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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做出纳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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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做出纳,公司收到美元以后要做那些处理?

收国内客户的美元和国外客户的美元的处理上有区别吗?

  实务解答:

一,企业如果有外币现金的收付业务,应该设立外币现金日记账,按收到当天的外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价(一般是同时标注价值,例如收到100美元,当天的折算率是7.9,那在日记账上的记录是:

100美元,790元人民币);月底再根据汇率的变动,对相应的人民币计价的变动部分计入财务费用中的汇兑损益中即可;

  二,这里收国内,国外客户的外币现金的处理均是一样的。

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

 问题:

初在外企做出纳,想知道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都有哪些呢?

  解答: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A、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

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

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B、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a、汇付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

付款人(汇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

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

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b、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

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C、银行保证函银行保证函(banker'sletterofguarantee),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D、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

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

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a、信用证与汇付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

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

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

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b、信用证与托收结合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

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

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c、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

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

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在汇兑结算方式下怎样办理退汇

问题:

汇兑结算方式下怎样办理退汇?

  实务解答:

汇款人因故对汇出的款项要求退汇,如果汇款是直接汇给收款单位的存款账户入账的,退汇由汇出单位自行联系,银行不予介入。

如果汇款不是直接汇往收款单位存款账户入账的,由汇款单位备公函或持本人身份证件连同原信、电汇凭证回单交汇出行申请退汇,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实汇款确未解付,方可办理退汇;如果汇入银行接到退汇通知前汇款已经解付收款人账户或被支取,则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款手续。

如果汇款被收款单位拒绝接受的,由汇入银行立即办理退汇。

  汇款超过两个月,收款人尚未来汇入银行办理取款手续或在规定期限内汇入银行已寄出通知但由于收款人地址迁移或其他原因致使该笔汇款无人受领时,汇入银行主动办理退汇。

汇款单位收到汇出银行寄发的注有“汇款退回已代进账”字样的退汇通知书第四联(适用于汇款人申请退汇)或者由汇入银行加盖“退汇”字样,汇出银行加盖“转讫”章的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适用于银行主动退汇)后,即表明汇款已退回本单位账户。

  财务部门即可据此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则与汇出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会计分录相反。

哪种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问题:

哪种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解答: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什么是结汇

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

结汇有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形式。

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数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目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强制结汇制,部分企业经批准实行限额结汇制;对境内居民个人实行意愿结汇制。

外币账户的银行日记账如何登记

问题:

外币帐户的银行日记帐如何登记?

比如,2006年11月12日收到288欧元,日记帐上是以EUR288登记,还是登记人民币(按收到当日欧元兑换成人民币的汇率折算)?

  实务解答:

记2006年11月12日。

外汇账户有哪些种类

问题:

外汇账户都有哪些种类?

  实务解答:

外汇账户分为往来账户、投资账户和专用账户三种。

往来账户主要用于一般的资金收付和头寸拨转,往来账户分计息和不计息两种。

投资账户为生息账户,利息按一定期限自动转为本金。

专用账户是为特定用途开立的账户。

外贸过程中的银行费用如何核算

问题:

外贸过程中的银行费用如何核算?

  实务解答:

  一、信用证

  1、出口议付(指常见的开证行以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的情况):

通知行费用:

国内银行除了中行,其他银行基本不收。

中行信用证每笔200元,修改150元/笔。

外资银行不一定,每家银行都有自己的规定,一般都不止200元。

  国内行(议付行)的费用:

手续费一般是千分之一点二五(最低人民币150元);快邮费:

按快递公司的报价实收。

电报费:

看信用证条款,如需,一般人民币150元一笔国外行(开证行等)的费用:

按各个银行的自己规定,和信用证上的规定,一般要扣:

付款手续费、电报费等等。

如有不符点,还要扣除不符点费、不符点通知电报费以及其他费用。

款项从开证行划出后,经过的银行可能还要扣除一定的划款费用,议付行的帐户行也要扣除一笔划款费用。

如有保兑行或偿付行等其他指定银行还要扣除这些银行的业务处理费用。

  所以在实务中,国外行费用往往占大头。

  2、进口开证(同上,只讨论常见的开证行以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的情况)就承担一个开证费用,一般按千分之一点五收(最低每笔人民币300元)和电报费,各家银行规定不一,300-550元/笔不等。

  二、托收

  

(一)跟单托收:

  1、出口托收

  国内行费用:

手续费一般为千分之一,最低人民币100元/笔;快邮费和电报费同出口议付。

  国外行费用:

和信用证基本一样,主要是代收行的费用、划款行的费用、以及收款行(托收行)的帐户行的费用。

  2、进口代收

  代收行的费用如由付款人承担,必须在货款外加付这笔费用。

  我们国内银行每笔代收基本也是按千分之一收手续费,另外再加电报费。

  

(二)光票托收

  基本和跟单托收一样,只是国内行的最低收费降为人民币50元/笔。

  三、电汇T/T

  1、汇入汇款:

国内银行不收费。

不过如果钱划到本市的中行再转到其他银行,中行将收千分之一的无兑换手续费。

  主要是国外行的费用。

  如汇款时做的是国外行费用由收款人承担的话,国外行的费用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多少不定:

汇出行的费用,途中银行的费用,收款行的帐户行的费用。

  如做的是由汇款人承担的话,则可以收到全部货款,无外扣。

  2、汇出汇款的费用:

主要是汇出行的费用。

国内银行一般按千分之一收,最低人民币50元/笔,最高2000元/笔,外加电报费。

  不过如做费用承担是汇出人(OURS)的话,资金划出后途经银行的费用全部由汇出人承担。

收款人可以收到全额。

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有什么区别

一是现汇和现钞的区别:

  现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

  现钞是指外国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二是账户的收入与支出:

现汇账户的收入是各种汇入或转入的现汇款项,现钞的收入一般是返纳的外币现钞;如果单位交纳外币现钞入其单位的现汇账户,需经过现钞折现汇的计算;同样,如果单位从其现汇账户上提取现钞,要经过现汇折现钞的计算。

  三是利息计算:

一般情况下,现汇账户按照规定的利率计算,单位现钞账户不计息。

出纳日常货币资金核算的内容

(1)办理现金收付,审核审批有据。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对于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

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2)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

严格控制签空白支票。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报销期限,并由领用支票人在专设登记簿上签章。

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应交给签发人。

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

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不准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3)认真登日记帐,保证日清月结。

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结出余额。

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与对帐单上余额调节相符。

对于末达帐款,要及时查询。

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4)保管库存现金,保管有价证券。

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

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

如果发现库存现金有短缺或盈余,应查明原因,根据情况分别处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补足。

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

要保守保险柜密码的秘密,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5)保管有关印章,登记注销支票。

出纳人员所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但签发支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

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6)复核收入凭证,办理销售结算。

认真审查销售业务的有关凭证,严格按照销售合同和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销售款项的结算,催收销售货款。

发生销售纠纷,贷款被拒付时,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有关汇兑损失的处理

[问]:

由于美金与人民币汇率持续走低,本位币为人民币。

我司的外币记帐汇率7.8,现拟在2009年新年度调整到7.6,所产生的0.2的汇兑差额是直接记入财务费用,还是按外币折算差额单独列支?

需要调整的科目是否为:

应收\应付款及外币银行帐户?

还有需要考虑的地方吗?

