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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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服务指南
创业服务指南
一、窗口服务
1、为创业者提供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2、帮助创业者了解创业项目,掌握创业方法,指导创业方向;
3、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和政策介绍服务;
4、对经过SIYB创业培训合格的,具有创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企业经营者,进行登记,建立创业档案,并将服务记录登记在档案中。
5、创业人员在开业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服务窗口寻求帮助,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与有关部门沟通等,免费获取开业指导。
6、对登记在档的创业人员,定期电话反馈,了解其创业实况,不定期上门实地查看其经营状况,按情况为其邀约专家进行指导。
7、设立窗口咨询热线,回答创业者提出的创业问题或联系专家答复。
8、发放再就业政策问答资料及有关政策宣传资料等。
二、创业服务指导流程图
经SIYB培训合格的人员到培训所在地申请创业指导服务
→
填写创业人员登记表
填写创业人员创业信息表
↓
市区创业
指导服务窗口
建立跟踪服务记录卡
窗口工作人员整理、归纳有关信息,提出意见,建议
咨询团、专家组
←
↓
→↓↑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跟踪服务
创业人员创业意向表
姓名
性别
户口在地
街道社区
参加创业培训情况
已参加
已报名
想参加
失业时间
你对创业
的建议
觉得什
么项目
适合你
你已定
的创
业项目
你创业最想得到的帮助是什么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及专业
创业类型:
□创办 □领办 □兼职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原工作单位名称及职务(职称)
创业时间:
年月
创业项目名称及内容概要(200字以内)
创业人员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服务时间
服务内容记录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月日
跟踪服务记录卡
三、创业服务对象和政策
一、服务对象:
经过SIYB创业培训合格的,具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及企业经营者。
二、创业扶持政策:
依据现有文件规定,上述不同的人员享受扶持政策主要有:
税收减免;行政事业收费减免;免费参加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享受扶持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其未就业状态下,免费参加职业培训;
自主创业的、可按本市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
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在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有关费用。
可按规定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本市开业贷款担保条件的,可以申请开业贷款。
2、城乡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
税收减免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3、残疾人创业享受3年政策扶持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有困难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帮助解决。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的收入,免缴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所得,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
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3、《嘉兴市创业促就业培训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上述优惠政策有新的补充再作调整。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哪些优惠扶持政策?
(一)税收减免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具体程序为:
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再就业优惠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减免政策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凡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免交期限从其从事个体经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具体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预防接种劳务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
(7)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卫生部门收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现场调查费;
(2)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含纸质暂住证、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4KCPU]、二维条形码暂住证)、治安联防费(指按人数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3)经贸部门收取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4)省教育部门向高校毕业生收取的档案委托保管费、档案传递手续费。
(5)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个体经营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经贸、人事、教育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
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者上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对比照企业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各级财政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
对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可以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数,人均2—5万元的贷款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对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
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餐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应免除反担保手续:
1、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体家庭成员互保的;
3、下岗失业人员联保贷款的;
4、持有社区出具的个人资信证明的;
5、县级以上劳模、再就业先进个人;
6、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
对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其反担保手续可以由主要负责人统一办理。
(五)经营场地扶持政策。
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对持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
(五)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转业士官增发安家补助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与退伍安置部门签定书面协议,其档案一律转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托管,三年内减半收取档案管理费,劳动保障和退伍安置部门要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搞好中介服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凭省退伍安置部门印发的《扶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优待证》,享受以下扶持就业优惠政策:
工商管理部门免收首次注册登记、办照费,三年内免收管理费并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需要前置审批的有关部门免收办证费。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精神,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是伤残军人的,除享受残废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在乡伤残军人待遇。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