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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应急通信管理规定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应急通信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2008年11月

目录

 

1.总则

1.1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急通信建设、投入使用、运行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有效处置自然灾害对公司电力通信严重影响的事件,减少灾害造成的影响与损失,保障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电力通信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1.2南方电网应急通信是保障调度电话、调度自动化、继电保护业务在电力通信受到自然灾害的情况下通信畅通的重要手段,是电力通信的有力补充。

应急通信管理相应纳入电力通信专业管理的范畴。

1.3南方电网应急通信应充分发挥地埋光缆,低电压等级光缆抗冰冻雨雪自然灾害能力较强的优势,利用公网通信资源,以及卫星通信技术、电力载波通信等技术,与现有电力通信形成优势互补的、立体式的电力通信保障体系。

1.4本规定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应急通信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与南方电网有关的发电机构需遵守本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改能源【2008】2605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3、术语定义:

应急通信:

指在恶劣自然灾害情况下,电力光缆受到破坏,电力通信不能满足调度电话、调度自动化、线路继电保护等业务正常通信需求时,利用公网通信资源,卫星通信技术、电力载波通信等技术,整合南方电网内部通信资源而组织的通信通道。

4.应急通信保障范围及要求

4.1在严重自然灾害下,总调、中调和地调之间以及和重要电厂、变电站之间的调度电话和调度自动化业务不得中断,确保电网抗灾及恢复需要

4.2在严重自然灾害下,不得因通信通道原因迫使线路或机组停运或无法恢复,确保电网所有设备有保护运行

4.3调度自动化系统应根据应急通信的具体技术条件,在系统建设或改造中预留必要的通信接口,使用应急通信方式时,可及时调整通信接口方式,保证关键信息数据能够上传。

4.4应急通信通道应满足线路保护的距离保护方式对通信通道要求。

通信通道延时在20ms内,误码率不大于10-6。

4.5应急情况下使用公网电路资源(2M专线),不得传送电流差动保护。

4.6使用公网通信作为应急通信手段时,应该分析公网通信抗击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能够形成与电力通信互补,确保电力通信中断时,公网通信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5.应急通信管理职责

5.1南网总调是南方电网应急通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通信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5.2南网总调负责组织制定总调直调厂站电力应急通信的技术方案,并监督执行。

5.3南网电网内发生区域性自然灾害可能对电力通信造成破坏时,南网总调可以临时调用各分子公司的应急通信车用于相互支援。

5.4各分子公司、总调直调发电厂参与总调直调厂站应急通信方案编制工作,并组织建设。

5.5总调组织总调直调厂站应急通信演练,各分子公司、总调直调电厂应积极配合。

5.6各省通信管理机构组织制定中调直调厂站应急通信的技术方案,并监督执行。

5.7各中调直调电厂参与应急通信技术方案编制,并负责完成电厂端应急通信建设。

5.8各省通信管理机构组织中调直调厂站应急通信演练,各单位、中调直调电厂应积极配合。

5.9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及时上报应急通信电路、应急通信设施的运行情况。

6.应急通信建设与验收

6.1南方电网应急通信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的原则,按照厂站、线路产权所属关系,由产权所有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6.2总调直调线路继电保护应急通信电路,由总调组织,各分子公司配合,提出解决方案。

涉及需要使用地区电力通信网资源的,由相应省网通信专业管理机构组织、调试、开通,涉及需要公网通信资源的,由输电线路产权单位的通信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通。

6.3新建、扩建、改造厂站、线路工程,要充分考虑各种自然灾害对电力通信的影响,分析和评估电力通信抵御灾害能力。

应急通信与工程建设同期考虑。

6.4全面评估现有厂站、输电线路的调度电话、调度自动化、线路保护业务的通信保障能力,不符合抗灾要求的,须进行整改。

6.5主要技术原则

6.5.1总调、中调应具有不少于3个光通信出口方向,采用地埋、管道等多种光缆敷设方式,确保在发生冰冻、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时,光缆不同时中断。

6.5.2冰灾范围内的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重要变电站、电厂,应建设地埋光缆或采用低电压等级线路等架空方式进站的光缆,遵循“就近接入”的原则接入地区电力通信网络。

6.5.3冰灾范围内不具备敷设地埋光缆或低电压等级架空光缆的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重要变电站、电厂,应采用电力载波和卫星通信方式。

