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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和进步模范创建实施办法克拉玛依教育网

市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和进步模范

创建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入推进油城教育系统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在推动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依据《克拉玛依市“十二五”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规划》和《克拉玛依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管理办法》,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围绕“打造极具特色和吸引力的一流教育”的目标,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民族团结教育的核心,坚持依法施教、因人施教、正面教育、与时俱进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族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着力弘扬“克拉玛依精神”和“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切实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毫不动摇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促进民、汉教育同步、优质、均衡、高效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第三条民族团结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是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单位要把民族团结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教育改革发展事业的总体规划,依据市教育系统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考核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二),结合各自实际,深入扎实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工作。

第四条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和创建表彰活动,由市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详见附件一)负责组织实施。

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关机构,配备或指定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民族团结教育和创建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要加强对中小学及幼儿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强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要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家长学校和社区教育等的作用,

构建多元一体的民族团结教育体系。

第六条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课程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进民族团结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做好“三进”,即推动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第七条要不断丰富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内容,不断改进教育方式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为: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教育;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党的三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及克拉玛依发展史的教育;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及其他有关民族团结教育内容。

民族团结教育要坚持不断改进教育方式方法,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主要是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师生,采取集中与经常、重点与普及、理论与实践、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要不断创新思路和方法,以增强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可采取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辅导等多种形式以及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手段。

第八条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小学民汉合校成果,大力推进民汉学生、幼儿混合编班教学,深入推进“双语”教学,积极创建语言文字示范化环境,着力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质量,促进民汉教育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同步发展。

第九条要扎实开展好每年5月的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确定好主题,开展好系列活动,以月促年,推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持续深入进行,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民族团结政治环境和舆论氛围,形成各族师生员工深入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好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正确理解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切实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

第十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考核,坚持促进团结、以导向和激励为主、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考核评价标准量化,办法公开,程序公开,奖惩公开,数据、信息、资料力求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市教育局创建办考核准东教育中心和各直属单位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各区教育局对所属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民族团结教育考核工作根据考核标准(详见附表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

每年11月10日以前,各单位进行自查,填写考核表及书面总结一并上报创建办,同时准备好有关资料备查。

(二)考核组考核。

市教育系统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单位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台帐、查看活动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基本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进行,保证考核的真实性、公正性。

第十三条考核的基础分为100分,达不到标准按条款规定扣分;工作有创新,理论与实践研究有突破,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起到指导和推动作用可以加分。

按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评定奖次,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单位。

年度考核结果由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布。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未达标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民族团结教育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考核、验收德育达标校和示范校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市、区教育局对考核表彰工作提供专项经费保障。

第三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创建

第十五条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是评选文明单位的一项重要条件,也是学校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每年11月10日以前,要进行自查自评,并将书面总结上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准备好有关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市教育局党委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的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予以表彰,每2年表彰一次。

市委、市人民政府每3年表彰一次。

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本单位涌现出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每届评选市局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团结进步模范对子的名额比例,由市教育系统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确定。

各单位表彰名额由本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模范单位评选表彰条件: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坚决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疆发展和稳定的总体部署,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

(二)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及时妥善地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教育和引导各族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的思想,推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

(三)带领各族师生员工在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持社会稳定,反对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的斗争中做出显著贡献。

(四)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少数民族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为各族师生员工办实事、办好事,在促进各民族师生员工和谐进步、共同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

(六)在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人才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七)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不断创新民族团结教育载体,丰富创建内容,提升创建层次,大力开展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建立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常态化的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模范个人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坚持马克思主义“五观”,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互相离不开”的思想。

(二)认真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热爱祖国,热爱边疆,热爱各族人民,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中成绩突出。

(三)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同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犯罪和宗教极端势力作坚决的斗争。

(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妥善处理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敢于同各种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斗争。

(五)在援弱救助、扶贫济困、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现实重大活动中能够发扬各民族团结、互助、友爱精神,工作积极、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二十条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

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自愿向创建办提出创建申请。

具体申报程序由创建办另行规定。

(二)逐级推荐。

各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考核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坚持好中选优,逐级向上进行推荐、审批。

(三)择优评选。

由创建办采取听汇报、审核档案材料、实地考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方法,对申报单位进行评选审核。

(四)公示命名。

对于评选出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必须在市教育城域网或以其它形式公示。

公示后无异议的,方可予以命名。

第二十一条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登记表;

(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规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和创建工作大事记;

(四)上级主管单位的意见;

(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评选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模范个人登记表;

(二)事迹材料;

(三)本单位推荐意见;

(四)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五)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意见(适用科级领导职务以上国家公务员);

(六)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主要在基层进行。

评选市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时,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不参加评选。

第二十四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的产生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前款此限。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市、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分别由本级创建办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予以表彰或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推荐。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在向本级或上一级党委、政府推荐上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前,应当充分听取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注重考察核实模范单位和个人的事迹。

在推荐上报前,必须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

第二十七条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先进单位,颁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先进)单位”牌匾和荣誉证书;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先进)个人颁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先进)个人”奖章、奖牌和荣誉证书。

被表彰命名为市局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的一次性奖励?

