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能力专项问题答疑10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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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能力专项问题答疑1009
水利行业能力普查专项答疑总汇
1、如何确定单位的机构类型?
答:
行业能力清查表中第8项指标(机构类型)共设置了6个选项,分别是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和非法人。
在确定某个单位的机构类型时要根据以下条件为判断依据:
(1)机关法人:
只要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都应判定为机关法人,不论其是否还领取了其他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
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当地编办的正式批文的应判定为事业单位法人;
(3)企业法人:
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应判定为企业法人,另外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营业执照的也应判定为企业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有社团法人证书或民政部门批文的应判定为社会团体法人。
(5)其他法人:
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基金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判定为其他法人。
(6)非法人:
不满足以上法人判定条件的单位都统一认定为非法人。
2、一些水利活动单位实际上已失去职能和作用了,但相关法人单位证照并没有注销,对于这类单位还用进行普查吗?
答:
进行普查。
一些水利活动单位虽然实际上已失去职能和作用了,但只要其相关证照在普查时点前没有注销都应当作普查对象进行普查。
3、某企业法人单位属系统内单位,现已清查进入了普查名录,但之后该企业倒闭或破产了,普查表怎么填?
答:
(1)在普查时点以前,已正式倒闭、破产的企业,不纳入最终形成的普查名录;
(2)对于已纳入普查名录,但在普查时点以前已正式倒闭、破产的企业,可以从普查名录中删除,如不删除的话,由于这类单位可能填报不了普查表,因此要在审核报告中注明情况。
(3)对于已纳入普查名录,但在普查时点以后倒闭、破产的企业,应填普查表,在企业普查表的营业状态指标中选择“营业”以外的其他选项,则不需填报其他后续指标信息。
4、为了水利工程建设需要而成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只有牌子无人员,像这类单位普查吗?
如何填?
答:
只要是符合行业能力普查对象界定的单位就查,这类单位在填报普查表时,按照填表要求,及指标解释进行填报,具体来说就是财务不独立核算的可以不填主要财务指标,没有从业人员、在用计算机、科研成果等指标数据的,都可填0。
5、水产行业是否是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单位?
其管理权限一般都没有在水务系统,是否作为普查对象?
答:
水产行业不属于水利活动的范畴。
该水产单位如不是水利系统内的单位就不作为普查对象。
6、有一些水厂、公司的机构类型是事业单位法人,编制人员属事业人员,请问普查表是否应填水利事业单位普查表(P602表)?
答:
应填水利事业单位普查表。
行业能力普查表填报的主要原则是按单位的机构类型来确定填表种类,因此此类单位应填报水利事业单位普查表(P602表)。
7、某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注册地在甲地,在乙地设有分公司,该分公司也主要从事水利工程管理,且有独立的法人证书。
请问,是否将乙地分公司界定为普查对象?
答:
该分公司应是普查对象。
因为根据行业能力普查实施方案的规定,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都是水利行业能力专项的普查对象。
该分公司主要从事水利工程管理,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是普查对象。
8、在比对灌区和水利工程的单位名录时,发现很多系统外从事水利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在行业能力清查过程中漏报,没有列入清查对象,是否还要补录为清查表?
答:
要进行补录。
9、农村自来水厂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私营性质的,有集体性质的。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自来水厂也有承包经营和乡镇自管的差别。
有的列入了普查范围,有的则没有,是否要统一列为普查对象?
如列为普查对象,有些非经营性的水厂财务指标等应如何填写?
答:
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能统一都认定为普查对象。
首先看这些自来水厂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事业、企业),如具备就应当界定为普查对象(不具备法人资格就不是普查对象),再看其是否是系统内单位,如是系统内单位就应判断为发表普查对象,不是系统内单位就不是普查发表对象。
发表普查对象按照本单位年末财务报表填报普查表中的相关财务指标。
10、目前有些地方在建的污水处理厂、水电站等,其管理单位的法人资格没有领取,单位还没有开展正常业务,财务、人事等没有记录或不健全,对于这类单位是不是本次一定要清查,补填清查表?
答:
如果这些在建污水处理厂、水电站等的管理单位在普查时点前已经正式领取了事业、企业等法人资格,那么就要补填清查表,财务、人事等没有记录或不健全的,可不填相应指标,但要在审核报告中说明原因。
11、一些小水电站、小型堤防管理单位、灌区管理单位、泵站管理单位等,还有不少的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的水厂,有的省市级下发参考名录上有,有的是各县市补上的,但发表实际清查后发现这些单位不是普查对象,那么这类单位的清查表是否都要录入普查系统?
