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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明礼仪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行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干部职工文明程度,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提升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推进作风建设活动”为目标,充分发挥文明科室和文明职工的示范作用。

第三条文明科室是在科室建设、政治学习、工作业绩、和谐有序、遵纪守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成为思想建设、工作业绩、和谐文明等全面协调发展的科室。

文明职工是在思想品德、爱岗敬业、举止文明、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等方面做出表率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认真实施文明科室和文明职工评选活动,成立局机关文明科室和文明职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局党组书记李飞平同志任组长,局长木合塔尔·买提努尔同志任副组长,各科室、所、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机关党支部负责文明科室和文明职工评选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科室负责人是争创文明科室和文明职工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室的文明科室和文明职工创建工作。

第三章文明科室评选细则

第六条文明科室评选范围包括局机关所有科室、所事业单位。

第七条基本条件:

(一)科室建设。

注重思想、政治和机关文化建设,能够紧紧围绕机关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室负责人善于掌握和解决本科室人员思想问题,关心科室人员的成长进步;科室人员集体观念强、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工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政治学习。

科室人员认真遵守学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科室人员积极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不无故缺席;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和撰写心得体会,学习方法得当,效果明显。

(三)工作业绩。

科室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明确,科室负责人能够以身作则,真抓实干,所属人员工作积极性高;服务意识强,注重开拓业务,创新载体,工作实绩显著;科室人员团结协作,锐意进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没有误时、误事现象。

(四)和谐有序。

科室人员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约意识,自觉保持办公环境的卫生整洁,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

物;科室人员衣着得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科室秩序井然,工作时间严肃认真,上班时间不迟到早退,无吵架斗殴事件。

(五)遵纪守法。

注重法制教育,科室人员法制观念强,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参加普法学习教育;科室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科室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强,无失窃、泄密、失火等问题。

第八条否决条件:

(一)科室人员有违法违纪的。

(二)科室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工作质量不高,工作失误、失职,被投诉查实的。

(三)科室人员不服从组织分配、管理,对开展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科室人员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

(五)经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文明职工评选细则

第九条文明职工评选范围包括所有在职在编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借调人员。

第十条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

思想正、作风好、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抵制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和言论;热爱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党群组织活动,主动向组织靠拢,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见义勇为,扶贫帮困。

(二)爱岗敬业。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不嘻笑喧闹,不串岗闲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平时注重学习,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三)举止文明。

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约意识,自觉保持办公环境的卫生整洁,不乱丢乱扔,不浪费水电,爱护公物;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讲文明、讲礼貌,言行得体,符合规范;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强,无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发生。

(四)团结协作。

有大局意识,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团结友爱,互助协作,有较强的

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服务意识强,认真落实保密制度,无投诉事件和泄密现象发生。

(五)遵纪守法。

平时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参加普法学习教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

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无迟到、早退现象,上班时间不玩游戏、不炒股、不上网聊天、不逛淘宝等。

第十一条否决条件:

(一)违法违纪的。

(二)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

(三)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而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服务意识差,被有关部门投诉而查实的。

(六)经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评选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文明科室(文明职工)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在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条件进行评选。

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工作结合机关年度工作考核一并进行,评选年度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必须在文明职工中产生。

第十三条文明科室(文明职工)的自评。

各科室(职工)认真对照文明科室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评分。

第十四条文明科室(文明职工)的民主测评(互评)。

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科室负责人自评情况汇报,并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的考评。

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及职工进行年终测评,根据测评结果评选文明科室(职工)。

第十六条文明科室(文明职工)的审定和命名。

按照得分结果,由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命名文明科室(文明职工)。

第十七条文明科室每年评4至6个,文明职工名额不限。

第六章管理

第十八条获得荣誉称号的文明科室和文明职工将在年终考评大会上通报表彰,文明科室将授予文明科室奖牌,文明职工则按照奖励制度给予单项奖励。

第十九条各科室在年底及时上报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或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总结。

第二十条文明称号的撤销。

已评为文明科室(文明职工)的,在当年度如有瞒报否决条件之一者,经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实后,撤销其文明科室(文明职工)称号,收回奖牌及扣除单项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撤销文明科室(文明职工)称号的科室(职工),必须过两年以上,方可参加评选。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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