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汉时期的里社与私社03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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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时期的里社与私社0324
戰國秦漢時期的里社與私社
楊 華
20世紀的中外學者對先秦兩漢時期的社邑問題多有論列,早年曾有一批研究成果問世。
80年代,河南偃師地區又發現東漢建初二年《侍廷里僤約束石券》,再次引起學者的興趣。
隨後,寧可先生根據這些成果,將隋唐時期的民間私社追溯至西漢後期;俞偉超先生匯釋了包括甲骨、金文、印章、簡牘、碑刻在內的所有考古成果,論證農村公社在先秦兩漢時期的演變形態,指出里、社、單(僤、彈)的同一性。
這兩項總結性的成果,對此課題均有重大推進,至今仍是相關研究的基本起點。
近20年來,在長江流域出土了幾批包含社邑信息的簡牘,為社邑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使得此前依據傳世文獻和當時考古成果所做出的結論,有了重新討論的必要。
以下就此稍做梳理,並略陳管見,主要視點集中於民間基層的里社和私社,時間限於戰國至兩漢。
一.楚簡和秦簡所揭示的南方里社
社為上古時期的土地神和地域神,根據《禮記·祭法》,古代貴族實行兩社之制,王者祭太社和王社,諸侯祭國社和侯社。
《禮記·月令》規定,仲春和仲秋之月“命民社”,顯然,庶民亦有社。
這種民間基層之社,應當就是《祭法》中的“置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鄭玄注謂:
大夫以下,謂下至庶人也。
大夫不得特立社,與民族居。
百家以上則共立一社,今時里社是也。
《郊特牲》曰:
“唯為社事,單出里。
”
《史記·禮書》“郊疇乎天子,社至乎諸侯,函及士大夫”下,司馬貞《索隱》也有是說:
言天子已下至諸侯得立社。
諸侯已下至士大夫得祭社,故《禮》云“大夫成群立社曰置社”,亦曰里社也。
鄭玄以漢代現實立說,司馬貞以唐代現實立說,都用漢唐之間的基層社會組織,來比擬先秦時期大夫以下的民間基層之社,並徑稱之為“里社”。
里社在先秦時期又稱為“書社”,即將社員之名籍書於社簿,它實際上是歷來實行的一種基層行政管理體制。
齊、魯、衛、趙、越等地都有“書社”的記載,《左傳·昭公二十五年》有“齊侯唁公曰‘自莒疆以西,請致千社。
’”《哀公十五年》有“齊與衛地自濟以西、禚媚以南書社五百。
”《晏子春秋》記載齊景公以山陰數百社祿晏嬰,《荀子·仲尼》記載齊侯封管仲書社三百,《呂氏春秋·高義》記載越王欲以故吳之地、陰江之浦書社三百封墨子,等等,都是春秋戰國時期民間基層之社的寫照。
其時基層里社的特點是里、社合一,聚族而居。
史料早已表明,在南方楚地似乎也實行著這種里、社合一的基層管理體制。
《史記·孔子世家》載,孔子曾在楚國受到楚昭王的極高待遇,楚昭王“將以書社地七百里封孔子。
”《集解》引服虔曰:
“書,籍也。
”當時楚地的社廟中有專書里社成員的社籍冊。
《史記索隱》謂:
古者二十五家為里,里則各立社,則書社者,書其社之人名於籍。
蓋以七百里書社之人封孔子也,故下冉求云“雖累千社而夫子不利”是也。
