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新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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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新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LELEwasfinallyrevisedonthemorningofDecember16,2020

 

深圳龙华新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龙华新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措施(试行)》(深龙华办〔2014〕1号)及《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办〔2013〕1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无偿奖励资助、自愿申报、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是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向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受理单位和个人奖励资助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负责建立奖励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奖励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因同一项目或事由依据相关规定可享受除本实施细则外的其他区级财政多项扶持政策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扶持政策。

同一项目或事由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申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资助。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奖励资助,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实施细则

第一节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实施细则

第六条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申请人取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后可在一年内(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申请资助: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第七条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

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资助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50%的资助。

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参照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第八条申请材料:

1、《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见附件1中表1)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3、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验原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验原件);

5、专利权权属保证书(见附件2)。

第九条审批程序:

1、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充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3、核查无意见的,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按《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批。

4、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在龙华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

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实施细则

第十条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申请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可在一年内(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申请资助: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第十一条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隶属于同一企业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万元;

(二)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万元。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

1、《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见附件1中表2)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3、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缴费证明(国外专利审批机构的缴费证明复印件及国内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专利权权属保证书(见附件2)。

第十三条审批程序:

1、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充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3、经核查无意见的,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按《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批。

4、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在龙华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

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深圳市龙华新区PCT国际专利资助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PCT国际专利资助的,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以发文日为准)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申请资助: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第十五条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1、《深圳市龙华新区PCT专利资助申报表》(见附件1中表3)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验原件);

4、缴费发票或收据复印件(验原件);

5、专利权权属保证书(见附件2)。

第十七条审批程序:

1、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充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3、经核查无意见的,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按《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批。

4、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在龙华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

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深圳市龙华新区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资助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下列单位或个人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向国家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可在6个月内(以登记发文日为准)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申请资助: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第十九条每件资助150元;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150元。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1、《深圳市龙华新区计算机软件登记资助申报表》;(见附件1中表4)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3、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软件着作权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5、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权属保证书(见附件3);

6、缴费证明,通过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应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审批程序:

1、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充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3、经核查无意见的,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按《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批。

4、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在龙华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

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节深圳市龙华新区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资助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申请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资助:

1、在版权创造和保护方面成绩突出并被评定为“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或者“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单位。

2、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经国家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每家一次性资助100万元;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第二十四条申请材料:

1、《深圳市龙华新区版权示范单位资助申报书》(见附件1中表5);

  2、“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证书之一;

  3、企业集群提供内设管理机构的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

  4、示范基地申请单位近三年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审批程序:

1、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充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3、经核查无意见的,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按《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批。

4、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在龙华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

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节深圳市龙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申请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

1、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

2、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已经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

3、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4、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10%以上或专利申请量居全区同行前10名;

5、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6、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有关企业,其发明专利代理量、商标代理量和纳税额均居全区同行业前列,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7、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无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为。

第二十七条龙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每年组织评审一次,每年不超过5家,每家资助20万元并颁发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牌匾。

第二十八条申请材料:

申报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龙华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中表6)

2、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

3、企业历年申请和授权专利或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商标注册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

4、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

5、知识产权机构建设及管理制度;

6、知识产权投入及产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的企业审计报告,其中包括:

知识产权投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收入等数据);

7、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专利、商标及版权近三年申请情况,年度纳税情况(完税证明),以及机构总体工作情况;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审批程序:

1、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申报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逾期未能补充的,不予受理。

2、评审程序:

(1)由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申报企业清单;

(2)根据申报具体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3)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5位专家对申报企业统一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专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专家组按照申请企业得分高低形成候选清单。

专家组的组成要求如下:

 ①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②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③与被评审企业没有利害关系。

3、专家评审推荐的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经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审定,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无意见的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按《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批。

4、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在龙华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

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节深圳市龙华新区创建知名品牌资助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广东省着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创建资格的,对负责组织落实单位给予创建资助200万元。

通过验收批准命名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对负责组织落实单位给予奖励100万元。

第三十一条申请材料:

1、《深圳市龙华新区创建知名品牌奖励申报书》(见附件1中表7);

  2、“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着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以上证书之一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

4、“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负责组织落实单位提供有关机构成立的文件; 

第三十二条审批程序:

1、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充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符合初审条件的,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3、经核查无意见的,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按《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批。

4、经审批决定予以资助的,在龙华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

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节深圳市龙华新区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可在一年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申请资助:

1、在龙华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龙华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龙华新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以及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龙华新区户籍学生;

5、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6、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以及商标权属有争议的,不给予资助。

第三十四条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台湾、香港、澳门除外)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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