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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1209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doc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1209-2003

代替DB21/T1209-2000

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

 

2003-08-20发布2003-12-01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1/T1209—2003

前言

DB21/T1209—2003是DB21/T1209—2000的修订版,与DB21/T1209—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防排烟系统检验规程》修订为《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

——增加了对机械加压送风机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的检验要求(见3.1.2.3、3.1.2.4);

——增加了对机械加压送风机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见3.1.2.6);

——增加了对挡烟垂壁设置安装及控制功能的检验要求(见3.1.4、3.5.1.3);

——增加了对机械排烟风机设置数量、设置部位的检验要求(见3.2.2.3、3.2.2.4);

——增加了对机械排烟风机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3.2.2.6);

——增加了对通风空调系统设置的检验要求(见3.3.1);

——增加了对防火阀安装的检验要求(见3.3.2.3);

——增加了对消防控制设备检验报告、外观标识及基本功能、备用电源的检验要求(见3.4.1、3.4.2、3.4.3.1、3.4.3.2、3.4.4);

——增加了对手动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见3.4.5);

——增加了对消防配电线路的检验要求(见3.4.6)

——增加了对自动切换功能的检验要求(见3.5.4);

——取消了对排烟系统设置的检验要求(2000版4.2.2.2a)

——取消了对排烟防火阀铭牌标志的检验要求(2000版4.3.2);

——取消了防火阀铭牌标志的检验要求(2000版4.4.2);

——取消了对防火阀控制功能的检验要求(2000版4.5.4a、b、c);

DB21/T1209—2003

——取消了系统联动功能中对关闭防火阀、关闭排防火阀的检验要求(2000版4.6b、

e);

——调整了对送风阀、排烟阀装饰口材料的检验要求(2000版4.1.2.2c、4.2.2.2c,本版3.1.3.2、3.2.3.2);

——取消了检验项目类别(2000版1.4);

——调整了排烟防火阀设置部位的检验要求(2000版4.3.3b、c,本版3.2.4.2);

——调整了防火阀设置部位的检验要求(2000版4.4.3b、c、d,本版3.3.2.2);

——修改了检验判定规则(2000版5.4,本版4.4)。

 

本标准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DB21/T1209—2000。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技术检测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郭树林、马莉、张今、张树学、宫云财。

本标准2000年3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2003年8月第一次修订。

 

 

DB21/T1209-2003

 

目次

 

前言.......................................................................Ⅱ

1总则....................................................................1

2一般规定................................................................1

3要求与检验方法..........................................................2

4检验规则................................................................15

 

防烟排烟系统检验规程

1总则

1.1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防烟排烟系统消防

设施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防烟排烟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等。

1.3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储存场所设置的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的检验评定。

1.4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一般规定

2.1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设施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竣工验收检验申请。

2.2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检验申请;

b)系统设计图、平面设计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系统竣工表;

d)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e)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f)系统调试报告;

g)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3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要求与检验方法

3.1机械防烟系统

3.1.1防烟设施设置

3.1.1.1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要求:

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3.1.1.2防烟楼梯间前室

要求:

高层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3.1.1.3封闭避难层(间)

要求:

高层建筑的封闭避难层(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3.1.1.4地下室

要求: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

3.1.1.5裙房

要求: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检验方法(3.1.1.1~3.1.1.5):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2.1检验报告

要求:

机械加压送风机应是经相应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2.2外观标识

要求:

机械加压送风机外观应无缺陷。

在风机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

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

目测。

3.1.2.3设置数量

要求: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2.4设置部位

要求: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且安装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

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连通,不宜与排烟机的出烟口设在同一层面,

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不受排烟口排出的烟气的影响。

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2.5安装要求

要求:

送风机应安装牢固,风机与风道连接应严密牢靠。

送风机在室外安装时应有防雨、防水设施。

室内安装时应当有检查、维修的通道。

进出风口处应加金属安全网,

皮带轮上应设防护罩。

检验方法:

目测。

3.1.2.6控制装置

要求:

在送风机附近(或其它部位)应设有应急手动启动送风机的控制装置,其控制装置应是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控制装置应能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送风机电源、故障及运行状态信号。

检验方法:

目测,查看检验报告,做系统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1.3送风口(阀)