可見,楚昭王時期民間基層的里社均有詳細的里籍登記,一定地域範圍內的土地神祟拜,與該地區的行政管理體制互為表里、聯合為治,這樣的里社可以說是官方化的,從中可以看到西漢里、社合一的初形。
雖然此段材料的可信度曾經受到部分懷疑,但是近年來出土豐富的楚簡材料,證明楚國有“里”這一行政單位的存在,已是無可爭辯的事實。
在下葬年代為西元前316年的包山2號楚墓中,出土了大批竹簡,簡文反映,里是當時楚人進行法律訴訟的基本單位。
見於簡文的里,有“郢里”(簡7)、“南陽里”(簡96)、“山陽里”(簡121)等名稱,據學者統計,包山楚簡中所記的里名,共有22處之多。
簡文還提到多名“里公”,如“里公隋得”(簡22)、“里公登嬰”(簡27)、“里公婁毛”(簡37)”、“里公苛藏”(簡42)”等,這些“里公”應即里長,也就是地方基層之社——里社之長。
不僅如此,里中之居民“里人”也屢見於簡文,如“里人青辛”(簡31)、“灌里人湘
)”(簡83)、“冠陵之勘里人石紳”(簡150)等。
這些里人,當即這些里社的成員,如同老子是“楚苦縣厲鄉曲仁里人”(《史記·老子韓非列傳》)、劉邦是“沛豐邑中陽里人”(《史記·高祖本紀》)一樣。
里社之社員,亦即同後世所謂“社人”。
天星觀1號楚墓遣策中有“番之里人”的字句,顯然這是墓主番剩同里之人助喪賵物的記錄,這對楚地里社的經濟互助的社會功能,是很好的說明。
郭店楚簡《六德》篇中有“里社”二字的合文,更足以說明戰國時期里、社合一的特點。
在最近公佈的河南新蔡平夜君成墓的卜筮祭禱簡中,提到里的材料共24條,如“韁子之里”(甲二27)、“竽我之里”(甲三179)、“楊里”(零72)、“堵里”(零116)、“
里”(零402)、“榗里”(零529)等,都非常典型,一般只提到“里人”而沒有“里公”或其他身份。
同墓簡文中還有大量祭禱社神的記錄,據筆者統計,共出現56條,如果將其中“二社”“三社”視為祭禱兩個社或三個社的話,那麼,平夜君封地周圍社的分佈應當相當廣泛。
對於社的禱祀,在卜筮祭禱類楚簡中記載尤多。
有的直接稱為“社”,如包山楚墓中的兩枝簡文:
舉禱蝕太一全豢,舉禱社一全
,舉禱宮、行一白犬。
(簡210、248)
顯然,這是對社神進行舉禱的記錄,所用物牲為
,即乾豬肉。
在年代相當的望山楚墓中,其卜筮祭禱簡文也提到“社”,如簡115:
“……□東宅公、社、北子、行、□□……”。
同墓所出簡125顯然亦與社祭有關,惜簡文殘泐不識。
在天星觀1號楚簡的卜筮祭禱簡中,也有“冬夕至,嘗於社,特牛”的記載。
上揭新蔡平夜君成墓所出楚簡中還有:
“……司城均之述(遂),刉于洛、翟二社,二
,禱……”(甲三349),顯然也是向洛、翟二社壇致牲的行為。
新蔡祭禱簡中最常見的句式是“某里人禱於其社”,例如:
梠里人禱於其社
(乙四88)
里人禱於其社一
(零88)
里人禱於其社
(零168)
堵里人禱於其[社]……(零116)
由於簡文過於殘泐,有些簡文只看得出是某里人祭禱的記錄,根據上列諸簡,可以知道它們應當也是該里之人禱於其社的記錄。
例如:
室之里人禱
(乙三54)
楊里人禱
(零72)
大榗里人禱
(零11)
中楊里人
(零30)
里人禱
(零524)
以下一些殘簡的內容,則非常明確地反映了他們禱于其社時所用之物牲:
禱於其社(零511)
禱於
之社一豢。
(乙四76)
禱於其社一豢。
(乙三65)
禱於其社一豢。
(乙三53)
禱於其社一
(乙二7)
禱於其社一
(乙四81)
禱於其社
(零48、512、618
於其社一豢
(零196、531)
社一豢