6.5.4地区电力通信网应预留必要的应急通信技术接口。

6.5.5各级调度机构之间应急通信可利用公网或专网地埋光缆、基于SDH技术或等同通信技术的通信电路。

6.5.6严重覆冰区的500kV线路至少保留一路复用电力线载波通道,确保继电保护通信通道畅通。

6.5.7卫星通信建设,以调度管理关系为核心组织建设。

总调直调厂站,接入总调卫星通信系统,中调直调厂站,接入中调卫星通信系统。

两级调度的厂站,只建设一套卫星通信系统,接入上级调度卫星通信系统,下级调度需要调度电话、自动化信息时,由上级调度转发。

6.5.8超高压公司建设的应急卫星通信车,接入总调卫星通信系统,做为主干通信网应急通信的补充,并具有在超高压公司管辖范围内,不具备应急通信的站点遇到自然灾害造成电力通信中断时,能够及时投入的能力,保证调度电话、调度自动化通道畅通。

6.5.9各省电网公司建设的应急卫星通信车,接入各省卫星通信系统,做为本省电网应急通信的补充。

并具备在本省电网管辖范围内,不具备应急通信的站点遇到自然灾害造成电力通信中断时,能够及时投入的能力,保证调度电话、调度自动化通道畅通。

6.5.10加强通信新技术研究和推广,进一步提高电力通信网的抗灾能力。

6.6应急通信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验收。

6.7新开通的应急通信通道,应参照新建工程标准进行参数测试,业务使用部门配合,测试合格方可交付运行。

6.8通信专业应及时将测试合格的应急通信电路书面通知使用应急通信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须及时书面确认。

7.应急通信网运行管理

7.1南方电网应急通信资源主要包括公网通信、卫星通信、电力通信等组成的物理通信网络资源。

7.2具备条件的业务系统应该将应急通信作为正常运行接入使用,按照电力通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7.3应急通信网应建立监测系统,对不能长期接入业务系统的应急通信通道进行实时监视,保证应急通信通道畅通。

7.4不具备对应急通信电路进行实时监测系统时,须每月定期检测。

7.5应急通信车应该每月检测,保证应急通信设备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7.6线路保护应急通信通道测试由负责该厂站通信设备运行维护的单位负责。

7.7结合电网检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通信演习,将实际需要保障的业务接入应急通信,检验业务系统能否能够正常投入、业务应用是否正常。

7.8各级电力通信设备检修造成应急通信通道中断的,开始检修前,检修单位应电话通知省通信调度,涉及总调调管的应急通信电路,由省通信调度通知总调通信调度。

7.9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应组织制定应急通信电路运行方案。

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完善各种应急预案。

7.10各级电力通信网提供的应急通信电路资源,需要进行调整时,应事先征得应急通信电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及时上报应急通信电路调整资料。

7.11应急通信通道接入业务后,其检测、检修、故障处理应按照《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的要求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7.12总调直调厂站的调度电话、调度自动化、线路继电保护业务的应急通信由厂站端负责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每月上报。

8.统计分析

各级通信部门对应急通信电路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应按月进行统计与评价。

统计与评价项目为通信电路的运行率和设备运行率。

9.附则

9.1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并协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9.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

应急通信卫星通信技术规范

1.系统要求

1.1系统具有良好的扩展性能,具有组网灵活特点,可灵活组成星状、树状或网状网络,并具有支持200个站点网络规模的能力。

1.2抗雨衰能力:

要求能够抵抗南方电网历史上最严重的暴雨天气;

1.3数据传输业务主要为计算机数据互联,系统应支持星状、网状、树状结构的IP数据传输应用,并满足各站点的数据传输速率要求;

1.4系统中实际数据传输时延必须满足电力自动化数据的传输要求;

1.5语音业务信道应采用国际标准的压缩算法;

1.6话音通信应确保话音传输质量;

1.7全网具有统一的网管平台,对全网进行统一管理,能对所有端站的设备进行状态监视和主要参数设置。

1.8误码率:

要求不低于10E-7

1.9系统年传输可用度:

要求不低于99.9%

1.10系统数据通畅率:

要求不低于99.9%

1.11VSAT----VSAT时延:

要求小于500ms

2.卫星通信系统技术参数

2.1主站设备技术要求

2.1.1卫星天线建议不小于4.5米(包括天线面、副面、天线座架、天线基础等);

