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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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讲解
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建设工程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要式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种类
1.建设工程合同按建设行为可分9种:
(1)勘察设计合同(6)借款合同
(2)工程施工合同(7)劳务合同
(3)咨询(监理)合同(8)保险合同
(4)供应合同(9)运输合同
(5)加工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按承包范围可分3种:
(1)总承包合同
(2)承包合同(3)分包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五)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
1999年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工程项目业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其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合同行为,保证合同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层次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依据
1.委托监理合同
2.我国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等。
(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任务
1.签约前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
(1)搞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2)编制一个有利的招标文件。
(3)选择满意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2.签约后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
(1)研究项目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2)履行项目合同规定的义务。
(3)合同的管理和检查。
(4)协调合同纠纷,处理索赔和反索赔。
(5)其他。
(五)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
1.合同分析,就是对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条款的风险和双方责、权、利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分解到各个部门,以便在工程实施中进行各方面的控制,处理合同纠纷、索赔等问题。
(1)合同有效性分析,主要判断:
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合同形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委托代签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条款风险分析,主要从合同双方承担合同风险内容入手,即对工程项目承担的投资、工期、质量方面的责任解释,对延期说明、费用说明、质量标准说明、补偿说明、合同变动等条款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发生风险隐藏的因素。
(3)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在合同条款中的明确性分析:
是否存在隐含转嫁风险的条款,采取防止措施,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
2.合同文档管理,在合同管理中,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条款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合同变更等各种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统一传递,归档保存,以便监理工程师快捷地查询和掌握合同及其变化情况。
3.合同的跟踪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督检查合同双方是否按合同要求履行,履行中所产生的成果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监督合同双方严格按合同履行;当遇到无法预见的干扰时,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4.索赔管理,以实际发生的事件为依据,以合同条款规定为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从中找出索赔的理由和依据。
思考题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任务包括哪些内容?
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法是什么?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协调
(一)协调的原则
1.严格按科学的施工建设程序办事;
2.抓好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自身管理程序;
3、按科学的施工建设程序组织好各方协力合作。
(二)协调的依据
1.监理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2.监理人依据合同开展监理工作。
3.监理人依据业主授权开展工作。
业主授权包括:
(1)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建议权、协调权;
(2)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3)施工进度和工期上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4)工程合同内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结算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4.监理人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方面的现行规范、标准、规程等开展监理工作。
(三)协调的形式
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和决定,应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送达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无权拒绝或修改,必须按通知要求执行。
监理工程师开展组织协调活动也是执法的过程。
(四)辅助协调的控制手段
监理工程师可充分运用各种指令,实现协调效果,如返工整改、停工整顿、不予计量支付、撤换施工队伍或主要负责人等。
(五)合同管理协调的主要内容
解决经济争议或纠纷。
如施工场地、地面运输相互干扰、环境污染、占用永久建筑、产品质量评定标准、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衔接交叉作业等纠纷。
思考题
1.合同管理协调的内容有哪些?
2.合同管理协调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一、合同担保
(一)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担保涉及的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
担保涉及的两个合同:
主合同(债权债务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
(二)担保的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三)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保证方式:
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保证方式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若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若双方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四)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1.施工投标保证
施工项目的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时提供。
担保方式可以由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书。
若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承保的银行或者担保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
(2)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签订合同或递交履约保函。
投标保证的有限期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为止。
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在评标结束之后应退还给投标人。
(1)未中标投标人可向招标人索回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
(2)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退回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
2.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方式可以是提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
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
若发生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凭履约保函项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
(2)承包人破产,倒闭。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
注意:
(1)履约担保不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应按照合同具体约定执行。
(2)如约定有履约担保,则需要在专用条款内明确说明担保种类、担保方式、有效期、担保金额以及担保书的格式。
3.施工预付款保证
预付款担保,是由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
预付款担保都是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
预付款保证才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
担保金额应当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随着每次结算工程款分次返还时,担保金额也应当随之减少。
思考题:
1.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2.理解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二、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转移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
我国对工程保险没有强制性的制度,如合同约定有保险,在专用条款中应设定投保的险种、保险的内容、办理保险的责任以及保险金额。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所以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时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2.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3.常见的保险义务分担: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发包人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若将上述保险事宜委托承包人办理,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不论由承发包双方任何一方保管,都应由发包方(或委托承运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保险索赔
(1)工程投保人在进行保险索赔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
(3)投保人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3)要计算损失大小。
思考题:
1.建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是谁?
2.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有哪些?
保险义务如何分担?
第三部分合同法律制度
结合监理工作需要,学习《合同法》的有关内容:
一、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招标行为是要约邀请,投标行为是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合同的承诺。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
对因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1.返还财产(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采用作价补偿的方法)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四、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当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三)承当违约责任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就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还包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后,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再按法律或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解决。
(四)承当违约责任的原则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
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具有惩罚性。
例如:
1.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小于约定的违约金;
2.合同约定了定金,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小于约定的定金。
(五)承当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
注意:
1.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金不能免除当事人履约的责任。
如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延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完成施工任务,承包人约定支付延期竣工的违约金,但发包人仍然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施工。
2.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同时并用。
3.违约金和定金,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
思考题:
1.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的区别?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3.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及方式?
