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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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暂行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和《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西南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程序所称通用机场~是指无公共航空运输定期航班营运的机场~主要为通用航空活动提供机场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根据通用机场的建设规模~分为一类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和三类通用机场。
一类通用机场是指作为基地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包括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是指不作为基地的或目视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是指执行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用于非载客飞行的无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
第五条作为基地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若作为季节性开放使用或类似使用性质~视作二类通用机场。
水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是否作为基地~均列为二类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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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
第六条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西南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通用机场场址、总体规划、初步设计的审批或审查、民航专业工程行业验收、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及机场信息登记等工作。
一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
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建设实施、行业验收。
二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包括:
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行业验收。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暂不做规定。
第七条通用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及围界等附属工程,
二,目视助航工程,
三,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工程,
四,民航专业工艺流程、弱电系统和非标设备,
五,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第八条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设施、机场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指导原则应符合《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的要求。
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一类通用机场应建设飞行区~飞行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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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一类通用机场应建设飞行场地~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
二类通用机场的飞行区或飞行场地应满足所使用航空器的最低运行要求~由执行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或机长根据任务需要~对场地及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并对在该机场执行任务期间的飞行安全负责。
第九条一类通用机场的开放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二类通用机场的开放使用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取得使用许可或信息登记的通用机场应当持续符合机场运行基本要求。
未经许可或信息登记的一类和二类通用机场不得开放使用。
第二章场址论证
第十条通用机场的场址论证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
第十一条场址论证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在向管理局申办场址论证审批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场址所在,一,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地空军、政府和周边机场对拟选场址的书面意见一式3份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
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场址论证报告书和航行研究资料,含飞行程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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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对场址进行审批。
根据项目复杂情况~必要时委托有资质咨询单位评审或组织专家评审。
按照审查意见~项目法人或所有者应组织设计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向管理局提交补充材料一式3份。
三,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行业审批意见,含场址意见,。
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通用机场场址论证审查通过后~应按规定取得立项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
第三章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一类通用机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
机场总体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通用机场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参照《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编写。
第十六条新建通用机场的总体规划应依据立项批,核,复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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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改建或扩建通用机场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通用机场的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通用机场运行的特点~使其规划布局合理~设施系统协调运行~满足未来发展的需求。
第十八条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件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机场总体布局合理~预留发展空间,
二,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根据需要适当配置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机场服务及保障设施,
三,土地利用合理~与当地城乡规划相协调~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四,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通用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与地方政府、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向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提交通用机场总体规划一式8份~同时向地方政府提交通用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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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局会同地方政府组织对通用机场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通用机场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向管理局提交补充材料一式8份,
四,管理局在受理符合要求的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审定的通用机场总体规划上加盖印章,
五,机场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应当自通用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和地方政府提交审定的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第二十一条凡在通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批准的通用机场总体规划。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并为各驻场单位提供平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通用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复核~根据通用机场的实际发展状况~适时组织修编通用机场总体规划。
第四章初步设计
第一节初步设计报批与审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通用机场初步设计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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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第二十四条通用机场初步设计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通用机场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管理局提出项目申请~提交一式8份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
二,管理局组织对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工程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三,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通用机场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管理局提交通用机场初步设计补充材料,
四,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初步设计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于技术复杂或审查量大的项目~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提交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时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文件,
三,有关批准文件。
包括项目申请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飞行程序、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站,址等的批准文件,
四,相应的工程勘察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
一类通用机场根据其使用性质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还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通用机场初步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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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一类通用机场~需审查其初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通用机场总体规划,
二,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
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三,是否满足飞行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要求,
四,是否符合国家和民航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五,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六,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七条初步设计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评审依据和采用的规范和标准,
三,评审意见,
四,与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
五,有关问题及建议,
六,评审结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通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项目及规模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一类通用机场初步设计一般要求
第二十九条一类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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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说明~载明设计主要目的、用途、设计参数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设计图纸,
三,主要工程数量、材料设备表、工程概算等,
四,其他相关技术文件。
具体见《民用机场初步设计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
第三十条一类通用机场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批,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各设计块的设计文件符合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
四,能据以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五,能据以开展工程项目的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作,
六,设计概算必须如实的反应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
七,通用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相应台,站,址后方可进行通用机场初步设计,
八,建设方案文本内容全面、观点鲜明~文字准确~图纸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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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二类通用机场初步设计一般要求
第三十一条二类通用机场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说明。
载明设计主要目的、用途、设计参数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设计图纸。
设计图纸至少应包括机场位置图、净空图、总平面图、目视助航设施布置图、消防设施布置图等。
若为高架直升机场~应提供结构承载力计算。
若设有给排水、供电、通信、交通、供油、安全保卫等配套设施~也可反映在所列图纸中。
三,主要工程数量、材料设备表、工程概算等。
四,其他相关技术文件。
第三十二条二类通用机场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批,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能据以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程实施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
四,建设方案文本内容全面、观点鲜明~文字准确~图纸完整清晰。
第五章建设实施
第三十三条通用机场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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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市场准入、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通用机场工程的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承担民航专业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民用机场施工、监理资质。
工程所选用的民航专业设备应具有民用专业设备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在民航专业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地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于机场不停航施工项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民航监管局申报不停航施工实施方案~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六章行业验收
第三十八条通用机场工程完工后~机场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通用机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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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保修书。
第四十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监视、助航等设施设备~机场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申办飞行校验~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四十一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通用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通用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机场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申办试飞~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第四十二条对于含有民航专业工程的通用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飞行校验和试飞合格后~必须履行以下行业验收程序:
一,机场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向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管理局在受理项目法人的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第四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在申请通用机场工程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
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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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竣工验收项目一览表。
(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试飞总结报告,
(四)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五)环保、消防、劳动卫生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六)有关项目的联合试运转情况,
(七)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四条行业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
二,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联合试运转情况,
三,工程是否满足机场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
四,工程投产使用各项准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第四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移交通用机场工程档案资料。
第四十六条对于行业验收合格一类通用机场工程~按相关规定向管理局申办机场使用许可证。
对于行业验收合格二类通用机场工程~应在投入使用前向管理局申请信息登记。
对于未经行业验收合格的民航专业工程~不得开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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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程序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将通用场址论证报告、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管理局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程序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在通用机场内新建通航专业工程项目未履行场址论证、总体规划、初步设计行业报审程序的~由管理局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程序~项目法人擅自变更已批准的通航专业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由管理局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条违反本程序第四十六条~通用机场内通航专业工程项目未经行业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由管理局责令其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程序对通用机场建设未作出明确要求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规章、文件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程序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程序自2013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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