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66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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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66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美国人甲和法国人乙夫妇久居日本,二人2015年来华投资经商。

工作的分歧导致两人在半后在中国协议离婚,为了离婚便利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与当事人无关的某国法律。

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籍

B、双方可以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

D、应适用日本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离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本案某国法律不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也不是一方国籍国法律,依第26条的规定,不能选择该法为适用的法律。

此时,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D正确。

2.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

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准。

本题属于法人营业所积极冲突问题,在甲公司多个营业所中,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是中国营业所,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3.2011年9月,美国人约克准备离开中国到日本工作,走之前将其位于中国青岛的一套房产卖给同事美国人马丁,但因为房款支付以及房屋过户手续办理等问题发生纠纷。

2012年6月,二者将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至中国青岛某法院,并且共同向法院表示本案纠纷希望适用美国法。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院在本案法律适用上哪个判断是正确的?

A、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美国法解决该房屋所有权纠纷

B、法院应适用原被告共同国籍国的美国法解决该房屋所有权纠纷

C、法院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中国法解决该房屋所有权纠纷

D、法院应同时适用中国法和美国法解决该房屋所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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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

C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4.甲国公民阿什拉被乙国沙特尔公司雇佣,沙特尔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阿什拉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中国、韩国、日本、中国的港澳台地区等进行产品的售后服务,后阿什拉因与沙特尔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

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因本案在中国审理,应适用中国法

B、因阿什拉是甲国人,应适用甲国法

C、因沙特尔公司是乙国公司,应适用乙国法

D、因沙特尔公司的主营业地在丙国,应适用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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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本题劳动者阿什拉工作的内容为巡回于中国、韩国、日本、中国的港澳台等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地难以确定,依该法第43条的规定,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的法律,即丙国法律。

只有D正确。

5.某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概括性地约定有关争议由“中国贸仲”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后双方因违约责任产生争议。

关于该争议的解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约责任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B、应认定合同已确定了仲裁机构

C、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而在任何情况下无效

D、如某国甲公司不服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的决定,向我国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我国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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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

B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2条,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违约责任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当然属于可仲裁范围,选项A错误;

《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中国贸仲”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常规简称,由此应当认定双方已确定了仲裁机构,故B项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据此,仲裁协议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并非当然

6.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的问题,各国的法律和实践存在明显差异。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令一方当事人及时出售将会腐烂的作为争议标的物的水果

C、仲裁机构不能自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D、仲裁庭应将一方当事人关于冻结另一方当事人银行账户的申请直接转交给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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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答案】:

C

【解析】: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72条,涉外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无权自行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而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故AB项错误、C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该法条“提交……法院裁定”的含义是法院有权自行决定保全还是拒绝保全,因此D项“直接转交法院处理”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故D项错误。

7.法国画家里奥来华采风期间租车自由行,因疏忽多付租车费1200元,在里奥要求返还时遭拒,于是里奥将车行诉诸中国某法院。

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  )

A、里奥和车行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B、里奥和车行可以选择与其纠纷无关的第三国法律

C、双方没有选择,也没有共同居所的,适用中国法律

D、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中对里奥有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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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AB符合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且可选择与纠纷无关的第三国法。

C符合规定,没有选择的,里奥是来华采风,其经常居所不在中国,此时应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的法律,即中国法律。

D为混淆项,没有这样的规定。

本题为选非题,答案是D。

8.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37题,单选)

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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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A项,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A项错误。

B项,根据该办法第9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B项正确。

C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

9.关于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法律没有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无效

C、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与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

D、一审法庭辩论开始,当事人就不能再协议变更其选择适用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2节>冲突规范的结构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意思自治原则。

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A错误,B正确。

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错误。

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D错。

10.英国人戴维斯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均有经常居所,他与中国大华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后双方产生争议,戴维斯发现网络上有出自大华公司对其不良的言论,认为大华公司侵犯了其人格权,关于人格权内容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美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美国处理区际冲突的法律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B、应适用美国的区际冲突规范

