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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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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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qiao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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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7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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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未来十年人才工作任务,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计划用五年左右时间,组织编制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并陆续发布实施。

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是该标准体系里的第一个标准,也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一部关于技术人员的行业标准。

2012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3月至4月,又先后举办了两期《职业标准》宣贯培训班。

因此,了解《职业标准》《实施意见》编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及有关工作要求,解读相关专业知识,是做好《职业标准》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发证及管理工作的前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副巡视员赵琦

《职业标准》及《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职业标准》出台的背景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几大员”)培训考核工作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岗位证书阶段。

1986年起,建设部先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员、质量员、预算员等“几大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建设部负责统一证书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岗位培训、考核发证及后续管理,岗位证书作为审查企业资质等级的凭证。

20世纪90年代末,岗位证书与企业资质的挂钩停止。

   二是持证上岗阶段。

1991年,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颁布《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将岗位证书作为相关人员的上岗凭证,实行行政许可。

实施范围也从建筑施工逐步扩展到市政公用、房地产、物业管理、城建档案等相关领域。

   三是岗位培训阶段。

2003年,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取消了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核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几大员”岗位培训证书不再具备就业准入功能,证书只作为专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的“写实性”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组织实施,证书样式也不再统一要求。

实施范围也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领域。

   2003年,根据行政审批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建设部计划在“几大员”层面建立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行业自律管理方式),并与人事部积极沟通协调,研究起草了“几大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当时人事部表示支持。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在清理工作过程中,暂停对申请新设立的职业资格的论证和审批工作。

清理规范工作至今还没有结束,“几大员”的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建立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几年来,由于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岗位培训工作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新的管理规定,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岗位设置各异,考核标准不统一;个别地方考试管理不严格;证书在一些省份间不通用等。

   在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从2008年开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一方面仍继续密切关注国家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工作的动态;另一方面着重加强自己的基础性工作,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梳理岗位设置,研究岗位性质,编制职业标准。

这是提高和保证专业队伍素质的重要基础工作,无论将来用任何方式来管理,都必须要有技术标准支撑,否则管理也无从谈起。

   首先,对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以及这些行业从设计、施工到运营管理等各个阶段的基层(现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岗位进行调研、梳理,形成岗位设置框架。

   其次,根据岗位设置,确定以量大面广的直接关系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几大员”为切入点,历时近三年,编制完成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

《职业标准》规定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八大员”的岗位职责、及其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

   《职业标准》的作用。

一是企事业单位科学合理设置专业人员职业岗位,选聘人员、培训员工的依据。

二是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人才培养与培训的引导。

三是对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培训考核管理,规范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等,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岗位性质、岗位要求决定了管理方式。

根据施工现场直接关系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工作重要性,对其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是必须的。

下一步,不管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什么时候能申请到什么级别的管理方式,在行业内,我们对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队伍的建设工作都不能停滞,更不能放松要求。

因此,《实施意见》就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规范的岗位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制度。

 

   《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职业标准》是实施岗位培训考核的技术性文件,《实施意见》是建立岗位培训考核制度的政策性文件。

早在启动《职业标准》编制的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就开始研究起草《实施意见》,在充分考虑当前各地岗位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反复研究讨论,反复征求意见,形成了正式下发的《实施意见》。

   在《实施意见》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的基本考虑是“四句话”,即统一制度、规范实施、分步推进、平稳过渡。

   统一制度。

就是通过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全国统一的岗位培训制度,实现全国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证书式样,以及分省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规范实施。

就是通过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省级建设部门的责任分工,以及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管理部门的职责,规范开展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工作,为专业人员提供社会化评价服务。

   分步推进。

一是有计划地分步编制后续职业标准和考核评价大纲;二是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服务和管理,如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开发试题库等,做到各地考核评价信息相互联通,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平稳过渡。

考虑各地目前发展实际水平和现有工作基础,为与现行岗位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进行很好地衔接,允许各地有一段时间过渡,初步考虑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各省逐步达到全国标准要求,实现省内统一组织考核。

各省工作进程不搞“一刀切”。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12条,可以归纳为“一个分工”、“三个规范”和“五个统一”。

   “一个分工”

   《实施意见》规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岗位培训考核的责任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职责。

负责岗位培训考核制度的顶层设计,组织编制和发布职业标准、考核评价大纲,制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及管理方式,适时委托有关单位开发试题库,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协调解决各地岗位培训考核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对各地培训考核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

