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为什么还加收个人所得税.doc
《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为什么还加收个人所得税.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为什么还加收个人所得税.doc(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为什么还加收个人所得税?
请回答!
国税发〔1996〕12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1996-07-22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一条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50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0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您好,《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规定,在我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对于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
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分配情况确定。
"
上海地税确定180家沪外建筑企业个税实行查账征收
本网讯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通知,确定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80户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实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上海地税在关于下发2009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的通知(沪地税个[2009]6号)中列出了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的名单,具体如下:
部分名单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地税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4号
2012-3-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公告如下:
一、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我市缴纳。
二、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报送从业人员收入情况,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应当按月向主管地税局按照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三、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对其从业人员采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15%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四、对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扣缴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代征。
五、本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马鞍山市规范建安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外来建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地建安企业按月按0.5%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无法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
(二)无法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属于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文件的;
(三)无法按照规定时限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四)无法提供所设立账簿和准确财务核算资料接受主管地税机关检查,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
第六条本地建安企业承接外地建安项目的,可按0.5%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本地建安企业和外来建安企业实行项目经理承包(负责)制的,无法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一律按照1%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第八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建安业务的,按月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作为已缴数进行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解决方案
1,争取查帐征收。
2,沟通协调,理由是国有大企业,核算正规。
帐务无法处理。
3,通过甲方与征收局协调,据理力争。
4,人员分到项目部,项目地交纳,抵顶工资薪金个税。
5,督查内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