3.1.3.1设置部位

要求:

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合用一个风道的剪刀楼梯间应每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

只在前室设机械加压送

风时,宜采用顶送式加压送风口或采用前室门上风幕形式。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排烟系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送风口位置宜设在同一空间内的相邻防火分区且远离排烟口(阀),两者距离不应小于5m。

人防工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口与排烟口的距离宜大于15m,并宜低于排烟口。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3.2安装要求

要求:

送风口(阀)应牢固地固定在设计位置上。

送风口(阀)的机械传动部件应不脱落、不松驰,运行可靠。

送风口(阀)手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便于操作。

风口与风道的连接应严密牢靠,边框与建筑装饰面贴实,外表面应平整。

送风阀装饰口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宜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手动试验。

3.1.4挡烟垂壁

要求:

挡烟垂壁的设置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5机械加压送风风速

3.1.5.1金属风道

要求:

送风管道采用金属材料风道时,加压送风风速不应大于20m/s。

3.1.5.2非金属风道

要求:

送风管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加压送风风速不应大于15m/s。

3.1.5.3送风口

要求: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检验方法(3.1.5.1~3.1.5.3):

启动送风机,用风速仪测量其风道、风口的风速。

3.1.6机械加压送风余压

3.1.6.1前室、合用前室等

要求:

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

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递增分布。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的余压值应为25Pa~30Pa。

3.1.6.2防烟楼梯间

要求:

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为40Pa~50Pa。

检验方法(3.1.6.1~3.1.6.2):

启动送风机,用微压计测量其前室、防烟楼梯间等部位的余压值。

3.1.7机械加压送风量

3.1.7.1防烟楼梯间及电梯间前室

要求: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应分别符合表2、表3、表4、表5的规定。

表2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m³/h

<20层

25000~30000

20~32层

35000~40000

表3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压层数

送风部位

加压送风量m³/h

<20层

防烟楼梯间

16000~20000

合用前室

12000~16000

20~32层

防烟楼梯间

20000~25000

合用前室

18000~22000

表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m³/h

<20层

15000~20000

20~32层

22000~27000

表5防烟楼梯间采用自动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m³/h

<20层

22000~27000

20~32层

28000~32000

注1:

表2至表5的风量按开启2.00m×1.6m的双扇门确定。

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

0.75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1.75系数计算。

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m/s。

注2:

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1.7.2剪刀楼梯间

要求: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1.7.3封闭避难层(间)

要求: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³/h计算。

3.1.7.432层以上高层建筑

要求:

层数超过32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1.7.5地下室

要求: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

检验方法(3.1.7.1~3.1.7.5):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机械加压送风机铭牌上标注的风量值。

3.2机械排烟系统

3.2.1排烟设施设置

3.2.1.1内走道

要求: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2.1.2无窗或固定窗房间

要求: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房间,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2.1.3中庭

要求: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2.1.4地下室

要求: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²或1个房间面积超过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2.1.5地下汽车库

要求:

面积超过2000m²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检验方法(3.2.1.1~3.2.1.5):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2机械排烟风机

3.2.2.1检验报告

要求:

机械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

机械排烟风机应是经相应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2.2.2外观标识

要求:

机械排烟风机外观应无缺陷。

在风机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

目测。

3.2.2.3设置数量

要求:

机械排烟风机设置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2.4设置部位

要求: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顶部、排烟系统最高排烟口之上的专用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且安装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

机房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2.5h,机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轴流风机外露动力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缆)进行耐火保

护。

排烟风机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不应小

于3m或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2.2.5安装要求

要求:

排烟风机应安装牢固,风机与风道连接应严密牢靠,其连接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

排烟风机在室外安装时应有防雨、防水措施。

室内安装时应留有检查、维修的通道,风口处应加装金属安全网,皮带轮上应设防护罩。

检验方法:

目测。

3.2.2.6控制装置

要求:

在排烟风机附近(或其它部位)应设有应急手动启动排烟风机的控制装置。

其控制装置应是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控制装置应能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排烟风机的电源、故障及运行状态信号。

检验方法:

查看检验报告,做系统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2.3排烟口(阀)

3.2.3.1设置部位

要求:

每个防烟分区必须设置排烟口(阀)。

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最近排烟管道排烟口(阀)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排烟口(阀)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且与附近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1.50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阀)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当排烟口(阀)设在吊顶内或高于1.8m处,应在距地1.5m处设手动操作机构。

排烟口(阀)平时应关闭,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2.3.2安装要求

要求:

排烟口(阀)应牢固地固定在设计位置上。

排烟口(阀)的机械传动部件应不脱落、不松驰,运行可靠。

排烟口(阀)手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便于操作。

排烟阀装饰口不得影响排烟性能,其装饰口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制作。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手动试验。

3.2.4排烟防火阀

3.2.4.1检验报告

要求:

排烟防火阀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2.4.2设置部位

要求:

排烟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a)排烟风机房入口处;

b)排烟支管上;

c)排烟管道穿过防火墙处。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5排烟管道

要求: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检验方法:

查看有关资料,目测。

3.2.6机械排烟风速

3.2.6.1金属风道

要求:

排烟管道采用金属材料管道时,机械排烟风速不应大于20m/s。

3.2.6.2非金属风道

要求:

排烟管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机械排烟风速不应

大于15m/s。

3.2.6.3排烟口

要求: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检验方法(3.2.6.1~3.2.6.3):

启动排烟风机,用风速仪测量其排烟管道、排烟口的风速。

3.2.7机械排烟风量

3.2.7.1走道或房间

要求:

当排烟风机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分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其风量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³/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h);排烟风机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其风量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³/h计算。

3.2.7.2中庭

要求:

中庭体积小于17000m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³,其排烟量按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

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³/h。

检验方法(3.2.7.1~3.2.7.2):

查阅设计资料,用风速仪测量并计算。

3.3通风空调系统

3.3.1设置

要求:

通风、空调系统与排烟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3.2防火阀

3.3.2.1检验报告

要求:

防火阀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3.2.2设置部位

要求:

通风、空调系统送、回风管路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阀:

a)管道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

b)穿越通风、空调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c)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d)穿越变形缝的两侧;

e)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3.2.3安装要求

要求:

防火阀宜设独立的支、吊架,且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

目测,手试。

3.4消防控制设备

3.4.1检验报告

要求:

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应是经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有质量认证要求的,必须通过国家质量认证并取得质量认证证书,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质量认证证书等。

3.4.2外观标识

要求:

消防控制设备外观应无缺陷。

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

目测。

3.4.3基本功能

3.4.3.1控制功能

要求:

消防控制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以自动、手动方式输出停止相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启动相关部位的送风口(阀)、排烟口(阀)及送风机和排烟风机,并启动挡烟垂壁等的控制信号。

3.4.3.2显示功能

要求:

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接收防烟排烟系统的电动防火阀、送风口(阀)、排烟口(阀)及送风机和排烟风机、挡烟垂壁等的动作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检验方法(3.4.3.1~3.4.3.2):

做防烟排烟系统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3.3.4备用电源

要求:

消防控制设备应设有直流备用电源,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且有工作状态指示。

检验方法:

目测,将主电源切换到备用电源上,观察消防控制设备工作情况。

3.4.5动控制装置

要求:

当送风机及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启动送风机及排烟风机的控制装置。

检验方法:

目测,手动试验。

3.4.6消防配电线路

要求:

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保护。

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检验方法:

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5系统控制功能

3.5.1机械送风系统控制功能

3.5.1.1送风机控制功能

3.5.1.1.1自动启动

要求:

当楼梯间或前室设置常开式送风口时,接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指令后,

应能直接启动送风机,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当前室设置常闭式送风

口时,接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指令后,应能开启该层的送风口,且能启动与其联动的送风机,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任一常闭式送风口开启时,与其联动的送风机均能自动启动,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验方法:

由被试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该防烟分区送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联动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开启被试防烟分区内任一常闭式送风口,观察送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5.1.1.2远程启动

要求:

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一防烟分区的送风机组,送风机组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验方法:

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启动一防烟分区的送风机组,观察送风机组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

3.5.1.1.3现场启动

要求:

在送风机组现场控制柜上手动操作送风机组的启、停按钮,送风机组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检验方法:

手动操作送风机组控制柜上的启、停按钮,观察送风机组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5.1.2送风口(阀)控制功能

3.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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