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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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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2013年9月1日第一次修订)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现对以前制定的《劳动管理制度》和《考勤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和整合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组织办理员工的招聘、解聘、辞退、入职前培训、档案管理、后勤保障以及员工的婚、丧、产、节育假期的审批。

3.2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考勤记录的审核、汇总以及考勤管理等工作。

3.3办公室负责员工社会保险的申报、减报、审核以及同“社保部门”的保费汇算等工作。

3.4办公室负责员工工伤医疗费的赔付结算工作。

3.5安全保卫部负责全公司的考勤签到以及劳动纪律的监督。

3.6安全保卫部负责员工的安全培训以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置。

3.7财务部负责社会保险的缴纳、核算以及工伤医疗费的核算等工作。

4员工招聘

4.1各部门需增补人员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管副总核准后,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招聘一线生产工人(指领取计件工资的人员),经分管副总核准后即可进入招聘程序。

招聘非计件工资人员必须报请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方可进入招聘程序。

4.2新招人员的甄选以口试、笔试和适应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甄选员工时,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录用与否以用人部门的意见为主。

4.3对于拟录用的人员,办公室按4.2和4.3条规定报请核准后通知试用部门,同时通知被录取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

4.4新招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缴验下列资料:

4.4.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失业登记证》、社保卡。

4.4.2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4张,本人手机号码或家庭电话号码。

4.4.3个人履历一份,学历及学位证书、技术等级证、执业资格证以及其他经历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学历及学位证书、技术等级证、执业资格检验原件,复印件存档)。

4.4.4市、区(县)级医院体检证明原件一份。

4.5对新招人员均先行试用,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试用期限为一至六个月,业务素质较高,技术较熟练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4.6新招人员在试用期间内,如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应予立即辞退。

4.7新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试用部门填写鉴定意见,经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后,呈请总经理审核。

如确认其能胜任现职的,则予以正式录用;如认为尚需延长试用期限的,则酌情予以延长;如确属不能胜任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则予以辞退。

4.8对于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及管理专长人才,均以聘任方式录用,是否聘任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

4.9员工招聘限制条件:

4.9.1招聘临时人员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4.9.2经管财会、仓储、车间核算等重要工作不得使用临时招聘人员。

4.9.3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不得录用。

4.9.4未满十六周岁者不得录用。

4.9.5体检不适应本公司工作需要的不得录用。

4.9.6品德败坏,过去曾被公、私经营机构开除的不得录用。

4.9.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

4.10本公司为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以及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最低服务期限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4.11被录用或聘任人员(不包括临时人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5劳动纪律

5.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2劳动纪律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贯彻、执行、检查和考核,具体的作息时间表由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并发布。

5.3员工上下班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力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五分钟以内的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每次罚款壹拾元;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五分钟至十分钟以内的罚款壹拾元;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十分钟至二十分钟以内的罚款贰拾元;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二十分钟至三十分钟以内的罚款叁拾元;上班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至一小时以内,但在剩余工作时间履行了自己工作职责的,罚款伍拾元,剩余工作时间按实际小时结算当日工资;迟到一小时以上,按旷工论处;下班早退超过三十分钟的,以旷工论处。

5.4为有利于部门或车间的工作安排,防止因补休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如在休息日上班而在工作日补休的,补休的员工应提前一个班次向所在部门(或车间)提出,并将《出门条》(注明“补休”)提交给安全保卫部或办公室。

如事先未向所在部门(或车间)提前一个班次提出补休,也未按规定提交《出门条》影响正常工作的,以旷工论处。

5.5严禁托人签到、打卡或代人签到、打卡,违者每次处以伍拾元罚款。

5.6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而未上班的,或上班迟到一小时以上、下班早退超过三十分钟的即为旷工。

无故旷工的,除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和公司为之缴纳的社保费用外,另处每天伍拾元的罚款。

(领取计件工资的人员,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依据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领取计时工资的人员,以其相应的岗位工资为计算依据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

