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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假村章程

荟方园度假村章程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度假村正规化管理,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五方共同出资设立新乡荟方园度假村,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度假村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度假村名称:

新乡市荟方园度假村

    第二条度假村地址:

新乡市郎公庙永安林场

  第二章度假村经营范围

    第三条度假村经营范围:

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土地出租。

  第三章度假村注册资本

    第四条度假村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度假村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半数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度假村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度假村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货币人民币万元

  股东货币人民币万元

  股东货币人民币万元

股东货币人名币万元

股东货币人名币万元

    第六条度假村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度假村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度假村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度假村新增的注册资本;

    (7)度假村终止后,依法分得度假村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度假村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度假村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度假村的债务;

    (4)在度假村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度假村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度假村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度假村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度假村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度假村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经理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度假村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度假村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度假村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度假村合并、分立、变更度假村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度假村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选举的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执行经理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经理的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度假村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度假村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度假村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度假村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度假村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度假村合并、分立、变更度假村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度假村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度假村执行经理人选,根据执行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度假村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度假村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度假村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急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度假村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度假村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度假村设执行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执行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度假村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度假村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度假村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度假村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度假村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度假村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度假村设监事1人,由度假村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1年。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度假村财务;

    (2对执行经理行使度假村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度假村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经理的行为损害度假村的利益时,要求执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度假村执行董事、执行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度假村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度假村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度假村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度假村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度假村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度假村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度假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度假村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度假村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度假村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度假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度假村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度假村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度假村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度假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度假村登记,公告度假村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度假村根据需要或涉及度假村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度假村章程,修改后的度假村章程不得与现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度假村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度假村章程应送原度假村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度假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度假村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度假村登记事项以度假村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度假村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度假村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八份,度假村留存一份,股东各留存一份,监事会留存一份,并报度假村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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