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过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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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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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过程

  篇一: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摘要:

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

从本质上讲,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

  关键字:

土地制度发展演变土地兼并

  正文:

  一、我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奴隶社会的井田制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主要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它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

井田制,兴于商朝,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

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适应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分封制的经济基础。

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

私田主人控制着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

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主。

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

顺应这一历史发展趋势,春秋时期的的诸侯国改革中,都涉及到了国家赋税制度的变革,如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实行按亩收税,促使耕地由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转向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战国时期,随着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开展,最终在

  各诸侯国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典型事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2、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

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手工业通农业的分离,使手工业无法独立形成独立的经济部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尤其是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严重障碍,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后的土地改革被消灭。

  

(2)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主要地位,但却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它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

这种小自耕农的自然经济和小生产者的小商品经济以家庭为单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的进行而不断的发展壮大,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的完成,达到高潮,至1953年—1956年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一经济成分转化成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3)封建土地国有制,大致有王田制、屯田制和均田制等具体表现形式。

新莽政权的王田制从形式上看与井田制相似,但本质上仍属于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

屯田制在中国的许多朝代都出现过,如西汉、东汉、曹魏、金朝、元朝、明初和清初。

均田制主要在北魏和隋唐时期实行,主要特点有:

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和劳动力,这是实施均田制的前提条件;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并不触动贵族地主的利益;受田的农民必须完租纳调服役,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

  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土地制度演变的规律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突出特点是:

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主体,国家政权控制部分土地,小农土地私有制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国家政权控制的土地,除皇族、贵族、功臣直接享有外,许多封建政权往往分给农民耕种,向他们征收赋税,以保证

  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如北魏和隋唐实行过的均田制。

由于大部分土地是私有的,土地占有状况的变动就较为剧烈,其基本趋势是:

地主官僚和贵族通过各种手段兼并农民土地,甚至是国有土地,控制了数量惊人的土地,出现了一大批一无所有、无以为生的农民;封建国家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统治力量严重削弱。

在这种情况下,封建统治的危机不可避免地要爆发,广大农民为反抗压迫,求得生存,揭竿而起,而封建国家由于统治力量削弱,在农民大起义的风暴扫荡下,往往迅速溃灭。

鉴于这种历史教训,新建立的封建政权中比较有远见的统治者,往往运用政权的力量,对土地占有状况进行调整。

调整的基本点在于:

①确保国家控制一定数量的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赋税财政收入;②安定农民,使农民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以恢复生产、稳定统治。

但代表地主阶级的封建政权不可能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甚至在听任地主、官僚、贵族兼并土地的条件下,要他们按实际占有土地  

状况缴纳赋税都难以做到。

越到封建社会后期,国家政权对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整与也就越小,封建制度的腐朽性也就日益加重。

  三、封建社会中的土地兼并及其后果

  在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是其最大特征。

当一个新朝代建立之初,统治者调整土地政策,使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的势力不断增强,土地兼并也就愈演愈烈。

显然,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强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自身克服的经济现象。

  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阶级同地主阶级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阶级的矛盾。

这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

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

土地兼并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政治上,土地兼并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加剧了社会的贫富悬殊,阶级矛盾尖锐,农民起义爆发,使一些王朝走向灭亡。

经济上,对农民来讲,造成农民的贫困,无力购买手工业品;对地主来讲,封建地租较重,买田置地,影响手工业的扩大再生产,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

  四、封建统治者为什么不能解决土地兼并问题?