(零252、486、乙二16、乙四74)
社一
。
(乙二43)
所用的犧牲,基本以豢、
為主。
里人禱於其社,說明此時一里一社,里與社還是基本合一的。
同墓簡文中乾脆將對社的祭禱直接說成是對里的獻牲:
“中(仲)春,竽我之里一冢(甲三179)。
”每年仲春、仲秋時節兩次社祭,與《禮記·月令》的規定相合。
新蔡平夜君成墓的年代初步斷定為戰國中期楚聲王至楚肅王時期,略早于包山楚墓,從中可以看到,彼時楚國的里人與自己所屬的里社之間,存在著緊密的經濟和精神聯繫。
除了明確稱為“社”的祭祀之外,戰國楚簡中對於社祭還有其他幾種名稱:
1.有的稱為“地主”:
厭一
於地主。
(包山簡219)
地主、司命、司禍各一
。
(江陵秦家嘴M99簡11)
舉禱大地主一
。
(江陵秦家嘴M99簡14)
司命、司禍、地主各一吉環。
(天星觀M1簡)
公北、地主各一青犧;司命、司禍各一鹿,舉禱,薦之。
(新蔡簡乙一15)
2.有的稱為“侯土”:
賽禱太佩玉一環,侯土、司命、司禍各一小環。
(包山簡213、237、243)
舉禱太佩玉一環,侯土、司命各一小環。
(望山簡54、55、56)
3.有的稱為“宮地主”和“野地主”、“宮侯土”和“野侯土”,說明地主和侯土還有宮、野之分:
賽禱宮侯土一
。
(包山簡214、233)
薦于野地主一
,宮地主一
。
(包山簡208)
因為卜筮祭禱簡的格式相對固定,所祭禱的神祇之名可以互釋對校,所以知道,楚簡中的侯土、地主,與社雖然名稱相異,但所指的都是楚地社祭。
對此陳偉先生已經指出:
(包山楚簡)敚辭中太或蝕太與非人鬼神祇一起出現過5次,緊接其後的神祇,3次作侯土,另外兩次分別作社與地主。
這顯然是在同時禱祠天、地之神,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證實文獻所示侯土、地主與社的同一性亦見於簡書。
總之,在戰國時期社神是南方楚地民間普遍祭禱的重要對象。
所以,陳涉率領戍卒行進到沛縣大澤鄉(處於拔郢後楚人的主要活動區域內)時,指使吳廣到所駐之地的“叢祠”中狐鳴夜呼,才會收到驚恐眾戍的效果。
秦人佔領楚地後所實行的地方行政統治,亦仍然以里為基本社會單元。
秦代的里、社合一,可以從陳平為里社之宰而分肉甚均的史載中得到證明。
在雲夢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中,所有犯罪記錄都要求注明里籍,謂之“定名事里”,里內成員有“里典”、“里公士”、“里士伍”、“里人”等幾種稱呼,公士和士伍均與秦漢爵制有關,這些稱呼當指里社成員的幾種身份。
里典當即里長;里人應是泛稱,所有在籍者均可稱為里人。
如《封診式·毒言》:
“某里公士甲等詣里人士伍丙”,說明甲某是在籍的里人,又有公士之爵;而乙某也是在籍的里人,但他此前曾有爵,後被奪爵。
《封診式》同篇還記載,這個里人士伍丙因擅長“毒言”的巫祝之術,所以“里即有祠,丙與里人及甲等會飲食,皆莫肯與丙共杯器。
”意謂每年里社祭祠後進行會飲時,沒有人願意與他共用杯器。
所謂“祠”,當即社祭,說明同里之人一年內有共祭社神的活動,祭祀社神後的會同宴飲是此活動的一個重要部分,這與禮書的相關制度相合。
另外,雲夢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詰》篇有:
“凡邦中之立叢,其鬼恒夜呼焉,是遽鬼執人以自代也。
”(簡67背貳-68背貳),《日書》乙種中也有:
“中鬼見社為眚”(簡164)。
