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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概论

WTO概论

第1-1节

1.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一般认为,导致关贸总协定产生的历史因素有三个:

第一个因素:

经济危机

•1929-1933年席卷整个西方的经济危机使美国和欧洲国家的经济遭受重创,这一期间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下降了一半,1/3的劳动者失业

第二个因素:

美国的主导作用

第三个因素:

重建世界经济新秩序

A.金融方面:

•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重建国际货币制度,维持各国货币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B.投资方面

•建立世界银行。

以鼓励对外投资,筹措资金,促进战后经济恢复;

C.贸易方面:

•设立国际贸易组织(ITO)。

•处理国际贸易和关税中的纠纷,扭转日益盛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和歧视性贸易政策的不利影响。

2.国际贸易组织(ITO)建立。

(1)1945年11月,美国提出了一个“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考虑方案”,其内容是缔结一个多边国际公约,包含关税、优惠、数量限制、补贴、国营贸易、国际商品协定等所有国际贸易规则,还提出建立国际贸易组织,作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并列的联合国机构。

(2)1946年2月,美国在上述方案的基础上拟定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酝酿建立国际贸易组织。

(3)通过《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1946年10月——伦敦——第一次筹委会会议。

•会议邀请了美、英、中国等在内的19个国家参加,审议《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

•1947年11月11日,56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在哈瓦那召开。

•后经53个国家(包括中国)同意,于1948年3月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待各国批准后生效。

3.1950年ITO流产

•哈瓦那宪章不仅包括世界贸易规则,还包括关于就业、商品协定、限制性商业惯例、国际投资及服务贸易的规则等。

•1950年,美国国会拒绝批准该宪章,认为经过修改的宪章已不符合美国利益。

•ITO事实上已无法成立。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成立

•1947年4月,美、英、法等23个国家根据会议安排进行了关税减让谈判,最后达成了123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涉及5万种商品。

•谈判后,关税与贸易协定委员会把这些减税协议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关于贸易政策的部分合并,汇编成单一文本,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5.1948年1月1日GATT临时生效

•1947年10月30日,GATT因未符合法定条件没有正式生效。

后美国联合英、法、比、荷、卢森堡、澳、加8国签署了临时适用议定书,宣布自1948年1月1日起在8国范围内临时生效。

•后由于ITO未能生效,GATT就成为事实上代替ITO的文件,一直适用到WTO成立。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前七次谈判

第一回合谈判:

•时间、地点:

1947年4月至10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

•参加国:

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代表出席。

•内容:

谈判达成123项双边减税协议,这些协议连同《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的部分内容形成了关贸总协定单一文本。

第二回合谈判:

•时间地点:

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安奈西(Annecy)举行。

•参加国:

33个国家代表参加谈判。

•内容:

近5000多项商品达成新的关税减让,达成双边协议147项,占应征税进口总值5.6%的应税商品平均下降关税35%。

第三回合谈判:

•时间地点:

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托奎(Torquay)举行,

•参加国:

39个国家代表参加,他们的进出口额已占世界贸易额80%以上。

•内容:

谈判共签订150项关税减让协议,增加减税商品8700种,占应征税进口值11.7%,平均降低税率26%。

第四回合谈判:

•时间地点:

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举行。

•参加国:

28个国家参加。

•内容:

就4400项商品达成减税协议,影响25亿美元贸易,占应税进口额20%,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

•1957年欧共体成立后,对外实行统一关税,此次谈判的重要成果是达成了缔约方与欧共体的关税协调,欧共体以统一的关税约束代替国别约束。

第五回合谈判:

•时间地点:

1960年9月-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以美国副国务卿格拉斯·狄龙命名,

•参加国:

共有45个国家参加。

•谈判内容:

谈判先后分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自1960年9月至年底,着重对第四轮谈判有关内容进行再谈判,并就1957年3月25日欧共体创立所引出的关税同盟和共同体农业政策问题与有关国家进行协商。

•后一阶段于1961年1月开始,就新减让项目及新加入成员减让项目进行谈判,并因欧共体中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而展开了关于关税联盟的谈判。

•最后,欧共体的统一关税约束取代了欧共体国别的关税约束。

•欧共体对由此导致的任何单一国家(包括欧共体以外成员)的收支不平衡,都将予以补偿。

第五轮谈判关税减让商品涉及4400多项,平均降低关税20%。

欧共体六国统一对外关税也达成减让,平均税率降低6.5%;