  [答]:

  

(1)汇兑损益可直接记入财务费用

  

(2)需要调整的科目一般是外币性资产,比如,外币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

外汇银行会计的若干特殊处理方法

银行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银行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综合的反映、监督、分析和参与决策的过程。

外汇银行是以经营外汇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与本国货币比较,外汇业务有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笔者根据长期来在外汇银行会计方面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就外汇业务与本币业务的区别、外汇银行会计的若干特殊处理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作一介绍。

  一、外汇业务与本币业务的区别

  外汇业务与本币业务的区别,并不仅仅是币种的区别。

从业务操作上来看:

外汇业务有汇与钞的区别,有现汇与期汇的区别,而本币则没有;外汇业务是多币种、多账户的业务,其账户与本币的不同之处在于,各商业银行的人民币账户在中央银行,而外汇的账户则在国外的商业银行,并且同一币种往往不止一个账户,甚至一个币种在不同的国家都可有账户;目前,人民币资金的管理基本上是简单的头寸管理,至多在单一的国内拆借市场上做些拆借业务,而外汇业务的资金管理,完全是一种经营性管理,面对的是国际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人民币的清算主要是系统内的应收应付的联行清算,外币资金的清算则是借助于账户行的实收实付的清算;本币业务的授信,主要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而外币业务的授信,除了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外,还要考虑利率、汇率风险,国际政治、经济风险,代理行风险等。

  二、原币记账法

  由于外汇银行经营各种外汇业务,必然涉及各种外国贷币和本国货币。

各国的货币单位、货币价值或汇率不同且汇率经常在变化,因此,会计人员在处理账务时,为了将外币和本币同时表现在账上并使借贷双方保持恒等,据以计算经营成果、编制会计报表,以全面、正确反映外汇银行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就必须采用科学的外币记账方法。

现代外汇银行已成为国际间资金划拨清算的结算中心,拥有数量众多的客户,涉及多币种、多种类的结算方式。

因此,外币记账方法均采用以各种货币为记账单位、对本币和各种外币各设置一套账簿的原币记账法。

当外汇业务发生时,对有人民币外汇汇率的外币,都直接以原币为记账单位,从填制凭证、登记账簿到编制报表都直接按原币核算,且每一种外币都各自成为一套账务系统,各自有一套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全面反映各种货币资金增减变动情况。

  三、外汇买卖

  使用原币记账法时,为了使实际收付的本币与外币这两种不同单位、不同价值的货币得以平衡起见,须设置特定的原币“外汇买卖”科目和本币“外汇买卖”科目作为桥梁,分别与原币有关科目和按当日该外币汇率折合的实际收付人民币现金或相当科目对转。

当买入外币时,以外币为记账单位记入(外币)“外汇买卖”账户的贷方及其相应的外币会计科目借方;同时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以相应的人民币金额记入(人民币)“外汇买卖”账户的借方及其相应的人民币会计科目贷方。

卖出外币时,记账科目与以上相同,但借贷方向相反。

  如果某种外币的买入大于卖出,其“外汇买卖”科目为贷方余额,俗称“多头”;反之,买入小于卖出,其“外汇买卖”科目为借方余额,俗称“空头”。

当某种外币对人民币汇率呈上升趋势,对银行来说,外币“多头”有利,“空头”将遭损失;相反,若汇率呈下降趋势,则“空头”有利,“多头”有损。

因此,外汇银行的会计人员必须密切关注“外汇买卖”账上各种外币账户的余缺情况,以便在遇到外汇汇率急剧变动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遭受损失。

  外汇银行年度会计决算时,各种外币“外汇买卖”科目的外币金额按决算汇率折算为本币金额,然后将它与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余额(可视作外币金额的成本)进行比较,将其差额转入损益账户。

  四、虚增的资产

  以上对特定设置的“外汇买卖”科目作了一些论述,它属于哪一类性质的科目?

一般认为该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余额,既能反映在资产方,也能反映在负债方,它具有资产负债双重性质,因此主张归属于资产负债共同类。

在外汇银行的会计实践中,也明文规定该科目为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

  要确定“外汇买卖”科目是什么性质,首先要弄清什么是资产?