這些都說明,秦人據楚後社鬼巫術仍然大為盛行。
西漢初年有關里社的材料,見於香港中文大學博物館所藏標有孝惠三年(192BC)的漢初《日書·詰咎篇》載有對於“畜生不息”的厭勝巫術:
“取里社囗土以為禺(偶)人,男女各一,置之戶下。
”(簡35)這是漢初里社的直接材料。
在《漢書·食貨志上》所載的李悝關於農民生活水準的計算中,提到了戰國時期民間里社的供祭辦法:
“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這說明,至少在戰國時期的魏國,每年的社祭粢盛系由各家攤派以供。
《史記·封禪書》載:
高祖十年春,有司請令縣常以春二月及臘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財以祠。
制曰“可”。
所謂“民里社各自財以祠”的辦法,也就是大家平均分攤里社之粢盛,以供社祀。
在這個意義上說,從戰國時期的里社到漢代的里社,並無太大的改變。
此種里社的規模,與里的大小一致。
而關於先秦里的人數,歷來有多種說法,一般根據《周禮·遂人》之“五家為鄰,五鄰為里”,認為一里當為二十五家。
然而《禮記·祭法》鄭玄注認為先秦時期“百家以上則共立一社”。
此外還有五十家、七十二家、八十家諸說,恐怕均難有定數。
二.秦漢的私社與里社
漢代中央、郡國、縣、鄉、里各級行政機構都立有社,分別稱為帝社、郡社、國社、縣社、鄉社、里社等。
一般認為,縣及縣級以上的社祠,由政府設置,官府致祭。
《史記·封禪書》記載,漢高祖二年,“令縣為公社。
”關於公社,《集解》引李奇曰:
“猶官社。
”公社就是官社。
《漢書·效祀志》所謂“聖漢興,禮儀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指的就是這一禮制。
而漢代基層里社的性質,究竟是官社還是私社呢?
清人孫詒讓《周禮正義》早已指出:
“王侯鄉、遂、都、鄙之社,並為公社;置社則為私社。
”俞偉超先生進一步作了發揮:
“按照這個分類,漢代各地的‘縣社’、‘鄉社’即相當於過去的‘公社’;‘置社’即相當於過去的‘私社’”。
同時,俞先生又論證“置”與“彈”在上古音中可以通假,置社即彈社,亦即里社——“同樣一個聚落可以使用‘里彈’、‘里社’、‘社彈’三種名稱,正說明里、社、彈是三種規模相當而性質不一的組織。
”如此說來,里社也應當如置社一樣,屬於私社性質。
寧可先生在前揭《漢代的社》一文中作過與之大致相同的概括:
“縣以下的鄉社、里社,則由居民自己組織祭祀。
”
但實際上,漢代基層里社的官方化性質很是明顯,這在兩位先生的論著中已有揭示:
第一,社中有左、右“廚護”之職,專司社供。
社祠在每年春(播種前)、秋(收割後)二季舉行,其時要致祭,然後集會宴飲。
正如俞偉超先生所論證的,漢代里彈中有專掌教化的“三老”、“敬老”,有專掌稅役的“平政”,有專掌倉廩之糧穀出入的“谷史”,有專掌訴訟的“監”“平”,等等,這些職役是否具有俸祿還不甚清楚,但從他們的官印看來,其官方化性質十分明顯。
相同地,專司社供的“廚護”無疑也具有官方化的性質。
這樣,雖然里社之供由里人“各自財以祠”,但春、秋二季的社祭活動,便應當由官方化的廚護專職管理,很難說是由居民自己組織了。
第二,部分史料表明,這些里社的活動,可能要受到上級官社的支配。
《春秋繁露·求雨》載,春旱求雨之法是“鑿社通之於閭外之溝,取五蝦蟆錯置社之中……。
”《藝文類聚》引該文“置”作“里”,置社與里社無別,均指民間基層之社,另從“閭外之溝”的場景看來,此求雨儀式也應當是施行於民間里社之中。
