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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前财产公证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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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今社会,我国工业和城市化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更是飞速发展,随之我国婚姻制度也产生了巨大变化。

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社会价值观也有了很大改变,这些都对我国传统婚姻制度产生了巨大冲击。

而夫妻双方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加强了很多,越来越重视自我权利保护,这使得新婚姻法,尤其是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备受欢迎和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国民对夫妻婚前财产公证问题,以及探索现今婚姻法的状况与客观地研究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问题。

分析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现况,针对我国现存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所存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旨在通过研究分析来帮助新婚夫妻在婚前财产数目、价值、产权和范畴归属问题上的明确,以引起我国公民对婚前财产制度的重视并对此制度的发展优化提出建议。

关键词:

婚姻公证制度;婚姻关系;婚前财产

 

 

绪论

近年来,随着社会文化不断的变迁,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亦出现变革,国民的财产权益的保护得到了关注与重视,加上现今社会离婚率持续上涨,在这样的背景下,民众对自己财产权益的保护意识渐渐提高,也同时对婚姻上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婚姻关系破裂之后,夫妻之间容易产生各项财产纠纷,在保护夫妻双方法律范围内受保护的个人财产和处于婚姻家庭中弱势一方的利益上,节省法律维护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益上,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都具有强大的作用,也证明了法律在夫妻财产范围内依然能够发挥出效力,是一项完善的法律制度。

现时已有越来越多夫妻采取提早对双方资产办理约定并公证,为婚姻生活买个保障。

不仅仅是结婚的人士,在我们深入了解其制度特点后,加以分析,并且还有很多单身人士也是这样对于婚前财产的公示和婚后财产的分配都做了咨询和相关的安排,这在夫妻或者男女朋友看来这都是合理的,这也是保护各自权益的一种手段。

在很多人的思想里婚姻财产的公示是很有必要的,单从婚姻财产的公示上就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这种婚姻财产关系,这是促进婚姻关系和谐的催化剂并不是婚姻关系的障碍。

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十分有必要的,夫妻双方婚前对财产公证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权就比较明确,在未来离婚时就不存在纠纷,这样一来不仅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很好的维护,同时可以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但是在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起步较晚,很多方面都还不完善,所以我就选择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进行探讨,一方面可以加深我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同时我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意义。

我选择这个课题进行研究,在丰富我自己知识的同时,也能对社会作一点贡献,让更多的人了解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及现状,了解婚前财产公证有哪些优点,同时有什么弊端,所以我在学习整理了相关专家的理论后,也把我自己的想法提出来与大家分享。

1夫妻婚前财产公证概述

1.1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

“婚前财产公证指公证机构针对未婚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债务、权利等归属问题达成的协议所具有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给予证明的制度。

这说明财产公证制度包含着两方面,一是未婚夫妻的婚前财产公证,二是婚前夫妻财产约定,为已婚夫妻做公证。

因为婚前财产十分宽泛,所以做公证要完全获得配偶同意并得到对方的充分支持,否则无法顺利办理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主要用这两种方式:

一个是未婚夫妻婚前达成协议,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另一个是婚后且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达成协议。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夫妻双方提供以下资料:

财产公证协议书、双方产权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和其他资料。

1.2婚前财产公证的特点

1.自愿性。

婚前财产公证是基于婚前或婚后男女双方在达成共同约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协议行为,是否向公证机关申请全凭当事人意愿,且由双方自行决定和抉择,任何人不得胁迫当事人违背自主意见。

公证机关对当事人针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意愿不得干扰与阻拦,应尊重男女双方的权利。

在财产公证过程中给予一定的帮助,详细讲解办理公证所需的各项材料。

如果出现当事人更改婚前财产的行为,这需要做出理解和工作的支持。

如果夫妻双方在生活中想要改变婚前的财产决定或共同分享财产所有权这也是可以的,二者之间是不冲突的。

2.选择性。

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性,当事人可选择性对婚前财产范围进行公证。

针对婚前个人财产,我国共划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婚前男女双方各自积蓄归个人所有;二是婚前各自所购房产及家电家居,全属婚前个人财产;三是亲戚朋友送给自己的财产或者礼物这都是应当属于自己;四是如果夫妻出现某个人意外死亡,配偶继承财产以后如需要再婚,他所继承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这些婚前的财产公证都是自愿的,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部份公证或者全部公证,对于财产种类的选择这是当事人自主决择的,别人无权干涉,法律也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3.合法性。