5.7连续旷工达五天的员工,即视为自动离职。

5.8全年累计旷工达十五天的,公司保留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5.9检验人员、仓库管理员、机电维修人员、后方保障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与公司生产一级密切相关的岗位,如因旷工(哪怕是旷工一天)导致公司生产停顿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5.10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出厂的,无论是请假、无事、停工待料、出差或外出办理公事,一律凭审批过的《请假条/出门条》出厂。

否则,门卫不得放行。

如未按规定提交《请假条/出门条》私自外出的,按旷工论处。

5.10.1生产一线员工因无事、停工待料需要出厂的,必须经车间主任、制造部长、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5.10.2员工出差,需经所在部门领导、分管副总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5.10.3员工外出办理公事,需经所在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批准。

6劳动报酬与福利

6.1公司将根据员工不同的工作岗位,分别实行岗位工资制或计件工资等工资制度。

6.2具体的工资分配形式在本制度的框架内,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方案或制度。

6.3员工的基本福利:

交通补贴、高温补贴、法定带薪年休假工资等按公司规定发放。

6.4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交通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7工作时间与休假

7.1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小车驾驶员报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平均每周休息一天。

7.2本公司安全保卫部值班人员、食堂工作人员、清洁工、货车驾驶员报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以完成当月工作任务为前提,其工作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安排,采取轮休、调休或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平均每周休息一天。

7.3除上述岗位外,公司其他岗位的员工实行八小时标准工时工作制。

7.4在不违反《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一般情况下,公司每周安排休息一天。

7.5法定节假日遵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执行。

7.6年休假遵照公司制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8请假

8.1事假

8.1.1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或紧急事情,方可请事假。

8.1.2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天,超过规定期限的,公司将不予批准。

8.1.3事假期间,按照请假天数扣发相应的事假工资和公司为之缴纳的社保费用。

(领取计时工资的人员,以其相应的岗位工资为计算依据扣发事假工资;领取计件工资的人员在计件期间不扣工资。

8.1.4请事假凭书面请假条,1天以内(含1天)的,报班组长审批,没设班组长的报车间主任或部门长审批;请假1至3天以内(含3天)的,报班组长、车间主任、部长逐级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逐级上报至分管副总审批;请假7天以上的,必须逐级上报至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再报总经理批准。

8.2病假

8.2.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请病假。

8.2.2本公司认可綦江区人民医院、綦江区急救中心、綦江区中医院、綦江区脑血管医院以及员工居住地乡镇以上正规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证明、检查结果等。

8.2.3请病假连续2天以上(含2天)的,必须在病假期内向公司提供上述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证明以及检查、治疗等有效证明文件,否则,将按事假处理,超过事假规定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8.2.4病情较轻不需住院治疗的,其病假天数全月累计不得超过4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8.2.5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或需要4天以上休养的,其医疗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2.6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2.7员工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或其他经营活动,一经查实,将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的,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论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8.2.8医疗期满,虽到公司报到但仍未到岗工作的,视为不能适应本岗位工作,公司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8.2.9医疗期满,且五个工作日内未到公司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从其未结算的病假工资中扣除;尚未结算的病假工资不足以抵偿公司所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保留仲裁或诉讼权利。

8.2.10请病假凭书面请假条,经所在班组、车间(或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8.3婚假

8.3.1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员工本人结婚得请婚假,假期为3天,夫妻任意一方不在綦江区的,另给2天的路途假。

8.3.2达到晚婚年龄的员工,其婚假按《婚姻法》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再婚的,不享受晚婚假待遇。

8.3.3员工婚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

8.3.4员工的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享受,否则,将只能作为事假。

8.3.5员工请婚假凭本人《结婚证》复印件及书面请假条,经所在部门(车间)领导签批后,呈报办公室批准(向办公室出示《结婚证》原件)。

8.4产假及节育假

8.4.1符合《婚姻法》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员工生育、节育,得请产假或节育假。

8.4.2符合《婚姻法》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正常生产的,给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情况申请产前休假15天,产前休假包含在产假总天数内。