元,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奖励?

元,民族团结进步对子每人奖励?

元。

第二十八条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的办法,坚持经常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创建办对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档案。

(二)指导和督促申报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指导、检查、验收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评选创建活动进展情况;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四)总结推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先进经验,定期评选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巡回报告、理论研讨和宣传报道等活动。

第三十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要保持荣誉,发扬成绩,不断提升创建活动水平,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

第三十一条要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的先进事迹,弘扬先进,激励典型,促进全市教育系统形成崇尚民族团结,热爱民族团结,加强民族团结的良好风尚。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关心和爱护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

逢重大节日,要向他们发放慰问金,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有条件时也可组织模范个人和模范单位代表参观学习、考察活动,进一步发挥他们的典型示范作用。

第三十三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如合并、分立,改变名称或者隶属关系的,应及时报各级创建办重新确认。

第三十四条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质量下降、考核不达标的,由创建办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不合格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或公告注销奖牌、证书。

第三十五条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违法违纪,给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创建办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或公告注销奖章、奖牌、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三十六条凡弄虚作假取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荣誉称号的,一经核实,应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或公告注销奖章、奖牌、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日起施行。

 

附件一:

关于成立克拉玛依市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和进步模范创建管理领导小组

及办公室的通知

准东教育中心党委、各区教育局、直属党总支(支部):

为贯彻落实《克拉玛依市“十二五”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规划》和《克拉玛依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全市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经市教育局党委研究决定,成立克拉玛依市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和进步模范创建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

组长:

杨书义(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彭建伟(市教育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常务副组长:

赵国文(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副组长:

阿斯亚·吾马尔(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市教育工会主席)

朱素玲(市教育局副局长)

郑世明(市教育局副局长)

成员:

陈继南(独山子区教育局书记)

傅学宏(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余文彬(准东教育中心主任)

梁炳陆(克拉玛依区教育局书记)

艾尼·肉孜(白碱滩区教育局书记)

李晓梅(市第一中学书记)

热合曼江•肉孜(市第二中学书记)

王克明(市第三中学书记)

张金林(市高级中学书记)

王国臣(市第五中学校长、书记)

金建疆(市第六中学书记)

古怀玲(市第七中学书记)

阿依古丽•卡孜书记(市第八中学书记)

郭元军(市第九中学书记)

迪力夏提(市第十中学书记)

朱育明(市第十三中学书记)

康才刚(市南湖中学校长)

黄文(明园中学书记)

任曙明(准东中学书记)

余国仁少儿活动中心主任

朱晓旭(市教研所副所长)

李锦强(市教育局普教科科长)

克尤木(市教育局双语办主任)

徐坤(市教育局团委书记)

崔峰(乌尔禾区教育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于海清同志担任。

办公室工作人员:

宣萍、阿里木江、楚新慧、薛雅元、杨建宏、王伟勇

各单位也要成立民族团结教育和进步模范创建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指导组织活动开展,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中共克拉玛依市教育局委员会2011年8月28日

 

附件二:

克拉玛依市教育系统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考核评价标准

指标Ⅰ

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备注

(一)

领导

机制

20分

1.

重视

民族团结教育

4分

结合实际制定“十二五”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规划;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部门或单位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精神文明考核体系。

未制定规划扣2分;未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扣1分;未纳入考核体系扣1分

2.

建立

领导

责任制

8分

建立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职责分工明确(2分)

领导小组不健全扣1分;分工不明确扣1分

党总支(支部)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每半年听取一次民族团结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3分)

每少一次扣1分;会议记录不完整扣1分;解决问题无措施扣1分

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主抓,分管领导主办;全面推行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有具体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档案(3分)

领导责任制不落实扣1分;目标管理责任没有逐级落实扣1分;无考核办法扣1分;建立档案不全或不规范的扣1分。

 

指标Ⅰ

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备注

(一)领导

机制

20分

3.部门齐抓共管

6分

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3分)

每少一次扣1分;会议记录不完整扣0.5分

每年度,对民族团结教育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3分)

没有民族团结教育年度计划扣1分;没有检查和考核扣1分;没有文字总结扣1分

4.人员配备

到位

2分

至少有一人担任专(兼)职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人员

未确定专(兼)职人员的扣2分(须提供相关文件)。

(二)

工作

机制

20分

1.健全组织

网络

3分

有一支健全的民族团结教育联络员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活动

联络员队伍不健全扣2分(须提供名单);活动计划不落实扣1分

2.经费保障

4分

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并随财力增长或任务,逐年有所增长。

未安排专项经费的不得分;没有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的扣3分;专项经费没有随财力增长逐年增长的扣1分

 

指标Ⅰ

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备注

(二)

工作

机制

20分

3.