婚前财产公证这是法律的行为,是受国家保护的。

这是结婚前,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所达成协议进行各自财产的公证,这是合法的也是公平公正的。

公证双方需要达到法定婚龄和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并且婚前财产的公证必须当事人自己亲身到埸申请办理,不允许他人代办。

还需要双方签署协议盖章也需要公证机关的盖章确认,这样才可以生成文书进行有效的权利使用。

2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2.1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产生与确立

实质上,婚姻的产生就是男女进行合作分工的需要,在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生产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财富也不断累积,于是就慢慢的开始出现了私有制,在这个过程中,男性为了能让他们的统治地位延续下去,为了能对私有财产进行持续的占有,而女性想要生存,就必须依靠男性的力量,男女互补的需求是婚姻诞生的前提,因此,婚姻在产生的时候就和利益、财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我国流传了几千年的“彩礼”习俗,就是婚姻与财产密切联系的最后证明。

但是,婚前财产公证最先起源于西方国家,这是因为西方国家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和我国的这种人情社会不同,这样就使得东西方人们的经济利益观念有很大的区别,西方人更看重经济利益,所以西方国家的婚前财产公证发展的相对的成熟,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学习,在我国,婚前财产公证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而兴起,刚开始的时候并不能被我国人民所接受,即使现在我国人民也依然没有接受这种制度,我国法律也没有对婚前财产公证作出法律规定,也正是因为这样,在我国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研讨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在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起步较晚,发展缓慢,因此,我国对这方面的认识与了解都还存在着很多不足,然而尽管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不是十全十美,依然有它自身的局限性,但研究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我们依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在婚姻纠纷中对财产问题的争议,同时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解放人们的思想观念,理性客观的对待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因此,确立婚前财产公证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确立主要是为了实际需要,现如今,我国离婚率逐年升高,而夫妻双方能私底下协商离婚的比例不高,多半是对财产的分配有争议,于是很多家庭选择诉讼离婚,但是法院在审理时,对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认定往往很难划分清楚,所以如果我国确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就可以解决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相关的民事活动;同时,公证形式是法定形式的一种,公证方式可以弥补意思自治带来的不足,我们明白意思自治真正实现的前提,是意思自治双方在智力和经济上都处于同层次上,只有这样,意思自治双方的约定才会公平合理,但在我国,由于受社会观念等因素影响,男性往往占据主动权,所以,我认为,确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着十分积极的现实作用。

婚前财产公证本身就是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尤其对于即将结婚的男女来讲,更是谈之色变,但我国公证法和司法部的《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的建立,新《婚姻法》的出台和最高院针对婚姻法上疑难问题的解答,婚前财产公证变得不再是什么新鲜事物。

婚前财产公证只是从法律角度出发,让男女双方真实表示意愿且达成协议的内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所做的书面约定具有法律保障,这一保障能有效解决财产纠纷。

不论婚前婚后,男女双方都要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亲自到公证机关进行申请才能为之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至此,我国法律才真正确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2.2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婚姻自由和思想开放,人们的生活水平将得到提高,而离婚率将继续上升,个人资产将增加,如汽车,房子,股票等将会增多,特别是结婚后,由于长期生活,消费等,明确夫妻财产所有权越来越困难,一旦出现离婚的情况对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争议是不可避免的。

婚前财产公证是否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与我国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总之,婚前财产公证普及化还需要很长一段路要走。

目前我国的夫妻分別财产制度实施为数不多,“据中国妇女报修订婚姻法民意调查发现,只有2.7%的城市居民及1.1%的农村居民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存在试探欲望。

可见大多数人认为选择共同财产制有利于巩固家庭关系,能牢固夫妻感情。

”[3]但是该制度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在双方婚姻终止时因共同财产制所带来的财产纠纷,对于双方未约定或已约定但是无效的情况下要求赔偿及主张个人财产所有权是具有一定困难的,所以,财产制度将是一直存在的问题。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3-2017年中国公证行业发展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中数据显示,2012年仅哈尔滨各区公证机关共办理公证事项84545件,其中婚前财产公证占比6%,达5062件之多,相比去年增长10%。

”[4]可见,现在社会的进步文化的普及,很多人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因此我们国家婚前财产公证的案例每年都在增加。