8.4.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8.4.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实施节育手术的,给予不超过30天的节育假。

8.4.5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及节育假期间,女员工享受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8.4.6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男员工妻子在生育期间,可享受2至5天的护理假,家在綦江的给假2天;家在外地的给假5天。

护理假期间不享受工资。

8.4.7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8.4.8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计划外生育或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第二次或二次以上终止妊娠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8.4.9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擅自生育的,公司将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论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8.4.10第8.4.2条和8.4.6条所指的产假及护理假,凭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及书面请假条(婴儿出生证明可在假期开始后1个月内提交),经所在部门(车间)领导签批,呈报办公室批准。

8.4.11第8.4.3和8.4.4条所指的产假及节育假,凭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节育证明及书面请假条(相关医疗证明可在假期内提交),经所在部门(车间)领导签批,呈报办公室批准。

8.5丧假

8.5.1员工父母、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死亡的,给假5天,员工綦江以外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途假2天。

8.5.2员工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的,给假2天,亡者不在綦江的,另给路途假2天。

8.5.3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

8.5.4请丧假凭书面请假条,经所在部门(车间)领导签批后,呈报办公室批准。

8.5.5员工父母、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去世的,公司一次性发放贰佰元慰问金(慰问金标准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8.6探亲假

8.6.1家不在綦江,且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条例探望配偶的待遇。

8.6.2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条例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条例探望父母的待遇。

8.6.3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得请探亲假,但一年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天(含路途时间)。

8.6.4探亲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

8.6.5请探亲假凭书面请假条,经所在部门(车间)领导签批后,呈报办公室批准。

8.7工伤假

8.7.1员工因工负伤,由安全保卫部具体负责组织救治,员工的请假手续由安全保卫部代为办理。

8.7.2一般下,工伤医疗期根据綦江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工伤中心)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意见确定;医疗期超过1个月的,还需根据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确定。

8.7.3对于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由安全保卫部出具意见后按病假审批程序办理。

8.7.4工伤假期间(含医疗期)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

8.7.5员工因工负伤需住院治疗的,根据员工伤情(轻度、中度、重度),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分别按壹佰元、贰佰元、叁佰元标准购买礼品前往医院探望。

8.8其它规定

8.8.1员工确因突发事件不能先行请假的,应迅速向所属部门领导电话报告,并委托部门领导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亦视为旷工。

8.8.2请假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未按规定程序呈请批准的,以旷工论处。

9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9.1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9.2解除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公司应依法为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依法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员工应当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按照《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或超额工资的,在工作交接完成后支付。

9.3女职工在孕期、生产期、哺乳期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公司将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9.4员工辞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辞职申请》经所在车间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从员工将《辞职申请》提交到公司办公室之日起计算申请日期。

员工提出辞职申请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期限提前离职的,必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金以该员工辞职前一年的平均月薪折算成日工资后,乘以辞职申请未达到规定期限的天数为最低限额。

9.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拒绝为员工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有权停发暂未发放的工资。

9.5.1员工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的。

9.5.2辞职申请期限届满,超过两个工作日未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就离岗者。

9.5.3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未予承担者。

9.5.4另外与公司约定有服务期限或竞业限制,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者。

9.5.5工作未交接或交接不清者或掌管的财物未交还公司者。

9.5.6负责的应收款项,既未得到债务人认可又未收回者。

9.5.7未与公司结清财务往来账目者。

10劳动保护与安全

10.1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0.2本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由安全保卫部具体负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安全保卫部草拟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10.3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不定期的对安全文明生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对违反安全文明生产之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10.4公司各部门领导(含车间主任、班组长)即为本部门的兼职安全员,对本部门的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10.5办公室必须配合安全保卫部对新招聘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常规的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培训每季度必须举办一次。

10.6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0.6.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0.6.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10.6.3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

10.6.4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10.6.5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10.6.6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11奖惩

11.1公司施行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对员工实施奖励。

11.2物资奖励分为以下四种:

