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棋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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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棋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市棋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棋盘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景区范围内的居民,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风景区范围以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为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此范围立碑刻文,标明界区,在风景区周边设置标准地名标志。
在风景区外围,划定保护地带。
第四条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局)是沈阳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风景区的规划实施、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风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沈阳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风景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
风景区内村镇建设规划及集体土地、山林利用规划,应当与风景区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相一致。
第八条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九条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各类宾馆、度假村、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十条严格控制风景区内居民住宅建设,确需新建的,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和控制规模。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一条风景区内的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
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