同書《止雨》:
“雨太多,…令縣、鄉、里皆掃社下。
”顯然,里社受到官府的認可,處於其行政命令之下,其活動必須與上級官社的活動一致,自然都帶有官方化的性質。
第三,漢代縣衙之“諸曹掾史”中,有勸農掾一職,其職責為“監鄉五部”,即派駐巡行鄉里,他們“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後來便由派駐巡查官演變為鄉里的常設官,如在長沙新出的三國吳簡中,鄉一級勸農掾往往擔任有名籍、賦稅、官司擔保的功能,甚至直接稱為“鄉吏”。
然而,從居延漢簡等材料看來,主辦“春祠社稷”、“謹修治社稷”也是漢代勸農掾的主要職責之一。
如是,作為基層鄉吏的勸農掾,他們所主管的鄉里社稷之祠,必然也帶有官方性質。
事實上,隨著中央集權政治體制的建立,基層里社的官方化和政治化功能處於加強的趨勢之中。
因為“里”在編戶齊民的政治體制中的功能不斷加強,“社”在凝聚民眾、安定秩序方面的功能也愈益重要。
原來基於自然村落(血緣或地域)而自行組織的社,是與周禮中的一些基層禮制相配套的,如鄉飲酒、鄉射、求雨、族葬等,但到了漢代,這些基層禮制越來越被賦予政治功能,成為集權政治的手段,如鄉飲酒禮便與等爵制聯繫起來,里社之祭也必須與其上級的官社之祭步調一致。
“周禮漢讀”所揭示的,正是“周禮漢用”的歷史事實。
或許可以這樣概括:
針對帝社、郡社、國社、縣社而言,里社是私社;但針對民間後來自行另外組織的私社(詳下)而言,它又是官社。
在先秦周禮時代,里社是私社;但至秦漢時期,里社又是官社。
文獻中之所以將漢代的里社冠以“公”或“官”名,是與“私”或“民”相對的。
在漢代,出現了一種基層庶民自發組織的“私社”。
《漢書·五行志(中之下)》記載,西漢元帝建昭五年(34BC),“兗州刺史浩賞禁民私所自立社”。
關於“私社”,顏注中引用了兩種說法,一是張晏曰:
“民間三月九月又社,號曰私社。
”二是臣瓚曰:
“舊制二十五家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為田社,是私社。
”顏師古認為臣瓚的說法更有道理。
這是目前所見漢代私社的最有力的也是惟一的文獻材料。
據此,寧可先生對漢代私社的特點作了這樣的解讀:
第一,非里中全體居民參加,而系十家五家即部分人戶的自行結合;第二,二月八月兩次社祭之外的其他時間也有舉行祭祀活動的;第三,祭社地點非全里共立的社壇,而系部分人家自立的“私所”;第四,不符合官方規定,受到禁止。
寧文同時指出:
“不論先秦公社、私社初起之義何指,兩漢時的私社則非指里社,當系指《漢書·五行志》所載這類在里社之外私立的與傳統及官方規定不合而為官府所禁的社而言。
”
這種在官方里社之外另立私社的歷史趨勢,亦即“社的活動私人化、自願化的趨向”,在漢代及其以後的時期延續不輟:
有的是按階級和職業結合,例如居延地區即有邊郡部吏斂錢社會的記載;更多的則是里中部分居民自己建立的私社。
這些社中,有些是為了某種特定目的而結合的,社的職能往往在社名上反映出來。
象東漢緱氏縣侍廷里居民二十五人組成的“父老僤”,其職能即為共同斂錢買田,以其收穫供僤的成員輪次充當里父老的費用。
東漢有的地方官為百姓組成的“正彈”,其職能則是均攤更役,並募錢雇人充役。
此外,尚有“酒單”、“宗單”、“同志單”、“孝子單”等。
漢代以降,里、社合一逐漸走向里、社分離,民間私社越來越盛行。