除《实施意见》规定的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职责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岗位培训考核等其它相关工作。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内分工由省级主管部门自行研究决定,可充分发挥地市及以下管理部门作用。

但考核评价权、证书印制及发放管理权不应下放到地市及以下管理部门,必须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指定的省级培训考核评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和管理。

省级主管部门是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相关机构和单位的业务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检查。

   “三个规范”

   针对当前岗位培训和考核评价实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特别强调规范“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发放管理”等三个关键环节。

   第一,规范岗位培训。

《实施意见》规定,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工作,完善岗位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规划,改进培训服务,加强培训质量和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

具体培训活动,由用人单位或具有培训资格的机构组织实施。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事业单位发挥岗位培训的主体作用,使其保证培训的投入;要加强对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和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规范考核评价。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考核评价的责任主体。

《实施意见》规定,要逐步推行全省统一组织的考核评价。

同时,考核评价管理部门不得参与相关的培训活动,要考培分离,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

要在省内争取考试收费立项,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考试收费标准。

   总之,省级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要从过去“抓培训”转变到“抓考试”上来,这个观念必须要转变。

但主管部门不抓培训不等于不管培训,而是要对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并通过组织考核评价来引导用人单位、培训机构规范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规范证书发放管理。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证书式样,监制和管理《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其指定的省级培训考核评价管理机构根据评价结果,核发证书。

证书分省统一编号,各省发放的证书信息互联互查。

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确定。

   “五个统一”

   “五个统一”是在总结各地十年来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既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差异,又考虑各地需达到全国的一个基本要求。

“五统一”在全国层面有三个,在省级层面有两个,这是我们建立岗位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

   全国统一标准。

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的职业标准开展岗位培训及考核评价工作,以促进和保证各地培训标准和质量的一致。

《职业标准》统一规定了建筑与市政工程“八大员”的岗位名称、工作职责以及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要求。

各地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岗位名称和职业标准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应自行设置相近岗位名称,或提出与全国标准不一致的考核评价要求,但各省可以提出高于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

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尚未编制标准的一些岗位,各省仍按省里的标准开展培训,随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职业标准的陆续颁布,省里也要相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的职业标准。

   全国统一大纲。

与职业标准相配套,实施全国统一的考核评价大纲。

大纲是对标准的具体阐述,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标准的实施。

与《职业标准》相配套的考核评价大纲的编写工作已基本完成,将于今年5月或6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印发。

今后,随着其他职业标准的陆续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都将组织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大纲。

各省根据考核评价大纲,设置考试科目,进行考核命题,以使各省考核评价的结果基本一致。

   全国统一证书式样。

推荐使用统一的证书式样,以利于各省人员的流动和互认。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式样,统一规定证书内容、编号规则及管理方式,并建立证书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联网报备和在线查询。

全国统一的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行有效,持有全国统一证书的专业人员,不论流动到哪个省份,都不允许再进行相同岗位的重复考试、重复发证,不能搞地区壁垒,不能损害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省内统一管理。

岗位培训考核的实施主体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在全国统一的制度框架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岗位培训、考核评价、证书发放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职业标准涉及到住房城乡建设各主要领域,在省厅内也涉及到不同处室的业务管理范围,涉及到不同企业、培训机构。

人事教育部门要起好牵头抓总作用,统一管理并不是人教处包打天下,而是要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

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相关组织机构在培训、考核、发证、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做到有分工有合作,发挥各单位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

   省内统一考核。

这是岗位培训考核制度的关键环节,《实施意见》规定,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推行全省统一组织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即每年考核的科目、次数和时间安排等。

   另外,《实施意见》对开发岗位培训教材、引导职业院校深化教学改革、发挥行业社团作用、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也进行了部署,明确了相关工作内容和要求。

 

   《职业标准》出台的意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职业标准》、出台《实施意见》是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史上的一件大事,其重要意义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部颁规范性文件,为各地开展岗位培训、考核、发证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二是完成了岗位培训考核制度的顶层设计,逐步统一和规范各省培训考核的做法;三是省内统一考核评价等重要措施的提出和实施,为将来继续争取建立“几大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奠定了基础。

 

   几点说明

   《实施意见》涉及的专业领域

   继《职业标准》编制完成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将陆续编制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工程监理等领域的职业标准,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形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职业标准体系。