答:
已填报的清查表都要录入系统。
12、培训时说水利活动认定表中规定的水利活动范围有些小,各地可以适当扩充水利活动的范围,请问扩充的原则是什么?
答:
与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的活动,以及为以上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的相关活动即可理解为水利活动。
13、有很多民办的自来水厂、水利施工单位,尤其是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这类单位的主业并不是主要从事水利业务活动的,那么这类单位在填报清查表时,“是否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指标数据项应该选什么?
答:
按近一年实际主要业务活动填写。
如这些单位不是主要从事水利业务活动,那么清查表中“是否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指标数据项选填“否”。
14、水利系统里有很多名存实亡,开不出工资的单位,这些单位是否还要填表上报?
答:
对于这类单位,只要其相关证照在普查时点前没有注销,就应当填报普查表,如普查表中的某些必填指标无法填报,就要在普查数据审核报告里说明情况。
1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森工、农垦管辖地区内的一些行使水行政事务管理的单位没有法人证书,其还作不作为本次普查的对象?
这些单位如果不能独立核算单位,如作为本次普查的填表对象,普查表内财务指标应怎样填写?
答:
对于这些系统的行使水行政事务管理的单位,其主管机构级别如相当于县级及以上,那么不管其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都统一认定为机关法人,是本次普查的填表对象。
在填报清查表和普查表时的要求如下:
(1)在清查表的第8项指标(机构类型)也选填“机关法人”,第9项指标(是否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管理的单位)选填“是”。
(2)这类单位如不能独立核算,普查表中的财务指标可不填,这样填报会造成软件系统审核不能通过,但只要在本级审核报告里说明情况即可。
16、国家规范的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内的一些行使辖区内水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其单位名称里没有水利(水务)等关键字(比如城建局、管委会、农业办、市政市容委等单位),这种情况下这些单位算不算普查对象?
如果是普查对象,其清查表应怎样填报,普查表怎样填报?
答:
对于这些行使辖区内水行政事务管理职能,而单位名称里没有水利(水务)等关键字的单位,要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认定:
(1)如果单位内部能确定某处(科)室是具体承担水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则将这个单位里的某处(科)室当作普查对象。
在填报清查表时,单位名称应填报这个单位里的某处(科)室的名称(如某城建局水利处),其机构类型要认定为“机关法人”,是否系统内单位指标要选填“是”,清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项根据实际填写。
在填报普查表时,年末从业人员指标只填报该处(科)室的从业人员,财务不能独立核算的不用填报主要财务指标,但要在审核报告中说明;
(2)如果单位内部不能确定某处(科)室是具体承担水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则将整个单位当作普查对象,在填报清查表时,单位名称应填报这个单位的名称(如某城建局),其机构类型根据该单位领取的法人资格确定(如果该单位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都应判定为机关法人,不论其是否还领取了其他法人资格),是否系统内单位指标要选填“是”,清查表中其他指标数据项根据实际填写。
在填报普查表时,年末从业人员指标整个单位的从业人员,财务不能独立核算的不用填报主要财务指标,但要在审核报告中说明。
17、如果具备水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城建局、管委会、农业办这类单位界定为水行政机关,那么这些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企业等是否全部界定为系统内单位?
答:
(1)判断这类水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系统内外归属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根据该事业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类别判断其所属系统,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才判定为水利系统内事业单位;二是如果此类水行政机关是经过机构改革后,几个单位合并而形成的,那么合并前属于水利局主管的事业单位,不管从事什么活动,这次普查都认定为系统内事业单位。
(2)对于这类水行政机关的所属企业不强制要求作为本次清查和普查的对象。
18、国家规范的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内的一些地区水利(水务)局领取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这些单位的机构类型填写机关法人还是填写事业单位法人?
答:
该水利(水务)局是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那么不论其是否还领取了其他法人资格都统一认定为机关法人;
19、如果某经济开发区不是国家标的准行政区划(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那么负责经济开发区内水行政事务管理的机构算不算水利行政机关?
答:
如果该经济开发区属于县级及以上,那么负责经济开发区内水行政事务管理的机构就要看做水利行政机关。
20、如果有的地方同时存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乡镇水务站两个单位分别负责乡镇区域内的水利事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与乡镇水务站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种情况下是否认定两个单位都为乡镇水利管理单位?
答:
两个单位都算乡镇水利管理单位。
只要从事乡镇一级水行政事务管理或具备水利综合管理及服务职能的机构都算乡镇水利管理单位。
21、对于像移民局这类单位,其主要业务活动可能并不是主要从事水利活动,并且地方上这类单位并不归当地水利厅(局)主管,对于这类单位还要不要进行清查和普查?
