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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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模板
锡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
(征求意见稿)
锡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锡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三项指标,是评价锡矿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技术指标。
经研究,确定其最低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锡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矿体形态变化大、矿体薄、矿岩稳固性差的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
2.地下开采
依据矿山矿石品位和矿体厚度的不同,锡矿地下开采回采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80%-92%(详见表1)。
表1锡矿地下开采回采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矿石品位/%
回采率指标要求/%
矿体厚度≤5m
矿体厚度>5m
≤0.4
80
85
0.4-0.8
85
88
≥0.8
88
92
(二)选矿回收率。
根据锡矿矿石品位、矿石可选难易程度的不同,锡矿选矿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50%-80%(详见表2)。
表2锡矿选矿回收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矿石品位/%
回收率指标要求/%
矿石中等可选
矿石复杂难选
≤0.4
62
50
0.4-0.8
70
60
≥0.8
80
65
注:
矿石复杂难选是指矿石赋存状态微细(小于10微米)呈浸染状嵌布,或者
共伴生组分多,或者泥化严重,或者氧化率高,或者以上条件兼而有之。
(三)资源综合利用率。
国家鼓励锡矿山综合回收利用共伴生资源,根据矿石品位高低和可选难易程度的不同,确定其共伴生矿产资源(能够回收、利用的有价元素)综合利用率最低指标要求不低于50%;当锡复杂难选、品位低于0.6%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0%。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锡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锡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
新建或改扩建锡矿山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的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规定要求。
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受地区矿床特征、矿石性质和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论证,核定其“三率”指标。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锡矿资源特点,制定不低于本指标要求的指标要求,并负责对辖区锡矿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本指标要求的锡矿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是指计算范围内当期采出的锡矿石量(资源储量)占该范围内消耗可利用的锡矿产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式中,k—开采回采率,%;
—采出矿石品位,%;
—混入采出矿石中的废石锡品位,%;
—动用锡矿资源储量平均品位,%;
T—采出锡矿质量,T=Q-QO+R,其中,Q为动用锡矿资源储量,QO为开采过程中损失的锡矿石量,R为混入采出矿石中的废石量,t。
(二)选矿回收率。
1.定义。
指精矿中的金属(有用组分)的质量与原矿中金属(有用组分)的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ε=×100%
ε=×100%=γ××100%
式中:
ε—理论回收率,%;
α—入选给矿品位,%;
β—精矿品位,%;
θ—尾矿品位,%;
γ—精矿产率,%。
实际回收率则直接对给矿和精矿产品进行计量和品位化验,并根据所得数据直接计算获得。
ε实=
式中:
Q1—精矿产品质量,吨;
Q0—给矿质量,吨。
(三)资源综合利用率
1.定义
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矿山必须针对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备案储量表所列各矿种开展综合利用工作,资源综合利用率是指通过选冶等工艺过程能够回收、利用的有用组分的总质量与其所对应消耗资源储量中储量表所列矿种有用组分总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式中:
i—第i种有用成分,i=1,2,3…n;
j—选冶等后续工艺过程能够回收、利用的共伴生有用组分的个数;
n—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备案的矿山储量表中的矿产种类数;
εi—选矿实际回收率/%;
αi—原矿品位/%。
K—开采回采率/%。
附件2
锑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
(征求意见稿)
锑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锑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三项指标,是评价锑矿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技术指标。
经研究,确定其最低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锑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5%,矿体形态变化大、矿体薄、矿岩稳固性差的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2%。
。
2.地下开采
依据矿山矿石品位和矿体厚度的不同,锑矿地下开采回采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80%-92%(详见表1)。
表1锑矿地下开采回采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矿石品位/%
回采率指标要求/%
矿体厚度≤5m
矿体厚度>5m
≤1.5
80
85
1.5-2.5
85
88
≥2.5
88
92
(二)选矿回收率。
根据锑矿矿石品位、矿石可选难易程度等的不同,锑矿选矿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65%-90%(详见表2)。
表2锑矿选矿回收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矿石品位/%
回收率指标要求/%
矿石中等可选
矿石复杂难选
≤1.5
75
65
1.5-2.5
82
70
≥2.5
90
80
注:
矿石复杂难选是指矿石赋存状态微细(小于10微米)呈浸染状嵌布,或者
共伴生组分多,或者泥化严重,或者氧化率高,或者以上条件兼而有之。
(三)资源综合利用率。
国家鼓励锑矿山综合回收利用共伴生资源,根据矿石品位高低和可选难易程度的不同,确定其共伴生矿产资源(能够回收、利用的有价元素)综合利用率最低指标要求不低于50%。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锑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锑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