  土地兼并,其根源在于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在封建社会,由于土地占有关系不固定,加之土地买卖盛行,必然导致土地兼并现象的出现。

当时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对土地兼并采取了

  不同的态度。

  由于国家占有小农的多少,直接决定着国力的强弱,而土地兼并与封建政府的矛盾恰恰在于同国家争夺财源。

因此历代王朝为了巩固自己的长久统治都曾实行过一系列抑制兼并的政策,但结果往往失败。

如王莽实行王田制(违背历史发展规律而失败)、北魏隋唐的均田制(随着国家掌握荒地数量减少和土地兼并而解体)、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因大地主和大官僚的反对而失败)。

土地兼并之所以贯穿于封建社会的始终,国家的任何抵抗政策都不能使之逆转,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自有买卖制度的存在。

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可以自有买卖土地,而人们之所以热衷于购买土地,又是封建时代只有土地才使“不忧水火,不忧盗贼”的财富之本,只有土地才是各种形态财富的最后归宿。

而封建国家往往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下,去争取延缓土地兼并的形势,因此它只能缓和这种形势,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被统治阶级农民阶级在起义过程中提出过“均田免粮”,触及地主土地所有制,近代天平天国运动更是提出《天朝田亩制度》,但农民阶级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这种阶级的局限性,使他们也不能解决土地兼并问题,不能完成废除封建制度的任务。

因此,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得到根本变革,那么土地兼并现象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

  篇二: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土地制度是我国古代生产关系的基础与核心。

历代统治者都不断调整土地制度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生产力。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即井田制);封建社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其中封建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三个部分。

  一、原始社会:

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

  在原始社会前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们只有联合起来,集体劳动,才能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求得生存和繁衍的机会。

集体劳动必然要求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于是,土地便由氏族成员共同占有和使用,这便是人类最早的土地制度。

其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共同开发管理,共享土地收益。

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产生了私有制,土地逐渐被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共耕地,由村社成员集体耕种,收获用于祭祖、聚餐等公共开支;另一部分是分给各户的“份地”,由各户自己耕作和收获。

土地开始由公有向私有过渡。

  二、奴隶社会:

土地国有制——井田制

  井田制出现于商代(一说夏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井田一般由九块百亩的方田组成。

当时,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面积为百亩(约合今三十一点二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

因为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故名“井田”。

井田名义上归国王(国家)所有,国王把土地分封给各级贵族,受封者(奴隶主)可以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并要交一定的贡赋。

奴隶主强迫奴隶集体耕种井田,无偿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

因此,井田制的实质不是土地国有制,而是一种名为国有,实为奴隶主贵族所有的土地制度。

  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出现,使私田的开垦越来越多,各诸侯国的改革(如齐国“相地而衰征”、鲁国“初税亩”等)都在客观上承认了土地私有,促进了井田制的瓦解。

  到了战国,秦国商鞅变法明确规定:

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

此后,各国在改革中也先后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土地私有,标志着井田制彻底崩溃,代之而起的是多种形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三、封建社会:

封建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

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1.国家土地所有制

  任何一个封建王朝在建立之初,中央政府都会竭力控制一定数量的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财政收入。

为了利用好这部分国有土地,统治者曾采取过多种土地经营制度。

主要有:

王莽时的“王田制”;曹魏、明、清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北魏、隋、唐的均田制等。

但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国家不可能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甚至听任地主、官僚、贵族兼并土地。

于是,土地占有状况不断变化,基本趋势是:

地主、官僚和贵族通过各种

  手段不断兼并农民和国家的土地,最终导致“富者连田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同时,封建国家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中央政府统治力量严重削弱。

  2.地主土地所有制

  这是封建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地主阶级凭借其对土地的占有和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他们。

为了榨取更多地租,地主不断兼并农民乃至国家的土地,致使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

  3.农民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社会里,大量存在着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一家一户的分散劳动,“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就是这种小农经济的写照。

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农民只承担国家的租赋徭役,不向地主交纳租税,劳动积极性较高。

但他们是地主兼并的主要对象,因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在演变过程中还有一些非主流的所有制形式。

除了原始社会早期,私有制产生之前,几乎每一历史阶段都不是单纯实行某一种土地制度,而是以一种土地制度为主,几种土地制度并行。

  篇三: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奴隶社会:

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井田制,实际是国王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封建社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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