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运输执法公示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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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执法公示办法
河北省交通运输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在全省交通运输执法工作中做好执法公示,提高交通运输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和公信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7]14号)的规定,结合全省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交通运输执法公示是指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在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前款所述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有关执法信息包括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是做好执法公示的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执法公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事前公示
第五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公示:
(一)单位名称;
(二)主要职责;
(三)内设执法机构名称及分工;
(四)执法区域;
(五)执法人员资格信息;
(六)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第六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通过编制并公示执法事项清单的方式,公示本单位所负责执法事项的编码、名称、依据、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通过编制并公示随机抽查清单的方式,公示对市场主体进行随机抽查的事项,具体包括抽查的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第八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通过编制并公示执法人员清单的方式,公示本单位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第九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通过编制并公示执法流程图的方式公示执法程序。
第十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通过编制并公示服务指南的方式,明确执法事项的的名称、依据、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机构、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事中公示
第十一条在执法现场做好以下公示工作:
(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按照规定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目的、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执法现场的监督检查车辆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制式设置标志和示警灯;
(三)检查站等执法场所的外观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四统一”的要求。
第十二条在行政服务窗口做好以下公示工作:
(一)公示服务指南;
(二)公示服务人员岗位信息;
(三)公示有关制度;
(四)公示承诺事项和便民利民措施。
第十三条对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按照执法程序的要求发布有关公告,送达通知书、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二)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度、办理人等信息。
第四章事后公示
第十四条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的决定在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事项名称、申请人、时限及结果等信息。
第十五条行政检查的结果要在检查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手段和结果。
第十六条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决定要在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案件名称、决定书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或者名称、主要事实、执法依据、决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行为结果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认为信息不宜公示经请示省有关部门同意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执法公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信、手机短信等网络方式公示;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等会议方式公示;
(三)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方式公示;
(四)通过在办公场所设置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方式公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执法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示信息:
(1)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满5年的;
(2)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
(3)执法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需要重新作出的。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建立执法公示工作机制:
(一)建立运行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
(二)建立信息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三)建立信息纠错机制,明确纠错工作要求、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和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7]14号)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以及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第三条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为执法场所和执法人员配备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其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配备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应按本制度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
告知的规范用语是: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
第七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要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编制执法流程图,明确在各执法环节进行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
第八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执法场所、执法环节和记录方式。
第九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的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均应设置音视频监控设备,在工作时间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记录。
入驻同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其音视频监控设备的设置和运行服从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要求。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补正等通知,不予受理、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等决定书,对行政许可进行全过程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通过法定设备进行并出具结果。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通过勘验笔录、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进行文字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家讨论记录、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书等形式进行文字记录,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招标的,对招标过程的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举行考试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组织考试的有关资料作为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也可以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作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七条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车船的使用情况;
(二)执法人员风纪;
(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船舶等情况;
(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条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条实施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等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扣押的时间和地点;
(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延长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实施延长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延长扣押告知书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延长扣押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实施解除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解除扣押决定书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解除扣押决定书;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当事人接收被扣押物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清除、强制拖离等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拆除公告等方式进行。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的情况;
(七)实施强制拆除、清除、拖离车辆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六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另有规定的外,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收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信息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使用。
第三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冀法[201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上级部门可以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7]14号)以及《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是指下列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发社会风险是指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包括对当事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的决定。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在本地区适用。
厅本级将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确定为三万元(含)以上。
(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编制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审核范围。
第四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执法决定前,认为该执法决定属于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范围的,应当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业务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提交的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二)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案件复杂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单位领导处理。
第十二条重大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根据案情实际提交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或者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法制审核的送审材料、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决策机制等内容,由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中加以细化和明确。
第十四条承办案件业务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程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签发:
编号交法审[]号
案由
当事人
承办案件机构及执法人员
承办案件机构所提决定意见
法制机构法制审核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是
否
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是
否
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是
否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是
否
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是
否
程序是否合法
是
否
是否有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是
否
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是
否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是
否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备注:
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意见可另附纸说明。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