11.2.1嘉奖:

给予壹佰以内(含壹佰元)的奖励;

11.2.2记功:

给予壹佰元至伍佰元以内(含伍佰元)的奖励;

11.2.3记大功:

给予伍佰元至壹仟元以内(含壹仟元)的奖励;

11.2.4重奖:

给予壹仟元以上奖励或晋级。

11.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呈报办公室,经总经理批准后分别予以奖励:

11.3.1全年无迟到、早退、旷工,品行端正,工作积极肯干或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的。

11.3.2见义勇为、团结互助、维护公司形象或为公司争得荣誉的。

11.3.3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有显著成效的。

11.3.4对事先发现或防止舞弊危害本公司权益之事发生,从而使企业减少或免受损失的。

11.3.5遇有危险,临机应对措施得当,或奋勇救护保全人生或公私财产安全的。

11.3.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工装模具、生产工艺等,有显著成效的。

11.3.7节省物料消耗或利用废旧料有显著成效的。

11.3.8领导有方,使业务发展有相当收获的。

11.3.9才能卓著、成绩优异而且能够胜任现职以上职务的。

11.3.10其它应予奖励的情况。

11.4公司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轻重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对员工采取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解除合同的方式实施惩处。

11.5经济处罚分为以下三种:

11.5.1警告:

处以壹佰元以内(含壹佰元)的罚款;

11.5.2记过:

处以壹佰元至伍佰元以内(含伍佰元)的罚款;

11.5.3记大过:

处以伍佰元至壹仟元以内(含壹仟元)的罚款。

11.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呈报办公室,经总经理核准后予以酌情惩处:

11.6.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管理和指挥的。

11.6.2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导致员工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或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除按11.5条进行经济处罚以外,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责任制考核。

11.6.3在公司内寻衅滋事、恶语伤人、侮辱同事、打架斗殴,恶意攻击、诬陷他人的,以及在工作场所内打闹嬉戏、行为不轨或妨碍他人工作的。

11.6.4打击报复他人的。

11.6.5在禁烟区内吸烟、酒后从事生产作业的。

11.6.6遇突发事件故意逃避的。

11.6.7工作时间睡觉、消极怠工或擅离职守的。

11.6.8故意损坏或浪费公司财物的。

11.6.9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安全守则》、《质量管理条例》、《工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或命令的。

11.6.10其它应予惩处的行为。

12根据国务院《企业劳动者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

12.1员工有违法乱纪行为:

触犯法律法规被依法制裁的;小偷小摸盗窃同事或公司财物的;经常与同事吵闹打架、在公司内聚众赌博、故意毁坏公物、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

等等。

12.2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员工工作时间内饮酒的;非法携带危险品或违禁物品进入公司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安全守则造成人身伤害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等等。

12.3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

造谣生事故意毁坏公司名誉、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行为影响较坏的。

等等。

12.4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

经常迟到早退、连续旷工五天、全年累计旷工达十五天、无故旷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无正当理由经常请事假的;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因违反考勤纪律多次被处分的;无正当理由,屡屡不服从上级管理和正常工作安排的。

等等。

12.5严重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在公司内寻衅滋事、恶语伤人、侮辱同事、打架斗殴,恶意攻击、诬陷他人情节严重的;当工作中遇到问题,不是采取正当途经向上级反映情况,而是唆使、煽动或组织其他员工罢工、消极怠工、聚众起哄的;散播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的。

等等。

12.6严重损害公司商业利益的行为:

吃里爬外泄露商业秘密的、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的、对单位客户吃拿卡要或索取回扣的。

等等。

12.7其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假期、获得晋升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公司误解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多次违反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虚报工作成绩骗取公司奖励或采取欺骗、弄虚作假手段规避公司惩罚的;从事其它非法活动的。

等等。

12.8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行为。

13附则:

13.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13.2与劳动人事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如和本制度有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13.3本制度经重庆荆江汽车半轴有限公司第二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一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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