财产公证制度的功能与重要性也会被民众所体会到,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将会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我国法律制度中也将其纳为重要组成部分,财产关系本身就是复杂繁琐且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明智的选择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区分财产关系,将来我们需要花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探究研讨财产的关系。

因此,婚前财产的规定应该更加明确,这将减少因财产纠纷而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也便于适用法律依据来解决财产争议。

因此,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不可避免的,公证机关应摆脱传统思维的束缚,加强宣传,做好婚前财产公证工作,为社会利益服务,促进财产公证制度取得更好地发展。

3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认识

3.1婚前财产公证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

在我国,由于受到社会观念和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实际运用并不多,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6年,我国登记结婚的夫妻共有1142.82万对,同年登记离婚的夫妻为415.82万对,粗离婚率为3.02%,2015年,我国登记结婚的夫妻共有1224.71万对,登记离婚的夫妻共有384.14万对,粗离婚率为2.79%,而在2010年,结婚登记的夫妻共有1241万对,登记离婚的夫妻共有267.80万对,粗离婚率为2%。

可以从中看出,我国的离婚夫妻在逐年增加,如此高的离婚率背后,离婚诉讼案件肯定也随之增加,而这无疑加大了人民法院的办案量,占用了司法资源,所以,如果在我国普及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那么夫妻双方即便真的走到离婚的那一步,也可以减少纠纷,更能减少诉讼纠纷。

当然我们也要一分为二的看待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利有弊,并不是万能的。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婚前财产公证的运用所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无疑是利大于弊,所以应该普及这项制度,同时应该对这种制度予以法律明确。

3.2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

如何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学习了相关著作以及我自己加以思考后,我个人以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与夫妻财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使用等问题,如果进行公证,夫妻双方的感情就会因此埋下隐患,产生不信任的因素,但是只有进行了公证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正确看待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是从当事人层明来看;如果从国家层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所带来的好处是十分巨大的,节约公共资源,减少诉讼纠纷,所以我个人以为,应该加强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研究,以法律的形式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明文规定,引导公民进行婚前财产登记;从社会层明来看,应该对婚前财产公证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任何新生事物都会遇到来自旧事物的阻碍,但是时代在进步,人类也在进步,思想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还能促进社会和谐,因此我觉得应该转变社会风气,大胆接受新事物,加强引导,大力宣传推广,让人们都能普遍接受,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免婚前财产公证所带来的不利因素。

4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

4.1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传统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夫妇选择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明确财产权益归属。

改革开放前,我国经济发展落后,夫妻的个人财产很少,纵使婚姻破裂也是多源于感情问题,但近些年财产问题在夫妻婚姻生活中所占矛盾比重日渐上升,究其原因是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均家庭收入逐渐增涨。

最近几年,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财产公证群体中年轻男女要占大多数,一些夫妻比较理性,出于对婚姻生活的保护而自愿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划分男女双方的各自财产,以免婚后出现经济纠纷问题。

目前大城市婚前财产公证不再是件新鲜事。

近年来中国发达地区,特别是京、沪、广深等经济文化发达的城市,愈来愈多的人开始接受和已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总体来看,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发展相对较为缓慢,其中原因有很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1国民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认识较少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在我国农村和城市呈现两极分化的趋势,这些因素导致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并不能广泛的在我国应用,同时,我国有五千年的文化历史,这种历史文化也导致中国人的观念里很难接受婚前财产公证这样的公证制度,种种原因导致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困难重重。

国家与政府单位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宣传力度不足。

群众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了解不多,公证机关的对群众咨询情况也不多,多数都以父母替子女咨询,或者夫妻单方咨询,或让朋友委托咨询,但依然普遍存在问的多办的少的状况,主要原因就是公证机关要求财产公证必须要夫妻双方在自愿达成协议的基础上亲自申请办理,然而,虽然我国群众对婚前财产的了解较少,但人们接受的意愿较高。

4.1.2老年人、再婚人士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居多

老年人、再婚人群成为我国现今婚前财产公证人群的主体,其一是出于夕阳婚姻的保护,为减轻后代对父母再婚阻力,保护老年人安心度过晚年,老年人再婚婚前财产公证作用巨大;再者就是再婚人士因前次婚姻破裂多带来的经济纠纷而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希望再婚能以婚前财产公证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避免婚姻再度破裂所带来的财产纠纷。

