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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docx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

袁凯丽

摘要:

近年来我区正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对于我们来说还属于一个新事物。

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汲取试点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反思试点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和挫折。

本文从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入手,综合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在开展社区纠正工作和我区监外罪犯专项检查取得的成绩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区国的社区矫正提出一些设想。

关键词:

社区矫正非监禁刑行刑社会化

社区矫正也被称为社区处遇,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禁刑而言的一种新型的刑罚处罚机制。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那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轻的罪犯,说明其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较小。

按照两高两部的《通知》要求,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由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单处剥夺政治

(一)予人道主义的处遇。

这种价值取向所体现的人道主义的刑罚观念,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刑罚具有惩罚性,但是刑罚的目的不是宣泄仇恨,刑罚的目的是改造罪犯、预防犯罪。

轻刑主义比之重刑主义更为人道,也更为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从根本上有利于维护社区安全。

以社区处遇替代监禁手段改造罪犯,更容易达到促使罪犯悔改向上、重新融于社会的目标,同时减轻了国家在刑罚运作上的投入和负担,更符合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原则。

(二)犯罪学上的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并迅速成为犯罪学领域的主流理论之一。

{2}该理论运用互动观点来解释犯罪行为之形成过程。

根据此理论,违法者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会在其心灵上打下耻辱的烙印,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现象,进而顺应社会对其的评价,“违法”甚至会被“合理化”而演变为行为人难以改变的生活方式。

将罪犯判刑入狱无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代之以社区矫正措施可以减少因这种“标签化”带来的负作用。

(三)行刑社会化思想。

行刑社会化是指尽可能对罪犯适用社会化的刑罚,对于必须监禁的罪犯也要尽可能多的让其接触社会,而社区矫正就解决了行刑社会化而去寻找过度性处置、半社会性处置方式的困难。

社区矫正可以使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罪犯在社会上服刑,而使监禁的罪犯或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得以施展行刑社会化的平台。

社区矫正可以使罪犯尽可能多的接触社会,使罪犯适应社会的飞速发展,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

一、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取得的成绩来看,施行社区矫正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犯罪人更好的改造和回归社会的需要

  1、社区矫正可以祛除在监狱中执行刑罚的弊端,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符合刑罚教育功能

  

(1)社区矫正可以防止罪犯的交叉感染。

  执行监禁刑的罪犯在监狱里会相互影响,通过对犯罪技术的交流,有可能在犯罪技术上互补,所以历史上有人称“监狱是犯罪的学校”,而把罪犯放在社区来服刑即可避免罪犯之间长时间的交流,避免交叉感染。

  

(2)社区矫正可以削弱罪犯在监狱服刑所产生的孤独感,增强罪犯的社会责任感。

  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罪犯与社会没有脱离,仍能进行正常的人际,建立平等的人际关系,使罪犯能实际的感受到来自亲属、朋友的关怀和照顾,消除孤独感。

同时在社区中服刑,他既是服刑改造,又为社会劳动,既受执行机关的管理,又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这有利于增强罪犯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2、社区矫正可以使刑罚对罪犯进行“因材施教”,体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结合。

  社区矫正的出现使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有了更有利的执行场所,而使需要监禁的罪犯在监狱内能够充分的利用刑罚资源。

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的并行使特殊的罪犯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教育和改造,这样能更有针对性的实现罪犯的教育改造,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

监狱对广大群众来说就是高强、电网,罪犯在监狱内服刑的具体情况一切都是陌生的,最多也只是从电视、电影等媒体中知道一些表面现象。

然而社区矫正使社会上的群众能够清楚的看到罪犯服刑的全过程或具体经过,这对群众特别是对潜在犯罪人来说就是一座警钟,体现了刑罚的一般预防。

   

(二)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解决监狱拥挤,节省国家资源的需要

  据统计,至2002年底,我国监狱押犯总数已高达154万余人,超过我国实际关押能力28万人,超押率为22.22%.另外,通过对山东、江苏、浙江、河北、河南和宁夏6个省(自治区)的24个监狱进行调查,罪犯人均居住面积占5平方米以上的仅占13.1%.而《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在押犯应保证其人均生活设施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