考虑到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具有一定的共性,因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这次颁发的《实施意见》,是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各个专业行业的,后续颁布的职业标准的实施,都将遵循该《实施意见》确立的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的制度规定。

   省内统一组织考试

   要实现全省统一考试的工作难度非常大,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是,条件好的省市,应抓紧组织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省份也要积极跟进,尽快开始相关工作,逐步过渡。

就具体考务工作,要加强考务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落实工作经费。

要加强对考试报名、命题组卷、考务组织、阅卷评分、成绩发布、证书制发的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有关规定,确保考试安全。

这也是为将来建立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做好准备。

   过渡期间的目标

   三年左右的过渡时间,各省关键是要建立起完整的规范的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培训考核及其证书管理工作要逐步达到全国统一的要求,最终能够发放全国统一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书证》。

各地情况不同,省内统一组织岗位培训考核评价的实施需要大量前期工作,特别是收费许可申报需要一定时间。

因此,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物价部门,以得到物价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证书不搞集中换发,采取新考核时和复检时自然换证。

   跨省施工相关人员的取证

   跨省施工相关人员参加“几大员”考核、取证,原则上按照属地化原则,按照“就地就近报名、方便参加考核”的原则,一个是向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另一个是向企业所在地(不一定是企业工商注册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跨省施工人员,各地主管部门要就地就近提供考核评价服务,不应要求其返回企业工商注册地参加考核、取证,也不应重复考核、重复发证,增加企业和相关人员负担。

   证书的行业管理

   鼓励各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纳入行业管理,可在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管、文明工地创建等工作中提出相应要求。

鼓励企业加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对职工提出持证上岗要求。

   “安全员”和“造价员”的问题

   经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管司和标准定额司沟通,本着不重复设置、不重复培训、逐步并轨的原则,开展安全员和造价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对“安全员”问题。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实行行政许可管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安全员”)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并核发岗位证书(即“C证”),实行持证上岗。

安全员在施工现场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职业标准》将其列入“八大员”之一,规定了岗位职责及能力要求。

两者之间内容略有差别,为与现行的“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相衔接,“安全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仍沿用目前“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做法,发放“C证”。

鼓励各地按照《职业标准》,参考其中有关安全员的规定,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对“造价员”问题。

20世纪80年代岗位证书制度建立以来,预算员一直是施工现场“几大员”中的重要岗位。

2005年,建设部印发《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对预算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此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预算员证书逐步换发为造价员证书。

鉴于目前造价员已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办法,这次在编制《建筑与市政工程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中,就没有纳入造价员,造价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仍沿用现行做法。

在适当时候,将委托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现行的造价员考核评价大纲基础上,组织编制造价员职业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副巡视员杨瑾峰

制定和实施《职业标准》意义重大

   将专业人员的职业要求纳入标准体系,依法科学管理,体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的高瞻远瞩,编制组能够创造性地把标准编制出来,成果来之不易。

宣传贯彻《职业标准》的意义在于:

一是《职业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的一类新标准;二是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地位特殊、作用重要、影响深远;三是这类标准制定难度大、实施要求高、监管严格而具体。

做好《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对《职业标准》的重要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直接管理者,专业人员职业素质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

《职业标准》在职业岗位分类的基础上,对专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所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及其考核评价方式、方法做了统一规定,对于指导相关单位科学设置职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开展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评价等工作,提升人员职业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落实工程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靠人;保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靠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靠技术和设备,更重要的还是靠人。

《职业标准》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提供了客观的科学的依据,学习好、组织好、贯彻好、落实好该标准,一定能够造就出一支技术过硬、有高度事业心、责任心的建设大军,为建设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做好《职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工作是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

与其他类技术标准不同,《职业标准》侧重于管理,实施主体是企业、推动标准实施的主体是建设管理机构、监督标准实施的是各级建设管理部门。

标准实施不到位,培训不到位,现场专业人员素质不达标,若一旦建设工程施工出现问题,建设管理部门将难以给出合理解释。

之所以这样认为,一是希望引起全行业对这项标准实施和监督工作的重视,加强管理;二是希望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这两次培训为起点,切实加强各地区、各单位对《职业标准》的宣贯培训;三是希望各地积极做好与《职业标准》实施相衔接的配套工作,为标准的实施创造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发展研究处处长李大伟

《职业标准》有利于保证工程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安全与经济,是基本建设中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两个重要因素。

