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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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汇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用品。
2、2m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二、安全生产“十个不准”
1、不准穿拖鞋和赤膊上班。
2、不准高空坠物。
3、不准在吊篮内乘人。
4、不准坐扶手栏杆和卧睡在脚手架上。
5、不准酒后上班。
6、不准玩火、烤火和打闹嘻玩。
7、不准赌力、赌食。
8、不准在同一垂直面上操作。
9、不准带小孩进入现场。
10、不准随便进入建设单位的车间、仓库、办公室等重要场所。
三、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装置。
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8、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必须有防护设施。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设警戒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健全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制度:
1、项目部应在每月5日、20日组织由项目经理带队,安全员及各工长、劳务(专业)分包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班组长)等人员参加的定期安全大检查。
检查内容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公司的相关标准制度进行,并对照安全技术措施提出的具体要求检查。
凡不符合规定的和存在隐患的问题,均应进行登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解决,并对实际整改情况进行登记,同时落实做好复查工作。
2、具体的检查内容包括:
“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塔机、人货电梯、木工、钢筋机具及搅拌机等机械防护,临时用电、配电箱及用电设备,模板工程,基坑支护,脚手架和平台,消防管理,施工现场工人实际操作状况,施工现场创卫管理工作,环境保护等。
3、做好季节性的施工安全检查,如冬、雨季安全检查;节假日加班及节假日前后的安全生产检查。
4、专、兼职安全员及安全监督员,应做好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也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5、劳务(专业)分包公司应定期开展由项目施工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检查工作。
各施工操作班组同时应做好自己班前、班后岗位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安全教育制度
为使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1、对新进场工人和变换工种的职工,必须接受公司15学时、项目部15学时、班组20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
公司组织职工学习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方针政策,以及当前安全生产的情况等(附安全教育内容);
项目部组织职工学习《项目部管理办法》中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危险源的分布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防火、防毒等知识;班组教育职工学习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自身防护要求、伤亡事故发生时要如实汇报及时上报等。
2、三级教育结束后对职工进行命题安全生产测试,成绩合格后再上岗。
对考试卷进行归档。
3、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项目部应开展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通过悬挂六牌二图、书写安全口号、张挂宣传画、采用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并应进行适时安全教育,如季节性安全教育、节假日加班加点职工的安全教育、突击赶任务情况的安全教育。
六、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为贯彻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工伤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及《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条例及规定,完善企业工伤事故管理,消除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报告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安全员、班长、工长、项目经理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应根据情况逐级上报,或直接向公司、经理报告,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轻伤除外),均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发生死亡事故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处理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慌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七、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根据工程特点,结合施工实际情况,对分项工程都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是健全安全管理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的重要内容。
目的是使参与各项施工的人员熟悉和了解施工安全的要求,通过管理达到规范施工,以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2、整个施工过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特殊和隐蔽工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各项工程都应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内容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等规定执行。
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危险源布置情况等环境保护应执行措施等,即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
各工种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
非固定场所的工种可按每一部(分项)工程或定期进行交底。
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再上岗。
4、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向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负责人进行交底。
特殊工种要求交到每一个作业人员(包括各种中小型机械操作人员)。
各施工负责人、安全监管员负责监督实施。
总包对分包单位需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防护设施交接、安全管理协议签订。
5、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一式三份),双方履行签字手续,格式符合要求,列入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八、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业务能力,搞好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此制度。
1、开会时间:
每周星期六上午9:
00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碰到与其它会议冲突顺后一天。
2、参加人员:
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劳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班组长。
3、会议内容:
(1)组织学习国家、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传达落实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文件、新精神,并落实各项针对措施。
(2)通报总结本周安全生产情况,沟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下周安全生产工作,指出项目安全生产中突出的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3)交流安全管理经验,商讨专业技术知识,总结安全生产的教训,引以为戒,提高认识。
4、纪律:
安全工作会议原则不允许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必须提前请假。
无故不到者,罚款50元/人。
九、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各级动力设备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公司和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电工在动力设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2、各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备、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3、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4、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工后,由动力设备部门会同安全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5、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
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6、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入厂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7、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限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的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
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十、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
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或停产5d以内者;
2)大事故:
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1001~2000元或停产10d以内者;
3)重大事故:
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超过2000元或停产10d以上者。
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至恢复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确定。
塔式起重机发生倾翻、摔臂、脱轨、塔帽脱落、轿厢坠落、压路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发生倾翻、井架倒塌等事故,不论损失大小,均属重大事故。
机动车辆在场外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除由交通监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还应按车辆损坏程度作为机械事故处理。
2.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权限:
1)一般事故工程队(厂、站)查处后将结果报公司(处)备案;
2)大事故由公司(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局备案;
3)重大事故由公司(处)调查处理,写出机械设备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局审批,并报建委备案。
4)发生重大事故应在事发后4h内向局主管部门作概要汇报。
十一、施工现场焊割"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陕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