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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泉州市财政局

泉经信技术〔2018〕4号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泉州市产业集群协作配套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经济)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泉州制造2025发展纲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泉委发〔2015〕1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产业协作配套水平,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现将2017年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单位为在泉州市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工业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

具体申报资格条件、材料和程序见《泉州市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

二、申报原则

(一)同一企业单位符合《若干意见》多次享受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其当年度奖励、补助金额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二)协作配套企业之间必须为非关联企业。

三、有关要求

(一) 本次项目申报采取网络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1.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从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点击网页中部右侧“惠企政策项目管理”图标,进入惠企项目申报系统,再点击右上角“项目申报入口”进入用户登陆页面进行注册、填报、提交。

项目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届时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

2.书面申报:

申报单位可以登陆泉州市经信委网站的通知公告栏()下载本通知的文件及相关附件。

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应认真核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材料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注核对情况和加盖公章。

汇总申报材料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市级直属企业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申报材料及联合行文(一式两份),于2018年3月23日前送达至市经信委相关项目的负责科室,逾期不予受理。

(二)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向市经信委技术进步与投资科申报;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项目向市经信委中小企业科申报。

(三)为减轻企业负担,项目专项审计将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本通知解释权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行使。

(四)联系人、联系电话

市经信委

技术进步与投资科沈旅程电话:

28382809

中小企业科陈涛电话:

22277088

市财政局

企业科龚新民电话:

28066572

附件:

1.泉州市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泉州市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资金申请表(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3.泉州市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项目)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泉州市财政局

2018年1月5日

抄送:

有关行业协会。

附件1

泉州市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鼓励扶持我市产业龙头企业与本市中小微企业协作配套,进一步提升产业协作配套水平,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一)申报条件与补助标准

1.申报项目的工业企业需列入《2017年市级产业龙头企业名单》(泉强市办[2017]1号),可上泉州市经信委网站查询。

2.协作配套企业之间必须为非关联企业,即协作配套双方企业的单一最大股东不为同一个人或单位。

3.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能申报本项目。

4.对机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龙头企业,2017年采购贴牌产品金额5000万元(含,下同)以上或委托加工费2000万元(含,下同)以上;其他产业2017年采购贴牌产品金额1亿元以上或委托加工费4000万元以上。

5.机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龙头企业2016年已获得协作配套专项补助的,2017年须比2016年新增采购贴牌产品金额2500万元以上或委托加工费1000万元以上;其他产业龙头企业2017年须比2016年新增采购贴牌产品金额5000万元以上或委托加工费2000万元以上。

6.委托产品加工费单独列表,换算成产品采购金额,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采购金额和委托加工费均不含税。

7.补助标准:

按2017年度在市域内实际协作配套产品采购金额给予不高于5‰的补助;2016年已获得协作配套专项补助的,按在市域内新增协作配套产品采购金额给予不高于1%的补助,新增协作配套产品采购金额计算以2016年已获得补助所确认的配套产品采购金额(含基数)作为扣减项。

以上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泉州市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资金申请表(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2.龙头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3.我市注册的协作配套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4.年度协作配套生产或加工合同与发票复印件及汇总表(包含:

供应商名称、合同号、合同日期、金额;记账凭证号、发票号、日期、货物名称、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及合计);

5.企业协作配套情况(包括企业概况,经营特点,协作配套方式,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扩大配套生产计划等。

控制在1500字以内)。

本项目由市经信委技术进步与投资科负责。

二、中小微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项目

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为我市产业龙头企业配套,进行贴牌生产、协作加工、关键零部件加工,促进中小微企业专业化发展和参与产业分工协作。

(一)申报条件与补助标准

1.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为列入《2017年市级产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龙头企业或其子(分)公司(含设在市域外)进行贴牌生产、委托加工或关键零部件加工,且配套加工产值及加工费合计数占申报企业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

协作配套企业之间必须为非关联企业,即协作配套双方企业的单一最大股东不为同一个人或单位。

2.企业2017年必须达到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产值500万元(含)以上或加工费200万元(含)以上。

如2016年已获得补助,2017年须比2016年新增配套加工产值250万元(含)以上或加工费100万元(含)以上。

新增额计算以2016年获得补助所确认的配套加工产值或加工费(含基数)作为扣减项。

加工产值、加工费指不含税的产品销售额、加工费,可按上述标准互相换算。

3.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20万元,其中市直及区属企业不低于10万元。

4.列入《泉州市2017年市级产业龙头企业目录》的企业及其子(分)公司不能申报本项目。

同一企业(含分公司)只能以1家申报本项目。

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能申报本项目。

5.补助标准:

按不高于配套加工产值的1%或加工费的2.5%给予补助;2016年已获得补助的,按不高于新增配套加工产值的2%或加工费的5%给予补助,以上补助最高2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泉州市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项目);

2.我市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所配套龙头企业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7年度纳税证明;企业2017年度财务报表;

4.配套加工合同汇总表(包括合同号、签约对象、签订时间、合同内容、交货时间、合同金额及合计)及合同复印件;

5.配套加工销售产值或加工费汇总表(包括开票时间、会计凭证号、发票号码、公司名称、货物或劳务、不含税金额及合计)及对应的税务发票复印件(销售产值和加工费应分开列表,为不同龙头企业配套加工的应分开列表,配套加工内容既有产成品也有零部件的也应分开列表,发票复印件应分项按月序排列)。

6.企业协作配套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协作配套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扩大配套生产计划等。

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本项目由市经信委中小企业科负责。

附件2

泉州市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资金申请表

(龙头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

万元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行业属性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手机)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主要产品

上一年度

经营状况

年销售收入

年利润

年税收

协作配套生产(加工)情况

(可附表)

协作配套企业名称

年配套产品采购金额和委托加工费

配套生产(加工)合同号

合计:

郑重声明:

申请中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本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

申报企业(公章):

年月日

县级经信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级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泉州市产业集群协作配套专项资金申请表

(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配套加工项目)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

万元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行业属性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手机)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主要产品

2017年度

经营状况

销售收入

利润

税收

 

龙头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行业属性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配套加工项目基本情况

配套加工产品名称

配套协作

方式

配套产值

(不含税)

全部配套产值及加工费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

配套

加工费

(不含税)

郑重声明:

我公司与(所协作配套的龙头企业,如有多家应全部列明)为非关联企业。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本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如有不实,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

申报企业(公章):

年月日

县级经信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县级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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