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们又是一对关系到建设速度和投资效益的矛盾,处理不当,就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如何做到既能保证安全和质量,又不浪费投资,制定一系列的标准规范就是很重要的一个条件。

因为,按现行的规定,经一定程序批准发布的标准规范,具有技术性质,设计、施工必须遵守。

而且,标准规范是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的,它根据工程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数据,结合国情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安全度要求。

在此基础上按工程的使用功能和重要性,划分安全等级,据此作出相应的规定。

这样,就基本可以做到各项工程建设在一定的投资条件下,既保证安全,达到预期的建设目的,又不会有过高的安全要求,增加过多的投资。

此外,制定标准规范还要考虑国家的国力和资源条件,通过平衡需要和可能,制定合适的标准。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还要通过优选的办法,在兼顾安全、通用、经济的前提下,合理统一各种功能参数和技术指标,使工程建设的经济性、合理性得到进一步保证。

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拥有各种专业的各级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分布在某一部门、某一单位内,人员级配是不平衡的,也就是说从事工程建设的具体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单位,他们的技术力量是有差别的;即使以某一个专业单位而言,技术力量也是不平衡的。

由此,一个工程、一项设计或施工的水平,将取决于承担任务的科技人员的水平,这是客观的普遍情况。

但工程建设不允许在质量上出现过大的差别,造成投资浪费、影响功能要求或甚至影响到工程的安全。

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作用,可以避免这种不允许的差别。

工程建设标准化系列中,有关专业的标准规范,为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了必要的规定。

例如结构方面的设计规范,内容包括荷载结构构造要求和相应的结构计算模型的确定、内力计算方法、截面设计方法和具体公式等规定,只要设计人员认真执行,就可以保证工程质量。

标准规范的功能对于任何人都是相同的,从这层意思来讲,标准化可以普遍提高工程质量。

同时,根据标准化的工作方法,每一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判定,都是在掌握大量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的,并且都进行了若干试验验证,是具备高度科学性的产物。

同时在批准颁发之前,都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和全国性或专业性审查会,鉴定把关。

因此,它具备了保证工程质量的牢靠基础,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胡兴福

《职业标准》通用知识和基础知识解读

   《职业标准》从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经理部各职业岗位专业人员的工作职责、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能力评价方式方法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对通用知识和基础知识进行解读,希望对该标准的贯彻实施有所裨益。

 

相关概念

   《职业标准》将专业知识分为通用知识、基础知识和岗位知识。

通用知识是指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各岗位专业人员应具备的共性知识,但对其深度和广度的要求各岗位有所不同。

基础知识是指与职业岗位工作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而岗位知识则是与职业岗位工作相关的专业标准、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岗位要求。

基础知识、岗位知识因岗位而异。

   需要注意的是,《职业标准》对专业知识的分类与知识的学科分类是不同的,也就是说通用知识≠公共基础(课)知识,基础知识≠专业基础(课)知识。

 

确定思路与原则

   《职业标准》的逻辑线条是:

职业岗位→岗位职责→职业能力(包括知识、技能和态度)→职业能力评价(包括评价内容和方式)。

其中,职业岗位的设置及其岗位职责来源于三方面:

一是职业分析,二是参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三是调研行业企业的实际需要。

专业知识的确定原则有两条:

一是能够支撑岗位职责;二是利于开展教育培训。

 

   结构与程度要求

   专业知识认知目标的层次

   《职业标准》将专业知识的认知目标分为“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

“掌握”是最高层次,要求能记忆所列知识,并能对所列知识加以叙述和概括,同时能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熟悉”是次高层次,要求能记忆所列知识,并能对所列知识加以叙述和概括;“了解”是最低层次,要求能对所列知识有一定的认识和记忆即可。

   通用知识的构成及程度要求

   《职业标准》中各岗位通用知识的构成相同,都包括法律法规、工程材料、工程识图、施工工艺和项目管理五方面知识,其程度要求如表1所示。

岗位名称

法律法规

知识

工程材料

知识

工程识图

知识

施工工艺

知识

项目管理

知识

施工员

熟悉

熟悉

掌握

熟悉

熟悉

质量员

熟悉

熟悉

掌握

熟悉

熟悉

安全员

熟悉

熟悉

熟悉

了解

熟悉

标准员

熟悉

熟悉

掌握

熟悉

了解

材料员

熟悉

掌握

了解

了解

熟悉

机械员

熟悉

熟悉

了解

了解

熟悉

劳务员

熟悉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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