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调整怎么调对施工方有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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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调整怎么调对施工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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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调整怎么调对施工方有利

  篇一: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设计变更及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建材价格上涨可调整合同价款

  自20XX年7月至20XX年7月建材价格特别是钢材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其它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价格也出现了上涨的情况。

建材价格异常波动,超出了全社会的合理判断,许多工程项目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达到了合同总造价的三分之一,建筑企业面临巨额损失的风险。

那么如何处理建材异动引发的法律纠纷?

成为建筑行业和法律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我公司亦是如此。

现提出此七项议题供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在进行此项工作时,作法律咨询参考。

  一、建筑材料、人工费价格异常变动,对于固定价格的建筑材料施工合同是否可以调整材料价格?

  解答:

如因价格异动造成合同难以履行,那么如果业主仍要求施工企业执行原固定价格,就构成了显失公平,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可以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原固定价格。

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如JcT、Ice、FIDIc中均有价格调整条款,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也有价格调整条款,而在实践中,建设单位出于控制投资、节约管理成本等原因,大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加大了施工企业的风险,也成为了价格异动导致法律纠纷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原固定价格进行调整。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

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原则。

从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对于类似问题法院也均给予了合理调整。

  二、建筑材料、人工费的变动达到什么幅度能够视为异常变动?

价格变动达到异常的,对原合同中的固定价格应当如何调整?

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指导意见能否作为裁判依据?

  解答:

可以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内容,对于材料价格异动,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

《价格法》中规定了三种价格形式,市场价是否显示公平只能看国家指导价,而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国家指导价来衡量是否显失公平。

将价格变动达到±10%作为价格异动的标准比较适宜,可以考虑超过±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10%以内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认定价格异常变动和调查方法均应以施工企业不亏损或实现微利为考量标准,让整个建筑企业都因为价格异常变动导致收入低于成本显然是不适合的。

指导意见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可以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判断标准。

  三、若施工企业已经在中标价里计取了风险费,施工企业能否以材料价格

  被动超出了招投标时可以预见的风险范围而主张建设单位予以补偿?

解答:

即使施工企业中标里计取了风险费,但如果风险费不足以达到价格异动幅度,仍然可以调整固定价格。

1999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固定价格合同也规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因此对于超出合同风险范围的仍应当进行补偿。

对于计提的风险金应当计算是否达到价格上涨的幅度,如果大体相当就不调整,如果达不到价格上涨幅度仍然可以调整。

固定价格合同即便计取风险费也是有限和可预见的,不能解决材料人工价格异动问题,因此仍应当进行调整。

  四、若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施工企业还能否主张调整材料价格?

  解答:

关键要看支付的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化解价格异动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若不能满足仍应当调整。

按照行业交易习惯预付款一般应达到工程总价的25%,若达到这个比例应认定风险责任已经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主张价格调整,一般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

否则就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应当相应调整材料价格。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60%以上;10%预付款显然不能解决防止材料价格异动的问题,施工企业需要投入10%至20%的自有资金作为生产流动资金才能维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预付款比例大小都没有实际解决施工企业资金问题,因此即使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在价格异动时施工企业仍可以要求调整固定价格。

  五、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上涨不得调整,该约定的效力如何?

解答:

是否签订这样的条款并不影响情事变更的适用,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间行使撤销权。

如果施工企业未按期行使撤销权,则价格异动时不能调整固定价格。

  六、若施工企业履行合同将造成更大的损失,施工企业可否运用公平原则,停止施工,并要求解除施工合同?

如果施工企业存在违约事由的情况下还能否主张固定价格调整?

  解答:

施工企业若选择牺牲履约保证金的责任,则可操作性较强。

可以行使先不履行抗辩权,停止施工,同时与建设单位协商,但法院不宜将双方协商期间认定为工期延误期间。

若施工企业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但并非价格异动的全部损失都是因为工期延误造成的,则施工企业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调整价格。

如果让施工企业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则有失公平。

  七、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处理建筑行业出现的价格异动问题?

  解答:

价格异动应当属于可变更、撤销的情形,其依据是继续按照原固定价格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对于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要看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等情形来处理,如依据《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

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

”但是一般不应当依据《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情事变更原则进行处理,也不宜直接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情事变更的法理基础就是合同的实质公正和实质正义,价格异动应当适用情事变更而非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缔约时的不公平,而情事变更更是缔约时公平,履行后出现不公平是结果而非原因。

情事变更须履行再交涉义务,一方必须

  书面通知对方,情事变更不受除权期间的影响,但是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呈:

公司领导

  公司总部有关部门、各二级单位和项目部

  公司总法律顾问:

刘元贺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篇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利于施工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

  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书。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建设单位:

  2、工程名称:

  3、工程地点:

  4、建筑面积:

  5、工程施工、规划批准文件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

  2、承包内容:

  3、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施工机械及工具、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及劳动保护用品。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发出的正式开工通知之日起计算工期。

  2、竣工日期:

以发包人土建工程施工完成后日内完成,由

  土建工程施工原因致使承包人不能按时施工的,工期顺延。

  3、提前进场: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在开工令发出之日前提供

  进场,为施工做好准备。

  4、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顺延工期。

顺延期限,

  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1)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2)因发包人变更施工图纸、调整施工时间、资料不齐全等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时施工的;

  (3)因工程项目其他单位施工工序未按时完成,致使承包人无法按时进行下游施工工序的;

  (4)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超过八小时以上的。

  5、节假日、雨天(行政部门指定停工等不可抗拒除外)不作工期顺延。

  6、其余:

