规范和准则的要求设置客运电梯。

最远处房屋门到最近处客运电梯的距离应不大于60米。

建筑物内其他垂直运动的设备,则根据设计任务书确定。

客运电梯的数量根据设计确定,但不应少于两部,且其中一部(客运电梯或者货运电梯)室内深度应不小于2100毫米,使得其可以运送担架内的人员。

83)建筑物内用于运送火险分队的客运电梯,应根据MKSCHT21-01-2007和其他现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

84)现有建筑顶层地板标记小于28米,在其上加筑一层时,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人力资源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