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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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1、事故的几种致因理论
2、常用的安全管理术语
3、安全方针与安全管理体制(OHS方针与五大保证体系)
4、安全生产法规与制度
5、常用的安全管理方法(责任制、奖惩机制)
6、安全心理学常识
7、OHSMS运行中的有关事宜
提纲:
1、安全法规与制度
(1)法律法规获取、识别及更新管理程序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危险点、源的识别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安全措施管理程序
(2)目标管理==OHS管理方案
3、安全生产责任制==机构与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书
4、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程序==培训、意识与能力
5、群众监督==工会与行政的协商
6、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应急预案与响应
7、安全检查==绩效测量和监测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区别:
前者是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强调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保证企业员工的安全、健康和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后者是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强调为劳动者提供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保证,属于劳动者权益的范畴。
第一章 几种事故致因理论
一、海因里希提出的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他认为,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一连串的事件,按一定因果关系依次发生的结果。
他曾调查过75000件工伤事故,发现其中的98%是可以预防的。
在可预防的工伤事故中,人的不安全行为为主要原因的占89.8%,而以设备的、物质的不安全状态为主要原因的只占10.2%,且是由于人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
(这种理论有其时代的局限性)
遗传及社会环境
人
的
缺
点
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
故
伤
害
预防的对策是加强人员的培训教育,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姿态。
二、能量异常转移理论
该理论认为,事故是一种不正常的,或不希望的能量转移,各种形式的能量构成了伤害的直接原因。
另一个重要概念是:
在一定条件下,某种形式的能量是否产生人员伤害,除了与能量大小有关以外,还与人体接触能量的时间和频率、能量的集中程度、身体接触能量的部位等有关。
用其分析事故致因的基本方法是:
首先确认某个系统内的所有能量源;然后确定可能遭受该能量伤害的人员,伤害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控制该类能量或意外转移的方法。
预防的对策是通过控制能量或者控制能量的载体来预防伤害事故,防止能量异常转移的有效措施是对能量进行屏蔽。
该理论的不足之处:
由于意外能量的机械能(动能和势能)是造成工业伤害的主要能量形式,这就使得其虽有理论上的优越性,在实际应用上却存在困难。
高处作业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5米时,称之为一级高处作业,可能坠落的范围半径为2米;
2、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10米时,称之为二级高处作业,可能坠落的范围半径为3米;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30米时,称之为三级高处作业,可能坠落的范围半径为4米;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之为特级高处作业,可能坠落的范围半径为5米。
三、轨迹交叉论
这种理论认为,事故的发生不外乎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失误)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或故障)两大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即人、物两大系列时空运动的交叉点就是事故发生的的居。
预防对策就是设法从时空上避免人、物运行轨迹的交叉。
物的原因
致害物
起因物
不安全状态
接
管理缺陷
社会因素
事故
不安全行为
肇事人
受害人
触
人的原因
基础原因 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 事故经过
轨迹交叉理论反映了绝大多数事故的情况。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只有少量的事故仅仅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引起的,绝大多数的事故是与二者同时相关的。
如日本劳动省通过对50万起工伤事故调查发现,只有约4%的事故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无关,而只有约9%的事故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无关。
四、危险场理论
危险场是指危险源能够对人体造成轨迹的时间和空间的范围。
这种理论多用于研究诸如辐射、冲击波、毒物、粉尘、声波等危害的事故模式。
环境中存在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因素:
噪声、照明、色彩、振动。
噪声会引起操作者烦恼、消沉、易被激怒;照明不好,会使作业者对作业对象看不真切,容易产生视觉疲劳;振动引起视知觉的困难,影响平衡能力、跟踪能力、反应时间以及手眼协调能力;微气候、色彩等作业环境因素,若不符合人的生理心理,则影响人的情绪状态,进而影响工作效率,易出差错,造成工伤事故。
控制噪声的基本方法有:
(1)控制和消除噪声源;
(2)控制噪声传播和反射;(3)进行个体防护;(4)采取卫生保健措施,减少接触噪时间。
新建、改建企业噪声标准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
允许噪声dB(A)
8
85
4
88
2
91
1
94
最高不得超过115
微气候主要指:
空气的温度和湿度,空气流动的速度和热辐射。
这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气温。
推荐的至适温度(湿度为50%)
劳动强度和作业
温度
坐着从事脑力劳动(办公室、调度室)
20—23
坐着从事轻体力劳动(细小零件的分类)
19-20
站着从事轻体力劳动(车工、铣工)
17-18
站着从事重体力劳动
16-17
很重的体力劳动
15-16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有如下规定:
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平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电压范围
保护范围
1—10kv
5m
35—110kv
10m
154—330kv
15m
500kv
20m
在厂矿、城镇等人员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
各级电压导线边结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直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设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第二章 安全管理中常用到的术语
(包括OHSMS审核规范中的术语)
事故:
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或一系列非计划的(即意外的),可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财产损坏以及环境危害的事件。
根据事件产生的后果不同,可将事故分为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未遂事故等。
(“OHSMS审核规范”中规定为: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
危险:
是指造成事故的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条件。
危害: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危害辨识:
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风险:
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不符合: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或作业环境破坏的违背作业标准、惯例、程序、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安全:
