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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制度汇总

地测科安全岗位责任制

1.在矿长和矿总工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地质、测量各项规程、规范、技术政策,认真做好地测工作,为煤炭生产建设和安全生产服务。

2.进行矿井地质工作。

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建设的其他地质因素,提供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的掘进巷道的地质资料。

3.进行水文地质工作。

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并掌握地下水的规律;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编制防治水的工程设计。

4.调查研究矿山地压、地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等现象与地质条件之间的关系,并提供有关资料。

5.进行井上井下各种控制测量工作,测量井上下各项工程及设施之间的几何关系并绘制各种矿图。

6.负责井巷施工给向和大型固定安装的定位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线施工,并参与采掘工程的进度验收工作。

(一)、地测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积极配合煤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按照《煤矿测量规程》,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各项工作任务。

3.建立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4.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5.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6.及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

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8.及时安排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9.组织检查地面水害、临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10.负责排查煤矿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组织落实解决措施。

11.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区队采区措施。

12.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3.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地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3.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的工作。

4.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按时向科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6.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7.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临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8.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9.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0.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三)、地质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地质、水文地质和钻探等技术工作,并积极贯彻党的技术政策和地质、水文地质规程的实施。

2.负责组织拟定和设施地质、水文地质工作的各项细则和标准,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编报全矿矿井地质补勘探计划,定期修改地质报告。

4.根据生产和建设的需要,及时提供可靠的各种地质说明书,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补充。

5.做好防治水工作,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编制好矿井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

6.负责建立健全地质、水文地质各种配套图纸和各种资料,并使之系统化、档案化。

7.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正确地观测收集第一性资料,指导现场生产。

8.不断学习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改善地质人员的工作手段和工艺水平。

9.负责矿井储量平衡的编制工作,不断核实矿井储量,掌握储量动态,提高储量级别,减少不合理损失,延长矿井寿命。

(四)、测量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总工程师、科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矿井上、井下的测量工作和测量规程及有关技术政策的具体实施。

2.负责全矿井主要贯通测量方案的制定和井巷工程的实测及复算,正确及时全面反映井下采掘动态,指导现场工作.

3.组织建立健全测量各种配套图纸和各种测量资料,并使之系统化、档案化。

4.加强生产储量管理,掌握储量动态,监督检查各种丢煤损失,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做好各类煤柱留设和报批工作,即要保证安全开采,又要达到经济技术合理。

6.加强地表岩移观测,总结分析地表及岩层移动规律,为安全开采提供技术数据。

7.准确及时的标定和延长中腰线,搞好工程质量。

8.学习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测量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9.经常深入现场,严格执行观测、记录制度,并做到记录清楚、观测准确、内容齐全。

10.加强仪器工具的保养维修,确保仪器的精度。

11.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测量工作的各项细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生产、安全、业务联系制度

一、地质测量科与设计、技术、计划以及回采、掘进等施工单位,本着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原则,通过具有有关领导签署意见的“委托书”、“通知单”或会议等形式,进行正常的业务联系。

二、设计部门所需要地测资料,必须事先联系,并提交有总工程师签署意见的“委托书”,地测科按要求如期提供。

1、矿井改扩建水平延深等设计所需要的地测资料,必须在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质测量科,地测科在设计前半年交付。

2、采区设计所需地测资料,必须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测科,地测科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3、小型设计所需零星地测资料,应事先联系,共同商定技术要求和提交期限。

4、重要井巷贯通工程,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地测科提供设计图纸资料,由总工程师主持,通过业务会议,共同商定允许误差,并保证留有足够的测、检、考核、审查时间。

三、掘进、回采等施工单位所需要的地测资料,必须事先联系,并提出有分管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委托书,地测科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四、掘进施工业务联系:

1、采区上(下)山、石门、集中运输巷等所需的地测资料,在地测科接到委托书后15天提出。

2、各类巷道开口,必须提前三天将工程设计或作业规程连同委托书一并提交地测科;当巷道掘进5~8m时,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具体联系,地测科现场标定中腰线。

3、施工中的巷道中腰线由地测科与施工单位技术员相配合,共同管理,地测科负责每50m进行一次校对,并检定一次中腰线,在此50m范围内,由施工单位技术员负责延线工作。

4、重要贯通工程开门、井底车场以及重要机电硐室、绞车房等,须严格按曲线施工的巷道,由地测科负责挂线延线工作。

5、巷道掘进迎头到透巷前规定距离时,由技术科以有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的予透通知单,通知安全科、调度室、通防科、施工单位及有关领导;施工单位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安全。

6、掘进迎头或回采工作面在临近有水害威协或水情不清地段前(不少于30米),有地测科以有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安全科审查签字的水患通知单(一式三份),通知施工单位;按要求采取措施。