2.1.2室外功放单元和低噪声放大器设备(包括BUC和LNB);

2.1.3主站卫星通信调制解调器设备(含信令信道处理功能、业务信道处理功能等);

2.1.4卫星通信网管系统(包括网管软件、服务器、操作计算机等);

2.1.5多功能端口复用装置(要求提供支持60路以上FXO话音接口和两路IP数据接口);

2.2调制解调器要求

2.2.1传输速率:

64kbps~4Mbps,可设置

2.2.2调制方式:

QPSK

2.2.3误码门限:

Eb/No=3.9dB(BER=10-9)

2.2.4频率稳定度:

±1.0ppm

2.2.5解调器捕获范围:

±30KHz(2.5KHzsteps)

2.2.6中频范围:

要求采用70MHz或140MHz接口(Ku波段):

要求采用70MHz或L-BAND接口(C波段):

频带范围:

70MHz±18MHz;

140MHz±36MHz;(Ku波段)

L-BAND,950-1450MHz;(C波段)

2.2.7阻抗:

75Ω,不对称

2.2.8发射损耗≥23dB(标称频带范围内)

2.2.9中频输入电平:

-60~-30dBm(Ku波段)

-60~-5dBm(C波段)

2.2.10中频输出电平:

-45~-15dBm(Ku波段),0.5dB步进;

-35~+5dBm(C波段),0.5dB步进;

2.2.11输出电平精确度:

±0.5dB

2.2.12寄生和谐波输出:

<-55dBc/4KHz

2.2.13基带接口:

10/100Base-T以太网接口,RJ-45

2.2.14电源:

220±10%VAC交流,50±5%Hz(48V直流可选)

2.2.15工作温度:

0~45℃

2.2.16储存温度:

-30~+70℃

2.2.17环境湿度:

最大95%无冷凝

2.3室外功放单元

2.3.1发射射频输出频率:

14.0-14.5GHz(Ku波段)

5.8-6.4GHz(C波段)

2.3.2接收射频输入频率:

12.25-12.75GHz(Ku频段)

3.7-4.2GHz(C频段)

2.3.3发射机增益调整范围:

+6到-20dB,可网管设定

2.3.4发射机电平平整度:

±1.5dB/36MHz

2.3.5发射机增益稳定性:

±1dB,在工作频率和温度范围

2.3.6发射机输入中频频率:

70MHz±18MHz或L-BAND

2.3.7发射机输入中频阻抗:

75欧姆,不对称

2.3.8发射机输入中频电平:

最大值为+20dBm(Ku频段)

最大值为-15dBm(C频段)

2.3.9发射机输出频率:

14.0-14.5GHz(Ku频段)

5.8–6.4GHz(C频段)

2.3.10发射机频率步进值:

1MHz,可网管设定

2.3.11发射机相位噪音:

100Hz:

-60dBc,1KHz:

-70dBc

10KHz:

-80dBc,100KHz:

-90dBc

2.3.12发射机线性:

-33dBc(2载波@9dB补偿)

2.3.13发射机瞬间带宽:

±18MHz(Ku频段)

70M中频±18MHz(C频段)

或L-BAND500MHZ(C频段)

2.3.14接收机输入频率:

10.95-12.75GHz(Ku频段)

3.7–4.2GHz(C频段)

2.3.15接收机频率步进值:

1MHz,可网管设定

2.3.16接收机输出频率:

70MHz±18MHz(Ku频段)

70MHz±18MHz或L-BAND(C频段)

2.3.17接收机瞬间带宽:

±18MHz(Ku频段)

70M中频±18MHz(C频段)

或L-BAND500MHZ(C频段)

2.3.18接收机增益:

85至100dB,可网管设定

2.3.19接收机增益变量:

±1dB/40MHz

2.3.20接收机增益稳定性:

±2.5dB,在工作温度范围

2.3.21接收机噪音系数:

最大值为1.9dB(110°K),1.4dB(110°K)

2.3.22接收机线性:

最大值为-35dBc互调

2.3.23接收机相位噪音:

100Hz:

-60dBc,1KHz:

-70dBc

10KHz:

-80dBc,100KHz:

-90dBc

2.3.24接收机输出阻抗:

75欧姆,不对称

2.3.25监控端口:

RJ45、RS-232或RS-485

2.3.26电源:

首选由室内单元通过中频电缆供电

2.3.27温度:

运行环境温度要求为-40到+50度

2.3.28储存环境温度:

要求为-60到+75度

2.3.29高度:

最大高度为15000英尺(5000米)

2.4端站设备技术要求

2.4.11套1.8米Ku频段天线或2.4米C频段天线(包括天线面、副面、天线座架、天线基础等);

2.4.21套Ku频段或C频段室外功放单元和低噪声放大器设备(包括BUC和LNB);

2.4.31套主站卫星通信调制解调器设备(含信令信道处理功能、业务信道处理功能等);

2.4.41套多功能端口复用装置(要求提供支持2路以上FXS话音接口和2路IP接口);

2.4.51套多功能端口复用装置(要求提供支持4路以上FXS话音接口和4路IP接口);

2.5调制解调器要求

2.5.1传输速率:

64Kbps到2Mbps,可设置;

2.5.2调制方式:

QPSK

2.5.3误码门限:

Eb/No=3.9dB(BER=10-9)

2.5.4频率稳定度:

±1.0ppm

2.5.5解调器捕获范围:

±30KHz(2.5KHzsteps)

2.5.6中频范围:

950~1525MHz

2.5.7中频接口:

50欧姆(BNC)

2.5.8中频输入电平:

-90~-60dBm(Ku波段)

-65~-5dBm(C波段)

2.5.9中频输出电平:

-45~-15dBm(Ku波段),0.5dB步进;

-35~+5dBm(C波段),0.5dB步进;

2.5.10输出电平精确度:

±0.5dB

2.5.11寄生和谐波输出:

<-55dBc/4KHz

2.5.12中频回波损耗:

>17dB

2.5.13基带接口:

10/100Base-T以太网接口,RJ-45

2.5.14电源:

220±10%VAC交流,50±5%Hz(48V直流可选)

2.5.15工作温度:

0~45℃

2.5.16储存温度:

-30~+70℃

2.5.17环境湿度:

最大95%无冷凝

2.6室外功放单元(BUC)

2.6.1固态功率放大器输出功率(P-1dB):

要求具有多种输入功率(2~40W),根据实际业务和推荐的天线尺寸计算得出具体功放值。

2.6.2射频输出频率:

14.0-14.5GHz(Ku波段)

5.8-6.4GHz(C波段)

2.6.3射频输出接口:

WR-75

2.6.4中频输入频率:

950-1525MHz

2.6.5中频输入接口:

50欧姆,Type-N

2.6.6中频本振频率:

13.05GHz(Ku波段)

5.15GHz(C波段)

2.6.7三阶交调:

>-25dBc,3dB回退@P1dB

>-33dBc,7dB回退@P1dB

2.6.8增益稳定度:

±2.5dB(-0。

C~+45。

C)

2.6.9随频率及温度而变化的增益:

±2.5dB(500MHz带宽)

±1dB(任意40MHz带宽)

2.6.10相位噪声:

载波偏移

相位噪声

(dBc/Hz)最大

相位噪声

(dBc/Hz)典型

100Hz

-60

-75

1KHz

-70

-80

10KHz

-80

-85

100KHz

-90

-95

2.6.11杂散输出:

-50dBc最大(14.0~14.5GHz)

2.6.12电气接口:

1、射频输出接口

WR75(法兰盘带槽)

频率范围

14.0~14.5GHz

阻抗

50/75欧姆

驻波比

1.5:

1最大

2、中频输入接口

N型(F型可选)

阻抗

50欧姆

回波损耗

17dB最大/50欧姆

2.6.13BUC直流供电电压:

24V&10MHz本振频率

2.6.14SSPA供电电压:

220±10%VAC交流,50±5%Hz(48V直流可选)

2.7低噪声放大器和下变频器(LNB)

2.7.1下行输入频率:

12.25~12.75GHz(Ku波段)

3.7~4.2GHz(C波段)

2.7.2中频输出频率:

950~1450MHz

2.7.3本振参考频率:

11.3GHz(Ku波段),外参考,锁相环PLL

5.15GHz(C波段),外参考,锁相环PLL

2.7.4射频输入接口:

WR-75

2.7.5中频输出接口:

F型(阴)

2.7.6增益:

50dB

2.7.7增益稳定度:

±2.0dB(工作温度)

2.7.8增益稳定度:

±1.0dB(50MHz)

±2.0dB(500MHz)

2.7.9噪声系数:

0.9

2.7.10相位噪声:

符合IESS308/309标准要求

2.7.11本振频率参考要求:

频率:

10MHz

电平:

-5±10dBm

2.7.12输出驻波比:

2:

1最大

2.7.13直流供电电压:

15–20V

2.7.14直流供电电流:

170mA(典型),250mA(最大)

2.7.15工作温度:

-40~+45℃

附录二

应急通信光缆技术规范

1.技术管理

1.1光缆的各项技术特性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必须符合电力系统的安全要求。

光缆通信的基建工程、改造工程、重点技改大修项目等均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1.2同塔架设光缆的电力线路运行相序或导线挂点改变时,应由设计部门核定光缆挂点的场强是否符合光缆技术要求,重新进行光缆挂点设计,并及时通报所属通信部门和电力线路运行维护部门。

1.3光缆所敷设的电力线路有任何涉及光缆安全的线路工作,电力线路运行维护部门应及时通报通信部门,通信部门应派专人监护,防止通信事故发生。

需要在继电保护、远动自动化使用的纤芯上工作,必须履行工作票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工作。

1.4各电力线路运行维护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光缆的具体情况配置一定数量的备用光缆及相应型号的金具、附件。

1.5运行维护单位除应有电力线路规定的技术资料外,还必须具备如下资料,并保持完整、正确、清晰。

1.5.1光缆线路设计、施工、竣工资料,本单位所辖范围内光缆网络地理接线图。

1.5.2光缆接续盒位置图。

1.5.3光缆线路巡视、改造、维修记录。

1.5.4光缆线路缺陷及分析处理记录。

1.5.5备品、备件、工具材料储备和消耗记录。

1.6通信部门必须具备如下资料,并保持完整、正确、清晰。

所辖地市光缆网络地理接线图。

1.6.2光缆线路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资料。

1.6.3光通信站内光缆熔接配线柜ODF配线资料图。

1.6.4光缆线路接续盒位置图和纤芯熔接分配资料图。

1.6.5光缆线路纤芯使用、调配记录。

1.6.7光缆线路纤芯定期测试记录。

1.6.8光缆线路更改、光缆开口、T接等资料。

1.7电力特种光缆纤芯的资源管理和调配由通信部门负责,其他专业需要使用光缆纤芯必须向光缆资源管理单位或部门办理申请使用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办理纤芯资源申请使用手续而擅自使用或调配纤芯所引发的通信、电力事故责任由该单位和个人承担。

2.光缆运行维护管理基本要求

2.1光通信是电力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特种光缆的运行管理,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到人。

2.2光缆线路运行维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应全面做好特种光缆线路的巡视、检测、维修和管理工作,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

2.3光缆线路是重要的电力设施,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事实细则》,防止外力破坏,做好线路保护和群众护线工作。

2.4电力光缆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特种光缆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实行专责制,各条线路或线路段要明确专责人。

每条光缆线路必须有明确的运行维护界限,其分界点按电力输电线路分界规定执行。

2.5与电力线路同杆塔架设的特种光缆线路上的工作,属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要执行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有关安全规定。

因光缆工作须电力线路停电时,按电力线路停电的有关规定执行。

2.6由于敷设光缆线路的电力线路改造、变更等原因而引起光缆线路的改造、变更,需报资产所属单位申请,光缆线路的改造、变更等一切工作和费用由电力线路改造部门负责。

改造后的光缆线路不低于原设计水平。

3.光缆线路外部巡视检查的内容

3.1巡视的种类与期限

3.1.1光缆线路的巡视与检查,是为了掌握线路运行状况,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及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障碍,并为检修提供依据。

线路巡视检查按运行需要分为:

定期巡视、特殊巡视、夜间巡视、故障巡视、登杆检查和监察性检查。

3.1.2定期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线路各部件运行状况及沿线保护区内情况,做好群众护线工作。

定期巡视由线路专责巡线员每月进行一次。

3.1.3特殊巡视是在气候巨变(大雾、导线覆冰、狂风暴雨),自然灾害(地震、山洪、森林大火),线路严重过负荷,发现或接到外界报告线路有损坏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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