C、应适用英国法,因为戴维斯具有英国国籍

D、应适用与戴维斯人格权有最密切联系的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的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戴维斯在美国的新泽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均有经常居所,依该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A错误,D正确。

11.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

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39题。

单选)

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

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

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

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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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AB项,缔约国有义务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应依照承认与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但我国有两项保留:

第一,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公约。

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第二,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

对于针对非商事性争议所作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执行,我国不适用公约。

所以,B选项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而应该适用《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

12.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解决纠纷

B、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当事人在一审法庭判决作出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选项A错误;第7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B正确;第8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选项C错误;第8条第2款规定: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

13.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因担保合同纠纷诉至中国某市中院,中院受理本案后,需要向住所地在甲国的被告B公司送达文书,并在甲国调取本案相关的证据。

已知中国和甲国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海牙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和《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海牙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两个公约和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该中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该中院应当首先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B公司送达本案司法文书

B、B公司的监事在中国境内参加某会议,该中院可直接向其送达本案司法文书,若其拒绝签收,该中院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C、该中院有权直接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向甲国指定中央机关发出本案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的请求

D、该中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送达司法文书,所需译本应当由中国境内的翻译机构翻译,译文应当加盖翻译机构和该中院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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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B

【解析】:

除了公告途径只能作为兜底,域外送达的其他途径没有顺序要求,选项A错误;2015年最新《民诉法解释》第535条规定: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

14.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

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一36题,单选)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本题中,甲国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其收养条件和手续须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所以A正确,B错误。

C项,对于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甲国法。

所以,C错误。

D项,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

15.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

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1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A正确。

16.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A、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B、无法通过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可认定为不能查明

C、在仲裁时需要适用外国法,应由法院协助查明,仲裁机构无权查明

D、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3节>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A项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而不是协商解决。

B错误,该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只法律专家一个途径是不能认定不能

17.一对法国夫妇婚后移居西班牙,后来华工作。

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西班牙生活。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仅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B、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C、应适用中国法和西班牙法

D、因养父母为法国人,因此,应适用法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依《收养法》,适用我国法与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C正确。

18.中国诚至公司与美国凯迪凯特公司签订一份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美国法。

双方后因航空器维修问题发生争议。

凯迪凯特公司将诚至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美国法

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实体问题应适用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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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商事合同与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

C项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题中的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选择法律,当事人约定适用美国法,实体问题就应适用美国法,而诉讼时效问题也是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美国法。

19.《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2011年卷一38题,单选)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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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2节>冲突规范的类型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冲突规范的类型。

本题中的法条对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范围)给出了数个解决的办法(系属),所以不是单边冲突规范,A错误;加之并不要求同时满足,所以不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所以B错误。

本题法条结构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分为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和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两种,其区分标准是在准据法的选择上是否有优先顺序,本题中有选择顺序,所以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所以D正确,C错误。

20.“承风”号是中国货轮,“哈里”号是甲国货轮,两船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

“承风”号返回中国后,“哈里”号所有人在中国某海事法院对“承风”号所属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

依中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承风”号与“哈里”号相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

B、本案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C、两轮相碰赔偿之诉适用的乙国法律应由法院查明

D、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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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3节>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

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同国籍的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题中应为乙国法律,本题法律是不能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A错误。

B错误,本题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不是法院地法律。

C正确,D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本题适用的法律不是当事人选择的,应由法院查明乙国法律。

21.2011年8月12日,希腊阿昌格罗斯公司(以下称希腊公司)所属的“加百利”油轮在我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中国交通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称南海救助局)与希腊公司签订救助合同(合同约定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对“加百利”轮实施救助使该轮成功脱险。

后双方就救助费给付产生纠纷诉至广州海事法院,法院认为:

希腊公司与南海救助局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希腊公司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认定合同性质不属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而属于雇佣救助合同。

A、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认定本案合同性质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救助合同约定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B、若我国未加入《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法院不得适用该公约解决本案救助合同纠纷

C、若本案救助合同纠纷应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该公约应由法院查明

D、若本案救助合同纠纷应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若该公约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规定,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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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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