强化阵地

建设

8分

本单位网站开辟了民族团结教育栏目;单位有固定的橱窗。

(2分)

没有开辟栏目的扣2分;没有固定橱窗的扣2分(抽查下级单位)

单位配备了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报刊杂志(3分)

没有配备的不得分;有配置但本年度未更新的扣1分

有计划地利用民族团结教育基地或示范单位集中组织开展1次以上教育活动。

(3分)

利用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活动少于一次扣1分

4.

资料

积累

完备

5分

单位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档案按年度整理规范有序、资料齐全、分类清楚(3分)

资料不完整扣2分;资料不规范扣1分

按时向上级民族团结教育管理部门上报有关数据报表、信息(2分)

每少报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本项目由创建办根据平时考核打分

 

指标Ⅰ

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备注

(三)

运行

机制

60分

1.常抓

不懈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25分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团结理论学习;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民族团结为主题的群众性活动(含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专题辅导、图片展览、板报、公益广告等);每年至少组织参加或自行组织一次民族宗教法律知识竞赛或考试;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民族团结工作基层干部培训班,学习民族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区级政府,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民族团结文艺进社区活动。

(10分)

1①1-3分;(抽查相关人员学习笔记);

②所列活动至少二项以上,每少一项扣5分

在各民族之间(同事之间、师徒之间、学生之间等)广泛开展“结对子、手拉手”团结友爱活动,有具体的结对子名单和活动方案,有翔实的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的活动记录(5)分。

无“结对子”计划的不得分;名单及活动方案不完整的扣2分;活动流于形式的扣2分

 

指标Ⅰ

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备注

(三)

运行

机制

60分

深入开展每年5月民族团结教育月系列活动,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主题突出、效果明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0分)

无计划安排的扣3分;无活动过程记录的扣5分(查看图像音像资料);无总结的扣2分

2.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民族团结教育

5分

单位一把手每年至少作民族团结专题辅导一次;党委中心学习组每季度至少集中学习民族团结理论、政策一次;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每半年至少写学习心得笔记一篇。

没有作辅导报告的扣1分;中心组学习每少1次扣1分;干部没有认真学习的扣1-3分(抽查学习笔记)

3.加强中小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

10分

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发挥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逐步建立以德育主任、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和团队干部为主体,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民族团结教育教师队伍。

(3分)

没有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计划扣1分;没有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扣1分;没有形成全员参与机制的扣1分

 

指标Ⅰ

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备注

(三)

运行

机制

60分

4.加强中小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

10分

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扎实推进民族团结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

小学和初中阶段每学年要保证10-12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普通高中每学年保证8-10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每学年保证12-14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

(3分)

没有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扣1分;教学内容、课时未达到要求的扣2分;(抽查学校)

在师生中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主题教育活动,把民族团结教育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

(4分)

没有年度详细活动计划的扣2分;没有开展活动的扣4分;活动开展流于形式的扣1-3分;没有活动总结的扣2分(以上内容抽查部分学校)

5.重视

舆论

宣传

6分

单位内部刊物、网站每月有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内容;对外宣传每季度不少于两篇;宣传栏(橱窗)内容更换每年不少于两次。

(3分)

每一项要求未达到的扣2分

 

指标Ⅰ

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备注

(三)

运行

机制

60分

6.

重视

舆论

宣传

6分

在本单位(系统)中树立民族团结教育的典型,充分发挥各类先进典型的辐射作用。

认真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社会形成争当民族团结先进典型的浓厚氛围。

(3分)

没有注重树立典型工作的扣1分;没有注重总结、交流、推广经验的扣1分

7.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6分

定期排查、化解影响民族团结的隐患和矛盾纠纷;制定和完善处理涉及民族团结事件的预案,相关信息报送及时;本辖区(单位)内未发生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重大事件

没有定期进行矛盾排查工作的扣2分;未制定和完善处置预案的扣2分;维稳信息报送不及时的扣2分;发生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重大事件并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得分

8.不断提高民族团结教育的覆盖面

6分

每年民族团结教育覆盖面不低于90%;教职员工学习测试优良率不低于80%;师生员工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情况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采取问卷调查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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