7、掘进迎头停工或复工,技术部门或施工单位,必须至少在停头或复工前三天,以停头或复工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地测科,以便进行迎头位置测定和挂线工作。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地测科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8、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编录和超前钻探时,应给予方便和协助,并保护好导线、中腰线以及其它保留的特征标志,不得随意移动、损坏;确因施工需要或不慎而造成改动损坏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告知地测科及时处置,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地测科不予承担。

五、回采业务联系:

1、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测资料,应在开采前一个月以委托书形式通知地质测量科,地测科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提交。

2、在回采工作面内施工的补充切眼,开门后必须用经纬仪拨角定向,工区技术员负责延线。

3、地测科于每月月底向计划科提供各工作面的长度,进度和采高等资料。

4、对采区工作面可能丢弃不采的地段、煤垛、小煤柱、顶底煤等,地质科将根据实际可能以“预防丢煤通知单”的形式向有关领导汇报提出建议意见。

5、对回采工作面的各种停采线,根据经批准的设计,由地测科在现场标定出来,其它人不得自行更改,并经常给予监督。

六、地质测量科根据生产进度和需要绘制各采区工作面的大比例尺施工图(即1/1000图),并按规定及时绘地质测量资料。

 

地测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一、地质、水文、储量资料分析

1、加强对地质构造的分析,每月28号,对本月所见断层,全面分析一次。

井下所见断层点,经分析,认为是一条的要联起来。

根据本月所见断层,予测下月将要遇到的断层,以便指导生产。

2、采区构造综合图,每季分析一次,分析落差较大的断层,在各层各水平所见位置及产状变化情况,由上层推到下层,由上水平推到下水平,做为地质予报的依据。

3、经常进行煤层可采性的分析,重点是可采煤层剥蚀面附近煤厚的变化情况,受火成岩影响情况,不稳定薄煤层厚度的变化情况,发现变薄、分叉、尖灭等情况时,及时分析研究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4、矿井充水性图每月填绘一次,每月下旬,根据月作业计划排查下月受水威胁的地点,及时提出水情水害预报,并于每月28日前将排查情况报矿部。

5、每年四季度末,根据下一年度的计划安排,全面进行一次水情水害排查,查出井下、地面受水威胁地点,提出防治水措施和灾害预防计划,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6、加强对井上、下钻探、资料的分析,钻孔施工结束,认真鉴定岩芯,细致分析钻孔穿过的层位和构造,钻孔施工中有问题时及时进行分析。

7、严格资源回收及储量管理,工作面、采区、全矿井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每半年进行一次全矿井回收率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和总结,作好三量季报及储量年报工作。

8、每年底进行一次煤岩对比分析,根据当年各石门穿过的岩性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比找出沿走向倾向岩性和煤层间距的变化规律。

二、地质水文、储量资料保管

1、原始记录本统一编号,用完后,按时间先后顺序,统一存放,妥善保管;腾抄副本,分层、分水平编号保存,要有目录、索引、查找方便。

2、采区地质资料,装入本采区资料袋里,逐步积累资料,采区结束后,封好存档。

3、图纸资料、卡片要分类分橱存放,有目录索引逐步达到系统化、档案化。

三、地质资料提供

1、各生产技术部门及施工单位所需地测资料,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的时间提前通过委托书通知技术科,以便按时提供所需资料。

①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等设计所需地质资料,应在设计前3~5年通知地测科,地质资料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②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资料,至少在设计前二年通知技术科。

③掘进各类巷道所需地质资料,提前一个月通知技术科。

④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资料提前两个月通知技术科。

2、按时提供采区、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内容必须齐全,达到规程要求,提供时间不得超过下达规定:

①采区地质说明书必须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②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必须在施工前15天提供;

③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必须在采面掘出后5天内提交。

3、在本矿范围内,为各单位所提供的一般地质资料由技术科长审查,为矿外有关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或上报材料,需经技术科长和总工程师审查后,方可提供或上报。

四、测量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对于现场测量的各种原始资料都要记录在专用的记录上,并分地点按顺序存放在资料橱中;

2、对测量原始数据要及时计算,并把计算结果整理成册(成果台账),要分采区分煤层按顺序存放在资料橱中;

3、要定期对测量成果进行分析,以便确定其误差的大小,对大型贯通工程测量要作误差预计,并编制设计报矿部审批,贯通后要进行误差分析,写出分析总结报告,用以指导今后的生产;

4、加强开采沉陷的研究,编制岩移观测站设计报矿部审批,观测资料要按设计规定及时整理、分析;绘制各种沉降图,并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五、本矿各单位需要测量资料时,须先填写《提供测量资料》单,并经分管副总签字后,方可提供;外单位需要测量资料时,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提供。