它是与危险相对的概念,它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即预知危险和消除危险。
从广义上讲,安全是预知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里的存在的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并且为消除这些危险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和行动的总称;从生产的角度讲,安全所表征的是一种不发生死亡、伤害、职业病及设备财产损失的状况。
在一定意义上讲,安全就是防止灾害,消除最终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及各种损失发生的条件。
也可以认为:
安全是指人的身心免受外界因素危害的存在状态(或称健康状况)及其保障条件。
(“OHSMS审核规范”中规定为:
免遭不可接受的风险的伤害。
)
系统安全:
是指在系统使用期限内,应用安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分析并排除系统要素的缺陷及可能导致灾害的潜在危险,使系统在整个寿命周期内保持最佳安全状态。
职业安全健康:
影响作业场所内员工、外来人员和其它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事故隐患:
泛指系统中的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劳动安全卫生:
是指以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以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同义为职业安全卫生)
员工代表:
指工会代表,即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选的代表;或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协议,由员工自由选举出的代表。
员工的安全健康代表: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选举或指定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上代表员工利益的人。
动机:
是一种由需要所推动的达到一定行为动力。
激励:
就是激发人的动机,使人有一股内在的动力,朝着所期望的目标前进的心理活动过程。
注意:
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与集中,对象可以是外部世界的事物和现象,也可以是内心体验。
集中注意的对象是“注意的中心”,其余的对象处于“注意的边缘”。
第三章 安全生产方针与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建国初期的1952年,毛泽东主席针对当时存在不少企业存在劳动条件恶劣、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相当严重的状况,在劳动部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批示:
“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
根据毛泽东主席的这一批示,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这一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同时还规定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安全第一”的提法最早见于周恩为总理对安全工作的指示中。
1957年,周总理为中国民航题词:
“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
1979年,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一份工作文件中正式提出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
1987年1月26日,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大会决定正式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后来这个方针被写入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五中全会决议中,得到了全国和全国人民的认可。
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预防为主,控制施工风险;
强化监督,遵守法律法规;
以人为本,提高全员素质;
科学管理,实现持续改进。
“OHSMS审核规范”中明确要求:
(1)方针中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2)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3)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国务院1993年50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正式提出:
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这四个方面,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地位,在安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
但它们的目标是相同的,就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搞好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在这四个方面中,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和具体实行者,它应该独立承担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遵章守纪、有法必依的问题,是安全管理的核心。
行业管理是行业主管部门在本开展帮助、指导和监督等宏观管理工作。
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来看,行业管理的职能将逐步弱化,但有些行业性强的安全工作,仍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行业管理主要通过指令、规划、监督、服务等手段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工作的外部环境并促使企业实现自我约束机械。
国家监督是代表国家,以国家赋予的强制力量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它所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问题。
因此,国家监察是加强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群众监督一方面要代表职工利益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要支持配合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如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反映事故隐患情况,提出整改建议等),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有力保证。
我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作会。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工会是职工自己的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八十八条规定: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全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群众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监察的强制效力,但是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促进力量。
当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不力,从而使职工面临生产危险时,通过群众监督可与企业行政方进行协商,督促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加强管理,以消除隐患。
这四个方面,不能相互替代,而是一个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有机整体。
从我国的前的情况看,安全监督可分为三个层次:
(1)国家监督(或监察),即国家职业安全监督(或监察)。
这是国家授权专门的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各级经济、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安全法规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2)企业监督。