•然而农产品和某些政治敏感性商品仍被排除在最后的协议之外。

第六回合谈判

•时间地点:

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亦称“肯尼迪回合”。

•成果:

•占世界贸易额75%的54个国家参加谈判,减税商品6万多种,工业品进口平均税率下降35%,影响400亿美元贸易;

•达成第一个非关税壁垒协议即反倾销协定;

•增加了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就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经济增长、特殊的优惠待遇作出规定;

•波兰参加多边谈判,开创了计划经济国家“入关”的先例。

第七回合谈判:

•通过了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的、更优惠待遇的“授权条款”,即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制。

时间地点:

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后移师至东京,亦称“东京回合”。

有73个缔约方、29个非缔约方参加谈判。

•重要成果:

减税商品涉及3000多亿美元,各国关税平均下降33%,主要发达国家工业品关税由7%下降到4.7%,发展中国家平均关税下降到14%水平。

•非关措施方面达成9项协议,如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技术贸易壁垒、进口许可证等;

第1-2节

“乌拉圭回合”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一、乌拉圭回合:

定义:

乌拉圭回合谈判是GATT最后一次谈判,因发起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回忆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故称之。

时间地点:

1986年9月至1994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

初有103国、1993年后为117个国家参加。

二、乌拉圭回合谈判主要成果

•1.在货物贸易方面:

(1)关税约束与减让程度:

•发达国家的进口产品数量从78%增加到99%;

•发展中国家从21%增加到73%;

•过渡经济国家从73%增加到98%。

•关税改善状况:

到2000年,所有工业品加权平均的关税率:

•发达国家从6.3%降到3.8%;

•发展中国家从20.5%降至14.4%;

•转型经济国家从8.6%降至6%。

(2)制定规则

•第一组:

《1994年GATT》及1995年1月1日修订版;

•第二组:

将《农业协定》和《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纳入协议;

•第三组包括: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等7个协议;

•第四组包括:

《保障措施协定》、《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定》等3个贸易救济协议。

2.在服务贸易方面:

•经8年讨价还价,最后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新协议将促进全球服务贸易开放和增长,推动了服务贸易自由化;

•承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差距,并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开放服务业方面享有更多的灵活性。

3.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贸易方面

•该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目的标,扩大了多边贸易规则调整范围,弥补了GATT调整货物贸易的单一性的不足。

有助于在新的国际经济关系中WTO成员权利义务平衡。

4.完善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机构体制

•乌拉圭回合谈判最重要的成果是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一协定被认为是自《联合国宪章》产生以来的影响世界的最重要的国际协定,根据协定建立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正式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使当初哈瓦那宪章构划的理想变成了现实。

•世界贸易组织将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同构成支撑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自1948年1月1日GATT临时生效以来,经过八轮谈判,跨越40多个春秋,除大幅度削减各国关税以外,还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贸易规则和制度,解决了一些国际贸易中的争端。

但是,也存在的问题:

(1)总协定法律地位不明确。

•总协定的许多条款不够明确,达成的一些协定约束力不强,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也不健全等种种缺陷,使得它越来越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2)某些国家将本国法凌驾于总协定之上

•某些国家或利用总协定本身法律基础的不足,或利用总协定诸多的例外条款,将本国法凌驾于总协定之上,不断干扰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使关贸总协定构建的多边贸易体制受到严重的危害。

•为了解决该问题,从东京回合开始,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就开始着手进一步完善总协定的各种机制和规则,以更好地发挥其职能。

2.多边贸易组织MTO

•多边贸易组织:

指“各国相互处理贸易关系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国际规则的集合”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建立一个新的多边贸易组织的建议首先是由当时任欧共体主席的意大利提出的,后以欧共体12国的名义于1990年7月9日正式向当时的关贸总协定体制职能谈判组提出。

•1990年12月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部长们作出了建立MTO的正式决定。

欧共体建议的基本内容是:

•1.成立一个新的组织,以便作为最有效、最实用的体制来贯彻落实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

•2.使这一组织成为永久性的牢固的体制,以便使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一道,在制定全球经济政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MTO改为世界贸易组织(WTO)

•同乌拉圭谈判达成的协议以一揽子协议的方式由乌拉圭谈判的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包括中国)签署。

1991年12月形成一份《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草案》,又称《邓克尔最后文案》。

•在乌拉圭谈判结束的最后时刻,在美国提议下,MTO改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TO)。