六、采掘工程平面图要及时填绘。

 

地测专业设备、工具使用、维护、保管制度

一、地测科建立专业门仪器保管室,所有地测仪器设备分类存放,入箱上锁,并设总登记簿和反映设备完好状态的卡片实行档案化管理。

二、技术科长及分管副科长对仪器设备的增减、维修和安全负责,实行专业业务负责使用保管,并能按国家计量检查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检校,及时将检验、校正结果填在设备卡片及总登记簿上。

三、凡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必须熟悉其性能和具有熟练操作技术,用前检查,用后维护,保养入箱上锁。

如发现仪器不能正常使用或其它问题应及时汇报分管领导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因对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损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罚款。

五、仪器设备一般不准外借,特殊情况须经矿长批准。

六、对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等贵重仪器使用时,在井下要一人观测一人监护,井下使用的钢尺,皮尺必须当天擦拭清洗干净后交保管室存放。

七、个人使用保管工具(如计算器、绘图工具等)地测组要造册登记,要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地测资料技术审批制度

一、测量技术审批制度

1、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5000米以上重要贯通测量工程由矿部批复,其它贯通测量工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实施。

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要提前一年(一井贯通工程可放宽至半年)提出贯通工程测量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批。

编制完成的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进度计划,一般不得随意改变。

若确需变更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通测量工程严格按进度计划进行。

2、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分属两个以上单位施工的,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工程测量技术人员和仪器,在贯通工程测量设计中,要每个单位承担的测量工作应列表说明,并报矿部批准。

3、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完成后由集团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并出据验收意见。

4、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完成后,由矿组织联测,并提出总结报告。

二、“三下”开采技术审批制度

1、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的煤炭资源,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的,必须进行开采。

开采时要进行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水体、铁路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并根据三下压煤的具体情况,分别报下列部门批准:

⑴、重要建筑物及村庄压煤开采:

报山东省村庄压煤搬迁办公室批准。

⑵、铁路及铁路桥:

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及济南铁路局批准。

⑶、公路及公路桥:

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及地方公路局有关部门批准。

2、“三下”压煤的煤柱留设及开采审批权限为:

⑴、国家一、二级公路,对矿井生产有严重威胁的水体、大型矿井的主要井筒及工广场地、县级以上城镇及大型工厂,压煤50万吨以上的煤柱留设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国家一、二级铁路,县级以上城镇及大型工厂下的开采,按《规程》第103条规定执行。

⑵、上列以外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井巷煤柱的留设,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

国家三级铁路、主要井筒及工广场地,对全矿安全生产有严重威协的水体、县级以上医院,高级中学以上学校及千人以上工厂下开采,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批准。

⑶、其它各类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的压煤开采,必须报上级煤炭局批准。

3、除矿井无可靠抗御地表变形措施的工广建筑物和构筑物、文物、纪念性建筑物在技术经济上搬迁不合理,以及当前技术条件不能解决的建筑物需留设保护煤柱外,其余建筑物原则上不留煤柱。

4、地表(或岩层)移动变形观测站设计由矿设计,报莱城区煤炭局审批。

5、矿井发生的地面塌陷赔偿费用,由矿研究同意并落实资金后,上报矿部批复后,矿财务科方可支付赔偿费用。

三、地质技术审批制度

1、矿井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主要大巷等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需经地质技术负责人和矿总工程师审查,报局审批后,方可提交设计部门使用。

2、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部门,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在设计前两个星期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采掘部门使用。

3、在回采工作面方出前两个月通知地质部门编制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要在方出后的五日内提出,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生产部门使用。

4、设计、生产部门需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提交经总工程师签字的委托书,并有接收人签字。

5、根据确定的开拓方案和生产接续需要,生产技术部门应在设计前九个月通知地质部门编制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

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出,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莱城区煤炭局批准。

6、矿井生产勘探的勘探设计及竣工后的专门报告或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审查,报矿部批准。

7、矿井地质报告、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报告需审查后,报省局审批。

四、防治水技术审批制度

1、矿井重大防治水工程必须要有方案设计和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重要的防治水工程如水闸墙、水闸门、挡水墙、泵房密闭门等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按管理权限审批。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所需进行的地表水害综合治理工程,浅截注浆、帷幕注浆堵水工程,水闸门(墙),奥灰钻孔,高承压水超前探查,探放水压较高、水量较大的老空积水,两井隔离,扩排及水文补勘等重大防治水工程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所有防治水工程完成后,必须写出总结报告,并经过矿部组织的验收后投入使用。

