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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地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X地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用地面积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采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不列入评价。

二、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亩均销售收入。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

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计算规则

(一)指标权重。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亩均税收占35分,亩均增加值占18分,单位能耗增加值占8分,单位排放增加值占8分,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8分、全员劳动生产率占8分、亩均销售收入占15分。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亩均税收占50分,亩均销售收入占30分,单位用电税收占20分。

(二)指标基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亩均税收22万元,亩均增加值80万元,单位能耗增加值2万元,单位排放增加值42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全员劳动生产率13万元,亩均销售收入400万元。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亩均税收5万元,亩均销售收入200万元,单位用电税收1.5万元。

(三)计算方法。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

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评价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

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

修正系数标准:

评价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修正系数为1.3;评价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修正系数为1.2;评价年度销售收入3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修正系数为1.1。

(四)加分规则。

对上市企业及股份制改造企业增设附加分。

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不包括新注册股份制企业)加3分;完成挂牌或报证监局辅导的企业加5分;完成IPO报会的企业加7分;完成IPO发行的上市企业加10分(附加分取最高项且不重复计算)。

该项加分在进行系数修正后汇总计算。

对工业性投资增设附加分。

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入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加3分(以统计入库为准,下同);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入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加5分;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入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加7分;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加10分。

该项加分在进行系数修正后汇总计算。

四、分类设置

(一)规上企业分类。

根据评价年度企业监测评价数据,计算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按照车业、门业、杯业、电动工具、电器厨具、休闲器具、技术装备、金属材料和非五金行业等九大行业分类进行排序,在行业中分成A、B、C、D四类。

A类(重点扶持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20%—80%(含)之间的规上企业。

C类(整治提升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2%—20%之间的规上企业。

D类(倒逼转型升级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末2%(含)的规上企业。

(二)规下企业分类。

根据评价年度企业监测评价数据,计算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进行排序,分成B、C、D三类,不设A类。

B类(鼓励提升类):

综合评价得分前50%(含)的规下企业。

C类(整治提升类):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3%—50%之间的规下企业。

D类(倒逼转型升级类):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末3%(含)的规下企业。

(三)特别规定。

用地面积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直接评为D类;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直接评为D类。

(四)调整规则。

1.豁免。

对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企业、对我市产业发展有特殊作用的企业(如模具加工、热处理、循环经济等)、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投产未满一年的新办企业和新进规上企业(限当年)可不评价(企业也可自愿参加评价)。

2.提档。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B、C、D类的初评结果基础上提升一档,原则上不列入D类。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除外。

3.限档。

评价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规上企业不列入A类、规下企业不列入B类。

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的规上企业,不列入A类。

4.合并。

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进行合并评价。

同一产权所有人(共同产权所有人或集团公司)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工业企业(制造业)法人单位,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申请,进行合并评价。

承租企业中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的企业进行评价。

五、数据审核流程及动态管理

相关数据由企业自行如实申报,各镇(街道、区)负责对企业的数据和初步分类结果进行初审,经公示后形成审核意见报市亩均办。

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核实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核实规上企业行业分类(分五金八大行业和非五金行业)、综合能耗、工业增加值、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年平均职工人数等数据;市税务局负责核实企业缴纳税收、销售收入等数据;市供电公司负责核实企业用电量数据;市金融办负责认定、提供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数据;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基础信息;市经信局负责对市相关部门提供、核实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和评价分类;涉及调整规则的事项由市科技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认定、提供。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六、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分别实施用地、用电、用气、用水、信贷资金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在评优、推荐先进、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应用,具体由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A类企业。

1.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和申报省重点产业项目。

2.支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3.优先保障用电、用气、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

4.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优先支持企业排污权指标质押贷款。

5.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6.优先申报国家、省政策扶持项目,以及市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7.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优先组织其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8.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

(二)B类企业。

1.鼓励企业在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土地“二次开发”,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2.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研究开发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3.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4.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5.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

6.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创新券、科技信贷等政策除外)。

(三)C类企业。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

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除技术改造以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列为有序用电管理限电对象。

4.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免。

5.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以及财政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政策。

6.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70%比率享受(创新券、科技信贷等政策除外)。

(四)D类企业。

1.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生产产品、工艺相同(相近)的新建项目(节能环保改造项目、转型提升改造项目除外)。

2.实施差别电价,按每千瓦时提高0.2元执行,若企业连续2年被评为D类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元。

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土地,按照裁定书载明的日期起1年过渡期内,依申请可不执行差别电价,超过1年未办理过户的,该地块继续按照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政策。

差别化电价委托国网永康市供电公司收缴,并及时足额缴入永康市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全部纳入市本级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A类、B类企业的技术改造提升。

3.实施差别化水价,征收标准按《永康市差别水价实施意见》(永价〔2017〕25号)文件执行。

4.不得享受财政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政策。

5.原则上不得享受我市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6.列为有序用电、有序用气和节能管理首先限电对象,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7.鼓励D类企业与A类企业兼并重组,或主动关停退出。

对于主动关停退出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偿和腾出用地、排污、用能指标奖励。

七、其他

(一)相关要求。

各镇(街道、区)要成立“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中要有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每年调查确认一次土地面积、税收等相关数据,各职能部门每年一次对镇(街道、区)上报数据进行核实。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评价办法废止。

(三)评价办法由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可根据实施情况制定补充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制定《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实缴税金(由市税务局核定):

指企业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缴纳税费实际入(退)库数,企业税费实际入(退)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不包括房产交易产生税收)

其中:

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即征即退税额。

福利企业、涉农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的流转税可计入企业实缴税金。

(二)实际用地面积(由市自然资源局核定):

是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工业用地面积(包括工业和仓储用地)。

具体计算公式是:

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已登记的工业、仓储两类用地面积+其他方式取得的用地面积。

新增土地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不纳入评价实际用地面积计算,延长的竣工期一概不予认可。

(三)工业增加值(由市统计局核定):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

(四)能源消费量(由市统计局核定):

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

能源消费量采用等价值折标系数进行计算。

(五)总用电量(由市供电公司核定):

企业实际用电总量。

若企业有多个用电户号(电表)的,按每个用电户号(电表)合计计算。

(六)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由生态环境分局核定):

包括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挥发性有机物等五项,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审批的不得分(环保豁免的项目除外),该项指标可由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分标准。

(七)销售收入(由市税务局核定):

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八)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由市统计局核定):

指报告期内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实际经费支出,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

该指标应与企业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项目有关费用对应。

(九)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由市统计局核定):

指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月平均人数:

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

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实际用地面积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

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实际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

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

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

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六)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比重=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七)单位用电税收(单位:

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用电税收=实缴税金/总用电量

(八)亩均销售收入(单位:

万元/亩)。

亩均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实际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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