私社的種類很多,有以宗族而聚的宗社,有以信仰相聯繫的佛教社、道教社,有按階級和職業結成的官品社,有按性別組成的女人社,等等。
至唐朝,官府曾多次發佈禁止私社的詔敕,如《開元戶部格》、《天寶七年(748)冊尊號敕》,這些內容都在敦煌文書中得到反映。
然而,民間聚立私社之風從未間斷,私社成為宗教信仰和經濟互助的重要媒介。
從敦煌私社的“社條”(社邑組織和社邑活動的規約)可知,大部分為每年三齋二社,即:
“其齋正月、五月、九月,其社二月、八月。
”私社之齋事,因受佛教的影響,多就寺廟舉行,同時因社內成員生老病死等原因,各社的舉行時間並不一致。
但在唐朝、五代被稱為“春座”、“秋座”的社祭活動(包括飲宴、會聚等),于每年仲春、仲秋兩度舉行,卻是早已見於《禮記·月令》和楚簡的傳統禮俗,與戰國秦漢時期是一脈相承的。
關於漢代民間另立私社的資料,文獻所載甚少,最早也是最典型的記載僅見於前引《漢書·五行志(中之下)》。
然而,近年來出土於南方地區的部分簡牘,則可能豐富相關認識,甚至可能將秦漢時期民間私社的歷史大大提前。
以下臚陳幾條重要史料,並對之展開述論:
1.東漢序寧巫禱簡牘
90年代由香港中文大學收藏了一份東漢時期為人除病、死後家人為之祝禱的券書,病死者名為序寧(簡中稱“皇母序寧”)。
該券書(以下簡稱《序寧禱券》)禱文共記錄在14枚木簡上,內容為巫師施術時向神靈所致的文辭,故而其中記有禱主的疾病狀況,以及所祈禱的神靈名稱。
按照陳松長整理的簡序,這些神靈包括炊、田氏(社)、外家西南請子[社]、灶君、社、張氏請子社、郭貴人、殤君、田社、水上、獦(獵)君、東北官保(寶)社、官社、大父母丈人、男殤、女殤、司命等。
《序寧禱券》的祭禱時間,按順序排列,分別為建初四年七月甲寅朔、七月十二日乙丑、七月廿日癸酉、八月十八日庚子,時間相隔並不遠,故而其中所禱神靈重複的並不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出現了外家西南請子[社]、社、張氏請子社、官社、東北官保社和田社等幾個不同的社名。
“官社”和“東北官保社”(所謂“保社”應即“寶社”),已明言是官社,這與前引《史記·封禪書》和《漢書·郊祀志下》中所說的“官社”為同一性質,國家王都建有全國性的國頒官社,各地方州縣也層層下推,有其地方性的官社,而最基層的民間官社就是里社。
所以這裏所謂官社,當即禱主序寧所在地的里社,東北官保社或許是其里社的異名,或許因與其所隸屬之里社相鄰,出於解除疾病之巫術需要,故而也受到禱祝。
此外,另一個社——“田社”也受到禱祝(簡237):
田社。
皇男、皇婦為序寧所禱田社:
七月十二日乙丑,序寧頭朢目顛,兩手以抱,下入黃泉;……(簡231正面)
七月廿日癸酉,令巫下脯酒,皇母序寧下禱。
皇男、皇婦共為禱大父母丈人、田社、男殤、女殤、司命:
……(簡237)
整理者陳松長先生認為是此處的田社即“田氏之社”,這是非常合理的考量。
因為在第227號中出現過“田氏皇男皇婦皇弟君吳共為田氏皇母序寧禱……”,故可以認為“皇母”即為田氏家族之母,田社即田氏家族之社。
這顯然是有別於官社的一種宗族私社。
複次,田氏家族子女還為其母祭禱了另外一個社——“張氏請子社”:
建初四年七月甲寅,為田氏皇男、皇婦、皇弟、君吳共為田氏皇母序寧禱外家西南請子[社],休。
(簡227)
[皆序寧]持去,天公所對,生人不負責(債),死人毋適(謫),卷(券)書明白。
張氏請子社。
(簡228背)
簡227之“張氏請子”,顯然是“張氏請子社”的略寫(簡228作此)。
此社的性質究竟是什麼?