2、凡列入安措计划的重点防治水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认真组织确保按时完成。

工程按设计要求完成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3、回采露头煤前要计算安全煤岩柱尺寸、探清风氧化带的范围及风化基岩的含水性,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开拓方案,分析开拓区水文地质条件,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不能满足开拓设计要求的,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根据补勘情况,对采区或工作面开采的防水安全性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组织评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在查明条件并探清无水害威胁后,方可研究批准采区设计并进行试采。

5、地表水系凡通过含水层露头、构造裂隙带、斑裂、塌陷及其它通道直接或间接向井下进水时,应进行治理。

治理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井田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断层防水煤柱等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要求留设并按规定上报批准。

不准用垂切法留设煤柱,以防止开采下层煤时影响和破坏上层煤柱。

7、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进行探查评价,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8、在采掘工程可能影响到的积水区以下布置、或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9、严禁随意在井下建设蓄水体。

确需建设的,要进行研究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蓄水工程纳入重大防治水工程进行管理。

10、严禁贸然揭露受水威胁严重、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煤层。

严禁巷探导水断层或边界断层,确有必要巷探时,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1、防水闸门和其他防水设施需要报废或拆除时,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2、为后组煤安全开采实施的各类防治水工程,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重大防治水工程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3、矿井根据物探报告提供的成果和结论、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探放水钻孔施工设计,钻孔必须分组布置,奥灰孔的探查深度必须达到奥灰顶界面以下50m以上。

钻孔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4、水闸门(墙)技术审批

⑴、矿井水闸门(墙)的立项和方案必须建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⑵、水闸门(墙)设计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设计管理处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和审批意见,编制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审批后组织实施。

⑷、矿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闸门(墙)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

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申请验收。

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审批、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业务管理处室组成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最终验收。

16、矿井主要防治水设施设计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设计管理处审批,设计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防治水设施的设计进行会审。

17、矿井防治水设施施工前根据设计内容与要求,编制矿井主要防水设施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储量技术审批制度

1、工作面上、下平巷必须掘至边界煤柱线(如井田边界煤柱线、防水煤柱线、采区隔离煤柱线、采区边界断层煤柱线等)。

若提前遇到不可推采的断层(断层落差大于薄煤层厚度的2/3,大于中厚煤层全厚),断层煤柱外侧的面积损失,薄、厚煤层分别在1~2万吨之内时应尽量回收,超过1~2万吨时必须越过断层掘至边界。

特殊情况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工作面内遇煤层变薄带、分岔带、顶板破碎带、断层狭长条带、小断层密集带等难以推采时,薄、中厚煤层弃采煤量分别超过5000吨的,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工作面不到设计停采线位置不得任意停采,若遇不可跨越断层或开采技术条件变化影响安全的,其面积损失,薄、中厚煤层分别超过5000吨时,弃采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有条件的工作面可以适当安排带采煤柱。

对采区内设计规定需要回收的采区煤柱,在采区结束前必须进行回收。

5、矿总工程师必须每季组织有关部门对三量及损失动态进行一次认真的审查。

6、每年末矿总工程师组织地质、技术等部门及储量管理人员,根据开拓开采安排,计算本年度采区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测算下年度采区回采率指标,报请上级批准。

对年末进行的测算、统计、编制的矿井储量的各种图表,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矿长同意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7、煤柱留设和工作面停采线的确定,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停采线由地质组储量管理人员到现场标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8、采区回收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

9、矿井技术边界的变动需呈报省煤管局批准,矿井永久煤柱的留设及变更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煤管局批准。

(各种设计说明书已有明确规定除外)。

六、矿图审批制度

1、矿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相关测量资料为保密资料,没有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提供。

2、向上级机关呈报或向有关单位提供的所有矿图,都必须经地质、测量技术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提交。

3、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季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全、计划、通防、地测部门进行一次全面审查。

4、采掘工程交换图、井上下对照图、每年的四月、十月十五日前一式一份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东分局。

5、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审查小组对所完成的电子图形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填写在“审查记录单”上。

6、对所有上传和外报的电子图纸资料,必须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

 

地测工作质量、安全隐患分析排查制度

一、凡地质构造复杂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迎头,都要开展地质予报工作。

予报发出后,要经常到现场检查、验证予报质量,如发现予报和现场出入较大,不能指导生产、尤其是出现予报错误造成工程浪费事故时,都要认真分析原因,接受教训,改进予报工作,提高予报质量,真正起到指导生产的作用。

二、井下所观测的断层要进行复查,核对断层性质、产状落差和位置。

断层位置要根据经纬仪导线点核定、检查观测。

资料的可靠性,如发现原观测资料与实际不符或施工中因所提供的地质构造资料有错误,要认真进行分析,找出判断失误的原因,如果因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严肃处理,视情节给予罚款20~100元。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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