•94年4月,在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连

4.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

•经美国、欧共体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程序的批准,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在日内瓦正式成立,取代了关贸总协定这一事实上的国际贸易组织,担负起调整国际贸易秩序的重大历史责任。

三、WTO与GATT在组织上的关系

在法律地位上:

(1)WTO是永久性的正式的国际组织,是如同主权国家一样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人格(LegalPersonality);

(2)世贸组织成员、工作人员在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职责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3)世界贸易组织的决议,它所管辖的框架协议对其成员有法律约束力。

经贸关系领域:

•WTO改变了GATT仅仅调整一部分货物贸易的局限性,把农产品、纺织品服装纳入了管辖范围;

•除此以外,还调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措施、服务贸易、环境政策和竞争政策等,必将为成员间多领域的经济合作和可持续发展起促进作用。

WTO是统一的多边贸易管理机构

•WTO将所有协议文件都纳入了管辖范围,除几个诸边协议外,所有多边协议都要求成员一揽子接受,服从WTO一体化争议解决,改变了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某些守则既可接受也可不接受,它的管理和争议解决脱离多边贸易体制的“分散化”的趋势,有助于建立规范统一的国际经济秩序。

WTO具有健全的机构体系和更广泛的代表性

•以部长会议为核心、总理事会为主干的伞形机构体系将有效保证协议的贯彻和开展职能活动,特别是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对其成员有实质上的约束作用,前者通过争端解决程序和交叉报复手段保证所管辖的争议及时解决,所作出的裁决和建议有效执行;后者临督其成员贸易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情况,保证其透明度和与WTO原则和规则相符合。

2.WTO与(GATT)在组织上的联系:

•WTO成立后,GATT作为独立的组织机构已不存在,而是转变成WTO的下属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实施。

•在组织构成上,WTO成员完全以GATT成员为主体,125个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已成为WTO创始成员;

•更重要的是,GATT的活动原则、程序规则和习惯做法也被WTO接受。

第2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机制

第2-1节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1)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

(2)增加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保护和维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之路,合理开发和利用世界资源。

•(4)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计划,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适应其经济发展需要。

•(5)建立综合的更有活力的多边贸易制度。

二.WTO的职能

(1)实施和管理协议。

(2)为多边贸易谈判提供论坛和场所。

(3)解决各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

(4)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

4个贸易实体(美、欧、加、日)2年1次;16个国家4年1审;其它6年1审中国1年1审。

(5)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协调全球经济。

(6)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三、WTO成员、组织机构和决策方式

1.成员资格

WTO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员是主权国家和在对外贸易方面有自主权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

任何个人、工商企业和非政府组织无权参加其活动。

少数专家可在WTO内由非政府代表组成的机构从事公务

2.WTO成员划分

•1)GATT(1947年)缔约方和欧共体在1995年1月1日生效前同意接受WTO协议及多边贸易协定的约束,并提交了关税减让表和专项承诺表,为创始成员。

(2)在95年1月1日前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47年缔约方可在WTO协议生效后2年过渡期内完成上述条件,仍为创始成员;

•3)其它将按WTO协议第12条规定,以加入方式成为WTO成员。

3.WTO成员享有的权利:

(1)享有其他成员给予本国出口商品和服务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2)享有其他成员开放市场消除或减少非关税贸易障碍的好处。

•(3)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合理地解决贸易争议与摩擦。

•(4)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立法决策活动,方便地获得其他成员对外贸易信息资料。

•(5)发展中国家可享有特殊优惠。

•(6)合理利用WTO规则中的例外条款,保护本国经贸利益。

4.WTO成员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1)给与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承担关税减让和约束义务,禁止使用歧视性非关税贸易限制措施。

•(3)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执法措施。

•(4)按WTO争端解决原则和程序解决争议;保持对外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交纳会费。

(二)组织机构

1.部长会议

•组织:

部长会议是WTO最高决策机构。

由WT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

目前已召开6次会议。

•职能:

(1)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并为此采取必要行动。

(2)根据其成员的请求,有权对多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2.总理事会:

WTO常设执行机构

•在两届部长级会议之间主持WTO日常工作,履行部长会议职能,批准各委员会决议。

•理事会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它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召开会议,在履行各自职能时由各自的主席领导,适用各自的规则程序。

3.分理事

货物贸易理事会:

监督GATT及相关协议的运作

服务贸易理事会:

负责服务贸易的实施

知识产权理事会:

负责TRIPS协议的执行

4.总干事和秘书处

总干事的职能

监护人:

