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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

上篇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概述

⏹教育政策制定

⏹教育政策执行

第一章教育政策概述

一、教育政策的概念

对政策概念的理解

⏹政策:

政党或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用来调控社会行为和发展方向的规范和准则。

政策是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

政策主要是通过引导来发挥作用的。

政策是一种手段和策略。

⏹教育政策是政党或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制定的关于教育事务的行动准则。

行动准则实际上是依据一定标准选择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即:

政府或政党在教育领域选择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二、为什么需要教育政策

当教育系统内部或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系统之间由于种种原因而出现不协调状态时,就会产生种种教育问题。

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有一些应对策略,于是就出现了教育政策。

三、教育政策分类

1.按等级分为:

教育总政策和教育具体政策

2.按教育阶段分为:

学前、初等、中等、高等、成人教育政策。

3.根据政策的性质分为:

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四、教育政策的基本形式

教育政策通常有文本和口头两种基本形式。

前者一般称为政策文献,后者则可以说是一种政策意向。

文本形式的教育政策常常冠名为“纲要”、“决议”、“决定”;“规定”、“办法”、“通知”、“意见”等等。

口头形式的教育政策通常表现为:

在某个较正式的场合,通过某个官方人士之口,表达政府的某种政策意向。

当然,这些口头表达的政策意向。

表面上看是某个个人的意见,实际上大多情况下是其内部讨论或深思熟虑的结果。

政策意向实际上起到一种“试探”作用,看公众对此有什么反应,然后再根据公众的反应,或进或退,及时调整政府的政策行为,直至最后出台更成熟的政策规定。

从政策出台过程看,很多时候政府都是交替运用这两种方式表达其政策愿望的。

五、教育政策的特点

从公共政策的共性来看,教育政策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充满价值取向、指向公共利益。

从教育政策的特性来看:

1.教育政策反映的是国家统治者在教育领域的意志、愿望和要求。

2.教育政策保护的是受教育者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3.一个国家的教育政策深深受到其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

⏹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有一些核心问题左右着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其中最基本的是三大焦点:

国家的教育理想是追求精英主义还是平均主义

对下一代的培养是谋求社会本位还是个人本位

对教育的管理是中央控制还是学校自主

(一)教育政策的政治性——根本特征

(二)教育政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教育政策的原则性:

内容必须旗帜鲜明,不允许模棱两可;执行政策时要严肃认真,不允许有令不行。

教育政策的灵活性:

主要体现在政策的具体贯彻和执行过程中,但这种灵活是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的。

(三)教育政策的稳定性和可变性

教育政策的稳定性:

教育政策一经制定、公布、执行,在一定时期内不能随意变动,而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教育政策的可变性:

是指政策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特征。

(四)教育政策的实用性和权威性

实用性:

指教育政策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工作的进行所起到到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权威性:

体现在教育政策的约束力上

教育政策的实用性是以权威性为前提的,没有权威性,就没有实用性。

  

六、教育政策的功能

保障功能、规范功能、激励功能、制约功能、管理功能

七、怎样研究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学兴起,研究方法多样

比较法、案例研究法、调查法、分析法、叙事研究法等。

教育政策与教育规律的关系

区别:

前者是一种价值取向和主观选择,后者反映的是教育领域中客观存在的必然联系。

联系:

对教育规律的不断认识和探索,为制定合理的教育政策提供事实的依据。

要提高政策可行性,就必须加强对教育规律的认识;越是成熟的教育政策,其背后越有可能反映出人们对教育规律的深刻理解。

第二章教育政策的制定

一、影响因素

(一)环境因素

1.政治因素

政策的制定是一种政治行为,任何政策都是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和表达。

2.经济因素

经济实力是教育政策制定的基本物质基础。

3.文化因素

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会逐步形成一套特有的民族心理,并最终积淀成一种民族文化,通过口头的、书面的或大众传媒的方式表达出来,从而对教育政策的制定产生巨大影响。

4.教育现状

教育政策是对教育现状的反映,是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教育政策问题的广大意志凝结。