所以我国监狱人满为患,并且以较快的速度增长,而过度的增长使监狱爆满,监狱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要求都得不到满足,罪犯的心理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影响罪犯的改造质量。

从1982年到2002年监狱在押犯人从62万增加到151万,增长率为150%,而同期人口增长比率为20%,国家对监狱系统的财政拨款从1992年14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108亿元。

而社区矫正可以大大减少监狱人口,缓解监狱压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另外监狱人口的减少使财政的压力也得到了缓解,从而节省国家资源,这是符合刑罚经济思想的。

国外有资料证实社区矫正是最经济的刑罚方法,加拿大联邦矫正系统1992-1993年度的统计,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的费用大大低于执行监禁刑的费用。

下面是犯罪人每人每年费用:

妇女矫正机构为91753加元,最高警戒监狱为70236加元,中等警戒监狱为42155加元,最低警戒监狱为36227加元,平均值为47760加元,社区矫正中心为28269加元。

(平均值为每名犯罪人的平均费用仅仅包括与矫正机构的运行有关的费用,而不包括与假释有关的费用、矫正工作人员的训练费用、矫正管理机构的费用和加拿大矫正公司运行费用。

社区矫正中心主要关押执行日间假释的罪犯,它是按照最低警戒度监狱的标准设计、建造和管理的。

){3}

  (三)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落实非监禁刑的需要

  从刑法典的内容来看,我国非监禁刑的种类比较齐全,机构合理,但基本上都是以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执行机关,实际中由于公安机关将打击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且警力有限,对非监禁刑的执行很多的时候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结合此次专项监外罪犯专项检查情况来看,监外罪犯脱漏管情况严重;同时公安机关在执行非监禁刑时基本上没有什么帮教措施,监外罪犯再犯罪的比率较高。

可见现行的非监刑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与刑法确立非监禁刑的目的相违背。

而社区矫正是由公、检、法、司、社区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等共同执行,这就能使非监禁刑落到实处。

  (四)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建设更好的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法及有效预防未成年犯罪的需要

  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更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正,在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法上增加了社会实践这一课或直接在社会上服刑,把单纯的说教拓展为多种方式综合运用,使他们增强了自我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因为未成年的心理素质和理性认识能力较差,但可塑性较强,更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

所以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中服刑,从事公共事业,让其在健康的社会环境里开展正常的人际交往,接受积极的教育感化,对其心理的成长无疑是积极的,有利于他们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让他们彻底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是吸收社会各种力量来参与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活动,形成政法机关、社会机构、家庭、受害人多位一体,齐抓共管的合力,强化特殊预防功能。

实施社区矫正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中接受教育,可以使其他未成年看到未成年罪犯服刑的具体情况,这活生生的现实就是一条警戒线,强化了一般预防的功能。

  (五)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发展受害人、社区、刑事司法系统与罪犯之间的建设性关系的需要,适用恢复性司法的需要

  1、社区矫正为罪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提供经济来源、精神安慰

罪犯可以利用社区服务或社区服务以外的时间劳动获得报酬,从而实现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

即使无力赔偿罪犯也可以在社区中形成一定的公共基金,可以用于国家赔偿,缓解国家一定的财政压力。

  2、社区矫正可以为刑事司法系统节省资源,改变刑事司法系统的自身形象

  社区矫正的行刑成本严重低于监禁刑行刑成本,并且社区矫正在刑事审判时较普通刑事案件省去了好多环节,节省了刑事司法系统在刑事执行时所耗的费用。

社区矫正的执行活动有助于改变受害人、罪犯、社区公众对刑事司法系统的态度和观念。

总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还需要一个过程,寄希望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尽早出台,为社区矫正提供充分的依据。

对于各地区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积累的经验应尽快予以推广。

参考文献:

  [1]樊凤林:

《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2}刘知音《如何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经验,做好我国社区矫正工作》

  {3}狄小华《罪犯心理矫治导论》北京群众出版社

  {4}康树华《社区矫正的历史现状与重大理论价值》法学杂志

  {5}徐小平《社区矫正在我国推广的可行性分析》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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