4.1.3夫妻经济实力的差距成为是否办理财产公证的决定因素

这个因素的出现来源于家庭物质条件较好一方的亲朋好友,他们会认为家庭物质条件较差的一方是会有“占便宜”的想法,为了更好地维护了自己的名誉,消除婚姻生活的相关疑虑。

为了让婚姻关系更加顺利,双方感情更加和睦,让爱情中不掺杂铜臭味道,采取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双方权益范畴恰恰是最好的办法。

“在现实中,以“凤凰男”和“孔雀女”组合的例子并不算少数,而双方经济实力的差异决定了他们在婚前做出财产公证的主要因素。

4.1.4国外婚前财产公证发展概述

在我们国家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文献较少,所以在研究这一制度时,通常都会研究一些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专著。

学者林菊枝曾论及美国婚姻法规中的婚前协议,将其定义为当事人在婚前以协定或契约决定婚姻期间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然后根据美国的《欺诈预防法》认为,婚前契约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并且内容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婚前财产公证就是起源于欧洲的中世纪时期,所以西方国家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规定较为完善,内容以比较齐全,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4.1.5国内外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比较

上世纪9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才有了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比较,我国与他们主要是国情文化不同,我国社会讲究的是人情,而西方国家奉行的是利益至上原则,因此双方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接受程度是不同的;同时,西方国家的法律对婚前财产公证有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在西方国家被普遍接受,但是在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规定,更多的只是鼓励大家进行财产公证;在美国,目前至少有33个州通过成文法或判例法的形式承认了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且法律规定较为全面,而在我国,目前尚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发展落后于西方国家,但是,这种落后也不是绝对的,这让我们可以借鉴学习发达国家的发展成果,后发赶超。

4.1.6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在欧洲的中世纪时期,西方国家就已经开始实行夫妻婚姻契约,所以,西方国家在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相比我国而言,要更完善更成熟,但是后发赶超,由于我国起步较晚,就可以吸收西方国家发展的成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可以少走许多弯路。

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社会,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在借鉴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时,不能照搬照学;而从法律渊源来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现有的法律框架以大陆法系为基础,所以我国公证制度的法律定位应该满足于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所需要的效率和法律安全,将夫妻财产公证确立为必须公证事项,以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4.2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

当双方的财产进行区分公证以后,婚后各自管理自己的资产,这会减少很多为钱财而结婚的婚姻,也会减少社会的不良风气,从而减少法院办理离婚的工作。

“但是,我国传统社会认为“谈钱伤感情”,在这种观念驱使下,如人们刻意要求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就显得要他们在财产和爱情之间选择了财产,就显然在挑战人们的婚姻价值观念。

”[2]总体而言,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如下:

4.2.1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与传统观念相冲突

从中国传统思想观念角度来看,婚姻有史以来就被视为十分神圣和美好的,注重婚姻的品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同甘共苦,从安定社会、家庭和睦的角度考虑,“婚前财产公证”过于锱铢必较的清算方式给纯洁神圣的婚姻套上了物质的光环。

还未结婚就先考虑到离婚,对于我国传统国情来说是十分不吉利的事情。

结婚前就把离婚后怎么清算怎么分家考虑好,这对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一种亵渎。

生活中,非常多的情侣在婚前都认为做财产公证是有必要的,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双方对婚姻的自信心不足,更是对两人爱情的蔑视。

公证本身就是对感情的不信任。

这种现实很容易令双方的信任度大大减低和产生起疑念,同时打击其婚姻的信心。

不利双方感情发展,最终有机会令婚姻破裂和分手等情況出现。

当前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比例极度低,主要是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具有根深蒂固的宗法家族观念,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不利于夫妻情感,夫妻双方可能会互相留个心眼。

此外,资产较多的一方又会处于上风地位。

有的由于做婚前财产公证甚至闹得夫妻反面,感情破裂。

因此在大多数人眼中,认为我国的国情设立婚前财产公证是不合适的。

4.2.2对于无形财产的保护力度不足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无形财产的发展速度更快使其愈来愈重要,数量愈来愈多,所起的作用也渐渐变得重要。

财产不仅是有形的,很多也是无形的,目前的财产公证很多都局限在有形的财产上,无形财产的关注度太低,制度也不明确这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要尽可能的避免造成双方利益上的不公平,而婚前的财产证明可以在该基础之上对夫妻二人所有财产权进行保护,只是被保护的对象及范围是很有局限性的。