答:
如果移民局是主要负责与水利活动相关的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等工作的,都应算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单位,对于这类单位要进行清查和普查。
22、有些单位是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事业法人单位(比如某大型灌区管理局、水保局),但并不归当地水利厅(局)主管,是当地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方案规定属于不用发放普查表的普查对象,对于这类单位地方是否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发表调查?
答:
凡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并且是当地政府直管的事业单位都认定为水利系统内事业单位,都要填报普查表。
23、空间数据采集方案中规定水利单位要在图中标注位置,哪些水利单位需要在图中标注?
答:
在空间数据采集过程中,填报普查表的对象上图,不发表普查对象不用上图。
24、行业能力普查方案中规定,在进行普查数据审核时,要求普查表中的单位名称和加盖的填表单位公章一致,但现实情况是有些单位的单位公章用的是简称,与单位名称不一致,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
这种情况下只要能认定填表单位与公章上的单位是一家单位就算通过审核。
25、培训时说要将清查成果里单位名称里有“本部”或“本级”关键字的单位删除,为何?
答:
国家下发的名录是基于二经普的成果提取的,二经普是以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作为调查对象,比如当某区县的水务局作为一个法人单位时,其需要填报法人普查表,并且水务局内部的机关服务中心(后勤部门)、水务局机关(本部)都分别作为产业活动单位来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作为二经普来说法人普查表和产业单位普查表指标填报的内容范围不一样。
但本次水利普查只对法人单位进行调查,所以要把单位名称里有“本部”关键字的单位删除。
26、一些系统内单位由于没有年检,其相关执照已被注销,但这类单位实际上还从事着相应活动,这类单位还查不查?
答:
凡相关证照在普查时点前已被注销的单位,不是本次普查的对象。
27、如某单位的一把手已调任,而新领导尚未任职,目前单位工作由二把手代管。
这种情况下普查表填报指标项“主要负责人”一项应如何填写?
答:
应填写单位现在的实际负责人。
28、如某水利局为一套人马挂N个牌子的单位,这些单位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财务也独立,但财政负担、人员工资由水务局统一核发。
像这类单位人员和财务状况应如何填报?
比如:
年末从业人员情况怎么填?
信息化指标项如何分配填写?
答:
(1)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应完整填报普查表内的财务指标;
(2)年末从业人员的填报首先依据各单位的人事报表,没有人事记录的按“谁发工资,谁填报”的原则进行填报;(3)年末拥有计算机台数指标依据“入谁的固定资产账,谁填报”的原则填写。
29、如某单位为一套人马挂N个牌子的单位,这些单位均为非法人单位,财务不独立。
像这类单位人员和财务状况应如何填报?
比如:
年末从业人员情况怎么填?
职工工资、福利怎么分配,如果一个牌子下填写了,另一个填不填?
信息化指标项如何分配填写?
答:
除乡镇水利管理单位以外的非法人单位,均不是本次水利普查的对象,因此不用填报普查表。
30、某一系统内的单位名称虽是某某公司,但其机构类型是事业单位法人,且是差额拨款型的事业单位,单位内部事业编制人员和企业编制人员各占一半。
请问,该单位年末从业人员应如何介定?
财务数据应如何填报?
答:
(1)如果该公司有完备的劳资统计制度,那么年末从业人员情况指标的数据来源以该单位劳资统计报表为准,如果该公司没有完备的劳资统计制度,那么该单位在填报年末从业人员情况指标时需依据“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与编制没有关系;
(2)财务指标按本单位的财务报表填写,如该单位不能独立核算不用填报水利事业单位普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31、有部分水利局注册了几个公司(相当于皮包公司),均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办公场地与工作人员均在水利局。
但目前除了上报一些会计报表外,没有开展其它业务,工作人员全是兼职工作人员,请问在普查此类单位时年未从业人员指标如何填写?