從其前綴定語“外家西南”,不難看出,這是“皇母”的娘家所在,這一點已為整理者所指出。
換言之,張氏請子社是皇母娘家張氏所在之社,這可能也是有別於官社的一個私社。
由上可見,皇母本姓張,嫁與田氏,她病篤之時和病逝之後,其子女為她進行祭禱時,曾經求禱於至少四個社神:
兩個官社,即其家族所在之“官社”和“西南官寶社”;兩個私社,即其夫家田氏所在之私社“田社”,及其娘家所在之私社“張氏請子社”(“外家西南請子社”)。
《序寧禱券》第三段有“建初四年七月甲寅朔”的記載,可知其使用時間為東漢章帝建初四年(79AD),它距西漢元帝建昭五年(34BC)的“兗州刺史浩賞禁民私所自立社”,只晚113年。
這對於漢代以降民間基層之社逐漸私人化、自願化,愈益擺脫官府控制的演變趨勢,不啻為一個典型的注腳。
2.邗江胡場5號西漢墓簡牘
如上所述,民間基層之私社的材料,最早見於《漢書·五行志(中之下)》,所發生的時間是西漢元帝建昭五年(34BC),然而這種社會現象還有向前追溯的可能。
1980年,在揚州附近的江蘇邗江胡場大隊發掘了5號西漢墓,該墓所出一件《神靈名位牘》上有7列99個字,全部為神靈名稱。
按右讀方式,大約可分為四組:
第一組:
江君、上蒲神君、高郵君大王、滿君、廬相汜君、中外王父母、神魂、倉天、天公;
第二組:
大翁、趙長夫所□、淮河、堬君、石里神社、城陽□君;
第三組:
石里里主、宮春姬所□君囗、大王、吳王、囗王、泛囗神王、大後垂、宮中囗池、囗囗神社;
第四組:
當路君、荊王、奚丘君、水上、囗君王、囗社,宮司空社、邑(?
)、塞。
由於同墓所出的一件告地策上書有“廣陵石里男子王奉世”等字,可知墓主系廣陵石里人;由告地策上所書“廣陵宮司空長前丞□敢告土主”,可知王奉世之喪事由廣陵宮司空長前丞某負責,死者生前或在廣陵宮供事。
從這幾組神祇看來,它們之間互有重合,如第二組之“石里神社”和第三組之“石里里主”,顯系同一種社神,即王奉世生前所在地石里的里社之神。
但是在第三組又出現“□□神社”,第四組又出現“□社”,雖然目前這幾字不能識讀,但從考古簡報所附照片中明顯看出,它們不是石里之社,而是別的社。
這樣,為死者王奉世之喪而向陰間祭禱的社神,便不只一個了。
唯一的解釋是,墓主生前曾經隸屬於幾個不同的社。
為什麼會如此?
可從第四組神祇中得到啟發。
在第四組中還有一個“社”字,從木牘的文字排列看來,此字緊接“宮司空”之後另行書寫,疑應與“宮司空”連讀,讀作“宮司空社”。
如果把“宮司空社”連讀可信的話,則可以這樣推測:
死者既隸屬于其名籍所在之廣陵石里社,又隸屬于其頂頭上司“廣陵宮司空長前丞某”所在之社。
前者(石里社)是官社,後者(宮司空社)則是以廣陵宮司空之官長為核心組成的私社。
該墓所出《告地策》云:
七年十二月丙子朔辛卯,廣陵宮司空長前丞囗敢告地下土主:
廣陵石里男子王奉世有獄事,事已,復故郡鄉(牘1)里,遣自致移栺穴四囗年,獄計承書從事,如律令。
(牘2)
廣陵,是西漢廣陵王劉胥的封國之名。
宮司空,應當是負責土木之事尤其是水事的官名。
因上引《告地策》中提到墓主王奉世有刑獄之事,故有學者認為,他是負案在身的囚徒,因戴罪服刑從事水利或土木之事,故在廣陵宮司空的管轄之下。
根據該墓所出的私印“臣奉世”以及隨葬之物並不特別瘠薄的現象看來,死者王奉世生前家住石里,可能具有一定的地位和資產,或許略具官階。
他所屬的宮司空社,則是一種按服役單位或按官階組成的私社。
王氏之喪事由廣陵宮司空長前丞某來主持,而不是由其所在地石里的地方長官來主持,這本身也說明了此種私社在喪葬互助方面的功能,類似現象在隋唐時期屢有所見。
根據隨葬的告地策,邗江胡場5號漢墓的下葬年代判定為漢宣帝本始四年(70BC)夏天。
此一時期私社的存在,不僅佐證了西漢元帝建昭五年(34BC)兗州刺史浩賞禁止民間自立私社的現象,而且將同類記載提前了36年。
3.周家台30號秦墓《日書》
有關民間私社的記載是否還可以向前追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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