第四部分委托监理合同管理
第一节委托监理合同概述
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监理合同的特征
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三、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2000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包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结合委托监理合同范本,介绍标准合同条件及专用条件的有关条款。
(三)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的确认。
主要是说明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总投资、监理范围、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银行账号等。
(2)定义和解释。
(3)监理单位的义务和权利。
(4)业主的义务和权利。
(5)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6)监理酬金。
(7)其他问题的说明。
(8)争端的解决。
(二)委托的监理业务
1.委托工作的范围,是监理工程师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工作量。
2.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人执行监理工作的要求,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
(三)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监理人的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授予监理人的权利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2)终止合同的权利。
2.监理人在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1)建设工程的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以及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四)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包括:
监理正常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1.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
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等。
2.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五)监理合同有效期是指自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完成之间的时间。
《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条款中规定: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
注意:
(1)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注明开始和完成时间,此期限仅指完成正常监理工作预定的时间,并不一定是监理合同的有效期。
(2)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断。
(3)如果保修期间仍需要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六)监理酬金
1.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
2.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
3.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
4.奖金
(七)违约责任
1.违约赔偿: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在《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约束双方行为的条款:
在合同责任期内,如果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勤勉认真地服务;或委托人违背了他对监理人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
(1)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2)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的支出。
2.监理人的责任限度
(1)建设工程监理是以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服务为特性,在服务过程中,监理人主要凭借自身知识、技术和管理经验,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替委托人管理工程。
(2)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会受到许多方面因素限制。
鉴于上述情况,在责任方面做了如下规定:
(1)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
(2)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引起的损失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第二节委托监理合同的管理
一、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坚持按法定程序签署合同
2.不可忽视来往函件
3.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二、委托监理合同管理的任务
1.使参与监理的人员充分了解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指导监理工作。
2.对合同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双方正确履行合同。
3.合同双方可以及时了解合同执行情况,便于双方制定合同实施的行动方案或对策。
4.可以减少或防止合同争议,并避免因合同争议造成的损失。
三、委托监理合同管理的内容
(一)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
建立有效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配备得力的项目监理负责人及其配套的专业监理人员;落实合同责任制。
(二)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三)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四)监督监理合同的实施。
(五)及时解决合同争议。
(六)加强索赔与反索赔管理。
第五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一节施工合同概述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施工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满足功能、质量、进度、投资预期目标的建筑产品。
所以具有以下特点:
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三、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业条款3个部分,并附有3个附件。
第二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一、施工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
(一)全面了解招标文件有关内容。
施工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承包工程范围;工程规模;工程特征;工程技术情况。
(二)全面了解中标单位的有关情况。
中标单位资质、业绩;担负本工程主要负责人的基本素质情况;投标书中对本工程的承诺,投入能力、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及组成、工程进度安排等。
(三)对合同文本进行分析。
采用合同文本是否正确有效;标准条件是否符合本工程特征;专用条件是否有隐含转嫁风险的因素。
如投标书中提出的工期顺延、价款变动、质量要求、现场条件等有关条款。
(四)对合同订立原则进行审查。
合同订立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合同订立是否按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原则;合同订立是否执行诚信、信用原则。
(五)对投标书有关内容进一步落实审查,避免引起扯皮或发生索赔。
对投标书阐述不明确的内容进一步询问和落实;对投标书制定措施不能满意时,进一步审查和落实。
(六)保证合同订立的内容齐全,手续完备。
双方责任明确;承担工程项目和范围明确;质量验收标准明确;工程进度目标明确;费用范围和支付方式明确;违约处罚条件明确;安全目标明确;工程验收和移交明确;设备材料采购范围明确。
合同双方法人代表明确;合同签章手续完备。
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有足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七)进行合同交底,为防范措施做好准备。
(八)利用计算机进行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数据档案。
(九)建立合同计划表,形成合同网络系统。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管理主要是检查合同双方是否按合同有关条款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签署开工令。
(一)对承包人的检查和督促。
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检查承包人是否按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做好施工人员、材料、机械和设备的调配工作。
(二)对发包人的检查和提示。
检查发包人是否按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开通施工现场道路。
及时提请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预付款。
(三)监理工程师的5项有关工作。
1.检查施工图纸是否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数量进行提供,及时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确认。
2.及时交验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
3.及时审批开工申请。
(四)当承包人不能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开工时,应按合同约定,区分延期开工的责任。
(五)按文档管理要求,做好施工准备阶段合同管理资料的相关工作。
三、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主要是做好工期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支付管理,督促和提示合同双方自行完成各自的义务。
(一)工期管理
(1)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确认。
(2)按照进度计划以及关键项目进度进行实际检查。
(3)对影响进度计划的因素进行分析,按合同约定确定责任。
(4)如同意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时,应审批承包人修改的进度计划。
(二)质量管理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的等方式,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和产品质量,对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1)按合同约定的检验要求、验收程序,检验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半成品及构配件的质量,并按合同约定处理质量缺陷、保管费用、检验费用等事宜。
(2)按合同约定的规范、规程、设备说明书,监督检查施工质量。
(3)按合同规定的程序,验收隐蔽工程和需要中间验收的工程质量。
(4)按合同规定,处理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造成拆除和重新施工,而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三)支付管理
(1)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量程序和要求,对照设计图纸,对承包人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合格工程量进行计量。
(2)审查本期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的款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提请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四)施工安全环境管理
监督现场的日常施工作业符合行政法规及合同的要求,做到文明施工。
施工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等的管理规定。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监督承包人按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五)施工过程的合同的补充和完善
四、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在竣工阶段,监理工程师主要是对工程试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