5.舆论吁求

社会舆论反映和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它影响着教育政策的制定。

6.外国经验借鉴

教育政策的制定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有效措施,但不能脱离国情完全照搬。

(二)政策制定者因素和制定体制

(三)机构因素

(二)教育政策制定者与制定体制

1.“教育政策制定者”可以包括立法者、行政官员、专家与智囊、司法人员、利益团体的代言人等。

提高决策者的个人素质、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是保证合理公正的政策出台的前提条件。

例如:

从免费师范生政策出台的过程来看,免费师范生问题的最初来源于温家宝的一次北师大之行。

2006年5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到北京师范大学亲切看望青年学生,与大家共度五四青年节,在此期间有学者提出了师范生教育面临的种种困难并建议国家考虑继续师范生免费的政策。

紧接着,在2006年8月22日中南海举行的基础教育专家座谈会上,温家宝总理提出“在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免费教育”的指示。

该指示预示着师范生免费政策被列入议程。

2.政策制定的体制和程序

决策体制类型多样,归根结底是采用民主制度还是专制制度来制定政策。

(三)政策制定的组织

参与政策制定的组织主要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政党、利益团体、思想库(政策咨询机构)等。

二、政策制定的具体步骤

即问题的识别、问题进入议事日程、政策目标的确认、政策方案的设计和选择、政策的合法化。

(一)问题的识别

⏹问题——社会问题——政策问题

并不是所有问题都是政策问题,只有当其被教育决策部门所考虑时,才有可能上升为教育政策问题。

(二)问题进入议事日程

分析如何使政策问题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即现阶段制定政策的时机、条件是否成熟了?

要使问题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问题的内容能引起决策者的足够兴趣;

2.问题的脉络比较清楚,决策者相信已看到问题的实质;

3.相信能够找到一个比较理想的解决方案;

4.感受到该问题解决的迫切性和严重性;

5.在客观条件上有把握,相信解决的时机已经成熟;

6.该问题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之内。

只要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项不具备,问题就有可能进入不了政策议程。

(三)政策目标的确认

政策目标体现了决策者的政治倾向及价值偏好,同时也反映了他们对这一问题认识的程度。

确定教育政策目标一般要考虑四个因素:

⏹一是方向正确,符合国家总的方针政策;

⏹二是抓住要害,选准突破口和时机;

⏹三是适度,即经过努力可以达到;

⏹四是具体,即有一定可操作性。

(四)政策方案的设计和选择

政策方案的设计是政策目标的现实化和具体化。

最终方案是在权衡后采取相对满意原则而确定的。

—般来说,教育政策的方案设计主要考虑四大原则:

一是科学,二是合理,三是可行,四是政治上可接受。

教育政策最终其实是多种因素综合和妥协的产物。

(五)政策合法化

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政策内容合法;决策过程合法;政策的法律化。

为什么要有政策合法化这一过程?

1.能使即将出台的政策更具有权威性,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和接受,从而使政策有效地发挥规范和指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2.更能体现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制性。

3.公共政策要具有合法性,必须经过一个合法化的过程,这种使政策具有约束性或合法性的过程可以是一套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可以是一套习惯性程序,甚至可以是遵照领袖人物的指示。

三、教育政策制定的常见模式

⏹现代西方决策制定模式随着整个决策理论的发展而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传统的理性决策模式;

西蒙的有限理性决策模式;

林德布洛姆的渐进决策模式;

埃特奥尼的综合扫描决策模式。

(一)传统理性模式:

决策追求最优解

特点:

穷尽所有可能的方案,从中选择最优。

(二)有限理性模式:

决策追求满意解

特点:

找到满意方案就终止搜索,尽管不是最优。

比较符合现实决策行为。

(三)渐进决策模式

水滴石穿

特点:

1.渐进主义。

2.积小变为大变。

3.稳中求变。

优点:

渐进决策模式在充分考虑决策过程中实际困难的基础上,归纳和提出了一些比较符合决策实际情况的原则和方法,是一种灵活的和现实可行的决策模式。

缺陷:

主要体现在它的保守性上。

(四)综合模式特点:

对各种决策模式,取长补短,组合运用。

(五)精英模式

认为政策是精英们的偏好和价值观的反映。

(六)团体模式

团体模式:

政策是团体利益的平衡

团体决策模型认为,作为政治过程产物的公共政策是利益团体间斗争的产物,并反映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团体的利益。

(七)中国特色政策过程模式

代议制(representativegovernmentsystem)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它是一种间接民主的形式,通常以议会作为代表民意的机关。

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大势所趋,越来越受到重视。

重视决策理论、决策模型、决策手段的学习、研究、应用。

中国特色的政策过程模型:

决策认识的理性模型(吸取西方理性、有限理性模型精华)

群众—领导模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民主到集中;精英决策转向民主、科学决策)

个别—一般模型(调查研究、试点推广)

第三章教育政策执行

一、涵义

教育政策执行是实现教育政策目标,将教育政策内容转变为教育现实的过程。

二、教育政策执行的意义

1.它是实现政策目标的基本途径。

2.它是检验政策方案是否正确的标准。

3.它是后续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三、教育政策执行的基本步骤

1.政策理解和宣传、2.资源保证、3.组织落实、4.政策实验、5.政策调整、6.政策合法化

四、影响教育政策执行的因素

1.教育政策本身的性质

2.执行机关的效能

3.环境因素

五、教育政策执行的手段

1.行政手段。

指依靠行政组织的权威,采用行政命令、指示、规章制度等方式来实施教育政策的方法。

2.法律手段。

指通过各种法律、法令、法规司法、仲裁工作,特别是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方式来调整政策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方法。

3.经济手段。

指用经济杠杆的方法来保障政策的实施,通常用的经济手段有经费拨款、奖励、罚款、没收资产等。

六、教育政策执行偏差现象

政策执行偏差是指执行者在实施政策的过程中,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其行为效果偏离政策目标并产生了不良后果的政策现象。

(一)教育政策执行偏差的主要表现

1.象征式政策执行。

2.附加式政策执行。

3.残缺式政策执行。

4.替代式政策执行。

5.观望式政策执行。

6.照搬式政策执行。

(二)教育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

1.政策问题本身的复杂性

2.政策质量低劣。

主要包括:

①政策目标错误或者模糊不清。

②政策内容混乱。

③政策标准不合理。

3.政策环境的变化。

4.利益集团的压力。

5.政策资源的不足。

6.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

(三)纠偏对策

1.矫正的途径:

政策修正;政策增删;政策更新。

2.矫正的方法

(1)完善管理体制

(2)提高执行人员素质

(3)科学诊断问题

(4)及时跟踪评估

(5)强化监督控制

(6)加强舆论宣传

(7)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8)采取防范和矫正相结合的方法

下篇教育法学

第四章教育法学导论

一、什么是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和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等。

1.教育法律现象具有历史性

2.教育法律现象具有公共性

私人领域—————公共领域

家庭———社会———国家

教育现象————教育法律现象

教育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教育法学与教育学

①教育法学是教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教育学为教育法学提供伦理基础(教育性问题)。

②师道与对教育的伦理诉求。

教育法学与法学

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法学为教育法学提供学科框架和知识基础。

二、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一)有助于提高依法从教、依法行政的素养

(二)有助于增强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三)有助于推动教育法学学科的发展

(第一本教育法学著作劳凯声的《教育法论》)

三、怎样学习教育法学

(一)了解一些教育法律法规

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Heckel)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二)掌握一些

要掌握一些自己感兴趣的教育法律,学会用教育法学知识分析当前的教育问题。

(三)反思一些

第五章教育法的原理

第一节教育法的涵义

教育法:

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几点理解

1.教育法是国内法

2.教育法是规定调控教育事业发展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3.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

三、教育法的特点

⏹教育法的特点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

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是极其复杂的。

⏹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

教育法的制裁方式既有行政制裁,也与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四、教育法的功能

1.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

2.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

3.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

五、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

(一)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

1.零星立法阶段

教育立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这一时期的教育立法一般都具有强烈的宗教色彩,有些教育法令甚至就是教会直接制定和发布的。

