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和防雷设备安装施工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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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和防雷设备安装施工安全

电气和防雷设备安装施工安全

  •建筑总平面

  5.4.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供电系统

  常用的供电系统

  1.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PE线与该点连接。

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2.TN-S系统——三相五线制、单相三线制。

变压器的中性线N和专用地线PE在变压器处与接地装置连接,其后N线和PE线互不连接而与供电线路一块敷设到各配电点或用电设备

  3.TN-C系统——三相四线制、单相两线制。

变压器的中性线N在变压器处与接地装置连接,其后N线和PE线合二为一成NPE线与供电线路一块敷设到各配电点或用电设备。

统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

  4.TN—C—S系统——在TN系统中,系统中有一部分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

  •一.防雷与接地

  雷击的危害性:

电击人员慯亡、引起大火、破坏建筑物和生产设备、电气线路、

  日用电器等。

每年雷击所引发的损失可达几千万到1亿之多。

  深圳市有关雷电活动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平均雷电日为71天,最多内我107日,

  每年4~9月为雷电活动比较多的月份,气象记录最早打雷为1月20日,最晚为

  11月8日,8月为最多月,有24天。

  •建筑物防雷等级的划分

  3.O.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3.0.3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

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0.4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l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4.1.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金属装置。

  3)建筑物内系统

  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

  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4.1.3本规范第3.0.3条第2~4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其他各类防雷建筑物,当其建筑物内系统所接设备的重要性高,以及所处雷击磁场环境和加于设备的闪电电涌无法满足要求时,也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

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由于一级防雷建筑物比较少见,防雷措施比较复杂,同时课时有限,先略去本节,以后有需要者或有兴趣者我们再一块学习、讨论。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3.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也可采用由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

接闪网、接闪带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

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

  4.3.2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

1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第2款的规定

  •2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21区、2区和22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自然通风管,0区和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装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以及本规范第4.2.1条第3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和天然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除符合本规范第4.5.7条的规定情况外,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4.3.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18m。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4.3.4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应和防闪电感应、内部防雷装置、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并应与引入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

外部防雷装置的专设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4.3.5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

本规范第3.0.3条第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本规范第3.0.3条第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为多层建筑,且周围很少有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

  2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

当基础的外表面有其他类的防腐层且无桩基可利用时,宜在基础防腐层下面的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

  3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为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

  1Omm。

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时,其截面积总和

  不应小于一根直径1Omm钢筋的截面积。

  5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应按表4.3.5的规定确定

  6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

  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

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

  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

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4.3.8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

  系统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金属框架的建筑物中,或在钢筋连接在一起、电气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物

  中,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在其他情况下,金属物或线路与

  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2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

  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

  3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其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1/2。

当间隔距离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的规定时,金属物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带电线路应通过电涌保护器与引下线相连。

  4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

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5当Yyn0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有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当无线路引出本建筑物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5kA。

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

  6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以及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并在低压侧配电屏的母线上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时,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电源线路无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本规范式(4.2.4-7)计算,式中的雷电流应取等于150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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