什么是负债?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表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6号”对资产和负债所作的定义为:

  “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entity)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的或加以控制的。

  “负债是将来可能要放弃的经济利益,它是特定个体由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将来要向其他个体转交资产或提供劳务的现有义务。

  从以上两则权威性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理解把会计科目划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和资产负债共同类这种分类方法是基于财产、人欠、我欠的经济角度来分类的。

那么“外汇买卖”科目应该属于哪一类性质的科目?

不能因为它在资产负债表中能分别反映资产和负债余额就认为是资产负债共同类性质的科目,而应该从上述财产、人欠和我欠的经济角度来分析它的实质,然后确定它的性质。

“外汇买卖”科目性质不同于它所类似的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如有关联行往来科目、同业往来科目、国外代理行往来科目以及活存透支科目等。

这些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上的余额,有时反映在借方,有时反映在贷方;有的则同时反映借贷方余额,是确确实实反映银行对各科目下企业、单位或个人的人欠与我欠的经济关系,因此属于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无疑是正确的。

但“外汇买卖”科目则不然,试举下例说明:

以人民币买入100美元,当日美元外汇汇率为USD100=CNY830,按原币记账法应作如下分录:

  借:

现金——美元户 USD100

  贷:

外汇买卖一美元户USD100

  借:

外汇买卖——人民币户CNY830

  贷:

现金——人民币户 CNY830

  上述分录中:

(借)“外汇买卖”并不是反映它本身资产的增加或是负债的减少,它所反映的是它的对应科目(贷)“现金”人民币户科目资产的减少;同样,(贷)“外汇买卖”也并不是反映它本身资产的减少或是负债的增加,而是反映它的对应科目(借)“现金”美元户科目资产的增加。

由此可知,“外汇买卖”科目本身既不是资产,也不是负债。

从经济角度看,它的金额增减,并不表示财产、人欠、我欠,而是反映它所对应的资产、负债科目金额的增减变化。

因此“外汇买卖”科目外币账户贷方余额并不表示外币负债,相反,而是表示外币资产多于外币负债,所说的外币多头就是这个意思。

同样,“外汇买卖”科目外币账户借方余额并不表示外币资产,而是表示外币负债多于外币资产,称之为外币空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外汇买卖”科目本身既不属于资产性质,也不属于负债性质,而是一个虚拟性质的科目,它仅仅起本外币转账中平衡借贷关系的作用。

  五、作出谨慎的选择

  “外汇买卖”作为外汇银行会计经常使用的一个科目,的确给会计人员带来了很多方便,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但这个虚拟性质的、特殊的科目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也须做特殊的处理。

笔者认为“外汇买卖”科目既不属于资产性质,也不属于负债性质,因此在编制会计报表时要扣除该科目余额。

假设某外资银行由于业务性质及经营管理的需要,其美元“外汇买卖”借方余额为500万美元,若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不扣除该科目余额,外汇资产就会多出500万美元,若按当时汇率折算,约合人民币4,150万元,这个巨大数额的资产显然是虚增的,是不存在的。

  要编制一张不包括“外汇买卖”科目余额的会计报表,须分多个步骤进行。

以下是笔者的一些具体做法。

  1、编制各币种以原币别为单位的试算平衡表;

  2、按照确定的汇率将各种外币试算平衡表上各科目金额折合成本币并逐一合并,对有多个币种的“外汇买卖”科自若借贷方方向不一致的,应取其轧差数填列;3、依照我国政府对外资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政策要求,外资银行须将人民币业务数据、外汇业务数据分列填报,这种报表编制方式虽然无法将“外汇买卖”科目余额扣除,但在上报的文字分析材料中应对此进行说明;

  4、外资银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对外公布的资产

  负债表是一张将本外币合并的报表,以反映银行的整个资产负债情况,合并以后的资产负债表不包括“外汇买卖”科目余额。

  在上文谈到,各种外币“外汇买卖”科目的外币金额按决算汇率折算为本币金额,然后将它与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余额进行比较,将其差额转入损益账户。

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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