新建或改扩建锑矿山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的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规定要求。
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受地区矿床特征、矿石性质和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论证,核定其“三率”指标。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锑矿资源特点,制定不低于本指标要求的指标要求,并负责对辖区锑矿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本指标要求的锑矿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是指计算范围内当期采出的锑矿石量(资源储量)占该范围内消耗可利用的锑矿产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式中,k—开采回采率,%;
—采出矿石品位,%;
—混入采出矿石中的废石锡品位,%;
—动用锑矿资源储量平均品位,%;
T—采出锑矿质量,T=Q-QO+R,其中,Q为动用锑矿资源储量,QO为开采过程中损失的锑矿石量,R为混入采出矿石中的废石量,t。
(二)选矿回收率。
1.定义。
指精矿中的金属(有用组分)的质量与原矿中金属(有用组分)的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ε=×100%
ε=×100%=γ××100%
式中:
ε—理论回收率,%;
α—入选给矿品位,%;
β—精矿品位,%;
θ—尾矿品位,%;
γ—精矿产率,%。
实际回收率则直接对给矿和精矿产品进行计量和品位化验,并根据所得数据直接计算获得。
ε实=
式中:
Q1—精矿产品质量,吨;
Q0—给矿质量,吨。
(三)资源综合利用率
1.定义
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矿山必须针对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备案储量表所列各矿种开展综合利用工作,资源综合利用率是指通过选冶等工艺过程能够回收、利用的有用组分的总质量与其所对应消耗资源储量中储量表所列矿种有用组分总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式中:
i—第i种有用成分,i=1,2,3…n;
j—选冶等后续工艺过程能够回收、利用的共伴生有用组分的个数;
n—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备案的矿山储量表中的矿产种类数;
εi—选矿实际回收率/%;
αi—原矿品位/%。
K—开采回采率/%。
附件3
镍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
(征求意见稿)
镍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镍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三项指标,是评价镍矿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技术指标。
经研究,确定其最低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镍矿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8%。
2.地下开采
依据矿山矿石品位、矿石类型和矿体厚度等的不同,镍矿地下开采回采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80%-92%(详见表1)。
表1镍矿地下开采回采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矿石品位/%
回采率指标要求/%
原生矿石
其他矿石
矿体厚度≤5m
矿体厚度>5m
≤0.5
≤1.2
80
85
0.5-0.8
1.2-2.0
85
88
≥0.8
≥2.0
88
92
(二)选矿回收率。
根据镍矿矿石品位、矿石可选难易程度等的不同,镍矿选矿回收率最低指标要求分别为55%-82%(详见表2)。
表2镍矿选矿回收率的最低指标要求/%
矿石品位/%
回收率指标要求/%
矿石中等可选
矿石复杂难选
≤0.7
68
55
0.7-1.0
73
62
≥1.0
82
72
注:
矿石复杂难选是指矿石赋存状态微细(小于10微米)呈浸染状嵌布,或者
共伴生组分多,或者泥化严重,或者氧化率高,或者以上条件兼而有之。
(三)资源综合利用率。
国家鼓励镍矿山综合回收利用共伴生资源,根据矿石品位高低和可选难易程度的不同,确定其共伴生矿产资源(能够回收、利用的有价元素)综合利用率最低指标要求不低于45%;当镍矿综合回收资源全部为有色金属时,镍矿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利用率最低指标要求不低于60%。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镍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镍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
新建或改扩建镍矿山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的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规定要求。
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受地区矿床特征、矿石性质和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论证,核定其“三率”指标。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镍矿资源特点,制定不低于本指标要求的指标要求,并负责对辖区镍矿企业执行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本指标要求的镍矿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是指计算范围内当期采出的镍矿石量(资源储量)占该范围内消耗可利用的镍矿产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式中,k—开采回采率,%;
—采出矿石品位,%;
—混入采出矿石中的废石锡品位,%;
—动用镍矿资源储量平均品位,%;
T—采出镍矿质量,T=Q-QO+R,其中,Q为动用镍矿资源储量,QO为开采过程中损失的镍矿石量,R为混入采出矿石中的废石量,t。
(二)选矿回收率。
1.定义。
指精矿中的金属(有用组分)的质量与原矿中金属(有用组分)的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ε=×100%
ε=×100%=γ××100%
式中:
ε—理论回收率,%;
α—入选给矿品位,%;
β—精矿品位,%;
θ—尾矿品位,%;
γ—精矿产率,%。
实际回收率则直接对给矿和精矿产品进行计量和品位化验,并根据所得数据直接计算获得。
ε实=
式中:
Q1—精矿产品质量,吨;
Q0—给矿质量,吨。
(三)资源综合利用率
1.定义
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矿山必须针对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备案储量表所列各矿种开展综合利用工作,资源综合利用率是指通过选冶等工艺过程能够回收、利用的有用组分的总质量与其所对应消耗资源储量中储量表所列矿种有用组分总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式中:
i—第i种有用成分,i=1,2,3…n;
j—选冶等后续工艺过程能够回收、利用的共伴生有用组分的个数;
n—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备案的矿山储量表中的矿产种类数;
εi—选矿实际回收率/%;
αi—原矿品位/%。
K—开采回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