按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执行。

  四、工程计价及结算

  1、具体按发包人与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专用条款》约定方式计价和结算。

包括:

  

(1)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

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按经发包人及监理签字且盖章确认的竣工图纸及相关签证等资料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2)计价依据及执行标准:

  20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20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20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

  20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

  20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20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0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桂建标字[20XX]21号文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桂建管[20XX]37号《关于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费计算规定的通知》桂标字[20XX]7号文《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

  桂造价[20XX]15文《关于调整20XX部分机械台班参考基价的通知》等。

  (3)工程开始施工时,政府及相关部门未颁布新的计价定额及计价文件时,则按以上各计价定额及计价文件计算该单位工程的预结算造价;若工程已施工时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布新的计价定额及计价文件,则按新的计价定额及计价文件计算该单位工程的预结算造价。

各专业工程施工期间,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相关计价文件时,均按所颁发的相关文件进行调整及结算。

  (4)在计算本项目工程预结算造价时,各工程取费存在费率区间值时,均按上限值进行计取;工程检验试验费均按桂标字[20XX]7号文中相关费率进行结算,其中水电系统联动检测费不含在以上工程检验试验费中,均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价格按各单位工程施工期间《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算术平均价进行计取。

无信息价的由发、承包人双方市场询价后确定采购单价。

  (6)成品保护费按实际发生办理签证结算。

  (7)本项目工程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2%计算风险包干费用,并列入竣工结算造价中。

  2、除工程总价税后下浮15%作为发包人管理费外,承包人所应得工程款按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规定执行结算取费,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任何服务费。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工程款结算,前述管理费按承包人每次收

  款的比例支付(下浮部分税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本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劳务费、机械材料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负责代扣代缴,持相应缴费凭证在承包人工程款结算时扣除(承包人保留相应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4、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图纸变更及签证,没有特别约定的,则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执行。

  五、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月25日按进度向发包人或监理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

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工程量报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逾期不予确认或核实无果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该工程量报表,并按承包人所报工程量作为进度款拨付依据。

  六、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总造价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元),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实际工程量结算为准。

  2、预付款(进场费):

按上述工程预算总造价的2%计算,于开工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3、进度款:

  

(1)承包人工程施工至第三个月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确认前三个月已完工工程量后,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进度款;以后每月按当月已完工工程量的85%支付进度款。

前述款项在发包人确认或视同确认后5日内付清给承包人。

  

(2)单栋工程:

单栋工程主体完成后,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于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按已完成单栋工程量的85%结算支付给承包人;单栋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按已完成单栋工程量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给承包人。

  (3)全部工程:

全部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于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全部工程款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4、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之后在  

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承包人指定账户。

  5、履约金

  

(1)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大写)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于签订本协议的10个工作日内汇入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2)发包人承诺自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满150日,将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退还予承包人,(不计任何利息),逾期按月息5%支付违约金。

  6、工程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发包人履行付款义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资料并按规定办理完毕竣工各项手续后,承包人同时将工程款全额发票开具给发包人。

  七、质量标准

  1、本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

各项施工预埋材料、安装材料等必须抽检、送检合格,质量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图纸要求。

  2、承包人进场后按发包人要求按图纸施工,若质量、文明施工达不到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发包人下达的工作指令、进度带节点要求,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等,在没有得到发包人管理人员指示下,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否则所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按图施工,各分项工程必须根据图纸,设计要求,按国家施工规范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成品偏差必须控制在相应质量等级的偏差范围内,经承包人自检超出规范规定内的必须及时整改,整改

  篇三:

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现行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1999年12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与之配套的计价模式是定额计价。

20XX年7月1日起苏州市建设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现行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等专用条款的不适应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⒈固定单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风险范围包括:

  ⑴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范围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

  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⒉固定总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但工期在一年以内,或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范围,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果包干范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风险范围包括:

  ⑴按包干范围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包干风险费用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按合同价的3%~8%计取;

  ⑵不计包干风险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计取了包干风险费用,不宜调整,未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⒊可调价格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确实需

  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调整因素:

  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⑷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⑸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二)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⒈施工配合费:

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2%~5%计取,具体百分比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⒉工程按质论价:

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垂虹杯、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国家优质奖等优质工程时,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根据省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约定的,按招标文件约定。

  ⒊工期奖: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工期奖的计取方法,计算工期提前天数时,应以合同工期为准。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按文件规定”或“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调整范围:

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

工程量调整方法:

  ⒈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⒉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⒊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

  目计价表。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

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在±15%以内(含15%),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⑵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②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

  ⒉因材料价格的变化调整材料单价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少数高价材料涨跌幅度可适当降低),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超过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⒊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

  为方便计算,不对所有清单项目中的预算工资单价进行调整,而是只增加一项总人工费补差,并按中标价中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计算随人工费增加而增加的管理费和利润。

  ⑴工日数的确定: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

⑵预算工资单价价差按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减去调整前的预算工资单价。

  ⒋因项目特征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

  ⑵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

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

  ⑶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⑷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

  ⑸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规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

  ⒌暂定价的调整

  ⑴暂定材料价格,结算价按实际价调整。

  ⑵暂定项目费用,结算时能参照计价表的,按计价表计价后调整,不能参照计价表的,按实际费用调整。

  (三)措施费的调整

  措施费的调整范围:

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期改变等。

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变更:

脚手、模板、支撑等工程量应随清单项目中的砌筑、砼(钢筋砼)等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单价按中标价中的价格,新增的措施项目单价确定同新增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

  ⒉因施工条件改变:

承包人因施工条件的改变(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⑴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

  ⑵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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