在这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时代,人们的无形财产渐渐变得重要。

可是我国的公证存在一个局限性的问题,现时的财产公证只限于有形财产,对于逐渐重要的无形财产现时还缺乏有效的法律途径和法律监督。

这个情况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的利益出现不公平现象。

为了促进健康的婚姻制度得以持续发展,这就需要立法上的制定从而弥补这漏洞。

4.2.3利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不完善侵害他人的权益

从法律角度看,目前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条文并不够完善。

首先在进行公证时,没有第三方追查和跟踪调查取证的方法。

提供的相关材料在很大的程度上具有当事人的主观性。

导致夫妻二人对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感到担忧。

更有甚者如若因为躲避债务而申请的财产公证,便会侵犯债权人应有的权益,打法律的擦边球。

4.2.4破坏夫妻双方绝对信任和感情

从某种程度而言,在婚前办理财产公证会使夫妻间的感情受到损害。

不管是爱情还是婚姻,都需要双方以互相信任为基础。

能从恋爱直到步入婚姻的殿堂,对每一对情侣来说都十分不易。

单纯的因为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划清夫妻间财务上的界限,这对夫妻间的感情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伤害。

就算婚前做了财产公证起到了保护婚姻的目的,但是也在无形间对双方培育已久的感情留下了不可磨灭的伤疤。

所以到现在还有大部分人对它是持有抵触心理。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首先就是对自身婚姻有所顾虑缺乏信心,如果真的心有疑虑,就算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也不会让这种疑虑打消,更有可能在本身就有疑虑的基础上让对方感觉自己没有丝毫信任感和安全感。

这种信任感和安全感的缺失会成为日后婚姻不稳定的导火索。

也许人们会觉得说无论如何这都是以防万一,可是既然是万一又何须冒着可能伤害对方感情的风险将其摆上台面,这如何能不让提出方对双方感情和受信任程度持怀疑态度,而这种不被信任的想法一旦扎根,就有可能在日后的生活中生根发芽。

4.2.5婚前财产公证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婚前的财产公证由于其没有明确的截止年限,所以有可能在均衡夫妻利益时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例如新人在婚前将房产公证为男方拥有,数年后双方孕有子女但尚未成年的情况下,夫妻二人感情受挫爱情破裂,男方抛妻弃子却可以获得房产而女方和子女将一无所获,那么女方和子女的境遇将会如履薄冰,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不公平的情形出现。

4.3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利因素分析

从有利的角度而言,不少人认为办理夫妻婚前财产公证是一个理智和负责任的做法。

现在社会的普遍情况是离婚率十分高,因婚姻财产所引发的财产纠纷渐渐增多。

婚前做出财产公证这有利于双方财产的区分和处理,双方的产权明确以后更加有利于以后的生活和谐。

在能够调节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对夫妻双方形成一种约束。

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有利因素:

4.3.1婚前财产公证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夫妻对婚姻负责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社会带给了人们更多的挑战和诱惑,然而当面临选择与诱惑时,不是所有人都能控制好自己,很多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并没有对这些挑战和诱惑做好充分的准备,在他们眼中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没必要的。

然而并非如此,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的在物质上限制夫妻双方对婚姻的责任感。

能起到降低离婚率的作用。

4.3.2减轻社会运行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婚姻存在不稳定性最容易伤害到感情或者说万一离婚以后最难处理的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当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做了财产公证以后那么二者的离婚手续办理会比较顺利,甚至可以和平处理婚姻的问题,这都是他们的权利和选择。

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判定财产的归属权,从而降低了各部门对夫妻财产利益的调查、取证、执行、判断等等,在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的同时也提升了司法效率。

在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婚前做了个人财产公证,那么就会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无需到法院起诉,不会为双方区分财产归属产生纠纷,避免了律师接手案件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对财产的归属问题调查取证。

结婚之前做好财产公证这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可以减少家庭纠纷,社会更加稳定人们的幸福感也会增强。

在现实中有一个活生生例子,有一对夫妻在婚后感情出现危机,女方提出离婚。

有一天,趁男方不在家时,女方把嫁妆物品连同男方购买的家具和电器等贵重物品全部带走。

男方回家发现后,多次与女方家交涉,均遭到拒绝。

事后,男方拿着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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