通过对成员施加影响,促进规则的遵守和实施

行政主管:

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调停人:

主持各种谈判,帮助解决成员之间的争议,

秘书处的职责:

•A.为谈判和执行协议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持;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B.由WTO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对贸易实绩和贸易政策进行分析;

•C.争议解决如涉及对WTO规则和惯例进行解释,为准备加入的国家提供咨询。

第2-2节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

•1.《关贸总协定1994》2.农产品协定3.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4.纺织品服装协定5.技术贸易壁垒协定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7.反倾销协定8.海关估价协定9.装运前检验协定10.原产地规则协定11.进口许可证手续协定12.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13.保障措施协定

GATS《总协定》及附件:

1.GATS第二议定书——金融服务2.GATS第三议定书——自然人流动3.GATS第四议定书——基础电信

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2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附件3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

•1.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2.政府采购协定3.国际奶制品4.国际牛肉协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取消数量限制原则;4.透明度原则;5.自由贸易6.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原则7.非歧视原则8.公平竞争原则。

第3-1节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GATT》第1条中,该原则是世贸多边贸易各个领域总的指导思想,它适用于贸易的各个领域。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1条第1款规定:

•在对进出口或有关进出口而征收的所有规则与手续方面,或者为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而征收的关税及任何税费、方法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地与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缔约方境内的相同产品。

(一)“原产地规则”

1.概念:

被称为货物的“经济国籍”,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该享受的待遇。

原产国:

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或者当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家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对产品进行了实质性的加工的国家或地区。

2.原产地标准:

•1.原产地标准:

完全原产品;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

直接运输规则:

一般规定原产地产品须从出口国直接运至进口国

书面证明:

各成员方都要求原产地证明和直接运输证明

•2.“其他国家或地区”:

不仅仅是指WTO成员方,还包括非缔约方,因此,一缔约方给某一非缔约方的利益也应给所有其他缔约方。

•3.“相同产品”(likeproduct):

•是依有关缔约方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关税减让表以及有关商品分类目录的条约等作为确定的依据。

三、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1.自动性或无条件性

最惠国待遇的自动性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上。

当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这种优惠。

最惠国待遇是不要求补偿作为回报的。

2.制度化

•制度化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给予另一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以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为依据,在关贸总协定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

•“条件”指的是“相应的补偿”,如规定受惠国想要享受施惠国给予任一第三国的各种优惠、特权或豁免,受惠国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作为回报,就是一种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3.多边化与普遍性

•指成员方给另一成员方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贸易优惠、特权和豁免都必须同样给所有其他成员,不应歧视其中任何一个成员。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具体体现

1.产品关税税率

•一成员方将在产品的关税税率方面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2.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

•一成员方将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方面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海关手续费

•其他费用包括领事税费

•商品检验费等

3.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一成员方将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方面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包括:

进口许可措施;配额措施等。

4.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

•一成员方将在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方面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5.影响产品销售、运输、分销和使用的政策规章和要求

一成员方将在有关产品销售、运输、分销和使用的政策规章方面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五.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依GATT的规定,一成员方可以在10年的过渡期内维持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列入一个例外清单(豁免)。

这个例外是临时性的,不应超过10年。

•这些例外在10年之后取消。

取消之后,原则上应无条件地在服务贸易中实施。

第3-2节国民待遇原则

一.定义:

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二、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两者都是经过长期历史实践形成的经济法律规范;两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实现贸易的自由,减少市场扭曲,保证货物的自由流动。

如没有最惠国待遇,国际贸易的平等性就缺乏了必要的前提;而没有国民待遇,则最惠国待遇缺少了实际保证与实施条件。

区别:

对象上:

最惠国待遇处理的是两种以上外国进口产品之间的关系;国民待遇面对的却是进口外国产品与原产自本国产品之间的关系

涉及的事项上:

最惠国待遇主张在入境和结关过程中要对一切外国产品一视同仁;国民待遇要求在外国产品结关后,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

三、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第1款:

“各成员认为:

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第2款:

“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

国内税费包括:

既征国税又征地税与费。

对进口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或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品的税率高于同类国产品;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

2.进口产品在流通领域

•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分配与使用的措施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

•规定进口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时必须通过某种检验或测试,而对同类国产品无此规定。

•要求销售进口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批发、零售渠道,或特定的运输、仓储方式,而对同类国产品无此限制均是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

3.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不应强制实施国内特定数量与比例管理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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