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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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修订版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修订版)

(宁政发〔2005〕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联合修订的《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修订版)

(市教育局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2005年6月)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1997〕83号文件批准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批准实施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批准修订的《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进行修订。

一、学校网点布局、规模、选址与规划设计:

(一)学校网点布局

1、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学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

(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3、普通高级中学应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九年制学校的设置。

(二)学校规模

城市及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小学的规模不得低于三轨。

城市及农村初级中学规模不得低于六轨。

城市及农村高级中学规模不得低于六轨。

(三)校址选择

1、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

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2、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3、学校尽量不安排在城市轻轨、快速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

(四)校园规划设计

1、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2、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

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教学用房的干扰。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3、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

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

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

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4、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便利。

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5、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

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6、室外水、电、气、弱电系统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

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

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室内的水、电、气、弱电系统等管线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设计时应考虑管线设置一步到位,避免事后增设管线对建筑的美观和使用造成影响。

弱电系统的综合布线应充分考虑到校园网络、闭路电视、广播音响、电话通讯、防盗监控的需要。

需设置空调的校舍,应预留空调室外机组位置,做好立面处理,减少其对建筑立面效果的影响。

7、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设置人流集散广场,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市主干道。

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志。

有条件的学校应考虑设置一定数量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8、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9、有给排水条件的学校,在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时应遵循方便学生的原则,厕所原则上设置在教学、实验楼内;教学区与体育运动区距离较远的学校应在体育运动区设置厕所;食堂周边50米内不设厕所及化粪池。

10、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二、学校用地标准(单位:

平方米/生)

(一)校园面积:

1、小学:

班 级

规 模

城市(含县城)

农村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12班

/

/

/

19.71

18.79

17.90

18班

18.18

14.81

8.64

18.18

17.57

14.60

24班

17.27

12.59

7.41

17.27

15.45

12.60

30班

16.41

11.11

6.67

16.41

14.68

11.97

2、九年制学校:

班 级

规 模

城市(含县城)

农村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27班

20.11

15.47

10.71

20.11

17.65

15.54

36班

18.90

12.56

9.79

18.90

16.11

13.50

45班

17.96

12.50

8.93

17.96

15.31

12.45

3、初级中学:

班 级

规 模

城市(含县城)

农村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18班

23.57

16.67

14.44

23.57

17.78

17.24

24班

21.84

15.00

14.08

21.84

17.30

15.12

30班

20.75

15.00

13.00

20.75

16.44

13.31

4、高级中学:

班 级

规 模

城市(含县城)

农村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18班

23.95

16.67

14.44

23.95

18.29

17.24

24班

22.70

15.00

14.08

22.70

17.73

15.12

30班

22.34

15.00

13.00

22.34

17.62

14.99

36班

24.28

16.35

14.17

24.35

19.20

16.34

(二)体育用地标准:

1、学生体育活动面积标准:

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每生3平方米,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不低于每生4平方米;

2、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

运动场地类别

小学

九年制

初级中学

高级中学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27班

36班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18班

24班

30班

36班

田径场

150米(环型)

200米(环型)

250米(环型)

250米(环型)

300米(环型)

300米(环型)

250米(环型)

300米(环型)

300米(环型)

300米(环型)

300米(环型)

300米(环型)

300米

环型)

400米

(环型)

足球场(米)

长40-60

宽25-50

长40-60

宽25-50

长40-60

宽25-50

长60-90

宽45-60

长60-90

宽45-60

长40-60

宽25-50

长60-90

宽45-60

长60-90

宽45-60

长60-90

宽45-60

长60-90

宽45-60

长60-90

宽45-60

长60-90

宽45-60

长90-120

宽45-90

篮球场(片)

1

2

3

4

3

3

2

3

3

4

3

3

4

4

排球场(片)

1

2

3

4

3

3

2

3

3

4

3

3

4

4

乒乓球区(台)

6

6

8

10

10

10

8

8

10

10

10

10

20

20

备注:

200至250米的田径场应设60米直跑道,300米以上田径场应设100米直跑道;体育馆(或风雨活动室)、体育器材室参照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有条件的高级中学可建设游泳池;其它类别体育场地各校结合实际情况建设;篮球场和排球场原则上不在田径场内建设。

(三)绿化用地:

中小学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35%。

附:

关于学校用地标准的说明:

1、普通中小学校的学校用地面积应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城市(镇)经济发展和城市(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2、如条件允许,在进行学校用地规划时应考虑学校发展预留用地。

3、普通中小学校用地标准分城市、农村两个部分。

城市是指城区及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农村是指城市以外地区。

4、普通中小学校用地标准分三个等级。

新建实验小学、示范小学、示范初中、三星级以上高中不宜低于一级标准;新区新建一般中小学校不宜低于二级标准;旧城区新建一般中小学校及中小学校扩容、改造时不宜低于三级标准。

三、校舍建筑面积标准(单位:

平方米/生)

1、小学:

班级规模

人数(人)

生均

合计

12班

540

10.29

5555

18班

810

8.51

6895

24班

1080

7.91

8547

30班

1350

7.3

9857

2、九年制学校:

班级规模

人数(人)

生均

合计

27班

1260

8.53

10742

36班

1680

8.26

13872

45班

2100

7.95

16697

3、初级中学:

班级规模

人数(人)

生均

合计

18班

900

10.43

9387

24班

1200

10.19

12227

30班

1500

9.35

14032

4、高级中学:

班级规模

人数(人)

生均

合计

18班

900

11.23

10105

24班

1200

10.79

12948

30班

1500

9.9

14848

36班

1800

9.43

16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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