2.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

强制性:

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免费性:

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免收学杂费的措施;

世俗性:

国家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3.广泛进行教育立法的阶段

三权分立中行政立法的作用加大

4.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二)我国教育法制的历史沿革

1.清末教育立法的沿革

1902年,《钦定学堂章程》,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

2.民国时期教育立法的沿革

3.1949年以来的教育立法

六、我国教育法的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

(二)公共性原则

(三)公平性原则

1.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2、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残疾人教育事业、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四)终身性原则

原因有三:

一是知识的爆炸;二是人本身是一个学习的动物;三是教育的特性与教师职业的特点。

三、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法的渊源,也有学者称之为“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简单讲,教育法的渊源就是指“教育法由什么机关创立”。

我国教育法法源主要包括:

1.宪法

1.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2.为教育教学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

2、教育法律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分为:

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

3.教育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泛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专指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教育法规

⏹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

⏹一般称“条例”,有时区别不同情况也采用“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名称。

⏹5.教育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的规章、命令和指示,称为教育规章。

这类法规主要是就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问题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和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以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1)部门教育规章。

国家教育部或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

(其效力低于教育行政法规的效力。

(2)地方教育规章。

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以省长令、市长令的形式颁布。

(其效力低于同级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效力。

渊源

制定机关

表现形式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教育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

部门规章: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政府规章:

《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厅《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层次:

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政府教育规章)

(二)教育法的体系

我国教育法体系呈纵横二维结构。

纵向上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形式结构;横向上以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内容结构。

形式结构主要包括: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内容结构主要包括:

教育法(1995)、义务教育法(2006)、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高等教育法(1998)、职业教育法(1996)、学位法(1981年的学位条例)、教师法(1993)。

⏹(三)教育法的效力

所谓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即教育法在什么时间、在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或组织发生法律效力。

包括:

1、教育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1.教育法的时间效力

教育法的时间效力主要有三个问题:

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教育法的溯及力问题。

(1)教育法何时生效,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一,公布生效,即教育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定时生效,即教育法公布后并不马上生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学习,或做一些准备工作后,开始生效。

(2)教育法何时失效,主要有四种形式:

第一,新法颁布后,旧法失效。

第二,新法取代旧法,并在法律文件中明文宣布废止该法。

第三,有的教育法的失效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到了法定期限就自行失效;

第四,因法律完成特殊的历史使命而自动失效,比如反革命罪、投机倒把罪的罪名问题。

(3)教育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同样有效的问题。

如果有效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二)教育法的空间效力

教育法的空间效力与教育法的制定机关有关。

制定机关不同,教育法所具有的空间效力也不同。

(三)教育法对人的效力

无论是教育法的时间效力还是空间效力,最终都体现在对人的效力上。

依据法律规定的不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公民和组织全部或部分有效;

依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境外的中国公民和组织可以适用我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他国法律;(居住在国外的中国人)

对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组织,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原则上适用我国法律。

(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

(四)教育法的效力原则

⏹一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是后定法优于先定法。

⏹三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四、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1、教育法、教育法律和教育法规

教育法就是指教育法的所有形式

教育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法同义,而狭义的教育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规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规和教育法同义,狭义的教育法规仅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

2、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每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每一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教育法律规范。

也就是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假定(法定条件)—处理(权利义务关系)—奖惩(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主要分三类:

(一)义务性规范。

(二)禁止性规范。

(三)授权性规范。

第二节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一、关系、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关系

关系:

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中才能存在,而且人们的利益也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得到存在和实现。

这种关系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

只有受法律保护和确认的社会关系才可叫做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第一,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都是以这种教育法律关系相应的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第二,任何一种教育法律规范只能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二)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固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权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行约定。

(三)教育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主要可分四类:

①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②教育经济法律关系

③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④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法人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组织和机构,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人。

2.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

法律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确认是通过对其能力的确认来实现的。

这种能力的确认表现为三个方面,即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把能力的确认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类。

(1)权利能力

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

所谓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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