答:
(1)如果该公司有完备的劳资统计制度,那么年末从业人员情况指标的数据来源以该公司劳资统计报表为准;
(2)如果该公司没有完备的劳资统计制度,那么该单位在填报年末从业人员情况指标时需依据“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即从该企业的账户中支取工资的人员,才算该企业的从业人员。
。
32、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单位(系统内单位A,挂牌子B、C、D等),各牌子单位都进行独立核算,本次清查时对多块牌子分别认定为不同的普查对象。
该单位A的人员在其中一个单位如B领取工资,同时在另外的单位如C或D也有补助发放。
在填报年末从业人员数据中,是否几个单位都需要把该单位的人员都填为年末从业人数。
答:
(1)如果这些单位有完备的劳资统计制度,那么年末从业人员情况指标的数据来源以劳资统计报表为准;
(2)如果这些单位没有完备的劳资统计制度,那么年末从业人员的统计应依据“谁发工资,谁填报”的原则,即如果A人员在C、D等单位领取的补助在C、D等单位是以工资性质入账,那么A人员应算C、D等单位的从业人员。
33、某水利局是机关法人,其内部股室(站)也领取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机关法人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填写机关单位普查表时,其中的从业人员这栏怎么填,是按编制性质填还是按财务(发工资情况)填?
根据财务情况,下面单位人员的工资都是归水利局发,而它又是事业单位,水利局(机关)的从业人员一栏要不要包括下面的人?
至于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根据编制性质,实有人员有个数,而根据工资关系,其实为0,两个表的从业人员是根据编制性质填写还是根据财务(工资情况)来填?
答:
有完备劳资统计制度单位,年末从业人员情况指标的数据来源以劳资统计报表为准,没有完备的劳资统计制度的单位,年末从业人员的统计应依据“谁发工资,谁填报”的原则,即从该单位的账户中支取工资的人员,才算该单位的从业人员。
34、对于各单位中的只取得学位证,没有毕业证的工程硕士,是否应划分到从业人员中的“硕士研究生”中?
答:
应划分到硕士研究生中。
35、某单位既不领取工资也不在岗的在编人员,即停薪留职人员,是否统计到该单位的“年末从业人员”中?
答:
不纳入年末从业人员的统计。
36、A水利局有直属事业单位B,B单位财务不能独立核算,人员工资及经费由A统一管理。
A单位40人,B单位10人。
请问A、B两单位的普查表人员数量和财务指标应该如何填报?
答:
人员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填写,财务指标A统一填写,B不填写。
37、C单位为差供(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较多,工资发放没有保障,为解决困难,单位采取松散式管理模式,大部分人员长期不上班,该单位从业人员数量如何填报?
答:
该单位从业人员数量按照普查时点前(12月)实际发放工资的人数填写。
38、普查表供水指标中的多年平均供水量,这个“多年”如何界定?
答: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P602表的填表说明,多年平均供水量指按多年平均供水量核算,其中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五年平均实际供水量确定;非农业供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实际供水量确定。
39、如某单位既执行行政会计制度又执行事业会计制度,同时还执行着企业会计制度,在填报普查表时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一个法人资格下只能执行一种会计制度。
行政机关可以执行行政会计制度或事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执行事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如设计院为事业法人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不可能执行行政会计制度和事业会计制度。
如果该单位同时执行三种会计制度,要核查这个单位是不是有三个法人资格,如有,应视为三个不同普查对象,即分别填报三套普查表。
40、某水务局除了机关法人资格外,又以同一名称申领了事业法人资格,但只有一个法人资格能独立核算。
请问该单位是否要作为两个普查对象,并填报P601、P602两张普查表?
答:
该水务局只填报P601表。
41、一些地市在进行大部制改革,原有的水利(务)局(所)已并入农业技术管理中心,其财务已由该中心一并管理,但水利(务)局(所)尚未撤销,清查时已将农业技术管理中心和尚未撤销的水利(务)局(所)分别进行了清查,在普查时是否按两个对象填报普查表?
答:
(1)在普查时点前若水利(务)局未撤销,只将水利(务)局当作普查对象,将农业技术管理中心从普查名录中删除。
若水利(务)局的财务不能独立核算则不用填报财务指标,但要在审核报告中进行说明;
(2)在普查时点前若水利(务)局已撤销,并已作为农业技术管理中心的一个处(科)室,则将农业技术管理中心负责水利工作的处(科)室作为普查对象进行普查,水利(务)局在普查名录中删除;
(3)在普查时点前若水利(务)局已撤销,已正式并入到农业技术管理中心,但农业技术管理中心中分离不出一个处(科)室主管水利工作,则将农业技术管理中心整体作为普查对象进行普查,水利(务)局在普查名录中删除;
42、哪些单位需要填报P602、P603表中的供水指标?
答:
凡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经过当地物价部门和发改部门批复,其供水经营者应填写该项指标,否则则不用填写。
如引调水工程中的南水北调沿线水管单位、引滦沿线的水管单位,都是符合定义的水利工程供水单位。
43、县水利局的某一处室虽领取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但并不是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其财务统一由县水利局进行核算,那么县水利局在填报普查表的财务数据时是否应该包含下属不能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单位的财务状况?
