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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防突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

通风防突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一一

 

目录

第一章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3

第一节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3

第二章通风防突部安全生产责任制6

第一节通风防突部安全生产责任制6

第二节通风防突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7

第三节通风防突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0

第四节通风防突部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2

第五节防突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3

第六节材料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4

第三章通风队安全生产责任制16

第一节通风队安全生产责任制16

第二节通风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7

第三节通风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0

第四节通风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2

第五节监控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4

第六节通风调度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25

第七节通风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6

第八节瓦斯检查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8

第九节通风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9

第十节通风设施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31

第十一节通风密闭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33

第十二节安全监测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35

第十三节安全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7

第十四节瓦斯检查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9

第十五节测风工安全生产责任制41

第十六节测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43

第十七节通风设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44

第十八节洒水灭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46

第十九节风筒工安全生产责任制47

第二十节通风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49

第二十一节风门管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0

第二十二节密闭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1

第二十三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发放)安全生产责任制52

第二十四节瓦斯断电仪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4

第二十五节放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55

第二十六节通讯工安全生产责任制57

第二十七节通风队核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58

第四章抽放队安全生产责任制58

第一节抽放队安全生产责任制58

第二节抽放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9

第三节抽放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62

第四节抽放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4

第五节防突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6

第六节注浆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8

第七节通风队核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9

第八节防突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70

第九节瓦斯抽放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72

第十节钻探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73

第十一节注浆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76

第十二节管路工安全生产责任制78

第十三节注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80

第十四节瓦斯钻探工安全生产责任制81

第十五节瓦斯抽放泵站司机、瓦斯抽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83

第一章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

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经过依法培训、取得安全任职资格。

通风副总应尽心尽力,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3条总工程师必须加强对分管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4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煤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

第5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6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7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应组织编制“一通三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8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第9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应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0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应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通风副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

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2条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3条反风演习时,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通风副总工程师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5条通风副总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通风副总工程师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通风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煤矿的生产过程中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通风副总工程师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通风副总工程师也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由通风副总工程师带队的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在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经过通风副总工程师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分管的“一通三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7条在指挥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负演习时有失误,通风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章通风防突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通风防突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防突部是煤矿“一通三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主要部门,是煤矿“一通三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单位。

在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做好“一通三防”各项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编制风量分配计划、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及时填绘通风系统图、瓦斯地质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第2条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一通三防”报表。

第3条收集“一通三防”技术资料,并分析总结,积累“一通三防”技术经验。

第4条加强通风系统网络管理,合理进行风量分配,严格坚持执行测风制度,确保矿井通风良好,杜绝各种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老塘风、扩散风、循环风。

第5条加强“一通三防”设施管理,及时安排人员设置栅栏、风门、风墙、防尘水幕、防突反向风门等“一通三防”设施。

第6条加强瓦斯管理,制定局部瓦斯积聚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严格督促瓦斯检查制度的执行,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假检及空班漏检,确因瓦检员配备不足时,必须及时报告矿有关领导。

第7条对全矿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防突等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认真搞好事故的预防工作。

第8条严格对“一通三防”工作的督促管理,坚持勤检查、勤总结,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矿长及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并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9条坚持“四位一体”防突综合措施,制定合理、可靠的防突措施、方案,积极做好预测预报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提供可靠的依据,当好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参谋。

第10条认真组织瓦检员、防突员、通防工等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第11条随时对矿井“一通三防”系统、设施、设备、仪器、仪表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仪器、仪表必须完好准确,并定期送指定部门校检。

第二节通风防突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防突部部长是煤矿“一通三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一通三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通风防突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工作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按时组织部室人员进行学习,开展部室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一通三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一通三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各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要求。

第14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7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21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2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4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防突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防突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一通三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防突部部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O条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风防突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组织制定本制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风防突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风防突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风防突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风防突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风防突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风防突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风防突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工作,通风防突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防突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发现或得知各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防突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煤矿所用的“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风防突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通风防突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防突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防突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风防突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通风防突部副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防突部副部长应协助通风防突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通风防突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通风防突部部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4条通风防突部部长未在岗位时,通风防突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5条及时向通风防突部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防突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防突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一通三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0条对分工范围内的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1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一通三防”各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通风防突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在通风防突部副部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风防突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防突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通风防突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风防突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通风防突部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防突部技术员应协助通风防突部部长、副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通风防突部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规程、规范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指示、规定。

加强自身学习和素质提高,熟悉矿井通风安全技术知识,了解矿井采掘部署情况。

第2条服从领导安排,爱岗敬业。

负责通风技术管理工作,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经济、合理运转。

负责编制日常通风调整、瓦斯治理、瓦斯监测、瓦斯抽采、打钻、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等通风安全措施,收集整理通风技术资料,填报通风报表,提供合理安全可靠的通风技术,为采掘生产服务,为作业场所提供安全良好的通风环境,保障作业环境本质安全。

第3条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并监督执行。

参加编制通风月、季检修计划,及材料配件计划,负责通风安全设施的检查。

第4条协助领导参与矿井灾害事故的抢救工作,对通风瓦斯事故调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及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5条参加安全检查,经常了解矿井采掘接替和部署情况,及时完善通风系统。

积极整改通风瓦斯安全隐患,减少和排除安全隐患存在的时间和空间、影响生产的时间和制约生产的因素。

负责直接对矿井通风安全隐患的现场指挥\处理。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解决作业场所和系统存在的技术和安全问题。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三大规程”的行为,有权给予处罚和提出处理建议;对事故隐患及时编制处理措施,负责落实技术整改措施。

第7条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利用科技促进通风优化、瓦斯、设施、通风参数远程监控、抽采瓦斯安全运用。

第8条搞好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工作,确保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对各特殊工种培训报表,严格按上级规定要求上报并做好台帐。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防突部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防突部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串联通风措施的编制中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风防突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风防突部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3条在通风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防突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风防突部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防突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防突员要熟悉掌握煤矿三大规程有关规定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熟悉工作面的钻孔设计技术参数,熟练正确的操作仪器。

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参数的测试和效果检验,数据要求准确、可靠,并认真填写记录。

第2条根据现场施工和实际测试情况,认真填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和效果检验单,经防突科长和总工程师签字后报有关单位。

第3条负责对各种突出参数仪的保养管理工作。

第4条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熟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和避灾路线。

 第5条积极参加各种技术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6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本矿的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防突效果检验工负有直接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交上级处理。

 

(一)不能掌握防突设计和正规操作程序的。

 

(二)无故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的。

 (三)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四)不持证上岗的。

第六节材料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材料管理员是分工范围内材料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材料管理员要掌握部室所用物资、设备、材料的质量标准及管理要求和煤矿安全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材料管理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材料管理小组开展好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

第2条积极配合部长开展工作,搞好分工范围内的材料管理工作。

第3条积极配合部长严把材料计划审批关,确保材料计划符合生产需求和有关考核规定。

第4条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到货设备、材料和维修设备、周转材料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5条掌握国家公布的淘汰电器设备目录和有关资料,对淘汰设备、无修复利用价值的设备,会同有关人员共同鉴定,及时上报。

第6条加强周转性材料管理,积极开展调配工作,使周转性材料使用优化合理。

第7条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单位设备及材料的使用情况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8条准确的提供材料核算的有关数据,努力提高我部室经济效益。

第9条努力学习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材料管理水平。

第10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部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11条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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