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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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工党字〔2011〕25号
院属各部门、单位:
《湖南工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工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通知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2011年12月30日印发
附件:
湖南工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形成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教职员工信得过”的廉洁高效的领导干部队伍,从组织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学院的全面贯彻执行,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符合建设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高等教育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干部队伍的要求。
第四条重视培养年轻干部,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重视从妇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中选拔优秀领导干部。
积极向社会推荐和输送优秀中青年干部。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注意运用综合考核评价(含年度考核)的结果。
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坚持原则、勇于负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优先提拔重用。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请示上级组织部门同意或者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后,可以越级或者破格提拔。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学院内设机构中的处级和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与资格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素养,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
献身高等教育,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中艰苦奋斗,做出实绩。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相应岗位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高等学校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利益观。
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勤政廉政,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具有民主作风和大局意识,胸襟宽广,讲党性、讲原则、顾大局,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能构建和谐向上的工作氛围。
(七)担任党的领导职务,须为中共正式党员,且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八)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九)身心健康,能够胜任相应领导岗位工作。
第八条处级领导干部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学历学位要求。
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担任专业技术岗位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在“双肩挑”岗位任职必须具有教学系列副高以上职称。
(三)任职经历要求。
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在副处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在正科和副科岗位累计工作六年以上,或者有六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硕士、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博士,且有一定的管理经验,业绩突出。
确因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任职经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年龄要求。
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男干部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干部应当在50周岁以下;选任团委书记,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选任团委副书记,一般应在32周岁以下。
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男干部满57周岁、女干部满52周岁,或者干部换届时,任期不满六个月即达到上述年龄界限的,一般不再担任领导实职。
(五)担任教务处、科技处、二级学院、部、科研院(所)等部门、单位行政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担任行政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六)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应当经过上级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达到干部任职前培训的有关要求。
确因情况特殊未能培训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任务。
第九条科级领导干部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学历学位要求。
选任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选任专业技术岗位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在“双肩挑”岗位任职必须具有教学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三)任职经历要求。
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适当放宽。
(四)年龄要求。
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男干部应在52周岁以下,女干部应在48周岁以下;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男干部在45周岁以下,女干部在40周岁以下。
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男干部满52周岁、女干部满48周岁,或者干部换届时,任期不满六个月即达到上述年龄界限的,一般不再担任领导实职。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任职年龄界限的,不再担任实职,到龄一个,办理一个,不成批办理。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
民主推荐包括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等形式,可以采用会议投票、个别谈话、考试考核等方式。
第十二条院级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的人选是所在部门多数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院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充分尊重民意,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四条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
(一)选拔二级学院、部、科研院(所)的处级干部,应由所在部门的全体教职工和有关院领导、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投票推荐;
(二)选拔机关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的处级干部,应当由所在部门的教职工代表、党外人士代表,有关院领导和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科研院(所)的主要负责人投票推荐。
(三)选拔科级干部,应当由所在部门、单位的教职工和有关职能部门代表投票推荐。
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选拔岗位和部门、单位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选拔处级干部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包括:
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分工会负责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党代会代表、党外人士等有关方面人员的代表。
第十六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个别特殊岗位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组织部推荐提名,报院党委审定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与酝酿
第十七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严格考察。
第十八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考察预告。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组织部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考察内容。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四)考察方式。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不同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汇总考察情况,向院党委报告。
第十九条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条考察组一般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考察二级学院、部的行政领导和科级干部,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可以向院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进行考察。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一条经推荐为处级领导干部的人选,在考察之前或提交党委讨论决定之前,须经院党委集体酝酿;书面听取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职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组织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对党政职能部门的处级干部人选,在提交院党委讨论决定之前,应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
第五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书记或者院长未到会,不讨论干部任免。
没有经过组织部考察的推荐人选,党委会不予讨论。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会对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干部工作院领导或者组织部负责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党委成员进行讨论。
对任免事项,党委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三)表决。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任命与任职
第二十五条需报上级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干部,应按规定及时报请审批或者备案。
其中,共青团、工会等选任制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院党委会审批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二十六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在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任职文件下发前,应当通过校园网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必须召开院党委会进行复议。
第二十七条任职前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院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分管院领导进行任前与廉政谈话;必要时可集体谈话。
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谈话。
第二十八条学院党务干部由党委发文任命,行政干部由学院发文聘任。
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任职时间自党委会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