答:
要包含。
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下级法人单位分别作为法人单位单独填报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本级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有些情况下一些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不能独立核算,由水利行政机关统一核算,那么水利行政机关的填报的财务就要包含不能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财务数据。
44、如果一个水利工程有多个供水口门,水价都不同,那么供水指标应当怎样填报?
答:
如果一个法人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只有一个供水口门,那么供水指标只是这一个供水口门的;如果一个法人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有多个供水口门,那么供水指标是水利工程多个供水口门的合计值,其中水价用加权平均算。
供水水价=∑Pi*Qi/∑Qi(Pi为第i个供水口门的批复价格,Qi为第i个供水口门的设计供水量)
这里要注意多级法人结构下供水指标与财务指标的填报原理相同,本级法人单位只负责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的供水指标填报。
45、某系统内的协会,只有法人证书,没有实际运作,没有人员、财务,也无办公地点,P604表如何填报?
答:
此类单位可按其登记注册资料填写P604表上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等指标,没有年末从业人员的年末从业人员情况相关指标数据项应填0,财务不能独立核算可不用填报主要财务指标。
46、农村用水者协会非常多,各地在清查中对用水者协会的机构类型认定也不统一,有的填写为社团法人,有的填写为其他法人,都有道理,是否可统一要求?
答:
机构类型的确定应以相关证照为准,不能硬性统一。
47、某水利学会多年没有年检,早已过期注销。
但近一、二年学会又开始运作,由于某些其他原因,目前还没有注册,假如该单位的证照年底还没批下来,普查表是否还需填报,此单位是否可删除?
答:
以普查时点为准,时点前有法人证书的就查,没有的可以删除。
48、水利协会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其人员都是水利(务)局及下属单位兼职的,那么水利协会的从业人员怎么填?
答:
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填写。
即从该水利协会账户上支取工资的才算该单位的从业人员。
49、农民用水协会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没有申请组织机构代码,怎么填报这项指标?
其所属系统如何确定?
答:
没有正式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都使用本次水利普查下发的临时组织机构代码。
在确定农民用水协会的所属系统时,根据其相关注册证照上的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确定。
50、请问农村人饮工程管理单位、水库管理单位是乡镇水利管理单位吗?
答:
不是。
51、如果某乡镇的水利事务仅由一名水务局的派出人员在管理,那么是否应该算该乡镇有乡镇水利管理单位,是否还要填报P605表?
答:
此种情况下,不作为该乡镇有乡镇水利管理单位,不用填报P605表。
52、某农业服务中心判定为乡镇水利管理单位,中心总共有20个人,其中从事水利工作的有3人,在填报P605表年末从业人员情况时,就只填报从事水利工作的3人,还是填中心总共的20人?
编制内薪酬总额,是否只填报实际从事水利工作人员的工资?
答:
首先,对于符合实施方案中关于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界定的不论其是否为法人单位,都应填报清查表和普查表。
其次,就例中问题,普查对象为“农业服务中心”,故人员与财务应填报整个农业服务中心的整体数据,。
53、因机构改革,乡镇一级将水利站、农业站、林业站等站所合并成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但实际情况只是将几个站所进行了名字上的合并,实际仍以水利站的名义进行管理。
本次普查以该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为乡镇水管单位进行填报。
在普查P605填表中,如果以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的全部数据为填报依据,将虚增乡镇水管单位的能力,也与事实不符,是否可将水利站作为普查对象?
答:
如果该地区的水利活动实际仍以水利站的名义进行,则将该水利站作为乡镇水利管理单位填报普查表。
54、个别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由于没有资金,则以土地承包的形式充当人员工资,对于这类单位的劳动报酬该如何填报?
答:
按土地承包实际收益填报。
55、有一个区很早以前有水利站后取消。
现在如果有水利任务都由其街道办事处下设的农业综合办公室负责,不设专人,其街道办事处隶属乡政府。
农业综合办就几个人,也就是说他们平时有什么任务就干什么活,不设专岗,人员和财务都分不开。
清查阶段填报的是街道办事处,是否应该为其下设的农业综合办,农业综合办属不属于乡镇水利管理单位。
如果属于普查对象,普查表如何填?
答:
应当将街道办事处下设的农业综合办作为乡镇水利管理单位,农业综合办的财务不独立核算不填普查表中的财务指标,人员就填农业综合办的人员。
56、个别乡镇水利所成立较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