这是指企业经营者直接领导、指挥企业安技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各部门的安全状况和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3)群众监督。
这是指广大职工代表通过各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自己的组织,对企业各级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安全法规、改善劳动条件等情况进行的监督。
《工会法》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的第二十三条中规定: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规定: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会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4.4.3“协商与交流”中明确规定:
员工及其代表有权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并享有如下权利:
(1)参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定、实施和评审;
(2)参与影响作业场所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任何变化的讨论;(3)参与职业安全健康事务;(4)了解职业安全健康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
员工及其代表的参与和协商计划应形成文件,并通报相关方。
员工代表:
指工会代表,即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选的代表;或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协议,由员工自由选举出的代表。
员工的安全健康代表: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选举或指定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上代表员工利益的人。
公司体系文件中要求协商的内容应包括以下:
(1)OHS目标、计划、制定的制定评审;
(2)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措施;
(3)事故调查、处理;
(4)OHSMS运行信息;
(5)相关方的投诉和要求;
(6)法律法规的变化。
因为,协商与交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理解上要区别开来。
应树立这样一种意识:
各级工会组织是协商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部门是OHS信息交流的归口管理部门。
编制协商计划时应确定协商内容、协商对象、协商时间等,并要有相应的协商记录。
第四章 安全生产法规常识
(一)
安全生产法规:
就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坏,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法学中,制度是指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办事的规程,是与法规的规定、执行、遵守、监督待直接有关的法律制度。
法制是法规与制度的综合,它是统治阶段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规体系和根据这种法规体系建立的社会秩序。
法律:
广义的法律与法是同一概念,即指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专指具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照立法程序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
就是人们行为的准则。
法规与制度二者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制度必须以法规做保障主,否则制度就得不到遵守;法规需要一定的制度做基础,否则法规就难以实施。
因此,往往将法规和制度合称为“法制”。
安全生产制度:
即为了在生产过程中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财产损失而必须共同遵守的、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办事的规程。
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的整体构成了安全生产法制。
它同样也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内容。
对于企业来说,主要是守法的问题。
有关的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规定: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力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二、基本法
(一)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对于1979年的旧刑法做了许多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其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也有了较大的变化,增加的一些新的罪名:
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基它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非企业生产人中的伤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和采取安全描述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第
八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国务院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中,比较重要的和基础性的是“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
(1)三大规程是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共分总则、厂院、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和气瓶、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供水、生产辅助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附则等共11章89条。
该规程虽己制定使用了四十年,但对现今的安全生产工作仍有很强的指导性。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共分为总则、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施工现场、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机电设施和安装、拆除工程、防护用品、附则等共9章122条。
重点对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拆除工程等方面的预防坍塌、土方塌陷、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事故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前身是国务院于1956年颁布的《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规定共分为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附则共5章26条。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该规定,劳动部于1991年和1993年分别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统计问题解释》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该规定中的若干问题。
(二)五项规定
1963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中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它们构成了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规定以下企业各级领导人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中层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主要规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有计划地集中人力、财力、物力,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